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合同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新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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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

浅谈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及仲裁协议独立性原则的完善【摘要】仲裁具有效率高、费用低、灵活方便等优势,实践中以仲裁条款表现的仲裁协议极为普遍,有关仲裁条款的独立性问题很是备受关注。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指仲裁条款作为主合同的一个条款,尽管其依附于主合同,但其可以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且独立于它所依附的主合同而存在,即仲裁条款不以主合同的无效、终止或被撤销而无效,也不因主合同的变更而受到影响。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基础源于将仲裁条款理解为从属于商事合同(主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这一特殊性质决定应该通过独立审查其要件是否具备来确定其效力。

在文章后部分试图提出些建议来完善,意在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仲裁条款;仲裁协议;独立性;意思自治;原则一、仲裁条款的涵义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愿意将已发生或将发生之争议交由第三方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可以各种不同形式做成,仲裁条款是其中之一。

仲裁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在该合同中订立的约定将以后执行合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条款。

仲裁条款都是订立于争议发生之前,从而构成有关合同的一部分,但又具有与合同其他条款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二、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概述仲裁条款是双方当事人在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条款的形式达成的,将以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并受仲裁裁决约束的书面意思表示。

仲裁协议可归结为两种,即以独立形式表现的仲裁协议书和以合同条款形式表现的仲裁条款。

当市场主体选定交易伙伴,签订合同时,由于还不存在现实的利益冲突,对未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只是一种假定,这样自然就有利于自愿达成仲裁协议。

从手续简便、经济的角度考虑,市场主体更愿意以合同中仲裁条款的形式达成仲裁协议。

在商事活动中,大多数仲裁协议均体现为合同条款的形式,即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就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附属于主合同,但该条款与主合同中的其他条款有着完全不同的性质。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

合同中仲裁条款独立有效性原则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在发生争议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

仲裁条款的独立有效性原则是指,即使合同的其他条款无效或者合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

1.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

即使合同中的其他条款存在矛盾、不明确或者无效,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具有独立性。

2. 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不受合同效力的影响。

即使合同因为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等原因而无效,或者因为履行不能、重大违约等原因而解除,仲裁条款仍然有效。

这是因为仲裁条款是当事人为解决争议而特别约定的条款,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 仲裁条款的履行当事人应当履行仲裁协议,双方都有义务将争议提交仲裁。

即使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其他条款提出异议,也不能拒绝履行仲裁协议。

如果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仲裁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仲裁条款的修改和补充仲裁条款一旦签订,一般情况下不得修改或者补充。

如果当事人确实需要修改或者补充仲裁条款,应当重新签订仲裁协议。

新的仲裁协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求,否则可能影响其效力。

5. 结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有效性和履行性。

当事人应当重视仲裁条款的约定,确保其明确、合法,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应当按照仲裁协议提交仲裁,履行自己的义务。

6. 仲裁条款的适用范围仲裁条款适用于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的解释、履行、终止、解除以及违约等。

即使争议涉及的是合同的非主要条款,或者争议金额较小,仲裁条款仍然适用。

7. 仲裁条款的排除事项虽然仲裁条款具有广泛的适用范围,但也存在一些排除事项。

例如,合同中关于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价款支付等事项的争议,通常不适用于仲裁。

此外,合同中的非金钱债权,如知识产权侵权、人身损害赔偿等,一般也不适用于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

67区域治理RULE OF LAW作者简介:张 博,生于1995年,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分析大连海事大学 张博摘要:仲裁协议的适用法涉及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解释,以及对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问题,对争议的解决至关重要。

但实践中却时常出现对仲裁协议适用法约定不明的情形。

本文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一般理论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关于仲裁协议适用法的典型案例,试图在国际商事仲裁体制下的仲裁协议适用法查明寻找更合理的方案。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协议;法律适用;仲裁协议独立性中图分类号:D91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0-0067-0003一、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适用法律概述仲裁协议适用法也称仲裁协议准据法,管辖争议双方基于仲裁协议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争议双方的缔约能力、仲裁协议的解释、仲裁协议的效力、以及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等。

仲裁协议的适用法一般由当事人约定,在未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依靠仲裁庭或法院依职权查明,此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将对适用法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是指仲裁协议虽然常常附属于实体合同,但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不受实体合同有效性的影响,且二者可由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实践中当事人分别约定实体合同法和仲裁协议适用法的情形十分常见。

但需要注意的是,独立性原则并不必然导致仲裁协议适用法与合同实体法不一致,此原则仅是提供了这样一种可能性①。

二、通过当事人意思自治确定仲裁协议适用法意思自治原则又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基石之一,且仲裁协议在本质上属于契约,因此世界上的主要公约及仲裁机构均认可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适用法应当优先,例如《纽约公约》第5条1款a 项、《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34条2款(a)项(i)和第36条1款(a)项(i)、《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第4条3款(h)等。

(一)当事人明示选择的法律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会在仲裁协议中明确约定适用法律,或虽在合同中未约定但在之后达成补充协议。

浅议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浅议仲裁条款独立性问题
立性 问题 , 或称 仲裁 协 议 的可 分 割性 或 自治性 问题 。 因 仲裁 协议还 可能不 包 括在 基 础合 同之 内 , 仲 裁条 款 则 而 必定 是基础 合 同的一 部分 , 故独 立 性理 论 主 要 是针 对 仲 裁条 款 的。

因主合 同其他 条款 而 产生 的争 议 。也就 是 说 , 仲裁 协 议 是 一种关 于 主合 同的结 果 事项 的条 款 , 在 约定 的仲 裁 它 事项 出现时才 可能 发 挥作 用 。所 以 , 不 因主 合 同失 效 它 而失效 , 而因满 足 了其 所 附的停 止条件 而得 以实施 , 反 发 挥作 为救 济手 段和解 决纠 纷 的程序作用 。仲裁条 款有 无 独立 性 , 曾是一 个争 论不 休 的论 题 。现在 , 仲裁 条款 独 立
裁条款本身具有独立的有效要件。仲裁条款的效力具有 独立 性 的原 因在于 , 仲裁 协议 是 当 事人 选 择 仲 裁方 式 解
决 纠纷 的协议 , 是作 为救 济手段 出现 的, 目的在 于解 决 其
理 的。 由于 仲裁协议 是 商 事 仲裁 的基 石 , 果 合 同被 认 如 定 为无效或 失效 、 在 , 同中 的仲裁条 款是否 也 因此 不存 合 无效 或失效 、 存在 ?仲 裁 庭是 否 还 对相 关 的合 同争 议 不 拥有 管辖权 ?这 就提 出 了仲 裁协 议 的特性 , 其 与基 础 及 合 同或 主合 同关 系 的难题 , 也就 是 所 谓 的 仲裁 条 款 的独
的 主要有 如下几 种 :

仲 裁条 款独 立性 的含义
仲裁条 款的独 立性是 指仲裁 条款 独立 于包含 该条 款 的实 体合 同之外 , 与实 体合 同处 于并列平 行 的法律 地位 , 当该 实体合 同 的法律 效力 受 到质 疑 时 , 仲裁 条 款 的法 律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与解决方案近年来,随着全球商务活动的日益增长,国际商事仲裁制度正逐渐成为处理跨国商事争端的首选方式。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法律风险,这需要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共同解决。

本文将探讨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存在的法律风险,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之一是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跨国商务合同中,当事人常常通过仲裁协议将争端提交仲裁机构审理。

然而,在一些国家,法院可能会质疑仲裁协议的效力,以此削弱仲裁的地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当事人应选择在受到国际公认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并确保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经过专业律师的审查和起草。

其次,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机构的中立性和独立性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受到当事人的影响,从而造成仲裁结果的不公正。

为了避免这种风险,当事人应选择经过国际认可的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ICC),并遵守该机构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多人仲裁庭,并通过仲裁条款约定仲裁庭成员的人选,以确保仲裁庭的公正和独立。

另一个法律风险是仲裁程序的公正性问题。

有时候,当事人可能会面临仲裁程序的不公正情况,例如裁决人对某一方的偏袒或违反程序规定。

为了规避这一风险,当事人应仔细选择仲裁庭成员,并通过约定程序规则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

此外,当事人还可以指定专业的仲裁员,以确保在争议的专业领域做出公正的裁决。

此外,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还包括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

尽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受到《纽约公约》的保护,但在一些国家,当事人仍可能面临裁决难以执行的问题。

为了应对这一风险,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或选择裁决的执行地,并在发生争议时寻求司法援助。

最后,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下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在于加强当事人对仲裁制度的了解和合理期望。

当事人应通过与专业律师合作来制定合适的仲裁条款,并充分了解仲裁程序的规则和程序。

此外,当事人还应对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并在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庭成员时注重中立性和独立性。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1.私法性质: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私法性质的争议解决方式。

由于仲裁程序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争议的解决结果也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不同于传统的司法程序,更接近于当事人达成的协商和解决方案。

2.独立性与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独立性和中立性的特点。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争议解决经验的专业仲裁员组成,他们独立于当事人,不受任何一方的干预或控制。

仲裁庭也不能被诉讼一方的国家法律或政府机构指令干涉。

这种独立性和中立性保证了争议解决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有效性:国际商事仲裁的争议解决决定具有全球范围内的强制执行力。

根据《纽约公约》,签约国家要承认和执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无论在何地进行的仲裁程序,裁决都可以在其他签约国家的法院强制执行。

4.灵活性: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相对于传统的诉讼程序更加灵活。

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仲裁庭的构成、证据规则等,并且可以选择使用自己熟悉的法律或国际贸易惯例作为适用法律。

这种灵活性使得国际商事仲裁适应了不同国家、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5.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争议解决过程是保密的。

仲裁庭的听证会、证据材料和仲裁决定都不会公开,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业信誉。

保密性也有助于当事人保持良好的商业关系,避免负面影响。

6.效率和速度:国际商事仲裁相对于传统的司法程序可以更快地解决争议。

仲裁程序通常时间较短,减少了延误和拖延的风险。

此外,由于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程序,没有繁琐的法庭程序和规则限制,所以仲裁程序能够更高效地进行。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具有私法性质、独立性和中立性、有效性、灵活性、保密性和效率性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国际商事仲裁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重要选择,被广泛应用于国际商务活动中。

浅析国际商法独立性

浅析国际商法独立性

浅析国际商法独立性法律的发展与完善从来都是与其所依附的社会形态相辅相成的,在经济全球化成为一种大趋势,经济因素渗透到全世界的各个角落并有可能自由流动的时候,调整这种流动以使其有序就变得越来越具体。

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法律的规范,正面临着同国际经济法相类似的境地。

当前学者们对国际商法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各有说法,正像早些时候国际经济法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问题,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日趋频繁,成为需要深入讨论和研究的问题。

一、国际商法独立的必要性在讨论国际经济法的法律地位时,无论是坚持国际法派的观点学者,还是坚持独立法派观点的学者,都承认仅仅依据国际法已经无法满足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要求,所以随着调整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法律规范的增多,大多数学者支持将国际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

同样,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国际商法,在国家对国际商事交往管理弱化的趋势下,面对不断扩大的规范体系,在讨论是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还是作为其并列的法律部门时,也应该承认原有的国际经济法原则,规范已经远不能满足细化的商事交易要求了,国际经济法学者希望通过充实国际经济法的内容来解决这一问题,那么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来加以壮大又何尝不可呢?在反驳将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独立的观点时,不妨回头考虑一下国际经济法从国际法中分离初期的观点和原因,相信也会有所启发。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日益深入,规范国际经济活动的国际条约和惯例也随之日益增多,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使得原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变得庞大起来,我们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上就出现了概念混乱不定、内容庞杂、体系不清等问题。

如果坚持“大国际经济法”的观点,将平等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交往关系都包括在内,那么其内容会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具体,研究起来也越来越复杂和费力。

这需要在同一个规则体系中区分管制性的经济法和自由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不可避免地会造成用不同的标准去实行条约和惯例。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自动移转规则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和自动移转规则
同, 定 当事 人 通 过 仲裁 方 式 解 决 起源 于 商事 权 利 义 务 的任 何 争议 , 规
议, 仲裁条款不因合 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 也不 因合同本身的存在 是 程 序合 同 。 体 合 同和 程 序 合 同互 相 独 立互 相 联 系 , 实 是特 殊 的 主合
与 否 受 到任 何 影 响 。 同与 从合 同 的关 系 。 从合 同或 许 并 不 实 际 执行 , 比如 当 事人 之 间 没有
( ) 二 仲裁条款的 “ 自动移转规则” 仲裁条款的“自动移转规则” 是指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 当合 同被转让给第三方 当事人后 , 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也 自动转移给第三
发生争议, 或者争议已通过其它方式予以解决 。。 仲裁条款也具有对 主合同的依赖性。 仲裁条款是针对主合同的法律关系而起作用, 明 表 的是当事人于主合同发生争议时 自愿将有 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意
上 的分 析 。
在探讨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时, 有必要首先对“ 独立性” 出正确 做
的 界定 。实 际 上 这种 独 立 性 并 不是 指 绝 对 的 独 立 ,而 是 指 相 对 的独 立 。有 学 者 认 为 “ 种 相 对 独 立 性主 要 表 现 在 : . 管仲 裁 条 款是 合 这 1尽
各国的实践方面就这一 问题进行了探讨 。

进行过于宽泛的解释和不加限制的滥用, 以免使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的实 际运用违背其宗 旨, 成为国际商事仲裁发展的绊脚石 。 ( ) 一 仲裁条款 的独立性是相对 的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的独立性与合同转让 中仲裁条款的自动移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是上世纪 8 年代以后流行起来的关于仲裁 O 条款有效性的学说, 它已经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接受和采纳 , 成为现 代仲裁的重要理论和实践 。在 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这个 问题提出 。 伊 始, 仲裁条款独立性理论就成为一块巨大 的拦路石, 有人依据仲裁 条款独立性理论来否定仲裁条款 的自动转让, 先就这一 问题进行理论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

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内容提要:本文结合国际商会仲裁院成立以来所实施的仲裁规则及其修订,论述了国际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的独特特征。

作者还结合我国法院的涉外审判实践,论述了为什么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就意味着该协议项下的争议只能由该院仲裁的理由。

关键词: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及其适用一、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仲裁院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是1919年成立的为世界商业服务的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总部设在巴黎。

其会员分为三种情况:第一是国家会员,即每个国家的商会可申请成为该会的国家会员,组成国家委员会,如我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1994年成为该会会员后,即作为中国国际商会。

目前该会具有60多个国家会员,在这些国家设有国家委员会。

第二是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这些商业组织遍及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多数会员为在国际上有影响的商业组织和企业。

第三是个人会员,如注册会计师、律师、教授等,只要愿意遵守该组织的章程,缴纳会费,也可成为该会会员。

国际商会的宗旨是通过加强国际商业交往,促进世界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国际商会仲裁院是国际商会下设的机构,成立于1922年,其宗旨是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产生于国际商事交易中的争议。

1998年更名为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为仲裁院)。

仲裁院成立近80多年来,办理了一万多起仲裁案件。

目前,每年经办的案件所涉及的当事人和仲裁员都来自100多个国家和地区,仲裁案件由仲裁庭负责审查实体问题并作出终局裁决,每年大约都在40多个国家开庭审理,涉及不同的法律、经济、文化和语文。

仲裁院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该院仲裁规则和调解规则的实施,对仲裁庭的工作实施监督。

仲裁院在行使其职权时,完全独立于国际商会及其他相关机构。

仲裁院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及成员和候补成员组成,具体工作有秘书处协助。

仲裁院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根据仲裁院授权,就秘书处提交的问题作出决定,包括就仲裁规则的修订提出建议,经仲裁院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国际商会理事会和执行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

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问题的探究摘要:我国目前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阶段,面对国际经济一体化日趋加强的现实,需要不断与国际经济社会相融合,因此国际商事仲裁作为当今国际社会尤其在经济发达国家运用得较多的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有必要对这种纠纷解决机制特别是作为仲裁规则灵魂的意思自治原则进行研究。

关键词:国际商事仲裁法律适用意思自治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即以何种法律为标准来认定仲裁协议的成立和效力,是一个极为复杂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贯穿仲裁程序始终的意思自治原则赋予了当事人广泛的选择权,但对于准据法的选择以及对本国法的规避的合理性有待探求,本文即以此为出发点,对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意义展开讨论。

意思自治原则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原则,最早由法国16世纪中期的学者杜摩兰提出来。

当时的法国正处于工商业蓬勃发展的时期,特别是其地中海沿岸各港口与其它国家有着频繁的商业往来,急需调整商事交往的法律规范及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方法。

杜摩兰当时是法国巴黎的律师、教授,长期的法律活动使他敏锐地意识到当事人自愿选择法律的重要性。

他在他的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一书中提出了”意思自治”原则。

他认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使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以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即根据整个案情的各种迹象来判断双方当事人意思之所在。

杜摩兰的意思自治学说在民事法律关系的理论研究方面影响非常大,特别是当经济发展日趋国际化时,这种影响更明显。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虽是关于解决争议的一种协议,但它本身也可能导致争议的产生。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由于其国际性,往往因为当事人可能具有不同国家的国籍,或者其住所或营业所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仲裁协议缔结地在外国,或者仲裁地在外国等而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发生联系,从而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但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有效的仲裁协议的要求各不相同,依不同的法律判断可能会出现不同甚至相反的结果,并因此而发生法律冲突。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_公文写作范文_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_公文写作范文_

仲裁协议的独立性随着经济全球化,经济方式多样化发展,世界各国在全球经济交往过程中产生的纠纷越来越多,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例如诉讼等已经难以满足日益多变的经济纠纷,为此,人们寻求了更多的纠纷解决机制。

其中,仲裁,作为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便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而生,它以其高效、便捷、经济的优势特征在解决当代经济纠纷中占据了一席之地。

一、仲裁协议独立性的概述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又称为仲裁协议的“可分性”或“自治性”。

其基本含义是指,尽管仲裁条款是主中的一个条款,但此条款与它所依据的合同是两个互相独立的合同。

如果争议涉及主合同的存在与否或其有效性问题,或者即使主合同无效或失效,仲裁条款作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解决合同争议的条款,仍可独立存在,并不由于主合同无效或失效而当然无效或失效[1]。

但是,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

说它是一种相对特殊的独立性是因为:第一,它因主合同的订立而订立,随着主合同的完全履行而终结;第二,一旦成立,它就从效力上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

说它的独立性不是绝对的,是因为它也有局限的一面:如果存在着影响主合同和主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性的理由,那么仲裁协议可能不起作用或无效。

因此,仲裁协议并不总是可以存续的[2]。

二、仲裁协议独立性的理论依据之所以说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效力的改变而改变,其主要理论依据是: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条款就其实质而言,是合同上的一项安排,是当事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它是当事人之间在订立合同时达成的将合同在履行中可能发生的争议交由仲裁解决,而不是诉诸法院的这一共同的意思表示。

就此意思表示而言,应该说是真实的,即使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即使是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仲裁条款仍可独立于该自始无效的合同而独立存在。

这也就是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排除了合同由于通过欺诈方式或者不真实意愿订立而被宣布为自始无效的情形,成为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前提。

论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论国际商事仲裁条款独立性原则

同无 效 ,仲裁条款也当然无效。 随着经 济 的发展 以及 国家鼓励 当事 人
通过仲裁解 决争议政策的确立 , 传统观点越 来越多地遭 到批判和抛弃 , 仲裁条款独立性 原则相应地逐步确立起来 。 1 9 4 2 年, 英 国上 议院审理的 H e y m a n v . D a r w i n s 案是最早确立 仲裁条款可独立于主合同而存在的案例 。 该 案中 , D a r w i n s 与H e y m a n 签订代理合 同 , 指 定 H e y m a n为独家销售代理人 。双方约定 : “ 由于本合 同引起 的任何争议 , 应通过仲裁 解决 。 ”后 D a r w i n s 拒绝履行 ,H e y m a n向法 院起诉 ,D a r w i n s 则请求法 院中止审理 ,将 争议交 由仲裁解决 。上议院认为 ,仲裁条款
确规定 。
三、 仲裁 条款独 立性 原则 适用 的限 制
( 一 )当事人欠缺缔约能力 订 立合 同要求 行 为人具 有相 应的行 为 能力 和权利能力 , 相应地 ,当事人 的行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 也将决定仲裁条 款 的有效性 。大多数国际规定 , 仲裁条款 的 当事人在订立仲裁条款时须具有行为能力 ,
但 是 程序法 上订 立仲裁 条款却 是对订 立合
同可能引起 的纠纷进行处理 , 并 由解释公正 的第三方管辖的行为。签订仲裁条款 的行为 决定 了双方必须在将来接受仲裁 , 这不 以其 欺诈 的意愿为转移 。 尽管在合同的实体权利 义务 上存 在欺 诈 ,但 在双方 签订 书面合 同 时, 就仲裁条 款而言, 是明示 的、 可选择 的。 因此 ,根据仲裁协议独立原则 , 除非有证 据 证 明仲裁条款本身 的签订也存在欺诈 , 在一 方采取欺诈手段订立合 同的情况下 , 仲裁条 款仍 可保 持其效力 。 五 、结语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 , 各 国普遍确立了支 持 仲裁 的政 策 ,只要 当事人表明仲裁意愿 , 法 院都应 尽量赋 予仲裁条款 的有效性 , 促使 争议 最终通 过仲裁途径解决 。因此,我国应 在仲裁 立法 和实践 中尊 重该原则 设立 的本 意及初衷 。 从支持仲裁 的角度 出发理解和认 识 仲裁 协议 独立性 原则 ,更加 完善我 国立

仲裁协议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仲裁协议独立性若干问题的探讨
的协 议 。
明 显 ,争 议 双 方往 往 不 容 易 达 成 仲 裁 协 种 形 式 。 因为 仲 裁 条 款是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前
() - 主要分类
从 书 面 仲 裁 协 议 的存 在 形 式 看 , 裁 仲
议 。 另 外 , 事 人 应 尽 量 选 择 仲 裁 条 款 这 得 不 先让 当事 人 取 得 法 院 对 合 同 有 效 的 当 订 立 的 , 是 当 事 人 事 先 设 定 的 , 以 避 裁 制 度 就 失 去 了存 在 的基 础 和 价值 。为 此 它 可 免 以后 双 方就 仲 裁 的 问题 发 生 争议 。 而且 人们提出 了仲 裁条款独立性理论。 这种 形式省 时、 简便 , 当事人 只要 在合 同 () - 现代观点 : 仲裁条款独立说 中 做 约 定 就 可 以 了 , 免 了 事 后 再 专 门 约 避
件 中如 果包含 有双 方当事 人 同意将 他们 裁 的内容 , 么, 那 有关文件 即是 仲裁协议 。 这种 类型 的仲裁协 议与 前 两种类 型 的仲
争 将 他 们 之 间 已经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的 争 议 可分为两种 : 议发生前达成 的仲裁协
仲 裁 协 议 书 和 其 他 形 式 的 仲 裁 协 议 既 可 以是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前订 立 , 可 以是 也
当事 人 是 一 种 合 同 。第 二 , 形 式 上 看 , 裁 协 议 在 争 议 发 生 之 后 订 立 。 一 般 来 说 , 从 仲 是 一 种 书面 协 议 。第 三 , 内 容上 看 , 裁 应尽 可能在争 议发生之前订 立仲裁协 议。 从 仲 因为争议发生后 , 由于 当事人 的利 害关 系 协议 是当事人 约定 将争 议提 交仲 裁解决

合同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仲裁条款

合同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仲裁条款

中的国际商事仲裁与仲裁条款中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常见方式,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际市场上,它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应的仲裁法规和仲裁条款。

本文将探讨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和一些常见的仲裁条款。

一、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原则包括公正公平原则、独立中性原则、自愿保密原则等。

公正公平原则是仲裁过程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

它要求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不偏不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公正的裁决。

独立中性原则是指仲裁员在任职期间应该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外界压力干扰。

自愿原则则要求参与仲裁的各方在签署合同时自愿选择仲裁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并且承诺遵守相关仲裁裁决。

二、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常见条款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仲裁条款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在仲裁协议或独立仲裁协议中约定。

1. 仲裁地点仲裁地点是指仲裁程序进行的地方。

根据中的国际商事仲裁的习惯,仲裁地点通常选择在仲裁员或仲裁庭所在的城市或国家。

选择合适的仲裁地点可以确保仲裁程序的高效进行。

2.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在仲裁程序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负责指定仲裁员、监督仲裁程序并最终颁发仲裁裁决。

常见的仲裁机构包括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一个有声望和专业的仲裁机构可以提高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是指在仲裁过程中各个环节的操作和步骤。

根据具体的纠纷情况,仲裁程序可以灵活调整。

常见的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答辩、证据交换、听证会等。

4. 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是指仲裁过程中各方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仲裁机构费用、仲裁员费用等。

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应当明确各方分担仲裁费用的比例和支付方式,以避免后期产生争议。

5. 仲裁裁决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最终结果,它具有与国家法院裁决等效的效力。

仲裁裁决应当明确、具体,并且具备执行力。

总之,中的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高效、便捷的方式。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第1篇示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是国际商事法领域的重要议题,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不断增加,涉及到国际商事合同的纠纷也愈发频繁。

在国际贸易中,当合同一方或双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就会发生合同纠纷。

为了有效解决这些纠纷,采取仲裁方式来处理已经成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主流选择。

一、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往往位于不同的国家,具有跨国界特点,纠纷处理面临不同国家的法律及司法制度差异。

如何协调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则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问题。

2. 多元化权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国家法律文化、商业习惯等因素。

3. 复杂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往往伴随着诸如货物质量、价格、交付期限、违约责任等复杂的问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来解决。

4. 高度专业性:国际商事合同纠纷需要专业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来处理,以确保公平和专业的裁决。

二、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国际商事合同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诉讼和仲裁两种方式。

相对于国内法院诉讼程序,仲裁具有更多的优势,尤其是在国际商事领域,仲裁更是被广泛应用。

仲裁的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快速: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迅速,可以更快地解决纠纷,节约时间和成本。

2. 专业:仲裁员通常由专业人士组成,具有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对纠纷作出专业且公正的裁决。

3. 灵活:仲裁程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为灵活,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仲裁程序和程序规则,更适应国际商事合同的特点。

4. 隐私性: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更加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纠纷处理过程不公开,保护商业秘密和商誉。

三、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协议:在国际商事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明确当事人选择的仲裁机构和程序。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立性

仲裁协议独⽴性仲裁条款的独⽴性,是指作为主合同的⼀个条款,尽管仲裁条款依附于主合同,但仍然是可以通过与主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独⽴存在,即仲裁条款不因主合同的⽆效⽽⽆效,也不因主合同的被撤销⽽⽆效。

仲裁条款的独⽴性原则在实践中的主要优势是,对于希望拖延或撤回其仲裁合意的当事⼈⽽⾔,该原则构成了⼀个重要的障碍,使其⽆法通过在法院质疑仲裁协议的存在或者效⼒来推翻仲裁协议.仲裁条款的独⽴性原则得到了国际知名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泛认可.《国际商事仲裁⽰范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构成合同的⼀部分的仲裁条款应视为独⽴于其他合同条款以外的⼀项协议。

仲裁庭作出关于合同⽆效的决定,不应在法律上导致仲裁条款的⽆效。

”法国最⾼法院在Gosset案件中对仲裁协议的独⽴性予以⼴泛承认:“在国际仲裁中,进⾏仲裁的约定,⽆论是单独达成或是包括在相关合同之中,除了特殊情况之外?在法律上完全独⽴,这就排除了其受主合同可能⽆效影响的可能性。

”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将仲裁条款的独⽴性作为其仲裁法的⼀部分,明确了⽴场.我国仲裁法也已确⽴了仲裁协议的独⽴性.该法采取列举的⽅式,将仲裁协议的独⽴性限定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以及⽆效四种情形下,⽽未对合同未⽣效、被撤销、存在与否等情形下仲裁协议的独⽴性作出规定[38].我国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多对仲裁协议独⽴性作出扩⼤规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协议独⽴性所作的扩⼤解释最具代表性:“合同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存在的条款,附属于合同的仲裁协议也视为与合同其他条款分离地、独⽴存在的⼀个部分;合同的变更、解除、终⽌、转让、失效、⽆效、未⽣效、被撤销以及成⽴与否,均不影响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的效⼒。

”仲裁实践中,法院因合同未成⽴、成⽴未⽣效、被撤销以及不存在⽽否定仲裁协议效⼒的情况较为突出。

合同未成⽴、成⽴后未⽣效以及被撤销的,在法律后果上与合同⽆效是⼀样的,都会使合同⾃成⽴时起⽆效。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订立时的语对策分析问题与对策分析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订立时的语对策分析问题与对策分析
间 已经 发生或者将来 可能发生 的国际商事争议约定 交付仲裁 由于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不是仲裁机构, 当事人对仲裁机 解决 的一 种书面协议 。国际商事仲 裁协 议有两种主 要表现 形 构 又达 不成新 的补充协 议 , 最高人 民法 院按 裁法》 1 第 8条 式: 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专 门的仲裁协议书 。 合 此外 , 其他 书面文 的规定认为该仲裁协议无效 。 当事人约定在广东省贸易促进 若
2 09() 0 7
企业 导报 21年第2 期 13 01 0 5
经 济与法
的意思表示、 仲裁规则 和仲裁地点 , 但并没 有明确指 出仲裁 机 应 当 具 有 下 列 内容 : 1 ()请 求 仲 裁 的意 思 表 示 :2 仲 裁 事 项 ; ()

() 2
[  ̄ 洪华 , 3 1 1] 李满成.论我国刑事被害人的权利保护和救济[ .韶关学 J 】
院 学报 .2 0 () 0 9 5
[ 邢彦 明.论刑事 被害人权利 保护与救济 【 .北京政法职业 学院学 4 ] J ]
报 .2 1 () 0 0 3
部分 。 旦被害人或者其亲属 的生活保持稳定或是生活步入 一
正常轨道 , 即告终结 , 绝不是一劳永逸的被害人的生活保障 , 避 免被害人过度 依赖 国家补偿 的心理。
[ 王宇 .我国刑事被害 Am权利保 护问题探析【 .魅 力 中国.2 1 5 ] J ] 00
() 4
[ 荣 国权 .刑事 诉讼 实 践 中被 害 人权利 保护 的思 考c .中国检 察 6 】 J 】

2 .仲裁协议 遗漏仲 裁机构 的问题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德
国旭普 林国际有 限责任 公司与无锡沃可 通用工程橡胶有 限公 司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的请示的复 函中指 出, 本案 当事

21902331

21902331

范确 定 仲裁协 议 的准 据法 是 最普 遍 的方法 。传统 国 际私 法通 过 冲 突规 范解 决 法 律 选 择 问题 时 , 采 取 所
的方 法是 “ 步 曲”: 先解 决 识别 问题 , 次是选 定 三 首 其
仲裁 协议 独立性 理 论应 运 而生 。传 统 意 义上 的 国 际 商 事仲裁 协议 的独 立 性 , 是指 国 际商 事 仲 裁 协 议 独
司法实务 ・
国际商事仲裁协 议独立性新解
石 现 明
(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四川 成都 606 ) 10 8
摘 要: 使用传统法律选择方法解决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法律冲突, 在识别和确定连接点方面都存在缺陷
和 困难 。在 法国等 国家兴起 的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独 立 于国 内法的理论 主张采 用 实体规 范确定仲 裁协议 的效 力 。 在


传 统 法 律 选 择 方 法适 用 于 国 际商 事仲 裁 协
际 商事 仲裁 协 议 识 别 为 实体 问 题 , 就 应 视 其 为合 那 同而适用 有关 合 同 问题 的 冲 突 规 范 ; 如 果 将 其 识 而 别 为程 序 问题 , 应受 支配 仲 裁程 序 的法律 管辖 。 则
难 以克 服 的缺 陷和 困难 。 ( )识 别 的 困难 一 在适 用 冲 突规 范 时 , 先 必 须 明确 案 件 所 涉 及 首
士等国家的仲裁立法 以及仲裁和 司法判例 中, 出现 了国 际商事 仲裁协 议 独立 于各 国 国内法 的理论 。 这
是对 国际商事 仲 裁 协 议 独 立 性 理 论 的新 阐释 , 国 是
论 当事 人是否 在 主 合 同中 订有 法律 选 择 条 款 , 不 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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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商或者 商事活动 的内在 要求 在 国际经济 交往 中, 多数 国家对 于提交 仲裁的合 同都有 商 事 的要 求 , 只有商 事合 同才能提 交仲裁解 决 , 但是 由于各 国法 律传统 和文化 的差异 , 对于何 为 “ 商事 ” 分歧 很大 , 以在 国际 难 层 面形 成统一 的认识 , 以即使 是有关 国际仲裁 的国际公约和 所 示范法也多采用保 留的态度对 待此 问题 。 第一 , 国际商事 仲裁 示范法》 《 中对商事采取 的是宽泛 的定 义 。《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目前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影响最广 是 泛 的一部示 范法 , 于商事 , 对 采用 的是 “o ec l这 个词 , cmm ri ” a 规 定为 “ ‘ 事 ’ 词应作 广义解 释 , 对 商 一 使其包 括不论是 契约性 或 非契约性 的一切商事性质 的关 系所 引起 的事项 。商事性质 的关 系包括但不 限于下列交易 : 供应或交换货 物或服务 的任何 贸易 交易 ; 销售 协议 ; 商事代表或代理 ; 保理 ; 租赁 , 建造工厂 ; 咨询 ; 工程 ; 使用 许可 ; 投资 ; 资 ; 行 ; 筹 银 保险 ; 开发协议或特 许 ; 营 合 和其他形式 的工业 或商业合作 ; 中、 空 海上 、 铁路或公路 的客货 载运” 。① 第二 , 国际 统一私法 协会 国际商事合 同通则 》 以下简称 《 (
有学者 认为 仲裁条款 独立原 则 的具 体含义 是 : 尽管 仲裁 《 “ 通则 》中对商事也采取 了宽泛的定义 。《 ) 通则》 目 的 标是要制 条款是合 同中的一个条款 , 但此条款 与它所属 的主合 同是两个 定一套可 以在世 界范 围内使用 的均 衡的规则体系 , 而不论在它 相互独立的合 同。 如果争议涉及 主合 同是否存在及 其有 效性 问 们 被适用的国家的法律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如何 。 这一 目标在 题, 或者 主合同无效或 者失效 , 仲裁条 款作 为双方 当事人约 定 《 通则 》 正式文本 中和 这些规则所 反映 出的总 的指导方 针 中都 的解决合 同争议 的条款 , 可独立存 在 , 仍 并不 因主合 同无效 或 能得到体现 。② 其对 于商事 , 的英 文表述依 然是 “o m r 采用 em e - 失效 而当然无效或失 效 , 除非该仲裁条款本 身依据应 当适用 的 ca , i ” 规定 为“ ‘ l 对 商事 ’ 同的限定 , 合 并非 照搬某些法律 体系 中 法律为无效协议 。” 对‘ 民事 ’ ‘ 事 ’ 当事人 和 / 和 商 、 或这 两种 交易 的传统 界定 , 即 仲裁条款独 立原则 已成为 国际仲裁界理论 的重要基石 , 不 《 通则》 的适用仅 依赖于 当事人是否 有正式 的 ‘ 商人 ’ 身份 , , 和 但各国的仲裁立法予 以承认 , 国际层 面亦有仲裁案例 和公 约 或交易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 在 ………《 通则 》 ‘ 对 商事 ’ 同并没有 合 的认可 。虽然我 国《 仲裁法 》 也有关 于仲裁条款独 立性的规定 , 给予任何 明确 的定 义 , 只是假定对 ‘ 商事 ’ 同这一概念应在尽 合
行 过程 中 , 如果 发生争议 , 当事人 就可 以通过制定 仲裁 协议 书 或者援 引仲裁条 款进 行仲裁 , 并且是 “ 一裁终局” 。 但是在某 些特殊情况下 ,比如争议涉及 主合 同是否有效 , 以及合 同无效 和失效 的情 况下 , 条款因作为主 合同的一部 仲裁 分能否继续有效就成 为研 究的重点。现在学界流行的观点是仲 裁条款 在此种情 况下仍 然具有独 立性 , 称之 为“ 被 仲裁条 款 的 独立原则 ”te r c lo Id pn ec riao lue 。 (lPi i e fn eed ne bt t nCas ) l n p A r i

、பைடு நூலகம்
仲裁等 等。在 当今市场 经济社会 , 商事仲裁更体 现出强大 的生 命力, 深受人们 的推崇 和喜爱 , 为 国际商事合 同纠纷 解决 的 成
重要选择 。 当事人 通过签订仲裁协议 的方式来选择 仲裁 , 一般体现 为 专 门制作的仲裁协议书和 主合 同中的仲裁条 款。 仲裁协议 书是 在争议 发生之后 当事人 就解决他们之 间的争议而专 门订 立的 , 是一项 独立 的协议 , 形式上不受 主合 同的影 响。而仲裁条款是 “ 同双方 当事人在争议发 生之前订立 的将合 同执行过程 中可 合 能发生 的争议提交仲裁解 决的协议 ” 。一般表 现为合同 中的单 独条款 , 主合 同在形式上联 系密切 。一般情况下 在合 同的履 与
国际商事合 同仲 裁条款 独立性 问题新探
陈 燕红
( 对外经济 贸易大学, 北京 10 2 ) 00 9
【 摘 要 】 随着 当今 国际商事交往 的发展 , 仲裁作 为一种替代性 纠纷 解决方 式成 为 当事人 的重要选择 。有效订立
的仲裁 协议 是提 交仲裁 的前提 , 而仲 裁条款作 为仲 裁协议 的表现形 式之一 , 是多数 商事合 同采取 的方式。 当主合 同无效 或 者失效时 , 仲裁条款是 否具 有独立性是文章研究 的重 点。
【 收稿 日期 】 01 1—5 21-0 1 【 基金项 目】 对外 经济贸易大学 “ 生科研创新” 目课题资助 , 目号 :50152项 目编号 :2 100 研究 项 项 70000 , B 0085 ①参照 18 年联合 国贸易法委员会制定 ,0 8 95 20 年修 改的《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 法》 。 ②《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引言》 国际统 一私法协会理事会制定 ,94年 5 , 19 月于罗马 。 【 者简介 】陈燕红( 92 )女 , 作 18- , 山西临汾人 , 对外经济 贸易大 学博士研究生 , 山西师 范大学讲师, 研究方 向: 国际法 学。
照适用有关 国际或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 。” 对于 国际 的定义坚持广泛性 的标准 , 客观上增加 了符 合 从
笔者认为 , 之所 以“ 商事” 一词无论在 国际还是在 国内都没 有确定的定义和范围, 与国际商事活动的自身特性是密切相关的。 商业是伴 随人类 文明一步步发展起来 的 , 从原始 的以物易 物到金属货币 、 , 的商业活动始终在探索 中前进 。 纸币 人类 并且 在历史 的发展 过程 中, 不同的地区和行业形成 了不 同的交 易习 惯, 特别 是当今 国际商事交易 更体现 出广泛性 和复杂性 , 就 这 使得对其下定义非 常困难 。 商事 内涵 的广泛决定 了商事合 同类 型 的多样 化 , 当今 国家间司法裁判还没有得到普遍 承认 的情 在 况下 , 国际仲裁 的裁决 因《 纽约公约 》 多加入 国的事实 , 得 众 使 国际仲裁裁决较容 易得 到外 国法 院的承认与执行 。 正如英 国退 休法官 M cal er 生 比喻 ,即便是太空人 仲裁员 在月球上 i e K r先 h 做 出的裁决 , 也可 以在英 国得到执行 。 而 商事交 易是 当事 人之间 的交 易行 为 , “ 是 以营利 为 目的 的经 营和交换行为 ” ,故追求效率实现利益最 大化是 商事交易 的特征 , 故客观 上要求若 发生争议 当事人愿 以更加 经济 , 更加 快捷 的方式来解决 , 在这方面仲裁相对诉讼来讲 , 更显优势 。同 时仲裁更以其专业性和友好性更 加符合商事争议 的解决 , 这就 使得 商事合同中当事人 对仲裁更 加青 睐。 而当事人在合 同中约定将争议提 交仲裁 , 表明了当事人 就 希望若发 生争议希 望通过 仲裁 的方 式 ,而不 是诉讼 的方 式解 决, 且如今 多数国际间的买卖合 同都是 采用仲裁条款 的形式来 解决 争议 , 在这种情况只有保持仲裁条 款的独立才可 以更好保 证当事人将争议提交仲裁的意愿得到实现。
或 ( 下 列地点之一位于 当事各方 营业地点所在 国以外 :a 仲 B) () 裁协议 中确定 的或根据仲裁 协议 而确定 的仲裁地点 ; b 履 行 () 商事关 系的大部 分义务 的任何地 点或 与争 议标 的关 系最密 切 的地点 ; ( 当事各方 明确地 同意 , 或 c) 仲裁协议 的标 的与一个 以 上的国家有关。” 可见 , 这个定义使得符合条件的仲裁是非常宽
【 键 词】 商事合同; 关 仲裁; 仲裁条款; 独立性 【 中图分类号】 F 1 D48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04 26(020-030 10—782 1 ) 09 -3 3
但是 在我 国学术界对 于独立性 的理论研究 尚有不足 , 司法界对 研究 背景 综 述 仲裁 ( ria o ) 为 A R( lrai i ueR sltn 于独立性 的适用仍有 待进 步。 A bt tn 作 ri D At nt eDs t eo i ) e v p uo 中最重要 的一种 纠纷 解决方 式 , 在其历 史发 展的长河 中 , 生 产 二、 仲裁条款的独立性是国际商事仲裁本 身的特 出了多种具 体的形式 , 比如 国际争端 仲裁 、 劳动争议 仲裁 、 商事 征
泛的。
《 约公 约》 纽 ) 出了商事 保 留 , 时提 即中 国仅 对按 照 中国法律属 于契约性或非契约性商事法 律关 系所引起 的争议适用该 公约 。 所 谓“ 契约性或 非契约性商事 法律关 系” 具体是指 : 由于合 同 、 侵权或者根据有关法律 规定 而产生的经济上 的权力 义务关 系 , 例如货物买卖 、 产租赁 、 财 工程 承包 、 加工 承揽 、 技术转让 、 合资 经营 、 合作经 营 、 勘探开发 自 然资 源 、 保险 、 、 信贷 劳务 、 理 、 代 咨 询服 务和海 上 、 民用 航空 、 铁路 、 路 的客货 运输 以及 产品责 公 任、 环境 污染 、 海上事故 和所 有权争议等 , 但不包括外 国投资者 与东道 国政府之 间的争端 。 由此可见 , ④ 我国关于“ 商事” 的解释
也是一种较为广义 的解释 。
第二, 在我国 , 《 从 中华人 民共 和国民事诉 讼法》 25 、 第 5条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仲裁法》 6 条 、05 中国国际贸易仲裁 第 5 20 年《 委员会仲裁规则 》 3条 以及有关 的司法解释来看 , 第 我国对“ 国 际” 或者 “ 涉外 ” 的商事 仲裁 的认 定基本 采取争议 性质标 准 , 即 以争议 的国际性或 者涉外性来 确定有 关的 仲裁 是 国际 ( 外 ) 涉 仲裁还是 国内仲裁 。同时对于何种争议具有 国际性或 涉外 性 , 则做广义 的理解 :即只要 民商事争议 的主体 、 体 、 “ 客 内容三个 因素 中至少一个 与中国内地之外的法域相联 系 , 就构成所谓 的 国际性或涉外性 。并 且考虑到香港特别行政 区、 门特别行政 澳 区 、台湾属 于实行独 特法 律制度的与 内地平行 的三个法域 , 有 关涉及 这三个法域的仲裁可归为涉外仲裁或 区际仲裁 , 可参 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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