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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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被称为“参公事业单位”,事业人员过渡为“参公人员”。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有的事业单位可以过渡为参公属性,有的单位不能过渡,为什么执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第一批参公时,可以统一过渡为参公单位。其实,事业单位之所以过渡为参公属性,其原因就是,事业单位承担了“行政职能”,行政执法就是因为是行政职能,才统一过渡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比例,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这其中,完全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是参公的对象,比如规划局、质监站等。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然属于普通事业单位,因其依据不足不能转换。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职能,今后也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为了配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使改革后的行政部门“三定方案”不出现反复,在各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之前,机构编制部门提前进行了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清查摸底,将事业单位中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或者部门授权承担的行政职能清理出来,按法律

法规规定依据,划归相应的党政机关,在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制定中,统一核定为党政部门的权力。

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参公岗位之间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岗位和职位。行政执法类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按照事业单位统一管理,也不再参公,人员和其他参公人员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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