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概念的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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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及企业家精神概念的阐释

企业是一个社会的经济细胞,是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组织形式,在现代市场经济里充当着微观主体的角色。企业家为企业而存在,企业家角色是企业人格化的象征,企业家是企业价值增长的重要源泉,是经济增长的原动力。而企业家群体所具有的特殊的精神特征、品质素质是随着企业家角色的历史发展演变而发展丰富起来的,研究企业家精神,就要先理解和把握企业家的概念。

一、企业家概念的演进

“企业家”(Entrepreneur)一词在16世纪早期出现在法语中,指用于领导军事远征军(武装探险、开拓殖民地冒险)的人,后来泛指从事冒险活动的人。最先给“企业家”一词下定义的是18世纪中叶的法国作家贝利多尔,他定义为“按不固定的价格购买劳动力和物资,而按合同价格出售产品的人”。而最早把“企业家”这一概念用在经济学中的是法国经济学家理查德·坎梯龙,他在1775年《商业概览》一书中将企业家定义为承担经营风险的人。这一概念后经穆勒在英国加以大力推广,得到广泛的传播。于是,“企业家”便成为经济学乃至其他学科如社会学、管理学、文化学、心理行为学等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

不同学科对企业家概念的内涵有不同的界定,即便在经济学界,因研究的视角和出发点的不一致,得出的解释也就不尽相同;而且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当时人们对企业家涵义的认识也各有不同。企业家理论的研究大致经历了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研究、现代企业理论(如交易费用、代理理论等)阶段。现在笔者根据国内外相关文献对企业家的论述,归纳企业家这一概念主要有以下几种论断表述(见表1-1)。

表1-1 企业家内涵界定的不同观点和主要代表人物

从各个经济学家对“企业家”概念的表述解释来看,对企业家理论的研究成果是非常丰富的,研究的历史也较长,但是至今仍然存在没有形成系统理论体系的问题。有从功能或者说是职能的角度来界定的,有从素质的(包括能力素质的、精神素质的、心理学的、身份的等)角度加以界定的,有从人力资本价值角度来认识的,我们由此看到,企业家这一概念并不是一个单一内涵概念,而是有着多维的、多层次丰富内涵的系统性概念,因此,绝不能只是从某一方面来理解它,否则就不能全面地完整地认识和解释这一历史和现实中形成运用的概念。

下面,进一步对企业家概念的进行历史的动态的考察,以期达到更深刻的感性的认识。

二、企业家的历史发展轨迹及定义

从对西方经济历史发展进程的考察,企业家的发展大致经过了四代:第一代企业家是指近代企业阶段(15世纪到19世纪末)的资本家。在这一时期资本主义处于自由竞争阶段,他们是资本主义企业的创始者,敢于冒险又富于创新精神,发现并开掘潜在的市场,第一代企业家是资本与开拓精神、冒险精神的统一体;

第二代企业家是以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处于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垄断资本家为代表的。资本主义的产业革命掀起了合并扩大企业规模的浪潮,那些吞并其他企业,建立大规模经营的巨型公司的石油大王、铁路大王、钢铁大王、汽车大王等垄断资本家巨头成为第二代的企业家。这一时期的企业家是资本与创新精神的高度统一。第一代和第二代企业家是集所有权与经营权于一身,因此可称为资本家式的企业家或传统企业家。

第三代企业家是指20世纪中叶以后的法人资本主义时代的现代职业经理人员。由于垄断资本不断进行新的企业合并,形成了一批混合联合公司和跨国公司,一个垄断资本集团所属的企业不但数目众多,而且生产的产品种类和经营项目繁杂,采购和营销地域广阔,这样一个垄断资本家巨头或者一个家族少数的几个人要管理协调如此众多企业就不可能了;同时,由于公司法人制度和资本市场的发展,也极大地削弱了少数大资本家对公司的控制,使得所有权和经营权高度分离,大批具有丰富决策管理才干的职业经理也应运而生,他们是专门从事经营管理的专家,可称为职业企业家,普遍具备创新精神、掌握企业的经营控制权、承担着经营风险并获得激励的收益的特殊阶层。

第四代企业家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创业家和当代职业企业家,现在国内外理论界对他们的研究十分活跃。在知识经济发展的近二十年里,创业家和创业者已经极大地改变了世界经济的格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的成功事实证明了拥有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的新一代创业家的全新的价值。创业已经成为美国经济持续增长奇迹的“秘密武器”,微软的比尔·盖茨被称为“美国的新英雄”。身份和财富不再是他们必备的标志,而拥有现代工商业、金融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管理经营知识与才能,承担技术创新风险和分担经营风险,引领着知识技术的发展潮流,这成为当代企业家的典型标志。尤其十风险投资业和资本市场的极大发展,使得当代创业家、创业者和职业企业家大量涌现。

如前所述,经济学家们对“企业家”这一概念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视野,比如从创新职能、风险承担职能、行为特征、精神素质、价值特征等方面作出了多种定义,这些定义都有可取的成分,但都有片面之处。笔者通过比较来看,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关于企业家是“创造性的破坏者”的观点,准确地抓住了企业家概念的核心和要害,他认为企业家精神即是“经济首创精神”揭示出了本质。尽管这一定义存在着不足和局限,但是离开了这一点,我们就根本无法对企业家做出描述和分析。再如,对是否承担风险,经济学家们有不同的观点,笔者也认同“管理学之父”彼得·F·德鲁克说的任何参与各种经济活动的人都要承担相应的风险,企业家应承担与其行使权力对称性的风险职能,企业家承担风险可以对其产生激励效应。

笔者认为,创新是企业家区别于其他管理者的本质特征,创新不必然地带来风险,但经营风险出现总是归根在于内部或外部企业家们的创新行为,因而企业家为自己的创新承担风险,应是企业家创新职能的内在要求,这是符合经济活动的基本逻辑的,即责权利相统一,才能保证激励的有效性。如果不承担风险,那么企业家在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驱动下,其创新活动就没有约束,道德风险问题就会马上突出出来,造成社会福利的极大损失。

基于前人的表述和相关的分析,笔者从企业家的内在本质属性和经济活动的外在连接把握这一概念认为,企业家就是自身具备经营创新能力并在企业中承担经营风险、获取经营收入和风险补偿收益的企业经营管理者。企业家就是企业人格化的象征,在企业组织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处于最高地位。这样的定义,就使企业家成为创新职能和风险承担职能的复合人格角色和完整意义上的权责利的统一体。

正如张维迎对企业家的定义就是从权责利统一的理解上论述的:“所谓企业家,就是承担经营风险,从事经营管理并取得经营收入的人格代表。这样定义的企业家是作为一个责权利的统一体而存在的。承担经营风险是一种责任,从事经营管理是一种权力,取得经营收入则是一种利益。只承担风险、取得收入但不从事经营者不能称为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同样,只从事经营管理而不承担风险和取得经营收入也不是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企业家。”在本文对企业家的定义中,实际上对企业家的属性做出了规定,经营创新能力是企业家的自然属性,承担风险取得补偿收益是企业家的社会属性。创新能力是企业家内生的、本质性的,这种禀赋是先于企业经营活动而存在的,是企业家区别于企业普通雇员、一般管理人员和职业经理人员的本质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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