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学习笔记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学习笔记
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基本规范学习笔记

第一章律师职业行为规范概述

第一节概念

一、律师定义: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

二、律师行业(略):

三、成功律师的感念:

1、成功律师。

2、成为成功律师的建议

1/律师工作作为人生目标来追求;

2/集中精力于最重要的目标;

A选择好律所、为师的律师、适宜的业务发展方向;

B熟悉法律法规;

C掌握律师专业思维方式和业务技巧;

D培养业务关系,提高开拓能力;

3/忘记过去,聚焦未来,专注于不断进步。

4/实惠与人,回馈社会。

第二节律师的价值和律师工作的意义

一、律师的价值

1、了解法律的价值

(1)、针对问题,全面详尽了解、准确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2)、法律体系中,了解具体法律效力、相互关系,立法本意,提出有价值的法律意见。(3)、了解相关法律在具体执行中的实际情况。

(4)、了解相关判例、案例。

(5)、了解立法趋势,预测未来影响;

(6)、了解法学理论、权威观点、社会意见。

2、运用法律的价值

(1)、利用法律知识对事实分析、判断、证明。

(2)、…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

(3)、…帮助客户在法律程序中解决各种纠纷。、

(4)、…建立、变更、和终止具体法律关系;

(5)、…帮助客户办理各种法律手续;

(6)、…起草撰写法律文书;

3、律师具有的社会经验和人脉资源;

(1)、应有较高的判断能力和预见能力。

(2)、应有专业的沟通能力。

(3)、应有专业的说服能力。

(4)、应有较强的组织、利用人脉资源、社会公共资源的能力。

(5)、在擅长领域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生活常识。

二、律师工作的意义。

1、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维护法律公正;

第三节律师工作性质和形式

一、律师工作性质

1、律师服务对象是人;

2、律师服务具无形性;

概括性质:为实现、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利用法律工具,通过法律途径,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

二、律师工作形式

1、诉讼业务中…

2、非诉业务中…

第四节律师的角色与职业面孔

一、律师的角色

1、律师在与当事人合作中扮演的角色。

首先,是一个帮助者;

其次,教练员;

第三,运动员;

第四,裁判员。

2、律师在与当事人和对方当事人律师接触中扮演的角色。

二、律师的职业面孔

第二章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

第一节律师的代理能力

一、法律能力()

二、叶问

第三章律师保守职业秘密

第一节律师保密的义务与权力

一、(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基本义务

1、法律上的义务;

2、伦理上的义务;

二、(保守职业秘密)是律师的基本权利

1、不得强迫律师公开委托人信息;

2、办公场所、文件、代理案件之档案不受非法搜查和扣押;

3、律师不能在委托人的案件中作证;

三、我国律师职业秘密规范(不完善;难操作;)

第二节我国律师保密的范围(国家、商业、隐私)

一、国家秘密

1、国家秘密基本规范(《保密法》);

2、涉及国家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1)、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

(2)、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要格外谨慎;

(3)、涉外案,防止泄密;

二、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基本法律规范和特征

(1)、基本法律规范:(《民诉》120条;《民诉解释》154条;《反不正当竞争法》10条;)(2)、特征:私密性;利益性;控制性;

2、涉商密注意问题

(1)、应当采取措施严格保密;

(2)、主动申请不公开审,保护商密;

(3)、仲裁案,非经同意,不得公开案情;

(4)、不得利用未公开信息谋私利;

(5)、不得泄露律所商业信息;

三、个人隐私

1、个人隐私保护之基本规范

(1)、《民通意见》第140条;

(2)、《审理名誉案解答》第7条;

(3)、《民事侵权精神赔偿解释》第1、3条;

2、涉隐私应注意问题

(1)、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委托人个人信息;

(2)、对对方当事人和第三人私密之保密义务;

(3)、不因未收费、未正式建立代理合同、代理关系结束而豁免;

(4)、及时归档案卷,有效保护隐私;

第三节刑诉中的律师职业秘密(伦理冲突、法律规范、注意事项)

一、刑事辩护中,律师保守职业秘密之伦理冲突;

1、职密与“对法庭真实义务”之间的冲突;

(1)、保守职业秘密高于对法庭的真实义务;

(2)、法庭不要求律师承担证明案件真实的义务;

(3)、律师是辩护人,不是“第二法官”或“第二检察官”,也非“证人”;只有辩护义务,没有控告权利;

2、职密与律师之“社会责任”之冲突;

律师只能履行辩护职责,而非控诉职责;无控诉义务,无揭露委托人其他犯罪行为的义务;否则,违反“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损坏整个诉讼制度只正当程序机制。

二、辩护律师保守职密之法律规范(略)

三、刑辩中涉职密之注意事项

(1)、辩护律师与嫌犯、被告人之沟通受到法律保护;

(2)、辩护律师会见了解还有其他犯罪行为,应区别对待;

《律师法》第38条: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建议主动坦白,同时,向司法机关披露,避免新危害。

(3)、辩护律师不能同时作为证人指控嫌犯、被告人。

第四节例外规则/有条件公开(犯罪、国家利益、律师正当权益)

一、国外例外性规范

二、我国“有条件公开”当事人秘密事项之规范(《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56条)

(1)、导致犯罪的信息;

(2)、侵犯国家利益的信息;

(3)、基于维护律师正当利益的信息;(不可滥用)

第四章利益冲突

第一节基本概念和类型

一、基本概念

同所代理的委托事项与其他委托事项之委托人之间有利益冲突,继续代理会直接影响相关委托人的利益之情形。

二、基本类型(四种)

1、时间顺序分:同时性利益冲突(双边代理)、连续性利益冲突(前后职业秘密);

2、外部表现分:直接利益冲突、间接利益冲突(潜在利益冲突);

3、发生领域分:诉讼利益冲突、非诉讼利益冲突;

4、主体关系分:单一关系利益冲突、复合关系利益冲突;

第二节基本规范

一、美国《律师职业行为示范规范》之有关规定

二、香港《香港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南》之有关规范

三、我国之有关规范

1、法律;

2、司法解释;

3、律协规范;

第三节利益冲突的预防与处理(预防、查证、豁免、处理)

一、预防

“禁止非法谋取委托人的利益”。

二、查证

冲突检索;律师从客户利益角度考虑,把客户利益放第一位。

三、豁免

1、豁免的案件类型----经当事人豁免后,可继续代理。

根据主体不同分:

(1)单一豁免-----(前任)委托人豁免就可继续代理。

(2)双方豁免----需双方豁免后,可继续代理。

(3)多方豁免----需多方豁免后,可继续代理。

2、豁免限制原则

(1)法律明确禁止代理的,不得豁免代理。(如:法官离职2年内禁止同院代理)

(2)无法排除利益之严重影响,不得豁免代理。

(3)影响司法制度和裁判公正的案件,不得豁免代理。(禁止交易性豁免,防滥用代理权)(4)违反保守职业秘密的规定,不得豁免代理。

四、处理

1、通知(律师及时通知委托人的义务)

2、处理(三种选择)

(1)通知所有当事人,都豁免后继续代理;

(2)通知所有当事人,从其中一方撤回代理;

(3)从双方撤回代理。

第五章律师收费规范

第一节基本规范

一、美国律师收费规范、方式(略);

二、香港地区收费原则、方式(略);

三、我国收费规范沿革、现状(略);

第二节我国律师收费规范基本内容

一、律师收费基本原则

1、公开、公平;

2、自愿有偿;

3、诚实信用;

4、降低成本;

5、特殊减免;

二、收费方式

1、计件收费;

2、计时收费;

3、按标的额比例收费;

4、风险收费;

(1)前提:先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

(2)例外:婚姻、继承;社保、低保;抚养、扶养、赡养、抚恤、救济、工伤赔偿;劳动报酬;刑事案、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

(3)应当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

(4)限制: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的30%。

三、律师协商收费考虑的因素

1、耗费时间;

2、难易程度;

3、委托人承受能力;

4、律师潜在风险和责任;

5、律师社会名誉名声和工作水平。

四、律师收费的禁止性规范

1、禁止私自收费;

2、禁止不正当竞争;

3、禁止违反标准收费;

第三节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

一、协商;

二、调节;

三、仲裁;

四、诉讼;

第六章律师与其他法律职业的关系

第一节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一、律师与法官的基本规范

1、国外有关规范(略)

2、我国有关规范的制定情况(略)

二、我国关于律师与法官关系的规范

1、律师代理案件前或过程中,不得宣称(与法官)某种亲朋关系,并利用该关系干涉、影响审判。

2、不得违规单方会见法官;

3、不得非法打听案情,不得违法误导当事人之诉讼行为;

4、不得明示、暗示法官为其介绍业务;

5、不得馈赠、请送,或指示、引诱当事人送、贿;不得为法官装修房屋、购买商品、出资旅游;不得报销费用;不得出借交通、通讯工具或其他;

6、遵守法庭规则,尊重法官,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能;

7、不得假借疏通法官等名义索取财物、利益;

8、不得提供明知是假的虚假证据;不得暗示委托人等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

9、谨慎司法评论,不得发表损害司法公正之论;不得利用媒体干预法官之独立审判;

10、严格遵守回避规则;

11、监督法官;(反映、署名举报、提出意见)

第二节律师与检察官之关系

一、应当尊重检察官;

二、应与检察官保持距离;

三、恪守检察院办案过程中的刑诉规则;

1、《刑诉》96条:嫌犯第一次讯问、采取措施日起,可聘请律师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被逮捕的,可为其申请取保;有权了解涉嫌罪名,可会见并了解案情;

2、《检察院保障律师刑诉执业规定》:

【1】检察院立案侦查之案件,首讯、采取措施日起,可会见、了解案情;检察院应将涉嫌罪名和关押地点告知律师;

【2】检察院立案,安排律师会见嫌犯;

【3】48小时内安排会见;贪污贿赂等重大复杂2人以上共同犯罪的,5日内安排会见;【4】检方根据案情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5】国密案,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会见的决定;

四、恪守回避规则;

五、恪守调查证据规则,避免职业风险;

第三节律师与警察的关系

一、律师应当尊重警察;

二、保持清廉关系;

三、恪守刑事法律规则;

四、利益冲突时,律师职业回避;

五、群体性案件,注意与警察协调,防案件升级,影响社会稳定;

1/报告备案制度;

2/集集体讨论,加强监督;

3/做好咨询接待;

4/应邀参与接待时,既要维稳,又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5/可与当事人签订代理协议,也可与代表人、代理人签订;若法院要求时,诸葛补办代理手续;

6/结案后,及时报告律协;

7/律所保证群体性案件档案完整、详尽、有序、整齐;

第四节律师与仲裁员的关系

一、尊重仲裁员;

二、选择仲裁员方面,避免利益冲突;

三、不得双重身份为不正当竞争;

四、不得与仲裁员不正当接触;

五、保持清廉关系;

第七章律师与律所的关系规范

第一节律师的执业机构----律所

一、律所形式

1、国外律所形式(略)

2、国内律所形式

(1)国家出资律所

(2)合伙律所(1/普通合伙----无限、连带责任;2/特殊合伙:书面协议+20名以上+3年执业经历+1000万以上)

A.合伙人----资格3年以上+品行良好+专职;

B.合伙财产----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分割挪用;

C.民主管理机构----合伙人会议;

D.主任----协议和章程产生;

E.终止----略;

F.章程及协议----略;

G.资产----;

(3)个人律所----5年以上执业经历+无限责任+10万以上;

二、律师在律所的权利义务

1、受律所管理监督;

2、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行贿;

3、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义务;

4、变所应办转所手续;

5、转所后,保密义务+规避利益冲突;

6、接受所要排除不正当竞争、不得利用其损原所利益;

7、困难报告;

8、纠纷后接受律所解决方案;

9、损失追究;

10、辅助人员错误担责、补偿;

三、律所权利义务

1、律所权利(略)

2、律所义务(略)

四、律所设变终(lue)

第二节律所内部事务管理职能

一、概述(略)

二、内部管理智能

1、人事管理

2、业务管理

3、财务管理

4、行政管理

1/民主管理

2/制度化管理(收案制度、重大案件讨论制度、请示汇报总结交流制度、归档制度、财务制度、分配制度)

3/律师会议

5、律所主任

三、律所人事管理

四、经费管理(统收统支;全额管理、差额补助;自收自支;)

第八章律师与行业管理部门关系规范

第一节律师管理体制概述

一、律师管理体制(略)

二、国外律师管理体制成因(略)

第二节我国律管体制

一、司法行政管理;

二、律协行业管理;

第三节特殊律师群体----政府律师管理

一、政府律师概述

二、政府律师的行业管理

第九章律师执业推广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文件 关于印发《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通知 律发(20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促进律师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全国律协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贯彻落实的情况,请及时报全国律协。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 2014年6月5日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一条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 第二条律师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通过执业活动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认真履行法律援 助义务,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自觉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条律师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在执业中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履责,尊重司法权威,遵守诉讼规则和法庭纪律,与司法人员建立良性互动关系,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 第四条律师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依法充分履行辩护或代理职责,促进案件依法、公正解决。 第五条律师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l洛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积极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六条律师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树立正确的执业理念,不断提高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注重陶冶个人品行和道德情操,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尊重同行,维护律师的个人声誉和律师行业形象。 1

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及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或公司”)外聘律师工作的管理,确保外聘律师为集团的经营管理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司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和单项法律服务顾问。 第三条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公司(又称为“签约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常年法律顾问合同,由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在一定期限内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第四条聘请单项法律服务顾问是指公司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单项法律服务合同,又律师事务所指派职业律师为公司提供包括案件代理、非诉讼项目及其他专业法律服务。 第二章聘用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5.1 经司法行政部门依法批准成立3年以上; 5.2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5.3 信誉良好、价格合理,具备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 5.4 在全国或本地区综合实力或单项专业实力排名靠前; 5.5 在公司制定的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内。 上述优选律师事务所名单,由集团法务部就公司所涉及业务领域内的专业律师进行市场调查,并对相应领域的优秀律师进行排名,形成优选名单,报公司领导审批后,以该名单内律师事务所作为优选律师事务所。 第六条律师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6.1 具有律师执业证并已按时办理年检手续;

6.2 在业内具有良好的个人声誉,无不良执业记录; 6.3 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协调沟通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关系; 6.4 具有所委托事项的相关专业经验、成功案例等。 在聘请律师担任诉讼或仲裁案件代理人时,承办律师与办案机关的人脉关系作为聘用条件之一。 第三章常年法律顾问 第七条公司就日常经营性事务可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分公司及职能中心不得聘请常年法律顾问。 第八条常年法律顾问的工作日常: 8.1 就合同等法律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8.2 参与重大项目的合同起草、合同谈判; 8.3 就日常经营性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8.4 参与重大风险事件的处置或提供法律意见; 8.5 其他需要常年法律顾问承担的工作。 第九条外聘律师从事法律顾问工作应当签订法律服务合同。该合同必须详细列明法律顾问的职责、费用及支付方式、合同期限、考核方式、保密条款、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等。常年法律顾问聘用期限原则为一年。 第十条常年法律顾问费用一般采取定额付费方式。定额付费指根据法律服务合同,公司向律师事务所按照约定的固定金额支付律师费的付款方式。 第十一条采取定额付款聘请律师,首付款比例一般不得大于%,且原则上应在签订顾问合同起一个月之后支付。 第十二条对于经我方评价不能有效完成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应当通过合同约定我方有权酌情减少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具体以法律服务合同为准。

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教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范畴及规范 第一节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是教师在教育职业活动中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所应遵循的最根本的指导准则,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对教师在执业活动中提出的最根本的道德要求。 注意: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具有▲指导、统帅和裁决作用。 2、忠于人民教育事业是我国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1)最根本的指导原则(指导); (2)最根本的道德要求(统帅); (3)是衡量教育工作者个人行为和品质的最高道德标准(裁决) 3、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与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关系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范畴都是由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派生出来的,是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展开、补充和具体化。 4、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 (1)教书育人原则; (2)为人师表原则; (3)依法从教原则; (4)教育人道主义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即现代教育区别于维护人的依赖关系的封建教育的标志之一。 5、教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1)必须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和阶级利益的根本要求 (2)必须符合一般社会道德原则的基本要求

(3)必须反映教师必须反映教师的活动特点 第二节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1、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并成为教师的普遍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道德概念。 2、教师职业道德主要范畴 ★(1)教师义务。教师在履行教育义务的活动中,最主要、最基本的道德责任是正反两个方面。正面:教书育人;反面:“不要误人子弟” ★(2)教师良心。 ①是一种内在的而道德信念,对教师的道德活动和道德行为具有重要的指导、自我监督和自我评价的作用。 ②教师良心与其他职业良心相比,有两个主要的特点:层次高、教育性强。 ③教师良心是教师职业道德的灵魂,是教师道德自律的最高实现形式。 ★(3)教师公正。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水平的重要标志。 ①最基本的内容:公正对待全体学生 ②核心:对学生的公正 ③教师要公正对待学生,首先是要真正尊重和信赖学生 ★(4)教师荣誉 ★(5)教师人格。教师高尚道德人格的功能:引领功能、辐射功能、育人功能、激励功能 第三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解读 1、爱与责任是贯穿其中的核心和灵魂。 2主要内容:

浅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杨晓红)

目录 一、论文提纲 (1) 二、论文摘要、关键词 (2) 三、正文 (2)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2)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4)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5)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5)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6)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6) 2、律师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6)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7) 4、律师同行的纪律 (8)

论文提纲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1、律师执业必须以服务为中心 2、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3、忠于职守,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 4、廉洁自律,维护职业形象 5、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服务 6、保守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 二、律师的执业纪律 1、律师工作机构的纪律 2、律师诉讼和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3、接受委托,诚实服务 4、律师同行的纪律

浅谈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09 春法本杨晓红学号:091060132 内容摘要: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所应遵守的行为规则。本文就多方面对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进行了论述,指出律师在业务活动中,应需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规范规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这对国家法制建设以及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均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规范 律师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其性质、任务和特点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同时在执业过程中也应当遵循严格的纪律规范。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是与律师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既是律师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体现,也是洁律师队伍,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推动律师为社会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证。 (一)律师的职业道德 律师的职业道德与律师的职业特点及对社会所负的特殊的责任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它是影响律师职业的最重要的规则,反映了律师职业的精髓和实质,也是法政发展状况的体现。 1、律师执业必须坚持以服务为中心 应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由于我国的社会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我国在制定宪法和各种法律法规上都是体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律建设,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所以,我国的律师职业道德上首先应当是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为巩固人

某大型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XXXXXX股份有限公司 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加快推进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外聘律师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各分公司(区域公司)、专业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聘律师是指聘用单位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律师事务所向聘用单位派出的执业律师。 第四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内外结合,以内为主”的法律事务工作体系,充分发挥企业内部专兼职法律人员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不得将日常法律事务工作全部外包给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外聘律师事务所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的聘请、管理与评价工作,并有权向本单位提出续聘或解聘的建议。 业务部门有专业外聘律师需求的,须向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提出聘请建议,由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聘请并备案管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外聘律师:

(一)公司上市、融资等特殊业务,证券、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明确要求以境内外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作为要件的; (二)企业改制、产权交易等特定业务,国家有关部门要求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三)境内外重大项目投资、重组并购等需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尽职调查报告》,以及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四)境外工程承包、委托运营以及对外贸易等涉外经济活动,需要外聘律师起草合同协议、参加谈判、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五)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入诉讼、仲裁程序的; (六)发生重大涉外合同争议或法律纠纷的; (七)其他需要使用外聘律师的。 第二章备案管理 第七条备案管理包括聘用备案管理和评价备案管理。 第八条实行聘用备案管理制度。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代理或服务协议后12个工作日内上报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聘用备案应填写《外聘律师备案登记表》。备案事项包括聘用单位、外聘律师事务所、外聘律师、服务事项、服务费用金额或收取比例、服务期限等。

第三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完整版)

三分屏标题: 2012年注册会计师审计基础班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一)本讲课件目录: 第二编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概念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提纲 本章考情分析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重难点精讲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00:00 第二编中国注册会计师 职业道德守则 01:52 第三章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和概念框架 本章学习内容提纲

02:41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知识点与第四章合并出考题,请参见第四章,如下表: 1. 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2. 可以披露客户涉密信息的情形; 3. 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4. 专业服务委托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5. 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 应客户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7. 收费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06:48 2012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本章内容教材在2011年基础上基本未变。 06:58

本章重难点精讲 08:38 第一节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二、独立性原则 三、保密原则 四、“近亲属”参考示意图 10:17 一、诚信原则(P27) 1.诚信原则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秉公处事、实事求是。 2.发生牵连的含义 发生牵连是指注册会计师针对有关信息出具业务报告或同意将其姓名与有关信息联系在一起。比如,注册会计师如果在其审计报告上签名则表明其与审计报告包含的信息发生牵连。 3.不得发生牵连的情形 如果认为业务报告、申报资料或者其他信息存在以下情况,则注册会计师不得与这些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 (1)含有严重虚假或误导性的陈述; (2)含有缺乏充分依据的陈述或信息; (3)存在遗漏或含糊其辞的信息。 4.如果注意到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应当采取措施消除牵连。 5.如果对鉴证业务中有问题的信息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业务报告,则不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 24:57 【例题1·多选题】A注册会计师是甲公司2011年财务报表审计项目合伙人。在对甲公司实施风险评估程序时发现甲公司提供的审计前财务报表中存在与关联方之间虚构销售行为(注册会计师已经识别了舞弊嫌疑或舞弊事实,可以视为已与有问题的信息发生牵连)。按照诚信原则,A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消除,这些措施可能包括()。

律师职业道德

执业道德学习会议记录 时间:2012年1月7日 地点:会议室 主持:翁凡 参加人员:全体律师 主题:讨论律师执业道德 翁:律师制度在我国是“舶来品”,律师职业可谓是在没有深厚社会基础的环境下“建构”起来的,至于“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对我国一般民众来说更是缺乏了解,感到非常陌生。通常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律师职业道德不过是社会道德在律师职业领域的具体化,是以社会道德为基础的。这样的说法笼统地讲并没有错,但掩盖了二者关系的复杂性,只看到了其一致的一面。实际上二者有时是相互矛盾、冲突的。 吴:律师的执业活动坚持“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并不“以社会道德为准绳”。一般社会的道德观念与法律的规定往往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冲突,人们的行为也相应的多有与法律不一致的地方,尤其是在日常生活方面。这种对立本身并不一定是一件坏事。道德与法律保持一定的距离,一方面有利于人们以道德的标准来评价法律,批评法律,作为法律发展的动力,促使法律进步;另一方面人们也可以以法律为标准来衡量道德,促进传统道德观念的转变。然而,律师的职业道德却必须与法律的规定,至少是与法律的原则无条件地保持高度的一致。这种职业道德的要求当然要高于法律的要求,但绝不可以与法律

有抵触。尽管合乎社会道德的行为有些可能是违法行为,但合乎律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却绝不可能是违法行为。如果把拥有良好的社会道德说成是具有社会正义感的话,那么无疑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律师的这种正义感。 陈:为了更好地理解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道德的问题,我们先来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法理学的永恒问题——予以简单的梳理。法律与道德在内容上具有相当程度的一致性,要想在法律与道德之间划出一条毫不含糊的分界线是不可能的。任何资深的律师都知道,法律表面字眼下的根本基础是对宗教、道义、情感和习惯思想等等,这些来自于基本上属于人性的一般人类经验的思想的继承,决定法规援用的也是这一基础。一般认为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道德中有法律的某些因素,法律中也有道德的某些因素。如果说“法律是社会秩序的骨架”的话,那么它还必需用道德的血和肉来填充,二者相互影响。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我国封建社会“引经入律”和西欧中世纪的“宗教裁判”中表现得非常突出。同时法律也影响道德,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社会道德的养成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一般说来,律师在执业中严格遵守法律,也就同时维护了社会的良好的道德秩序;一名优秀的律师常常就是一名道德高尚的人,相反一个道德败坏的律师也不可能成为一名严守法律的律师。“要做一名好律师,首先要做一个好人。”这种说法是非常有道理的。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草稿)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报送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一) 涉案标的达人民币 50 万元及以上的; (二) 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三) 因担保案件可能致使公司直接承担重大法律后果的; (四) 涉外经济案件; (五)因案件影响较大,涉案单位主要领导认为需要办理备案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公司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以涉案单位为主体,其备案和协调工作坚持统一管理、逐级上报、各负其责的原则。 第四条公司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总法律顾问制度。 第五条公司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避免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公司及所属各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组织处理。 第七条总法律顾问具体协调处理全公司范围内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法律事务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或协助外聘

律师处理公司层级的重大法律纠纷,指导有关涉案单位自行处理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单位配合。 第八条有关涉案单位应当及时向本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和公司法律事务部通报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有关情况,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 第九条公司及时总结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经验和教训,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提高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以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 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依据公司《外聘律师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公司所属单位聘请社会律师代理诉讼活动,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部备案。 第十一条各单位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律师选聘工作的管理。 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选聘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有良好的信誉和执业道德; (二)熟悉所从事的代理事务,具有良好的业绩以及处理委托代理事务的经验和能力; (三)收费合理、公道;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要求。 第十二条根据外聘律师的工作业绩,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建立业绩好、信誉高的律师事务所备选库,并在各有关单位的配合下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社会各行各业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行为准则。它是判断人们职业行为优劣的具体标准,也是社会主义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反映。《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了我们今天各行各业都应共同遵守的职业道德的五项基本规范,即“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其中,为人民服务是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它是贯穿于全社会共同的职业道德之中的基本精神。社会主义职业道德的基本原则是集体主义。因为集体主义贯穿于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规范的始终,是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关系的最根本的准则,也是衡量个人职业行为和职业品质的基本准则,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客观要求,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获得成功的保证。 一、道德 道德是一定社会、一定阶级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个人与自然之间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这种规范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惯、教育和内心信念来维持的。它渗透于生活的各个方面,既是人们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又是对人们思想和行为进行评价的标准。 二、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就是同人们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所要求的道德准则、道德情操与道德品质的总和,是人们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种内在的、非强制性的约束机制。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具体化,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 1.职业道德特点 职业道德与一般的道德有着密切的联系,同时也有自己的特征。第一是行业性,即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第二是连续性,具有不断发展和世代延续的特征和一定的历史继承性。第三是实用性及规范性,即根据职业活动的具体要求,对人们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用条例、章程、守则、制度、公约等形式做出规定。第四是社会性和时代性,职业道德是一定的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职业佬",不是离开阶级道德或社会道德而独立存在的。随着时代的变化职业道德也在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体现着当时社会道德的普遍要求,具有时代性。 2.职业道德的社会作用 职业道德具有重要的社会作用。它能调节职业交往中从业人员内部以及从业人员与服务对象间的关系;从业人员良好的职业道德有助于维护和提高本行业的信誉;员工的责任心、良好的知识和能力素质及优质的服务是促进本行业发展的主要活力,并且对整个社会道德水平的提高发挥重要作用。 三、社会主义职业道德 社会主义职业道德是一种新型的职业道德,是社会主义道德的有机组成部分,伴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而产生、形成和发展,是社会主义职业活动不断完善和经验的总结。

律师职业道德

基于法治社会建设背景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研究 摘要:在分析法治社会建设的定义和律师职业特点的基础上,结合二者的特点,进一步提出了建设法治社会背景下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关键字:法治社会建设;律师职业道德。 一、引言 社会主义法治通常指社会主义的法律和制度,或者指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社会主义法治是在打碎旧的国家机器、飞出旧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建立的。代表了社会主义国家全体人民的最大利益和意志。它包括立法、执法、守法三个方面,要求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基本原则主要有社会主义民主,法律有国家统一制定和实施,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我国律师是公众心目中“正义的使者”[1],在社会各职业道德规范中,律师与教师、医师的职业道德伦理一样属于道德的最高层面,这是由其职业要求的特殊性所决定的。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到现在已有20多年的历史,全国目前已有11.8万执业律师。广大律师在执业过程中,通过自己的业务活动,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但也出现过这样和那样的问题,如个别律师在咨询时,不耐心听取咨询人的陈述,不认真分析案情,敷衍了事;代书时,不细致分析案情和有关证据,把“代书”变成“代笔”;辩护或代理时,不搜索调查证据,庭审无笔录,出庭无发言提纲,仓促上阵,不据理力争等,在群众中造成不好影响。目前,律师的业务范围不断扩大,广泛参与到社会经济事务、政治实务、社会事务和公共管理之中2005年我国非诉讼业务已占律师业务总量的80%。如果律师自身缺乏良好的素养和职业道德,就会使公众对律师失去信心。 加强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建设,树立律师的良好形象,对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北京举行的首届法律职业高层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一百余名法学专家发出了“大力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的呼吁,胡锦涛同志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更给我们提出了职业道德规范的具体要求。 李雪萍[2](2008)认为律师职业道德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职务、履行律师职责的过程中应遵守的道德规范的总称。律师职业道德是司法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导律师各项工作行为的准则,是判断律师执业行为是否符合律师职业要求的标准,是对违规律师以及律师事务所追究职业责任的重要依据,也是律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纪律作风以及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 二、法治社会建设对律师职业道德要求 律师作为一种职业,所要求的专业化水平较高。不仅需要精通有关法律,还要经过法定的严格考核。随着我国律师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律师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将会日益提高。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首先,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3]。律师的法律服务适应了社会对法律的需要。由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从事不同的工作,所涉及的事务十分广泛和复杂,他们各自很难做到熟悉相关的法律,在各自从事的工作和活动中,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些法律问题,有时还会发生一些纠纷,这就给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利的影响或损害。要想避免这些不利的影响或损害,就可以委托熟悉法的律师帮助处理。律师就是面对这样广泛、多样的社会对法律的求,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修订后公布 明确规定监督和惩戒措施 作者:陈思发布时间: 2010-12-15 11:19:29 今日,最高法院公布修订后的《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法官行为规范》 中国法院网讯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简称《职业道德准则》)、《法官行为规范》(简称《行为规范》)的有关情况。 据悉,最高法院于2001年10月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

基本准则》,2005年11月制定颁布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两个文件的颁布实施,对人民法院加强队伍建设、改进司法作风,发挥了重要作用。文件颁布以后,各级人民法院不断加强和改进队伍建设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此次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主体内容分为五章,分别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每章包括3至5条具体条文,连同总则和附则,全文共7章30条。 修订后的《行为规范》,以“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为指导,以新的法律、司法解释、司法理念为依据,特别是按照调解优先、能动司法、司法便民的要求,对部分条文的具体表述进行了修改。为保障规范的贯彻落实,专门增加了“监督和惩戒”一章。全文共10个部分96条。 ■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提供咨询意见 修订后的《职业道德准则》从加强法官职业道德建设方面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比如,在“忠诚司法事业”章节中,强调要“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在“保证司法公正”章节中,明确规定要“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强调“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维护本所社会声誉和形象,提高律师道德水平,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在执业活动应当遵守制度。 第三条律师执业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第四条律师应当忠于宪法和法律,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执业。 律师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 第五条律师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第六条律师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掌握职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不断调高执业水平。 第七条律师应当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模范遵守社会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职业道德修养。 第八条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第九条律师应当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共同提高职业水平。 第十条律师应当自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第十一条律师应当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三章本所纪律 第十三条律师的执业活动必须接受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四条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同时在一个律师事务所和一个法律服务所执业的是同在两个律师事务所执业。 第十五条律师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律师不得违反本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 第十七条律师因执业过错给本所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律师在诉讼、仲裁活动中的纪律

第十八条律师应当遵守法庭和仲裁纪律,尊重法官、仲裁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第十九条律师出庭时按规定着装,举止文明礼貌,不得使用侮辱、谩骂或诽谤性语言。 第二十条律师不得已影响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为目的,与本案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在非办公场所接触,不得向上述人员馈赠钱物,也不得以许诺、回报或提供其他便利等方式与承办案件的执法人员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律师不等向委托人宣传自己与有管辖权的执法人员及有关人员有亲朋关系,不能利用这种关系招揽业务。 第二十二条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 第二十三条律师不得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借职务之便违反规定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与案情有关的信息。 第五章律师与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纪律 第二十四条律师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的规定完成委托事项,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第二十五条律师不应接受自己不能办理的法律事务。 第二十六条律师应当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的告知委托人所委托事项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表述或作虚假承诺。第二十七条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有权根据法律的要求和道德标准,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法。 对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者要求属于法律或律师执业规范所禁止的,律师应告知委托人,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二十八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本所不得代理诉讼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律师应当合理开支本案费用,注意节约。 第三十条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委托的事务。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内容以及意义

职业道德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内容以及意义 职业道德基本规范 一、爱岗敬业 1.什么是爱岗敬业 爱岗就是热爱自己的工作岗位,热爱本职工作,亦称热爱本职。敬业包含两层涵义:一为谋生敬业,二为真正认识到自己工作的意义敬业。 2.怎样才能做到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要求做到乐业、勤业、精业、干一行爱一行。 二、诚实守信 1.什么是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是指忠诚老实,信守诺信,是为人处事的原则。 诚实,就是忠诚老实,不讲假话。守信,就是信守诺言,说话算数,讲信誉,重信用,履行自己应承担的义务。“言必信,行必果”。 2.诚实守信不仅是做人的准则,也是做事的原则,更是树立行业形象的根本。 3.怎样才能做到诚实守信 诚实守信要求我们做到诚信无欺、讲究质量、信守合同。诚信无欺,即待物接人诚恳可信,不采用欺骗手段。讲究质量,即要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严把质量关。信守合同,即要说到做到,言而有信,认真履行承诺或合同。

三、办事公道 1.什么是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是指从业人员在办事情、处理问题时,要站在公正的立场上,按照同一标准和同一原则办事的职业道德规范。 2.怎样才能做到办事公道 办事公道要求人们做到客观公正,照章办事。客观公正,即遇事从客观事实出发,并能做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和处理。照章办事,就是按照规章制度来对待所有的当事人,不徇情枉法、不徇私枉法。办事公道的核心就是要克服私心,正直无私。要做到办事公道,还必须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认识能力,能明确是非标准,分辩善恶美丑,并有敏锐的洞察力,才能公道办事。 四、服务客户 1.服务客户的涵义 服务客户就是为客户服务。 2.怎样才能做到服务客户 服务客户要求做到热情周到,满足需要。 热情周到,即从业人员对服务客户抱以主动、热情、耐心的态度,把客户当作亲人,服务细致周到,勤勤恳恳。 满足需要,即从业人员努力为客户提供方便,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关心他人疾苦,主动为他人排忧解难。最后,做每件事都要方便客户。 五、奉献社会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律师在从事律师业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时, 所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特征:主体是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对象主要是律师的执业行为、良好的律师职业道德对社会具有广 泛的影响。 二、律师职业道德的依据 1、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修正、2007年10月28旧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2、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第九次常务理 事会通过的《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敎育网 3、2004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 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 三、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

1、忠实于宪法和法律。 2、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3、注重职 业修养,珍视和维护律师职业声誉。4、保守国家秘密、委托人的 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6、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7、关注和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8、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律师的执业职责 1、不得在2个或2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2、提供法律服 务时,应当进行独立的职业思考与判断,认真、负责。3、不得向 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做出承诺。4、提供法律服务时,不 仅应当考虑法律,还可以以适当方式考虑道德、经济、社会、政 治以及其他与委托人的状况相关的因素。5、提供法律服务时,应 当庄重、耐心、有礼貌地对待委托人、证人、司法人员和相关人员。6、在执业活动中不得从事,或者协助、诱使他人从事违法行为。7、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 费用、额外报酬、财物或可能产生的其他利益。8、曾任法官,检 察官的律师,离任后未满2年,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青岛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青岛银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公司律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司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资格,在本行工作,以律师名义为本行各级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在本行公司律师事务部(以下称“公司律师部”)执业的公司律师,以及需要公司律师部提供服务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律师部隶属于本行,是本行的组成部分。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章立制,规范公司律师执业行为。 (二)管理、教育、培训公司律师。 (三)接受分行各部门提出公司律师服务申请,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四)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行为,建议相关部门处罚。 (五)与律师行政主管、行业主管部门日常联系。

(六)公司律师执业证的申办、注册及年审。 第五条公司律师部设总经理,负责公司律师部的管理工作,由本行聘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律师事务部日常事务。 (二)提名加入公司律师的人选。 (三)指定公司律师提供具体法律服务。 (四)以律师事务部名义签署文件。 第六条公司律师部设律师管理室,负责部门内部日常事务及律师管理工作。根据本行工作需要,公司律师部可设置分条线的业务室,配置律师、律师助理承担相应的法律工作。 第七条公司律师部律师是本行的在册正式员工,由本行录用、聘任、考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以公司律师的名义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行内规章与律师行政、行业制度。 (三)实施具体法律服务行为。 (四)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司律师部律师的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待遇等由本行统一管理,其晋升及相应技术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参照《青岛银行总行通用序列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司律师部的印章,由公司律师部保管。公司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贯彻落实司法部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全国律协近日制订下发了《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准则共分六条,内容包括:律师应当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坚持中国特设律师制度的本质属性;应当始终把执业为民作为根本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群众服务;应当坚定法治信仰,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切实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应当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为当事人提供勤勉尽责、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应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自觉遵守执业行为规范,在执业中恪尽职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自律;应当热爱律师职业,珍惜律师荣誉。 据介绍,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取得可喜成绩,律师队伍的主流是好的。但是,当前律师队伍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司法部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做出全面部署;制订准则是全国律协以行业自律的规范性文件贯彻落实司法部意见的实际措施,为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执业水平、建设高素质的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依据。 职业道德建设是律师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关系到律师工作的质量和生命。准则的制订,是律师行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措施,对促进律师更好地服务国家、社会和人民,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内容 人民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人民律师这种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决定其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是: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党,一切言行从维护社会主义国家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集团外聘律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外聘律师的管理工作,有效整合法律资源,督促使外聘律师为集团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外聘律师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以及集团控制管理的合资公司(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聘律师是指:经公司聘请,与公司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或专项法律事务合同的律师事务所,不针对该律师事务所指派从事具体工作的律师。 第四条公司对外聘律师实行按需出发、节约成本、择优聘用、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集团法务部是外聘律师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对北京地区各公司的外聘律师选择、聘用和管理。 第六条未经集团法务部审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聘用外部律师事务所。集团法务对律师费用的付款进行审批,未经集团法务部签批,财务部门不得支付或报销外聘律师费用。

需分期支付律师费用的,集团法务部根据合同履行及外聘律师的考核情况提出是否支付的意见,财务部门应根据集团法务部意见进行支付。第七条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该公司法务岗管理人员在集团法务部的监督、指导下办理,未设立法务岗公司的相关外聘律师管理事务由集团法务部或法务部授权的部门办理。 第八条集团法务部对外聘律师的主要管理职责是: (一)利用社会法律资源,建立外聘律师信息库; (二)选择、推荐、联络和确定外聘律师; (三)对公司外聘律师进行审批和备案; (四)对外聘律师的工作进行统计、核查、督促和评价; (五)督促、指导北京地区以外公司的外聘律师管理工作。 第三章外聘律师的选聘 第九条集团法务部建立外聘律师资源信息库(下称“律师库”),除特殊情况,公司聘请外部律师应优先从律师库中选聘。 第十条公司需聘请常年外聘律师的,由集团法务部拟订选聘方案,并向有外聘律师需求的业务单位公示1周后,根据反馈意见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并经分管副总裁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开展业务,确需聘请外部律师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按照签报程序填写内部事务请示单,经业务单位负责人及分管副总裁同意后,由集团法务部会同业务单位拟订选聘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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