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案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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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一、教学目标

1、了解并掌握合同与合同法的概念

2、了解并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二、课时分配

本项目共4个小节,安排4课时。

三、教学重点

通过本章的学习,应当掌握合同的一般概念和法律特征,能够在理解合同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这些原则分析和处理具体的合同关系。

四、教学难点

掌握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五、教学内容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合同的概述

(一)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法律对合同的定义。

(二)合同与协议

在合同法或者民法上,“协议”基本上是合同的同义语。所谓协议是指有关国家、政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订立的一种具有政治、经济或其他关系的契约。协议,在其所表示的意义、作用、格式、形式等方面基本上与合同是相同的。

(三)合同与契约

从字面意思来讲,契,是指证明买卖、抵押、租赁的文书。如房契、契据等。约,就是一种约定。相关当事人各方共同订立并遵守的条约文书就是契约。一般认为,合同既契约。但古今中外对合同与契约曾有不同的认识。契约一词出现的早一些,从古代就有契约这个概念,后来有了合同法,合同一词要严格规范一些。它们之间在内涵上也有区别。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的法律特征

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三)合同是平等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四)合同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五)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

第二节合同法的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一)合同法的含义

合同法有两层含义:广义上的合同法是指根据法律的实质内容,调整合同关系的所有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另外一种是基于法律的表现形式,即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合同法”命名的法律,在我国现行法上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主要特征如下: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2、合同法具有财产性

3、合同法具有交易性

4、合同法具有国际性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根据这一条的规定,合同法所规定的合同,就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这一规定是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作出的。《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二、我国合同法的立法与特点

(一)我国合同法立法状况

从1950至1956 年,在这个历史阶段中党的方针政策是发展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方针。1950年9月,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我国第一个合同规章《机关、国营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契约暂行办法》,对完成第一个五年计划,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从1957至1966 年,我国合同法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8至1960 年,取消了合同制度,1961年党的八届九中全会正式批准八字方针以后开始,加强了对合同的行政管理。从1966年5月至1976年10月,合同法再次被废弃了。1976年粉碎“四人帮”以后,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981年12月由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是我国合同法的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合同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1985年3月,六届人大十次常委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1987年6月六

届人大二十一次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合同法体系呈现出以民法通则为基本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三足鼎立的局面。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废除了“三法”鼎立的局面。

(二)合同法的地位和作用

1、合同法的地位

合同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主要是在民商法中所占的位置。另外,合同法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合同法的作用

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保障交易活动的顺利开展

(2)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3)促进交易活动的经济效益

第三节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合同法的规范都是指导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行为规范,这些规范构成了当事人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无论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适用合同法,还是当事人遵守合同法,合同法基本原则都是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

二、双方平等原则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三、合同自愿原则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七、依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几种合同。(1)无效合同。(2)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3)可追认的合同。

第四节合同的分类

一、合同的分类

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出如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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