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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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课论文
题目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课程名称新闻道德与法规
班级
学生
学号
任课教师
目录
摘要 (2)
前言 (3)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 (4)
(一)舆论监督 (4)
(二)媒介审判 (4)
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5)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 (5)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 (5)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 (5)
2.我国媒介审判产生的原因 (6)
三、权力分割――从诉诸感情到诉诸理性的解决方式 (7)
结论 (9)
注释 (10)
浅谈我国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
摘要
舆论监督是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而“媒介审判”是指新闻媒介违反司法程序,超越职权对案件做出判断,忽略法律上的“无罪推定”原则,是一种违法的和无效的裁判,也是对法院的审判权和犯罪嫌疑人的公民权利的双重侵犯。但新闻媒介的影响力将会使这种裁判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影响,影响到公众的正确认知和司法的公正。由舆论监督异化而产生的“媒介审判”,除了媒介的角色错位、过分的追求传播效果的因素外,还与我国司法体制的缺陷、新闻媒介的官方背景、媒介自律机制的缺少、社会的人治思想传统等诸多因素有关。
关键词:中国;舆论监督;媒介审判;司法体制;
前言
舆论监督是社会公众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知情权和批评建议权等宪法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对公共权力和公共生活所实施的一种监督。但对普通民众来说,借助新闻媒介可以更加快捷、便利地表达自己言论和思想。因此,舆论监督便成了公众通过传播媒介对国家、社会公共生活进行评论、批评以表达意见和建议,依法维护自身权利,监督社会生活的一种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新闻媒介被赋予了特殊的权力。享受了特殊权力的新闻媒介,也就有义务在为民众形成舆论力量方面提供必要的帮助。
但是,反映民意只是媒介的职能之一,公众在形成舆论方面和媒介相比往往具有滞后性,处于弱势和被动地位。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却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这样,在舆论监督中起主导作用的新闻媒介一旦发生错误,便会对社会公众的正确认知产生影响,进而影响及整个社会。“媒介审判”现象便是因新闻媒介的角色错位而产生的一种不正当的舆论监督。
一、舆论监督与媒介审判的内涵
(一)舆论监督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与立法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党内监督以及群众监督一样,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监督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仅关系着媒体自身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是辅政亲民、创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强调社会的公正、平等、自由,媒介所强调的监督权越来越被重视。但是由于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各项法律法规制度还不完善,使大众传播媒介活动与社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受到普遍关注,引起更多人的兴趣和广泛的探讨。随着自媒体时代的来临,舆论监督的方式、途径开始向着多元化、快捷化迅速发展,它所展现给我们的是更多、更快,涉及范围更广、更深的信息。媒体作为社会监督力量的重要一员,在社会监督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审判案件的监督,有利于增加案件审理的透明度,赢得民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
(二)媒介审判
“媒介审判”源于美国,由“报纸审判”(trial by newspaper)演变而来。是一种不依据法律程序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的非法的道义上的裁判,也叫“报刊裁判”。它起于西方国家的法律审判实行的由普通公民组成的大陪审团制度。如果大众传媒在开庭审判前就对案件或涉案的当事人做过多的报道和渲染,就会影响陪审团的公正投票,从而间接影响判决的公允。例如,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理由是,关于庭审过程的电视录像对被告作了含有偏见的报道,损害了他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后,人们就把这种凌驾于法律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新闻报道,称为“媒体审判”。
在媒体从事件发生,到案件起诉、开庭、判决的全程报道中,案件的审判是有“参考”媒体意见的。孙志刚案件和收容遣送制度的结束、湖北佘祥林“杀妻”冤案、许霆ATM 案,无处不可以看到媒体的影子。许霆ATM 一案二审改判5 年,与之前无期徒刑的结果相差甚远,其间的原因与媒介对法律学家的言论的报道,对民意的反映是分不开的。因此,新闻媒体在采访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事件时,是应该更加谨慎的。要知道媒体的介入可能导致事件发展方向的变化。因此,媒体的相关调查和接触行为必须是在一种同情和谨慎的态度下加以实施,而对民众的舆论引导更因秉承客观全面的态度。
二、从舆论监督到媒介审判
(一)舆论监督的错位及其异化——媒介审判
对于“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有关研究者的表述,并不完全一致,在概念使用上。也不尽相同。有学者使用了“媒介审判”、“舆论审判”、“新闻审判”的概念。也有将这些概念混用的。国内第一部新闻传播法教材《新闻传播法教程》就是将“媒介审判”与“新闻审判”视为一个概念混同使用的。该教材将“媒介审判”、“新闻审判”界定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其最主要的特征是: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等结论”。目前很多人在谈论“媒介审判”、“新闻审判”、“舆论审判”时。都是在此意义上而言的。在此意义上,批评者认为,“媒介审判”有违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干预了司法独立,破坏了法治。
我国学者魏永征认为:“媒介审判”是媒体角色的越位或错位。媒介的社会角色主要是大众传播工具,为受众报道新闻,提供信息。而我国的媒介在进行批评性报道中,常常以舆论监督的名义,扮演了不该扮演的角色,以审判者自居,轻易地给司法机关尚在处理的案件定性或给他人定下罪状,发生媒介社会角色的错位现象。[①]
(二)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及产生原因
1.我国媒介审判的不同阶段
(1)第一阶段,媒体通过关注形成舆论。
媒介通过关注这个案件,进行全方位报道,达到强化舆论和放大舆论的功效。报道中,更多地注入媒体自身的主观倾向,受众易在认知上产生与媒体高度一致性。一个普通的司法案件,被媒体强化报道,头版头条,连续报道,深度评论。随着众多媒体的关注,舆论风向逐渐趋同。
(2)第二阶段,舆论对司法审判产生直接影响。
在我国,新闻媒介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媒介的意见非常容易被理解为代表了某些党政部门的意见,因此,以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为主的重量级媒体,其舆论监督的杀伤力巨大。一旦出现媒体对于司法案件的报道,就会形成一种舆论压力环境。当司法人员看到传媒的报道或批评后,或多或少、或大或小、或正或反总要受到影响。如果出现在案件尚未审理完毕或司法审判刚刚启动时,媒介开始先入为主对案件进行“定性”或“定罪”,那么强大的舆论会使法官深深陷入“不定罪有悖舆论”,而“定罪又违背法律”的两难境地。当然,媒体对于司法的影响力与媒体自身的实力和影响力有关。综观我国发生的一些重大的“媒介审判”案例,往往都是借助权威媒体的发力,最终导致“媒介审判”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