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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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
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程序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行为,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确保建设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程序合法,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1、受理。执法人员通过群众举报等渠道,获得案件信息后,及时查明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初审并提出处理意见,按要求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报局领导审批。
2、检查。局领导对受理的案件签署意见后,交有关部门或承办人员对案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在两人以上并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检查过程中可视案情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停工(检查)通知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单》。检查结束后,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
3、立案。承办人员和部门通过检查认为应当立案的,填写《案件立案审批表》,逐级报领导审批。案情一般的,报主管厅长审批后立案;案情重大的,报厅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后立案。对于应由其它部门处理的案件,填写《案件移送单》,经局领导批准后,将案件移送其他部门。对于不应立案的案件,应在《核查情况登记表》的备注栏注明“未立案”字样,并说明未立案的理由。
4、调查取证。经批准立案的,承办人员要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应在两人以上并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认真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等,并收集其它必要证据。
5、审理。(1)承办人员调查取证结束后,对所获得的证据材料进行整理、分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案件作出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案件处理审批表》报局监察室主任;案情复杂的,应提交案件调查报告。(2)局监察室研究后提出本部门意见,报局领导。需要相关处室进行会审(会签)的,应将《案件处理审批表》移送有关处室形成会审(会签)意见。(3)对情节复杂和严重违法的案件须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应组织相关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情况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上报主管厅领导。(4)不属于建设行政法律、法规管辖范围的,应依法按程序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移交。
6、告知。《案件处理审批表》经主管厅领导审批后,承办人员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并视情填写《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或《行政处罚陈述、申辩权告知书》,告知书应由当事人签收或由承办人员通过制作《送达回证》等方式送达。
7、听证。对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案件,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由厅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并填写《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公告》和《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8、复核。对于当事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应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记入《案件处理审批表》。举行听证的,应填写《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并附《案件处理审批表》。经复核需要改变原处罚意见的,应报主管厅领导审批或报厅“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9、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案情一般的,报主管厅长签批,案情重大的,报厅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审定,由厅长签批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填发单位留存,一份归档。
10、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后,承办人员应制作《送达回证》或通过挂号邮寄、公告及其它方式送达当事人。
11、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报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12、结案、备案。案件执行完毕后,填写《案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结案,涉及裁量权的,应书面予以说明。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需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填写《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登记表》,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3、立卷、归档。
附: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行政违法案件(一般程序)处罚工作流程图
执法局
二OO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