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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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孟德斯鸠的精神
关键词: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三权分立
用中国当代的学术标准来衡量,孟德斯鸠进高校的话肯定要“下岗”,因为他毕生基本上只在1748 年出了这一本专著——《论法的精神》,论著数量肯定不“达标”(另一本《波斯人的信札》是虚构的游记,应该够不上“评职称”的标准)。用他的话说,这部倾注其毕生之学、参考了300 余篇文献、历时 20年写就的巨著“差点要了命”。仿佛是为了庆祝自己的寿辰,他终于在 60大寿那年出版了这部让自己永垂青史的经典。要不是殷实的贵族家庭背景支撑着,只怕他早就得为了养家糊口搁笔经商或务农了。好在天助英才,良好的家境并没有让这位男爵像其他贵族那样游手好闲、荒废时光,而是帮助他完成了这部旷世巨著。两三百年后翻开这部思想经典,非但没有过时之感,而且不时让人茅塞顿开、拍案称奇。
一“法”的涵义
虽然这部包含了近 3000 脚注的巨著共6大部分、31 篇,流芳后世的却主要是前两部分。第三、四部分分别处理法与生活气候以及贸易之间的关系;第五、六部分则讨论法律和宗教与革命之间的关系。但是孟德斯鸠的目的并不是讨论世界各国的实体法本身,而是探讨各国法律所共享的“精神”——规律、原则、灵魂。值得注意的是,孟德斯鸠故意回避了“自然法”,因为至少自阿奎那的《神学大全》以来,西方自然法传统带有鲜明的神学色彩,自然法就是上帝刻在人们心中的律法。
开门见山第一篇,孟德斯鸠讨论了“一般意义的法则”。之所以把这里的laws (lois)翻译为“法则”,是因为孟德斯鸠对“法”的定义是相当宽泛的,不仅包括统治人类的法律,而且也包括统治自然世界的规律:“法则就是从事物本质中推导处理的必然关系,并在这个意义上,所有存在都有自己的法则:神有神法,物质世界有自己的法则,智力比人类更优越的外星人也有自己的法则;野兽有它们的法则,人类则有自己的法。”
然而,“人类有自己的法”这句话说得比较暧昧——究竟是人作为道德主体主动为自己制定的法,还只是和其它动物一样被动遵循某些上帝为其制定的自然法?孟德斯鸠没有解释,但是从后文似乎表明两者皆有。法语的 loi 固然是指实定法,但同时也有定律、规律的意思。譬如“动物有自然法则,因为他们是被感觉联合在一起;他们没有实定法,因为他们不是被知识联合在一起。”和其它动物一样,人作为物质上的存在也受“不变法则”的统治。但和其它动
物不同的是,“作为智能动物,他会不断违反上帝确立的法则,并改变他自己建立的法律。”
事实上,作为一种“感觉动物”,人受制于错误、无知以及“成千上万种激情”,让他经常忘记造物主、同胞甚至自己的真性,因而需要上帝的律法、道德的律法和政治与民事的律法加以不断约束和提醒。《论法的精神》后文指出,针对人的立法是不能和关于神的立法混为一谈的,因为“人类立法是为了善,宗教则是为了至善。善可以有其它对象,因为存在好几种善;至善则只有一种,并永远不会改变”;另外,“宗教的主要力量来自被人信仰,人类立法的效力则来自被人畏惧。”
虽然孟德斯鸠的重点在于探讨法律作为统治人类的理性,他的自然法理论本身是相当单薄的,只一章匆匆带过。他认为统治人类的自然法则主要有四类:和平、生存、两性之间的吸引力以及对社会群居生活的向往。这些法则与其说是“法”,不如说是造物主赋予人类的自然禀性;只有进入社会之后,人类才开始制定自己的法。有趣的是,孟德斯鸠不同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理论,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下的主要问题不在于各自为战,而在于虚弱和恐惧;只是在进入社会、团结起来之后,人才变得强大,这时才发生国家( 或部落)之间的战争。为了确立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公民以及公民和公民之间的关系,社会相应需要国际法、政治权利法和民事权利法。但作为统治人类的理性,法律并不是抽象的,而是和特定国家的风土人情乃至物理地貌紧密相连。《论法的精神》之所以洋洋洒洒、鸿篇巨制,正是为了系统探讨复杂人类关系的方方面面。
二政府形态
既然孟德斯鸠认定“社会不可能没有政府而存在”( 1.1.3),他就首先需要探讨政府的性质与类型。虽然政体分类早在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那里就已基本完成,但是孟德斯鸠的分法略有不同。他受后人公认的一个“创新”是将政体分为三类:共和的、君主的、专制的。“在共和政体,人民作为一个整体或人民中的部分拥有主权;在君主政体,只有一个人统治,但是依据确定的法律;在专制政体,一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能力统治一切,既没有法律、也没有规则。”共和政体又分两类:民主的或贵族的。在民主国家,人民通过代表其意志的表决而成为“君主”,因而在民主国家,关于选举权利的法律是至关重要的。通过选举,人民任命治国有方的官员,尽管他们自己未必有治国能力:“就和绝大多数公民有足够能力选举,却没有足够能力作为候选人,人民有足够能力让别人对治国承担责任,却未必适合亲自治国。”
三种政体各受不同原则的统治:
无论是民主还是贵族统治,共和政体的原则是美德,君主制的原则是荣誉,
专制的原则是恐惧。专制国家不需要荣誉,因为专制国家的人都是奴隶,在这一点上彼此完全平等。然而,不同政体之间的界限并非泾渭分明。民主和贵族统治之间的区别只是统治人数不同,君主制和专制之间的差别则似乎主要取决于统治者个人是好人还是坏人。事实上,孟德斯鸠从雅典城邦民主的实践认定:“以抓阄为方式的表决是民主制的性质,以选择为方式的表决是贵族制的性质”,因为只有抓阄才能让每个公民获得为国家服务的合理机会和预期。因此,现代的所谓“民主”选举在他看来其实更多是贵族制的特征。他还认为最好的贵族制其实就是多数统治,因为那样极少数被统治者根本不能争夺统治权,因而多数人也无意压迫之:“贵族制越是接近民主制就越完美,越是接近君主制就越不完美。”
孟德斯鸠认为,每个国家的法律都必须和它的性质与特征相符。譬如民主国家“热爱平等”,平等是民主国家的“灵魂”,因而要维持民主,必须谨慎维持社会的平等状态,通过建立类似于罗马等级制度等再分配措施防止社会两极分化。国家有义务发展贸易,“让每个穷人足够舒适并能够和其他人一样工作,把每个富人降到中产层次,从而为了维持或获得财产需要工作。”相比之下,贵族制在本质上是一个不平等的国家,因而只能指望达到一种“适度”,因为统治者和被统治者之间的过度不平等是颠覆贵族制的根源。和古希腊思想家一样,孟德斯鸠也认为不同政体是可以相互转换的。譬如民主国家如果出现过度不平等就会向贵族制或君主制过渡,如果过度平等则会向专制国家过渡。
孟德斯鸠认定,不同性质的政体和政体规模直接相关。这一论断有时被上升到“孟德斯鸠定律”的高度,并稍后直接为卢梭借鉴。他认为大国只有专制才能维持,中等规模国家更适合君主制;共和则只有在小国才能生存,理由是大型共和国必然积聚大量财富,“因而温和精神式微”;“在小国,公共利益更为直观、更为人所知、更贴近每一个公民,公权滥用则不那么普遍,因而也不那么容易受到保护。”今天看来,这一论断稍显粗略,尤其是美国联邦制的建构打破了“定律”关于“共和只适合小国”的预言;但是这一论断提出的命题是不朽的,即便对于实行高度地方自治的美国等联邦国家,大国的民主仍然是一个难题。
事实上,孟德斯鸠自己已经预见到“联邦共和国”的可能性,因为“如果共和国太小,它会被外国武力所摧毁;如果它太大,它会被自己内部的恶习所摧毁”,因此,“人类最终不得不永远生活在一人统治的政府之下,如果他们不能设计一种宪法,使其同时具有共和政体的所有内部优势和君主政体的外部力量。”正是共和联盟使得希腊和罗马繁荣强盛了如此之久。“由小共和国组成,联邦对内享受每个小政府的好处,对外则通过联合的力量具备大型君主国的全部优势。”今人一般认为,孟德斯鸠对现代宪政的最大贡献在于三权分立理论,联邦制则是麦迪逊等美国立宪者的独创,但是以上论述提醒我们,《论法的精神》也为联邦主义者提供了最初的灵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