型式试验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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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TEC服务在线——关于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几个问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我是某招标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最近的一次电梯项目招标中,遇到了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的问题,虽经多方查找,未找到明确的答案,现特咨询贵中心,请给予答复为盼:
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每种型号的产品都需做了型式试验后才能销售?
2、供应商所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中电梯曳引机选用某国内制造商的产品,若将其更换为外国制造商生产的进口产品,这种做法是否允许?更改部件后是否需要重新做型式试验?
3、对于贵中心出具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中所标明的产品配置是指什么?
4、对于贵中心型式试验合格证附注中所标注的“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标准规定和保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如何理解?一致性是指产品配置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还是指电梯所配备的部件型号及制造商与型式试验样品一致?
某招标有限公司
答复:
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中心的信任。
就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研究后分别答复如下:
1、贵公司所说的电梯应该是电梯整机。
电梯属于机电类特种设备,按照国质检锅[2003]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简称174号文)的规定,电梯整机在制造单位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简称《制造许可证》)后,即可正式制造、销售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已经取得制造许可的每种型式的电梯都是已经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电梯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是不同的。
比如设备型式为曳引式客梯的电梯,其制造许可的覆盖范围原则是额定速度向下覆盖,而型式试验的覆盖范围原则则要同时考虑部件配置和电梯整机的参数(额定速度和额定载重量)。
型式试验覆盖的具体要求请参考《电梯型式试验规则(报批稿)》附件2“影响型式试验结果的电梯配置与参数变更表”。
上述两种覆盖原则都没有涉及到电梯的型号,也就是说电梯产品的覆盖与型号没有直接的关系,至于每种型号的电梯产品是否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可以参阅型式试验合格证关于覆盖的说明。
2、这种做法是允许的。
至于是否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则要看该电梯更换曳引机以后该电梯的产品配置和参数范围是否发生改变(详细请参阅型式试验合格证书中的产品配置表和说明),如该电梯产品配置没有发生变化且参数范围不超出原覆盖范围,则不需要进行型式试验,如该电梯产品配置发生变化或者参数范围超出原覆盖范围,则需要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3、产品配置是该电梯整机所选用部件的配置情况,在型式试验合格证中的产品配置表中有详细的说明。
对于曳引式客梯其配置情况包括适用环境、驱动方式、调速方式、悬挂比、控制柜安装位置、驱动主机布置方式和位置以及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型式共7个方面。
4、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就是符合检验依据要求的产品,证书持有者有责任保证产品符合检验依据所列标准的要求。
一致性是指产品配置与试验样品一致,对于电梯整机而言,就是上述7个方面与试验样品一致,与部件型号及制造商无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NETEC服务在线--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疑问
[日期:2007-09-27] 来源:作者: [字体:大中小]
看了《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有关《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一文的相关答复,文中最后说到“《电梯型式试验规则》目前还没有批准发布,所以在型式试验报告中没有说明其有效期限。
”在这先不说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
即使《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已批准,但有关型式试验报告的有效期限还是不明确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只说了“二年”或“四年”。
之所以会提出上述问题,主要是目前国内各检测机构对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认定。
按照习惯思维,对于电梯行业,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如同生产许可证。
只要该部件的制造日期是在该型式试验合格证的有效期内,则应当认为该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制造单位可合法生产及销售,整梯厂家可作合格配件选配,安全部件也应能通过整梯验收。
现有某地特种设备检测机构有关人员认为,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应是指电梯新梯检验(或报验)时,该部件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是否已过期。
例如:有一套安全钳的型式试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为2005年3月20日,电梯检验(或报验)日期为2007年3月21日,则该检测机构就认为型式试验合格证已过期,需重新提供新的合格证书。
由于电梯产品的特殊性,整梯出厂到新梯报检验,可能会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而相隔很长时间(目前并没有规定从办理告知到电梯验收的时间段是多长)。
如果按照上述计算方法,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给整梯制造企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1、在某型号安全部件的型式合格证到期后,如果部件企业还继续按原型号规格进行型式试验、生产,那还可以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其实,严格来说,也是不能简单地用新证书替换旧证书的,因为新签发日期可能在部件的生产日期之后,日期的关系无法对应。
2、按照《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附件5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373号国务院令)第十七条的规定,即使制造厂还在生产、销售同型号规格产品,如果重新更换一个同型号规格的产品,则需按维修处理,需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该产品已停产,则只能更换另一型号产品,此时则属于重大维修,同样需要办理告知手续;如果说:电梯还没验收,不属于重大维修或改造,而属于整梯制造企业的设计修改,那么同样需要到原办理告知的质量监督机构更换相关资料,如整梯产品合格证等。
3、如果安全部件制造厂在证书到期前或到期后,由于技术革新、或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不再生产原有型号、规格的产品,则根本上无法重新提供同型号规格的型式试验证书。
4、不管怎样,如果需更换安全部件,则相关费用肯定是整梯企业负担,因为部件厂制造、出厂时是在有效期内的,属合格产品,且被更换的安全部件,由于没有有效的型式试验合格证,也只能作报废处理。
现请有关权威部门对电梯安全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有效期的计算方法释疑,并在《中国电梯》杂志上答复,以方便安全部件制造商、整梯制造商、检测机构执行,有效期究竟是按部件的制造日期?销售日期?整梯出厂日期?还是按电梯验收日期?
某电梯公司质管部
2007-05-10
答复:
《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TEC服务在线”栏目“电梯型式试验报告种类及有效期问题”是由我来答复的,所以与此有关的问题还由我来解释好了。
首先“由于文件没有批准,所造成的执行难问题”我们更是经常碰到,而且经常需要对此进行说明。
NETEC作为型式试验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的执行机构,是严格按照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工作,贯彻什么文件、执行什么规定主要是依照现阶段国家对电梯管理的需要由政
府主管部门来决定。
关于电梯安全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问题,对于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合格证本身而言是很明确的,就是从签发日期起计,到有关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对应的结束日止。
问题确实是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究竟是对应具体产品的哪个日期。
上述疑问中说的对,对于部件生产企业,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类似于制造许可证,部件产品取得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后(有些还需要备案)才能对外销售。
作为部件生产企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些称为出厂日期,但这个出厂日期并不是销售后发货出厂的日期,而是总装后检验合格的日期)是自己知道而且不会改变的,而该部件销售出厂日期、货到整梯厂的日期、随整梯出厂的日期、电梯合格证的签发日期、报装告知日期、电梯开始安装日期、安装验收日期直到电梯交付业主使用的日期,都是未知而且是不可控的日期。
对于部件生产厂而言,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内就是依法生产的,其产品生产出厂日期在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有效期限起止时间以外就是不符合规定的。
也就是说,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是针对该部件的,其有效期限应该是对应部件厂具体部件的生产出厂日期,与电梯整梯的出厂日期或者安装验收日期无关。
例如,某电梯部件厂制造的某一副安全钳,产品合格证上的出厂(或生产、或检验合格)日期是2005年2月26日,该安全钳销售给了某电梯公司,由于电梯公司和电梯业主的某些原因,该安全钳安装到电梯上已经是2007年5月6日,该电梯安装单位于2007年5月22日报检,特检所根据工作计划安排检验员2007年5月29日到现场验收。
从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到使用该安全钳的电梯安装完毕验收,已经有2年3个月的时间。
在此情况下,即使该部件厂持有型式试验机构2005年2月25日签发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到2007年2月25日也到期了,安装验收时该报告和证书肯定已经过期。
更有甚者,如果从2007年1月1日起因为某种原因该型产品已经停产,截止2006年13月31日出品的该型部件,其生产出厂日期都在原型式试验合格有效期间,则该企业就不再会去申请新的型式试验。
反之,如果该部件企业持有2007年5月30日到期的型式试验证书和报告,说明该证书和报告是型式试验机构于2005年5月30日签发的,那么2005年3月20日该企业的该副安全钳生产出厂时该报告和证书还没有取得,那肯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如果没有当时有效的型式试验证明,甚至可以说是无证生产。
另外,上述问题中也提到,对于一些连续生产、没有变化的同型号、同规格的部件,在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到期前,建议部件厂尽快申请、准备新一轮型式试验,使新老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的有效期限连贯起来,无论出现什么情况都能够减少麻烦。
文章出处:中国电梯杂志文章作者
整梯企业与配件企业部件型式试验有效期的区分
[日期:2007-09-27] 来源:作者:
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我们在验收电梯时,从报检企业提交的验收文件中看到很多贵中心出具的电梯部件型式试验报告,其中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产品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XX电梯有限公司;还有些型式试验报告上写明的生产单位是XX电梯配件有限公司,而试验申请单位是XX电梯有限公司。
这些在报告中都没有有效
期的说明,此种情况下我们就无法判定报验单位提供的报告是否还在有效期内。
请问NETEC,这三种情况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报告”有效期相同吗?各种报告的有效期怎么确定?
某市特检所电梯检验室
2007-05-20
答复:
关于部件型式试验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在《中国电梯》2007年第7期“NE TEC服务在线”栏目已经有过一些说明,这里我们还是按照没有批准发布的《电梯型式试验规则(2005年报批稿)》(以下简称《规则》)的有关规定来说明。
《规则》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列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及主要部件每2年进行1次型式试验(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安全保护装置每4年进行1次,其制造的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这里的《目录》是指《规则》的附件1《电梯型式试验规则适用产品目录》。
列入该目录的安全保护装置共有9种: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门锁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限速切断阀、电梯控制柜和曳引机。
列入该目录的主要部件共有14种:绳头组合、耐火层门、电梯玻璃门、玻璃轿壁、电梯导轨、液压泵站、杂物电梯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驱动主机、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控制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滚轮、自动扶梯梯级、自动人行道踏板和梯级链或踏板链。
这些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分为三种情况:
1、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2、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和试验申请单位都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也就是取得电梯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整梯生产企业)时,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4年,主要部件不进行周期性的型式试验;
3、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时,应按照上述第1条所述的情况执行,即: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型式试验的有效期为2年。
前两种情况不会有什么疑义,第三种情况有必要说明一下。
按照“国质检锅 [2003] 174号”文《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的规定,目前我国只对国内电梯类整梯产品生产企业进行制造单位许可(也就是颁发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前提是要按照174号文的规定对制造单位进行鉴定评审,制造单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是硬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运行情况(软件、管理)要达到一定要求后,企业才有可能获得制造单位许可——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正是基于获得制造单位许可之企业的硬件和软件都通过了鉴定评审,《规则》才允许把其生产的部件产品的型式试验周期加长。
而对于专业的部件生产企业,我国没有实行制造单位许可制度——不颁发制造许可证,部件生产企业制造的列入《目录》的部件只要通过型式试验(有部分需要进行备案)即可销售。
也正是因为对部件企业没有进行过统一、明确条件要求的硬件和软件的评审,《规则》才要求其制造的部件型式试验周期比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要短。
型式试验合格证书和型式试验报告上,试验申请单位是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而该部件的制造单位是电梯配件生产企业时,说明产品是由没有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部件厂制造的,所以应按上述第1种情况的规定执行。
其实《规则》第三条第(四)款括号中的文字已表达得很清楚,“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制造的部件”与“取得电梯制造单位许可的企业申请的部件试验”是完全不同的概念。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