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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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护练习
一、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特点:
(一)不完整性
(二)独特性
(三)广泛性
二、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不完整性具体指什么?
这种不完整性包括了权利的被剥夺和权利的被限制两个方面:
(一)部分权利被剥夺。
(二)部分权利被限制。社区服刑人员在一些权利上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剥夺,但在一定条件下处于半封闭的状态之中。也就是说,要行使和实现这些权利,必须满足某些前提条件。这些前提条件基本上都属于执行机关审批权的范畴。
三、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独特性是指?
社区服刑人员权利的特点并不仅仅涉及到对公民权利某些方面的限制或剥夺,还包含了许多特殊的法律权利。这种独特性就是由于犯罪人被剥夺和限制某种权利而产生的力图恢复这种权利的新的权利。
需要指出的是,服刑人权利的特殊性的特点具有阶段性和可变性,一般公民的权利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而服刑人员特殊性的权利主要是在服刑阶段产生的,有些权利可能会延续到刑期届满以后,例如对案件的申诉权,以及人格尊严的权利。在服刑期间,由于服刑人员自身的表现和社会政策的调整,对其权利范围的增加或减少,权利程度的提高或降低会产生影响,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促进服刑人员的更新和改造,使其尽快地和回归和融入社会,也是对其权利保护的重要途径。
四、研究社区服刑人员权利保护的意义是什么?
(一)有利于理解行刑“人道”、“轻缓”的理念
(二)适应国际人权保护发展的需要
(三)有利于确保社区矫正机构严格执法
(四)有利于调动社区服刑人员的积极性
(五)有利于完善社区服刑人员的权利保障制度
五、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权利有:
(一)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利
(二)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
(三)表达自由方面的权利
(四)参政方面的权利
(五)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
六、生存发展方面的权利包括哪些?
具体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劳动权、休息权、获得物质帮助权、个人财产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8项权利。
七、人身自由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具体包括:人格尊严、身体自由、婚姻自由、住宅安全、通信自由、迁徙自由6项权利。
八、表达自由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主要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这5项自由的权利。社区服刑人员在这些方面的权利为有条件地行使,即法律对此加以一定的限制。
九、参政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主要包括:知情、选举、请愿3项权利。
十、法律援助方面的权利具体包括?
主要包括:辩护、申诉、控告、检举4项权利。
十一、社区服刑人员的特殊权利包括哪些?
(一)劳动权
(二)受教育权
(三)人格尊严权
(四)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权
(五)表达自由权
(六)知情权
(七)选举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人员除外)
(八)辩护权
(九)申诉权
十二、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权有哪些?
根据现行宪法、劳动法、劳动行政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社区服刑人员的劳动权与一般公民基本相同,其内容可具体化为十项:
⑴参加劳动的权利;⑵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⑶休息的权利;⑷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⑸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⑹享受劳动福利的权利;⑺接受职业培训的权利;⑻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⑼决定劳动法律关系存续的权利;⑽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
十三、对社区服刑人员劳动权应明确哪些问题?
(一)社区服刑人员(暂予监外执行的除外)享有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的资格。
(二)社区服刑人员不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
(三)特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具有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经理的资格。
(四)特定的社区服刑人员不享有异地经商权。
十四、社区服刑人员的受教育权具体包括:
主要有:获得完成9年制义务教育的权利,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和合理利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权利等。
十五、身体自由的概念:
身体自由,也就是人身自由,是指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为和不作为的权利以及人身不受他人约束、妨碍、强迫和控制的权利。
十六、迁徙自由的概念:
迁徙自由,即选择住所的自由,是指宪法和法律保障公民在国内任何地方有自由迁徙和定居的权利,以及出国、移民国外和回国的权利。
十七、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的关系:
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既有区别,也有联系。身体自由是迁徙自由的前提和基础,表现为身体的位移自由,迁徙自由是身体自由的发展和深化,表现为住所的改变。因此,它们本质上是同一的,即对身体活动享有支配和控制的自由。
十八、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对服刑人员的限制具体体现在?
与在押犯相比,社区服刑人员由于解除了人身监禁并接受开放式的教育改造,其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实现,但是仍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表现在:
(一)根据司法部2004年5月9日《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24条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第25条规定,被宣告缓刑或者被裁定假释的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
(二)根据以上《暂行办法》第2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确因治疗、护理的特殊要求,需要转院或者离开居住区域的,应当报告司法所,并经公安机关批准。
(三)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的身体自由与迁徙自由权没有明确的规定。仅《刑法》第58条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根据该条款的立法意图,我们认为,他们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向司法所报告,若迁徙,则应经公安机关批准为宜。
十九、社区服刑人员的表达自由权与一般公民的表达自由权的区别:
在法律上,社区服刑人员的表达自由权与一般公民有区别。并且,针对不同的服刑人员类别,他们的权利范围是不同的,分为三种情况:
(一)未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和假释人员享有言论、出版和结社自由,但集会、游行和示威自由则处于限制状态。
(二)被判处管制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享有受限制的表达自由权,即这种权利的行使和实现取决于执法机关的批准。
(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不享有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而言论自由权处于一种不全面状态。
二十、我们对于表达自由权上的建议是?
我们建议目前应在两方面做出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