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建设局合同备案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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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行为,依法保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苏州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施工总承包合同、专业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本办法所称专业承包合同是指具备专业承包资质的承包人从建设单位承揽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合同。
第三条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各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立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信息系统,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及履约评议、不良行为记录及公示等制度。
第五条发包人应当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订立之日起七日内到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办理施工合同备案手续。
受市住建局委托,市招标办在苏州市有形建筑市场负责受理中心城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1);
(2)全部施工总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二)专业承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附表2);
(2)全部专业承包合同正、副本;
(3)招标投标备案表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同时提交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保函复印件(核原件);
(5)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三)专业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3);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
(3)专业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专业分包合同正、副本;
(5)专业分包企业已办理的《苏州市建筑业企业信用手册(年度)》或资质核验(省外建筑业企业)、企业登记(省内外市建筑业企业)手续复印件(核原件);
(6)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岗位资格证、身份证复印件(项目管理机构人员应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本人执业单位一致)。
(四)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1)《苏州市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附表4);
(2)分包工程发包人的《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或《苏州市专业承包合同备案表》、《苏州市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表》;
(3)劳务分包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4)全部劳务分包合同正、副本。
第七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网上签订和网上备案。
第八条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采用示范文本,内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正、副本的内容是否完全一致;委托签订施工合同的是否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手续;
(二)是否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
(三)按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是否招标、招标工程合同价与中标价是否相符、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与招标范围是否一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文件是否背离;
(四)直接发包的工程合同价、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范围、合同其他实质性条款与直接发包通知书是否一致;
(五)专业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施工总承包合同的承包范围;
(六)劳务分包合同的范围是否超出分包工程发包人的承包范围;
(七)专业分包工程是否与《苏州市施工总承包合同备案表》拟分包工程一致;
(八)网上备案数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有关数据是否一致;
(九)应实行工程担保的工程,是否实行工程担保,双方的担保权利、义务和责任是否对等;
(十)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预算员、材料员等项目管理机构人员与投标时承诺的人员是否一致;
(十一)国家和省、市规定的相关内容。
第九条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施工合同备案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正、副本上加盖备案专用章,并出具相应的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不符合要求的,应向备案申请人一次性告知补齐和补正内容。
第十条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协议。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数量和费用的调整;
(六)合同条款的修改或者合同主体的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的调整引起的变更;
(八)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变动的变更;
第十一条发包人应当自签订变更协议之日起七日内持变更协议、《苏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变更备案表》(附表5)到原施工合同备案机构进行备案。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须按《苏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