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立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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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构建的立法研究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环境经济政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今天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排污权交易制度和国内外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经验,在分析唐山市排污权交易制度试点的基础上,为河北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提出立法建议。
标签:排污权交易立法现状河北省
1 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指在某个特定的区域内,在确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和监督,利用市场机制,污染者之间平等、自愿、有偿的进行排污权指标的交易,从而实现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
排污权交易制度作为一项环境政策和经济政策,是目前解决环境问题的明智选择。
首先通过排污权交易,可以以灵活的市场机制和较小的社会治理成本实现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其次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提高了企业治污的积极性,可有效促进污染减排和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基本思想是排污者在满足环境容量要求的条件下,明晰排污者的环境容量资源使用权,也就是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
允许排污者在排污权市场上卖出和买进排污权,以实现环境资源的有效利用。
这一制度是美国的经济学家戴尔斯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其最早被美国联邦环保局用在大气以及河流污染的治理上。
经过多年的排污权交易实践,到今天为止,美国已经建立了一整套的排污权交易体系,主要包括泡泡政策、补偿政策、银行措施和容量节余等。
美国也因此成为了推行排污权交易规模最大、成效最显著的国家。
在美国之后,德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也相继进行了排污权交易的实践。
现在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控制排污总量的重要措施。
我国自1988年开始也对排污权交易制度进行试点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行。
2 我国排污权交易的立法现状及立法实践
我国作为人口和资源大国,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排污权交易作为一个能有效平衡经济发展和环境问题的制度,很快被我国所接受。
1989年国家环保总局开始在上海、杭州等18个城市进行大气排污许可证的试点工作。
在此实践的基础上,1996年国务院批准了《“九五”期间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在全国范围内开始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
1997年下半年开始,本溪和南通分别在《本溪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条例》和现行环境保护法规的基础上,进行了以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和运作程序为重点的试点工作。
2000年4月29日,我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第15条对大气污染物的总量控制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做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做了划定,正式核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核发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目前,我国己在浙江省(杭州市、嘉兴市、),江苏省(太湖流域、电力行业),辽宁省本溪市,上海市,陕西省太原市等多个城市开展了排污权交易的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我国的排污权交易现在已经有了一定的法律基础,国家和地方相继制定出一些与排污权交易、总量控制有关的法规政策。
例如1998年国家环境保护局的《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浙江省嘉兴市的《嘉兴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试行)》、2009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等均包含总量控制的内容和排污权交易的相关规定。
可见,我国的排污权交易越来越需要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出台作为支撑,因此在实践基础上对河北省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进行研究也就显的得尤为重要。
3 河北省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建议
目前,河北省“三年大变样”政策的实施带动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也使环境资源面临着更大的压力,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
主要表现为:首先,受历史形成的产业和能源结构偏重等因素影响,环境容量小,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COD(化学需氧量)、烟尘、粉尘等)排放总量仍然偏大;其次,城市的大气环境污染程度较重,主要污染物浓度值还比较高;第三,水污染依然严重,流域水污染问题突出。
这样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了较大比例的直接经济损失。
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保护的发展也要按照市场经济的法则和规律办事,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进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的新路子。
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环境管理部门利用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作用来控制污染物排放的一项非常重要和有效的制度。
加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立法建设迫在眉睫。
3.1 以低碳经济理念指导河北省排污权交易立法工作为适应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摆脱“高碳经济”的种种弊端,低碳经济以其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模式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低碳经济通过提倡节能减排和调整产业结构,从而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对全球气候的影响,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双赢。
发展低碳经济作为一项可有效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措施,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和采纳。
河北省作为减排任务的大省,在推动减排过程中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但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成熟的运作经验。
以低碳经济理念为指导的立法工作无疑将会促进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河北省的早日建立。
3.2 修订《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是2009年制定的,虽然该条例已包含了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管理的规定,但是其并没有从法律上肯定排污权的性质和地位,不利于我省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修订该条例时,可增加专章规定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权交易制度等,并明确这些制度和原有的排污收费制度和排污申报制度的衔接。
3.3 制定《河北省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唐山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的基础上制定该《办法》,以该《办法》的先行,促使全省范圍内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排污权交易制度是以“交易”为核心的,它包括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污指标的初始分配和排污单位之间富余指标的二级市场交易。
因此,在该《办法》中对于交易的主体、交易的客体、交易的程序和法律救济等一些措施做出明确的规定。
4 结论
综上可知,河北省排污权的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的构建仍然面临着许多的困难。
这就需要在已有的试点实践和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作用,积极稳妥的推进我省排污权交易试点实践,建设符合河北省具体情况的排污权交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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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宏旭(1985.3).女.河北唐山市,石家庄经济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污染防治理论;陈昂(1985.10).女.北京市人,石家庄经济学院2009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污染防治理论;桑海英(1986.4).女.河北省保定市人,石家庄经济学院2009级环境资源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污染防治理论;本论文在本校学生科协支持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