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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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练习
一、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特点:
(一)不完整性
(二)独特性
(三)广泛性
二、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不完整性具体指什么?
这种不完整性包括了权利的被剥夺和权利的被限制两个方面:
(一)部分权利被剥夺。

(二)部分权利被限制。

社区服刑人员在一些权利上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剥夺,但在一定条件下处于半封闭的状态之中。

也就是说,要行使和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满足某些前提条件。

这些前提条件基本上都属于执行机关审批权的范畴。

三、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独特性是指?
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特点并不仅仅涉及到对公民权利某些方面的限制或剥夺,还包含了许多特殊的法律权利。

这种独特性就是由于犯罪人被剥夺和限制某种权利而产生的力图恢复这种权利的新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服刑人权利的特殊性的特点具有阶段性和可变性,一般公民的权利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服刑人员特殊性的权利主要是在服刑阶段产生的,有些权利可能会延续到刑期届满以后,例如对案件的申诉权,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

在服刑期间,由于服刑人员自身的表现和社会政策的调整,对其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权利程度的提高或降低会产生影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促进服刑人员的更新和改造,使其尽快地和回归和融入社会,也是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

四、研究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一)有利于理解行刑“人道”、“轻缓”的理念
(二)适应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的需要
(三)有利于确保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法
(四)有利于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有:
(一)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
(三)表达自由方面的权利
(四)参政方面的权利
(五)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
六、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哪些?
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项权利。

七、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6项权利。

八、表达自由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5项自由的权利。

社区服刑人员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为有条件地行使,即法律对此加以一定的限制。

九、参政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主要包括:知情、选举、请愿3项权利。

十、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主要包括:辩护、申诉、控告、检举4项权利。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包括哪些?
(一)劳动权
(二)受教育权
(三)人格尊严权
(四)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权
(五)表达自由权
(六)知情权
(七)选举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八)辩护权
(九)申诉权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权有哪些?
根据现行宪法、劳动法、劳动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权与一般公民基本相同,其内容可具体化为十项:
⑴参加劳动的权利;⑵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⑶休息的权利;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⑸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⑹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⑺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⑻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⑼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的权利;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十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劳动权应明确哪些问题?
(一)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享有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资格。

(二)社区服刑人员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三)特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资格。

(四)特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享有异地经商权。

十四、社区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具体包括:
主要有:获得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和合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权利等。

十五、身体自由的概念:
身体自由,也就是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以及人身不受他人约束、妨碍、强迫和控制的权利。

十六、迁徙自由的概念:
迁徙自由,即选择住所的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在国内任何地方有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民国外和回国的权利。

十七、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的关系:
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身体自由是迁徙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表现为身体的位移自由,迁徙自由是身体自由的发展和深化,表现为住所的改变。

因此,它们本质上是同一的,即对身体活动享有支配和控制的自由。

十八、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对服刑人员的限制具体体现在?
与在押犯相比,社区服刑人员由于解除了人身监禁并接受开放式的教育改造,其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实现,但是仍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在:
(一)根据司法部2004年5月9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2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二)根据以上《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三)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权没有明确的规定。

仅《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根据该条款的立法意图,我们认为,他们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报告,若迁徙,则应经公安机关批准为宜。

十九、社区服刑人员的表达自由权与一般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的区别:
在法律上,社区服刑人员的表达自由权与一般公民有区别。

并且,针对不同的服刑人员类别,他们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分为三种情况:
(一)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和假释人员享有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但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则处于限制状态。

(二)被判处管制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受限制的表达自由权,即这种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取决于执法机关的批准。

(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享有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处于一种不全面状态。

二十、我们对于表达自由权上的建议是?
我们建议目前应在两方面做出改变:
(一)删除关于缓刑、假释、管制和监外服刑人员“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结社活动”的规定。

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任何公民要行使这些权利都必须得到有权机关的批准。

对服刑人员而言,没有必要多设立一个审批手续,双重审批只会导致权限不分、职责不明。

(二)对各类服刑人员的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不宜加以限制或剥夺。

根据《新闻出版条例》等有关法规,任何公民都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都不得出版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书籍、音像制品、绘画、诗歌等等。

况且实际上,出版物若有损害国家的言论,任何人都不可能得以发表和出版,所以,实无必要对服刑人员特别地加以说明。

“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无论口头的、书面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这些内容已经写入《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并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也成为衡量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的重要标志。

我国早已加入该公约,自然应遵守《公约》的规定。

因此,对服刑人员的言论、出版,只要不是消极的、反动的,而是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或是对生产力的推进起到积极作用的等等,非但不应该限制或剥夺,反而应该给予鼓励、支持和帮助。

二十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知情权有多大范围?
我们认为,他们首先,有权知道社区矫正机构等国家机关行政管理、刑罚执行方面的各项事务、职责、权力、程序及与此相关的各项政策规定,其次,他们有权了解对自己参与教育改造、公益劳动等矫正项目各方面的情况,再次,他们有权获取对自身或者他人奖惩、评估、处遇等问题的处理结果的原因信息等。

二十二、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其申诉权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说,其申诉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如果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原法院判决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申诉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

这项权利的赋予,无疑给服刑人员提供了最后的申辩机会,从而对抗法院审判中的偏差,达到撤销或变更原有的判决和裁定,以维护法律尊严,保证刑罚公正。

(二)社区服刑人员在服刑过程中,如果对矫正机构的纪律处分不服,可以向矫正机构或主管司法机关申诉,请求审查处理或重新审查处理。

社区矫正中,服刑人员的行为考核成为工作中的重要一环,尤其对日常行为的奖惩是提请司法奖惩的基础,关系到社区服刑人员是否会被提请减刑、撤销缓刑或假释,监外执行人员是否会被收监等。

因此,社区矫正或主管司法机关应当认真重视社区服刑人员的该项权利,切实保障其申诉权的正当行使,并保持申诉权运作的顺畅和高效。

这一问题已经引起了试点省市的重视。

但是,总体而言,当前有关社区矫正的法律中,对申诉权的规定还很不健全。

二十三、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权的概念:
社区服刑人员的控告权是指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关揭发并要求处理的权利。

其合法权益的侵害,可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社会上的其他公民;二是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失职的行为。

二十四、社区服刑人员的检举权的概念:
社区服刑人员的检举权是指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的过程中对一切违法和犯罪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举报的权利。

这里的违法和犯罪行为,可能是社会上的一般公民所为,也可能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

二十五、权利保障的概念:
权利保障,是指排除对权利行使的障碍,建立使权利最终实现的制度化保护。

二十六、哪些负面因素限制了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及其保障的发展和完善?
从目前社区矫正实践状况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负面因素限制了我国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及其保障的发展和完善。

这些障碍主要有:
(一)人们的意识形态仍然受传统思想文化观念的影响,公众刑罚观念中存在误区;
(二)一些社会成员社会责任感淡化,人权观念缺乏,权力意识尚未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
(三)与发达国家(地区)社区矫正相比,我国相关立法滞后;
(四)社区矫正机构及有关司法执法组织机构不健全,矫正职能定位模糊,程序制度简单粗放;⑸社区矫正的执行缺乏专门化和专业化,行刑工作缺乏科学化、技术化。

二十七、我国在立法保障机制中需要哪几个方面完善?
我国在立法保障机制中仍然有一些缺陷与不足,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一)在法律体系上,由不完整状态转变为完整状态
(二)在立法形式上,由隐性权利转变为明示权利
(三)在立法内容上,由粗线条模式转变为细线条模式
(四)在立法范围上,由封闭状态转变为开放状态
二十八、.现行立法上宽泛、抽象的规定可能会带来哪些问题?
这些过于宽泛、抽象的规定可能会带来以下问题:(1)当服刑人员据此主张自身权利时,因没有规定具体的行为模式,而使“应为”或“勿为”缺乏方向性指引;(2)法律预测上的缺损,当侵犯权利的行为发生时,对侵权行为人的威慑力不足,可能导致服刑人员权利保障缺乏安全感;(3)法律援助上不健全,可能会使社区服刑人员的受损权利得以恢复发生困难;(4)程序操作上过于空洞,可能会导致司法人员、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诱发司法不公,权力腐败。

二十九、建国以来数十年对非监禁刑的实践,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一套社区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执法保障机制,主要内容包括:
主要内容包括:(1)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适用非监禁刑刑罚措施,鼓励服刑人改过自新,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切实保障社区服刑人员对判决不服提出的申诉权和各项诉讼权利;
(2)人民检察院对刑罚执行和监督管理以及服刑人员的有关权利保障问题
进行法律监督,积极受理服刑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和其他权益保障问题,并对司法、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严肃执法。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03、04年监外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的执行情况进行了调查。

该区在两年中共有社区服刑人员270人,其中被判处缓刑留在单位考察的有21人,除一人未办理养老保险手续外,其余均已办理并享有养老保险待遇;社区服刑人员中原退休人员有7人,未恢复享有基本养老金的1人,未及时得到落实的6人。

针对上述情况,该院依法向有关单位发出书面检察建议四份,口头纠正三次。

促使有关单位为他们补办了养老保险手续,使社区服刑人员养老保险的合法权益得到较好保证。

(3)公安机关独立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考察,依法履行有关法律程序,对违反监督、考察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根据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严禁刑讯逼供和侮辱打骂;
(4)司法行政机关从社区矫正试点开始具体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教育改造和帮困解忧,维护服刑人员的各项权益。

(5) 人大、政协视察制度。

我国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制度,对于司法、执法中的有关问题,他们可以听取多方意见,对司法执法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从而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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