代建项目实施建议书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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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代建制简介 (2)
第二章代建制中参建各方的法律关系 (3)
第三章代建项目可采用的模式 (4)
3. 1 项目建设投资总包干的模式 (4)
3.2 代建管理费加造价节余分成模式 (5)
第四章本项目采用的代建模式 (6)
4.1 基本原则 (6)
4.2 投资人履行的职责 (8)
4.3 代建人履行的职责 (8)
第一章代建制简介
目前,国内投资方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建设项目,通常采用投资方或投资方直接负责,由最终使用管理单位自建的管理方式。工程项目的管理机构常由非专业机构和非专业人员、甚至由抽调人员组成临时机构进行管理,技术力量薄弱,缺乏管理经验,项目责任主体虚位,投资与建设、建设与管理混为一体,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监督失效、失灵,不但不利于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而且项目单位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的“三超”现象十分普遍,造成投资额度失控,浪费资源的同时也容易滋生腐败。工程“代建制”的出现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
“代建制”属于委托代理的法律范畴。委托代理是被投资人在投资人委托权限内从事被委托事项,并由被委托者承受结果和承担责任。工程项目代建制作为一种新的建设模式,是指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代建期间,代建机构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投资主体职责,在权限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要求,按照自身管理制度和经验独立完成工程管理工作。代建机构虽然实施具体管理,但代建单位不得在自己代建的建设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并受建设方的监督制约。一些重要权力,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代建制适用于不具备自行管理条件的行政事业单位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投资方财政投资项目。
投资方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是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一项重要举
措,是一项带有探索性的工作。目前很多省市都已制定了自己的代建制管理办
法。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投资方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
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
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
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投资方投资项目建设
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代建制的实行降低了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了工
程质量,缩短了工期,提高了投资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和资金的有效
利用。
第二章代建制中参建各方的法律关系
通常代建过程中参建方包括: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
投资人由投资方全额投资或由投资方控股的项目法人和经投资方授权的投资主体,以及通过投资方招商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经营权,并承担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项目管理办。
代建机构也称代建人是指具有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并且具备与项目相适应的代建、监理、施工或其他相应的工程建设方面资质的专业法人或组织。
使用单位是指项目建成后实际接受、使用、管理并拥有项目产权的法人或组织。
工程代建的基本过程,是指由投资方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代建机构;代建机构选定后,投资人、代建机构、使用单位签定项目相关代建合同。代建机构对投资方投资工程的实施全面的或分阶段负责,包括组织有关单位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协助土地征用拆迁、规划选址报批、办理有关报建手续;组织招投标、选
择施工、设计、监理单位;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财务用款计划,报投资方主管部门审批;组织编制项目概算、预算、和决算文件以及项目完工后的项目移交。代建制中一个显著的特点是代建机构代表投资人的利益,在代建期间要具有项目法人地位,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代建项目可采用的模式
代建项目通常可以采用如下两种模式:
3.1 项目建设投资总包干的模式:
根据投资人与代建人的合同,投资人将项目以约定的工程总造价(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工具、器具及家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金额承包给代建人。代建人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的各阶段管理工作,最终在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交付给项目使用人。投资总包干的原则是:建设费用节余部分全归代建人,超支部分全部由代建人承担。
3.1.1 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
(1)投资人不需要组织很大的项目管理机构;管理的工作量较少;
(2)代建人对项目的控制能力强,有利于项目管理目标的实现;
(3)双方的权利和责任明确;
(4)由于实行的是项目资金总包干,投资规模便于控制,投资人承担风险小;
(5)建设过程的资金拨付和最终结算比较简单。
3.1.2 这种管理模式的不利之处有:
(1)投资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控制力较差;
(2)代建人在征地拆迁等与当地投资方协调方面较难处理,建设环境将影响工
程顺利进展;
(3)由于代建人承担了物价上涨、自然灾害等因素,风险较大,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影响到建设目标的实现;
(4)在资金向代建人拨付和代建人向承包商拨付的流转过程中,须承担两次营业税的征收。
(5)这种模式目前国内采用较少,缺乏可以借鉴的经验。
3.2 代建管理费加总造价节余分成模式:
这种模式为:双方依据经批准的投资限额作为项目代建的造价控制指标;代建人按照政策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项目管理工作,在保障项目进度、质量等目标的前提下控制投资;代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只享有批准预算中的建设单位管理费作为代建费。完成项目建设后双方根据对投资控制的结果,按照一定的比例获得资金节余奖励或者承担相应的资金超支损失。
3.2.1这种管理模式的优点:
(1)投资人和使用人对项目的控制力度较强;
(2)代建人承担的工作量减少、风险较小(只承担因项目建设管理不当而造成的损失责任),可以更有效地发挥代建人的管理潜力;
(3)代建人与监理、施工和材料供应方无利益关系,可以避免因多方关系纠葛在一起,而造成对投资人利益的损害;
(4)投资人与使用人负责组织征地拆迁工作,有利于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5)此代建模式在广州、深圳、海南、北京、山东等地多有采用,有较充分的经验可以借鉴。
3.2.2这种管理模式的缺点:
(1)投资人须分期审查代建人的资金申请报告,工作量较大;
(2)投资人承担物价上涨,征地拆迁等建设环境不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