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国食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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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的检测体制
• 1、是检测标准严格而丰富
• 如欧盟将农产品标准分为强制型与自律型。
• 强制标准由欧委会以法律、法规颁布,适用 农产品生产、储运卫生、检验检疫等方面。
• 自律标准由欧委会及成员国委托标准制定机 构或行业协会制定,适用技术性和操作性强 的规则或规范。
• 2、涵盖政府检测、独立的民间检测和企业 自检三个层次
• (四)高效的可追溯系统
• 可追溯系统是在产品供应的整个过程中对 产品的各种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存储的质量 保障系统。
• 可追溯系统起源于欧盟,自从1986年英国 发生疯牛病以来,欧盟各国均建立了牛及 牛肉标识追溯系统。
• 国外的可追溯系统主要有两个特点:
• 一是“身份证”式标识系统
• 详细标识农产品和食品转移全程,据此 追查发生问题的具体环节。
•
美国
一、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变迁
• 美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变迁大体可 以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 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阶段 • 从美国建国到1800年代早期。当时主
要由州政府负责对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活动进行监督,而联邦政府则主要负 责管理食品的出口。
• 第二阶段是由乱到小治阶段
• 在1850年代到1900年代初期。牛奶掺 水、咖啡掺炭在当时司空见惯,甚至 还有不法奸商在牛奶中加甲醛、肉类 用硫酸、黄油用硼砂做防腐处理。在 公众的重压之下,1906年,国会通过 了《纯食品和药品法》和《肉类制品 监督法》。
各国食品安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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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概述
• 1、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体制有所不同: • 如美国联邦及各州政府具有食品安全管理职
能的机构有20个之多; • 如加拿大、德国都是由一个专门的部门来监
管食品安全; • 如英国的食品标准局, 该部门完全独立于其
他中央政府机构, 全权代表英王履行食品安 全执法监管职能, 并向英国议会报告工作。
• 各项法规对食品召回过程中的责任人以 及其所应承担的具体责任都有明确规定, 对缺陷食品或者不安全食品的界定和评 估标准统一,不至出现标准模糊甚至相 互矛盾的情况。
• 三是激励机制完善
• 除了对违法行为坚定不移的惩处外, 另一方面也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商业 机密,维护企业形象和利益。此外商 业保险或来自其他渠道的资金支持也 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企业由于实施产 品召回而造成的损失,这些都极大地 调动了责任者的产品召回积极性。
• 主要有两个特点
• 1、是精简的管理机关
• 精简的管理机关,有效避免分段监管模式 诸环节间的疏漏或重复,从而提高监管效 率。目前实行多部门管理的国家,建立了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构,强化了责任监督, 以消除因多头管理可能出现的职责不清和 监管空白。
• 2、是加强预防和对关键点的控制
• 采用HACCP(危害点控制法),这种方法强调 的是在生产过程中通过预防将可能发生的食 品安全危害消除或降低到可以接受程度,而 不是靠事后检验来保证产品的安全性。 HACCP管理体系运用食品工艺学、微生物学、 化学和物理学、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等方面 的原理和方法。
• 在日本、欧盟、美国等发达国家,除了有 严格的政府检测体系之外,还有规范的民 间检测机构进行消费品质量检测工作。
• 3、是中央和地方的检测体系彼此独立 又相互协调
• 以美国为例,一方面联邦政府在全美 设立多个检验中心或实验室并派驻大 量调查员,而不依赖州政府;另一方 面在具体问题上与州政府签订协议, 授权当地机构按联邦的方法检验食品。
• 第三阶段是由小治到大治阶段
• 在1900年代早期。最初的《食品药品法》 和《肉类制品监督法》没有对食品标准 问题作出规定。
• 1938年,国会制定了《食品、药品和化 妆品法》,扩大了FDA(食品药品管理局) 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权力,奠定了美 国现代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基础。
• 第四阶段是完善与加强阶段
• 2、监管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包括:完 善的法律法规、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 监管、严格全面的检测体系、高效快速 的追溯体系以及强有力的召回机制。
• 3、共性特点
• (一)完善的法律法规
• 一是法律法规体系庞大,覆盖面广
• 如:美国现行的食品安全有关法律包括 《联邦食品、药品与化妆品法》《联邦肉 类检验法》、《食肉制品检验法》《蛋制 品检验法》《食品质量保护法》《公共健 康服务法》《食品添加剂修正案》《色素 添加剂修正案》《药物滥用控制修正案》 和《婴儿食品配方法》等。
• (五)强有力的召回机制
• 食品召回就是使一些对公众健康和安全 产生不可接受风险的食品撤出销售、分 销和消费领域的行动。
• 欧美国家的食品召回制度存在诸多共性:
• 一是监管部门精简,职责明晰
• 如澳大利亚的召回由澳新食品标准局进 行纵向管理。各监管部门既拥有涵盖食 品召回各个环节的职权范围。
• 二是评判标准规范、统一
• 由1950年代到现在。《食品、药品和化妆 品法》颁布以后,有关部门加强了对食品 安全的监管。
• 目前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食品安全 监管体系,它包括一个联邦强制执法机构; 一系列法律法规;先进的HACCP 管理技术 和在政府行政部门的主导下进行的缺陷食 品召回制度
• 二是法律法规与时俱进,不断修正
• 日本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前身是1947 年的《食品卫生法》,该法一共经过了 11次的修订。根据不同社会时期出现的 新问题,日本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应的法 律法规,保证了《食品安全法》能适应 国内外食品安全现状的改变,从而避免 因法律的滞后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 (二)从源头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
• 美国国家动物标识系统(NAIS)通过对 动物的记录追踪,能于48小时内确定所 有与其有直接接触的企业。
• 德国食品注有生态农业或传统农业“生 产食品的质量保证标识”,据此追查问 题环节,如通过对入市鸡蛋编码,可查 及具体养鸡场或鸡笼。
• 二是快速预警系统
• 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预警系统(RAFSS)提供 了快速通报成员国食品风险的两类标准程序: 预警通报,当有风险产品已上市而需立即采 取措施,由首先发现的成员国发出通报;信 息通报,对已确认存在风险但未进入其他成 员国市场的产品进行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