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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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范本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范本

防雷、防静电管理规定范本【序言】本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防止由于雷击和静电引起的事故和损失。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涉及雷电、静电的工作场所和设备,所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一、风险评估】1. 在每个涉及雷电、静电的工作场所,都必须进行风险评估。

2. 风险评估要包括场所的雷电和静电风险程度评估,以及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雷电防护】1. 所有建筑物的屋面和墙壁必须进行合适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2. 所有电气设备和电线都必须符合相应的雷电防护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3. 在雷电活跃区域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避免户外作业、断电等。

4. 必须设立合适的避雷器,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三、静电防护】1. 静电防护的关键措施是在合适的位置安装接地装置,并确保接地装置的正常运作。

2. 所有工作人员都必须穿着适合的防静电服装,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3. 在静电敏感区域工作时,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防止人员穿着带有静电的衣物、使用防静电工具等。

4. 所有容易积累静电的设备和材料必须进行合适的防护处理,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四、培训和教育】1. 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接受关于雷电和静电防护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2. 员工在新进入涉及雷电、静电工作场所前,必须进行专门的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核。

【五、设备维护与管理】1. 所有设备必须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并记录维护情况。

2.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测,确保其满足相关的雷电、静电防护标准。

3. 对于严重老化和损坏的设备,必须及时更换。

【六、应急预案】1. 为了应对雷电和静电突发事件,必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2. 应急预案中包括疏散路径、警报方法、急救措施等。

【七、责任和监督】1. 所有相关人员都有责任遵守和执行本管理规定。

2. 有关方面必须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各项防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八、处罚措施】1. 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人员,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进行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等。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

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即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以下简称雷评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雷评工作实行安全第一,灾前、灾中、灾后评估相结合,灾前评估为主的原则.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省雷评工作.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评工作.第二章雷评工作能力确认第五条雷评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从事雷评工作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评工作能力的确认.经确认合格,取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后,方可进行雷评工作.第六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具有企业事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人民币八十万元以上;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雷击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三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并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高级气象技术职称的专家两名、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专家四名以上,并具有一定数量的辅助技术人员;四有雷击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第七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应从事雷电分析、预报、减灾工作五年以上,具有高级气象技术职称或者中级气象技术职称;二能够熟练使用雷电观测设备,建立雷电评估所需的观测站点;对项目所在地的雷电数据、灾害分布、历史状况及地理位置、物理特征、防灾减灾等基本情况能够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三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第八条雷评能力确认的申请与受理一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除满足单位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单位申请表附表1;3.法人组织代码证正、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4.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和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5.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评质量管理手册.二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个人应当向工作的评估单位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的个人除满足个人申请条件外,需提交下列书面材料:1.申请报告;2.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个人申请表附表3;3.气象高级、中级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4.当年通过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的雷评培训、考核的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三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九月.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第九条审查与评审一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初审.主要审查申请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相应的申请条件.初审合格的,初审单位应签署意见和加盖印章,并于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初审不合格的,由初审单位出具书面凭证,退回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二雷评能力确认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委托的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在收到评审结果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并颁发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未通过确认的,在确认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由确认机构出具书面凭证,退回原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三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考核;评审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提出评审意见.四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雷评能力确认评审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评审等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另行制定.第十条单位能力确认书和个人资格证的管理一省气象主管机构对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实行年检制度.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参加年度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或者年检时间内没有参加年检的,其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自动失效,且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二单位能力确认书或者个人资格证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确认机构提出延续申请.原确认机构根据年检记录、培训、考核情况,在有效期满一个月内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三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如果发生分立、合并、更名的,应当在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原确认机构办理雷评能力确认的注销或者变更手续.四取得单位能力确认书的单位,需进行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的,应当到雷评项目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监督管理.五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全省的确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各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对从事雷评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归档,向社会公告.第三章雷评工作程序第十一条雷评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和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雷评单位进行评估.二雷评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评估,编制雷评报告.三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组织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对雷评单位的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由专业机构或者专家出具书面评审意见.需要召开专家评审会的,气象主管机构不得事先公开专家名单.专家评审会不公开举行,雷评单位不得参加专家评审会.四防雷设计单位应将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防雷设计的依据.五建设单位在提交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材料时,应包含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需要进行雷评的项目,未做雷评的,按照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相关规定处理.第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时,应当参考雷评报告和评审意见.如气象主管机构对雷评报告或者评审意见有异议,需要修改雷评报告的,雷评单位应当修改雷评报告,需重新评审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重新组织评审.第十三条省级以上或者跨设区市的项目的雷评评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第十四条对雷评报告进行评审的专家应由两部分人员组成:一获得江苏省雷击风险评估个人资格证的人员;二对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雷评,应当有规划、设计、建设、气象、安监、相关专业等方面的一般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参加,人数不超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第四章雷评气象资料及现场探测第十五条雷评应当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第十六条雷评需使用下列气象资料一雷暴天气卫星云图资料;二雷暴天气大气环流形势;三雷暴天气雷达回波资料;四闪电定位资料.第十七条现有资料不能满足雷评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探测.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遵守气象探测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规程,事先征得有关气象主管机构的批准.第五章雷评项目范围第十八条雷评项目范围:一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二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三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四省、市、县区出台的地方法规和文件明确规定的项目;五可能造成重大人员生命损失、公众服务损失、文化遗产损失、经济损失的建筑物或公众服务设施;六遭受过雷击的建筑物或设施;七其他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雷评的建设工程项目.第六章雷评技术标准及雷评内容第十九条雷评应严格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行业标准QX/T 85—2007等相关技术标准.第二十条雷评内容应当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第二十一条雷评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目的二评估依据三建设项目概况四评估内容.包括大气雷电环境评价、雷击损坏风险评估等;对雷电灾害可能造成影响的预测、分析和评估;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建议、对策和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等.五评估结论六相关资料.包括:评估单位的单位能力确认书和评估人员的个人资格证;单位的评估委托书;评估资料的原始来源等.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单位或者个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的,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受理.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能力确认.第二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有关批准部门按照权限撤销确认书或者资格证,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雷评能力确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有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可以撤销其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确认书或者资格证的;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材料的;三未取得确认书或者资格证或者确认书或者资格证已失效,承接雷评项目的;四超出确认书范围或者未经备案承接本市行政区域外雷评项目的;五承接雷评项目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六雷评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和雷电资料的或者应当开展现场探测而不开展的;七违反雷评工作程序的;八增加或者减少雷评项目范围的;九不执行雷评技术标准的;十其他违法行为.第二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雷评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江苏省气象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雷电灾害风险评价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雷电灾害风险评价工作暂行规定

辽宁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包括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国气象局《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全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二章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能力确认第四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实行能力确认制度。

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能力确认。

经确认合格,取得《辽宁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确认书》后,方可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申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防雷装置检测专业甲级资质;(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必要的设备、设施、气象和雷电监测资料;(三)获得《辽宁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的气象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名、中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不少于4名;(四)有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面的规范、标准等资料,并具有档案保管条件;(五)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完善的规章制度,质量保证体系健全。

第六条申请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确认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的市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辽宁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能力确认申请表》(附表1);(三)《专业技术人员简表》(附表2),高级、中级技术职称证书和《辽宁省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资格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四)单位质量管理手册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质量管理手册。

第七条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9月。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江西省雷击风险评估若干规定

江西省雷击风险评估若干规定

江西省雷击风险评估若干规定赣气发【2011】22号文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规范雷击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气象主管机构、各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闪电定位监测和资料整理、雷电灾情收集、雷击风险区划;(二)负责组织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开展雷击风险评估;(三)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业务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建设项目单位及防雷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监督检查;(五)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具有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风险且涉及公共安全的建设项目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具体范围如下:(一)大型建设工程和高层建筑,包括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科教文卫建筑、通信建筑以及交通运输用房;10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3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长度超过300米的桥梁(含跨江、河、湖、水的桥梁以及陆上立交桥或架空桥)。

(二)重点工程,包括当地或上级政府发展改革委员会确定的重点工程项目。

(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环境,包括油库(站)、气库(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粮、棉、麻及易燃物大量集中的场所,因雷击可能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矿藏开发项目;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场所。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制度

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及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一、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和评估依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一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二、雷击事故调查程序雷击事故调查是鉴定主体依据合法的程序,对事故现场相关项目了解的过程。

规范的雷击事故调查工作,首先是雷击事故调查过程符合法定程序,其次是确定科学严谨的调查项目。

1.雷击事故调查时间在本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雷击事故,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立案、上报、组织调查鉴定人员到现场调查、取证。

重大雷击事故应争取在6h内完成初步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上报。

2.调查鉴定主体条件一是必须熟练掌握防雷专业技术知识;二是应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三是必须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知识;四是必须具有较强的事业心与良好的职业道德。

3.雷击事故现场调查鉴定的手段应做到手段合法,调查内容客观准确、实事求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雷击事故现场调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询问取证不得跟着利害关系人的意愿思路走,询问调查不得采用引诱的方式,记录经证人核实后签字。

现场取证记录应有利害关系方签字,调查记录人皆当场签字备案。

4.建立完整的资料卷宗规范的雷击事故调查鉴定卷宗必须做到:资料全面,书写清晰,叙述简洁,格式规范,手续齐全。

存档卷宗内容包括立案、主要领导人审批、填写委托鉴定证明、现场取证资料、询问调查、分析报告、结果判定等。

三、雷击事故调查内容调查项目是鉴定主体判定分析的依据,鉴定人员必须用严谨的态度科学地、全面地对待雷电事故调查。

1.落雷时间及气象条件。

通过证人详细了解雷击事故出现的详细时间、落雷时的情景。

取证时被询问证人不得少于3人,且均为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并与从气象局查询的天气形势及实况资料进行核对,重大雷击事故还要查阅有关闪电定位仪、雷达回波、卫星云图等资料。

2.雷击事故现场及受损情况。

采用照相与笔记的方式,详细调查记录受灾物体(人)的位置、受灾部位及程度、周围环境建筑物状况。

南京市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气象局

南京市区域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南京市气象局

附件2:南京市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根据《江苏省气象灾害评估管理办法》、《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针对城市不同功能区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在市级以上开发区中的功能区域内开展。

高新区、城市整体改造区域和企业集中建设区、区级开发区等具有较大规模范围的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开发区内功能区域包含水利水电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城市基础设施、油气储运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化学工业建(构)物、水运工程等的区域。

第五条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是该区域建设工程防雷减灾的依据。

对完成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的区域内建设工程,除有规定的特殊重大建设工程外,不再需要单独开展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区域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由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提供给落户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单位共享。

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指导配合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做好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七条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依法委托具有从事气象灾害评估能力的气象灾害评估单位(以下称评估单位)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

第八条评估单位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活动,应当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勘查、资料收集、分析整理,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和方法编制评估报告。

评估单位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气象资料。

现有资料不能满足区域雷击风险评估需要的,应当开展现场气象探测。

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应当符合气象探测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的要求。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河府[2010]88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河府[2010]88号

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河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河府〔2010〕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国际减灾十年”公布的最严重的十种自然灾害之一。

我市地处全国强雷暴地区,年平均雷暴日高达81天。

由雷电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频繁发生,且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致灾的程度也在不断加剧。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5年以来,全市报告雷击事故209宗,因雷击死亡7人,受伤5人,直接经济损失1308万元,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防雷装置设计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1号)、(GB50057-94)、《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等法律法规,依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4)、《雷电防护第2部分:风险管理》等技术标准,现将做好我市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要高度重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雷击风险评估是雷击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雷击风险处理和灾害防范的前提和基础。

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是依法履行防雷减灾管理职责的重要工作,也是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基本依据。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组织开展科学、规范的风险评估,合理有效地配置防雷减灾资源,切实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6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63号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襄政办发〔2013〕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3年12月13日襄阳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雷击风险评估活动,提高评估质量,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湖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和《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雷击风险评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雷电活动时空分布特征及其灾害特征,结合现场情况进行分析,对雷电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进行综合风险计算,提出项目选址、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确定、雷灾事故应急处置等建设性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和襄州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城区、开发区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级发改、建设、规划、安监、财政、物价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共同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雷击风险评估应当由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评估能力的机构(以下称评估机构)进行。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第五条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民政等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雷电灾害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普查,建立雷电灾害基础数据库,编制雷电灾害风险区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下列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应当在防雷装置设计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一)国家、省和本市确定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和重点文物保护工程;(二)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和易燃物品生产、输送、储存工程;(三)高度超过50米或者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或者群体面积超过30万平方米的建(构)筑物;20层(不含20层)以上居住建筑;(四)大型体育场馆、医院、学校、商场和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五)其他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由建设单位委托防雷减灾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并签订服务协议。

第八条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编制建设工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评估机构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文档2篇

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文档2篇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文档2篇Xi'an lightning disaster risk assessment management m ethod document编订:JinTai College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文档2篇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

本文档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2、篇章2: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分类文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开展落实是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必不可少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近些年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开展并非一帆风顺,实际上其开展工作一直倍受阻力。

下文是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篇章1:西安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完整版文档第一条为了规范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陕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根据大气雷电环境、地理地质条件等参数,对防护对象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后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为防雷工程设计提供依据的专业技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

第四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安区、临潼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在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民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同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

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通知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22, 2012【经典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修改】【经典考试资料,答案附后,看后必过,WORD文档,可修改】六政办〔2011〕69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和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气象局•【公布日期】2010.08.17•【字号】邯气发[2010]14号•【施行日期】2010.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计正文邯郸市气象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邯气发〔2010〕14号)各县(市、区)气象局:为贯彻落实《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11号令)、《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规范全市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工作,依据相应规章条款,现将有关要求统一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1号《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依据上述规定,全市在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主体、需要进行评估的建设项目以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等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组织开展雷击风险评估的主体雷击风险评估的主体为项目的建设单位。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取得具有雷击风险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的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二、本行政区域内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项目1、城市桥梁、燃气、轨道、供水、供热等公共设施;2、输电线路、变电站、发电厂等电力设施、电气装置;3、石油、化工、矿山等易燃易爆物资和剧毒物质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爆炸危险环境;4、医院、商场、学校、影剧院和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5、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6、重点建设项目及高层建筑(建筑高度≥50米的建(构)筑物),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小区;7、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的机场;8、其他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重大建设工程。

三、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内容1、需评估项目的基本情况(地理位置、物理特征、相关设施等)2、大气雷电环境评价;3、雷击损坏风险评估;4、评估结论;5、防护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号令)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讲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讲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 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开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9.19•【字号】汴政办[2011]101号•【施行日期】2011.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气象综合规定正文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汴政办[2011]1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九月十九日开封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河南省气象条例》、《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豫政〔2007〕7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建设工程项目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三种。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第23号令)第三十一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

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等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划定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台风、暴雨(雪)、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和大雾等所造成的灾害。

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8号令)第二十七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建设项目进行雷击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4、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11号令)第八条申请防雷装置初步设计审核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四)防雷装置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需要提交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5、《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职责规定》(皖政〔2008〕69号)第三十三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依法监督、指导防雷减灾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二)依法组织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三)依法组织对相关场所和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设施的防雷安全监督检查;(四)依法组织编制防御雷电灾害风险规划,开展雷电灾害影响评估等工作。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0]52号
【发布部门】黄冈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6.17
【实施日期】2010.06.1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第一批)清理结果的决定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市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0〕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雷电灾害是联合国公布的最严重的十大自然灾害之一,同时也被称为“电子时代的一大公害”。

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雷电致灾的程度也在不断加剧,由雷电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事故频繁发生。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有效减少和控制我市雷电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湖北省雷电灾害防御条例》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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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击风险评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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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政办〔2011〕69号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试验区、示范园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8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知,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六安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又称雷击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进行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与防雷措施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项目建设和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提高防雷减灾能力。

第五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范围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未设立气象主管机构的区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各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击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六条各级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建立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工作机制。

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等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建议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应将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作为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以下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一般应进行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规定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八条对于已投入使用的易燃易爆场所及化工等企业,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需进行安全评价时,需将雷击风险评估作为一项必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凡属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委托有资质的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

雷击风险评估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由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依照规定进行评估并出具雷击风险评估报告;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报告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十条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或资格,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对雷击风险评估机构和个人资质或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必须严格执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定,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雷击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概况;
(二)基础资料来源及其代表性、可靠性说明,通过现场探测所取得的资料,还应当对探测仪器、探测方法和探测环境进行说明;
(三)评估所依据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方法;
(四)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气候背景分析;
(五)雷击灾害风险性的评估,极端雷击事件出现概率;
(六)预防或者减轻雷击灾害的建议、对策和措施;
(七)评估结论和适用性说明;
(八)其他有关内容。

雷击风险评估结论应当作为建设工程设计的技术依据。

第十三条雷击风险评估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直接提供的气象资料或者经过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气象资料。

第十四条雷击风险评估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对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建设工程项目拒不进行评估的;
(二)建设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单位未使用雷击风险评估结论擅自设计、施工的;
(三)涂改、伪造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四)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五)未取得相应资质、资格,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活动的;
(六)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的;
(七)从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个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八)违反雷击风险评估相关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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