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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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

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

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原标题:行政职能划归机构,人员编制分流,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初探在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工作部署安排之前,各省相续要求,提前开展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的“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确保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一步到位,职能完善,机构、编制设置合理,改革不出现反复。

1、定义:行政类事业单位,是指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完全、主要或者部分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监督等行政审批权力的事业单位。

2、改革方向:坚持政事分开,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整合或者保留公益服务职能,进一步理顺政府机构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强化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

今后,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

3、改革程序安排: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提前安排,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完成此类事业单位改革任务。

究其原因,是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为了实现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运行规范的原则,势必要整合所有的行政机构职能,和分散在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通盘考虑,统筹规划,制订各部门的“三定方案”,以免在党政机构改革结束后,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又涉及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导致行政机构改革不彻底,职能划分不细致,使改革出现反复。

4、认定依据:一是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二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国家法律、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或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印发的文件规定;三是承担的行政职能有省人民政府令、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办法等规范性文件规定;四是有中央各部委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5、清理办法:根据各单位的九定方案,对照2015年以来清理的“权责事项清单”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确定是否承担行政职能,和完全、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

6、改革办法:完成清理和分类确定后,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所有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构,承担该项职能的人员、编制同时划归行政机构,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最新管理2020年取消参公管理

此次事业单位改革后,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全部转到与职能对应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职工将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以后也不会再有行政职能类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虽然隶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却受公务员法统一管理,行使的也是行政职能。

这样一来,事业单位没有任何依据受参公管理,参公事业单位也将面临大规模整改。

从去年在辽宁等地完成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测试结果来看,事业单位将全面取消参公管理,这是肯定的。

按新《公务员法》第112条规定,只有承担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才能参公管理,目前也只有像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领域的执法机构,以及管理城市、乡镇地区综合类执法机构才能保留参公的身份,其他事业单位到现在为止仍是一个未知数。

从目前来看,公务员管理机关正在大力整顿事业单位,就算是部、委层级也只有党校、党史办、证监会、银监会等少数几个事业单位可以继续参公管理,省、市、县一级还在清理阶段,目前还不能确定哪些单位可以参公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人员大概有3种出路:1、保留参公身份,继续留在参公事业单位工作。

这类人指的就是在交通运输部门、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执法机构,这类单位的参公人员可以继续参公身份,继续参公管理。

2、保留参公身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

这是指军转、群团、规划、农综等随职能整合到党政机关的事业单位。

如果能转任到公务员岗位,也会由原来的参公身份转变为公务员身份,只不过最后能从参公人员转为公务员的人少之又少。

3、取消参公岗位,参公人员被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

既然已经取消了参公岗位,参公身份也就失去了其意义。

大多数参公人员会成为事业人员,这大概是大多数参公事业人员的最终出路。

辽宁省出台政策,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的,原来有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继续评聘,参公管理年限作为职称评定年限。

从现状来看,辽宁省的试点改革依旧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各省也在等最终的政策,预计今明两年即可见分效。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将何去何从。

——对参公事业单位产生的原因及改革趋势分析摘要。

本文从“以责定权、以责定利”组织资源配置逻辑出发,基于对参公事业单位与行政机关职责同质性的分析,认为参公事业单位存在是有其合理性的。

同时,为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断深入推进机构改革,造成了很大的人员分流压力。

为缓解这些压力,稳慎推进改革,参公事业单位的存在又有其现实必然性。

基于此,本文认为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参公事业单位应该继续存在,并根据不同职能划归为承担行政职能类和公益二类。

关键词: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构改革作为一类特殊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公事业单位”)是指经审批依照《公务员法》对其工作人员实行管理的事业单位。

参公事业单位缘何存在。

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大背景下,其是否应该继续存在。

如果继续存在的话,其将如何参与分类改革。

这些问题既是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实践无法回避的问题,也是许多事业单位(尤其是已参公或欲参公事业单位)极为关心的问题。

因此,对这些问题的思考无疑对于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参公事业单位基本情况202x年5月27日,国家《公务员法》颁布,从法律的角度确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身份。

《公务员法》第106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202x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的通知下发,该实施方案附件五——《参照管理的单位审批办法》具体规定了参公事业单位的审批办法。

为做好事业单位参照管理的审批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202x年8月20日,原人事部出台了《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详细规定了符合参公事业单位的条件及其审批权限、程序等。

以上法律、规章的出台系统规定了参公管理事业单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

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你了解多少

2021年事业单位改革你了解多少

【导语】⼀直以来事业单位、公务员都是众⼈眼中的“铁饭碗”⼯作,基本上只要能进⼊这些单位的,⼀直⼲到退休是没什么问题的。

毕竟相⽐其他岗位⽽⾔,⽆论事业单位还是公务员都⼗分稳定,⽽且各⽅⾯福利待遇都很不错。

正是因为如此,每年才有⼤量⼈报考这些单位。

不过近些年来有关事业单位改⾰的消息层出不穷,经过改⾰后,这3个⽅⾯也都迎来了变化。

关于编制、⼯资、晋升都会出现变动,下⾯就让我们⼀起来看看吧!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事业单位招聘频道!1.2021年事业单位改⾰你了解多少? 改⾰是事业单位分类改⾰,事业单位分类改⾰试点也有近10年的时间了,到⽬前为⽌,2017年《事业单位分类改⾰⽅案》基本确定,⼤原则和⽅向也确定了,⼤多数地区完成了各地辖区内事业单位分类基础⼯作,除⼀些因职能划分不清⽽暂不分类的单位之外,其它事业单位是归⾏政类、⽣产经营类、公益⼀类、公益⼆类。

⾼校和县级以上公⽴医院⽬前在试点保留事业单位属性,取消事业编制。

在2021年前,事业单位分类改⾰要求全部到位,因⾏业改⾰,⽬前部分事业单位已经改⾰完成。

1.⽣产经营类事业单位: 是指由国家设⽴的从事⽣产经营性活动的事业单位,这类单位的改⾰去向是全⾯改制为企业,推向市场,⾃主经营,⾃负盈亏。

这类事业单位的⼈员,在改⾰过程中,除部分管理⼈员因⾝份问题,会调整到其它事业单位任职外,其他⼈员会随单位改⾰全⾯推向市场。

⽣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基本结束,只剩下⼀部分长期由地⽅财政供养的⾏政辅助、后勤管理类单位。

⽣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多使⽤⾃收⾃⽀类事业编制,对于⾃收⾃⽀类编制,有两种理解: ⼀种是正规的事业编制分类,由同级地⽅政府确定,报上级机构编制部门备案,这类从2014年开始要求全部核减,⽤其它事业编制置换,⼀些省份已经完全取消。

另⼀种理解是因为由地⽅政府确定,因⽽随意扩⼤规模,不备案,属于⾃我消化类型,不被上级机构编制部门承认,⼈员也多以临时⼈员或者⽐较复杂不正规的来源为主。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1]37号之2)

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1〕5号)精神,现就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原则要求按照政事分开原则,准确界定事业单位职能,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按照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结合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整合设置机构,促进政府组织结构优化;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严格认定标准和范围,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按照积极稳妥原则,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改革。

二、主要任务(一)明确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认定标准和依据。

承担行政职能是指事业单位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

认定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二)规范和调整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

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取消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

能够通过市场机制自行调节或社会中介机构自行解决的事项,政府不再干预;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或经济手段解决的问题不再使用行政手段;适宜事后监督的不再事前审批。

对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对职能调整的事业单位,要重新明确职责、划定类别,对职责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对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的,要在精简的基础上综合设置。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国家现行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三)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要严格控制,不得突破政府机构限额,不得突破现有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2023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3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2023广东省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广东省司法厅发布了《关于加强行政执法风险防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机关不得执行行政执法。

应当彻底清理临时人员和录用人员,并严格禁止辅助人员执法。

严禁将行政费用和没收收入与部门利益直接或伪装联系起来。

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为了确保民法的有效执行,《指导意见》要求严格,公正,文明的执法,并加强对侵犯民权的风险的防范。

行政机关必须增强公民权利保护意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减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增加义务的决定,不得侵犯已享有的合法民权。

由人民。

行政执法的实施,必须依法保护交易对手和个人的隐私。

信息。

防止检查打扰人民,不妨碍被检查物的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并认真采取措施中止生产经营;坚持文明执法,不得使用use视,歧视,侮辱,诱使,欺骗,恐吓或威胁性语言;提高人民群众在关键领域行政执法的切身利益,着力调查和起诉危害生产安全,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社会保障的违法案件,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人们的满意。

公众可以在合规前提下拍摄执法过程。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风险防控机制,把风险评估作为处理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的必要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备案制度的全过程,重大执法决策的法律审查制度要求,积极促进行政执法信息化。

吃瓜的人可以放心在某些前提下拍摄执法程序。

《指导意见》要求,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当事方和其他旁观者还应在不妨碍执法活动的前提下拍摄执法现场的照片和录像,行政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得限制他们避免加剧冲突。

土地,房屋征收,征用,没收,没收,强行拆迁等重大行政执法活动加剧矛盾,引发执法风险的,应当中止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临时执法将成为历史。

《指导意见》要求加强行政执法资格的管理。

浅析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

浅析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

浅析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作者:陆朝晖来源:《中国水运》2021年第10期摘要: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原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职能划归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职能由交通执法机构承担。

地方海事行政职能划归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后,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已经成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难点和痛点,也是交通行业和海事系统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

本文主要从正确认识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和改革新形势下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何有效履行海事管理职责这两方面进行分析,以提高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地方海事事务性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履职能力,增强社会责任感,强化海事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统筹,建立健全协作机制,为交通运输行业机构改革取得全面胜利提供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交通运输;机构改革;地方海事;履职中图分类号:U6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21)10-0058-03地方交通运输行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交通运输领域的必然要求。

通过改革将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有利于政府提高行政效能。

与此同时,配套进行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于解决长期以来困扰交通领域的多头执法、职权交叉、重复处罰等问题也具有治本之效。

然而,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帆风顺,在推进过程中,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问题。

由于水上交通领域,特别是海事管理业务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完全有别于道路交通领域,改革后如果不能正确处理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主管部门)与海事事务性机构(以下简称海事事务机构)和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下简称交通执法机构)的关系,明确工作界面和职责清单,并建立统筹协调、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势必会影响改革进程,甚至在改革完成后,还会因为原有管理体制的长期影响而出现运行机制不畅等问题。

调研报告: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调研报告: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

调研报告:建设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深入查找公务员队伍存在的短板和弱项,给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提供决策支持,市委组织部公务员办走访了 5 个县市区和 2 个市直单位,召开座谈会 7 次,听取了市县乡干部的意见建议,同时采取个别谈话、表格统计、个例分析等方法,对全市公务员队伍建设进行了专题调研,较为全面地掌握了有关情况,并就今后工作作了一些思考。

截至 201X 年底,全市共有公务员单位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以下简称参公)单位 569 个,其中公务员单位 392 个,参公单位 177 个。

共有公务员、参公人员(含试用期人员) 16733 人,其中公务员 14345 人,参公群团机关人员 610 人,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1778 人。

编制设置情况院全市共核定行政编制 14438 个,其中市直单位3471 个、县市区 10967 个;实际使用 15630 个,其中市直单位 3494 个,县市区 12136 个。

队伍结构情况院从年龄结构看,全市公务员(含参公事业单位人员) 平均年龄为 43.88 岁,其中 35 岁以下的占 14.79%,36 岁-45 岁的占37.28%,46 岁-55 岁的占 37.86%,55 岁以上的占 10.07%。

从学历结构看,研究生以上学历占 4.37%,大学本科学历占 56.92%,专科学历占 36.62% ,高中及以下学历占 2.09%。

县市区公务员流动情况院近三年,县市区增加公务员 704 人,其中公开招录 528 人,军转安置 37 人,转任等其他渠道增加 139 人;减少公务员 1677 人,其中公开遴选外流 247 人,退休 1252 人,转任、辞职等其他渠道减少 178 人。

从调研情况看,公务员队伍建设情况总体较好,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公务员总量不足,队伍结构不优。

从总量上看,全市公务员 (含参公人员)总数为 16733 名,比益阳市少近 1000 人。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

参公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如何部分可转公务员参公事业单位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其在职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不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管理,而是执行《公务员法》管理,参公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除工勤岗位人员以外,符合条件的可以登记为“参照管理公务员”,享受公务员同等职务与职级晋升,享受车补、年终绩效等福利待遇。

在类别上,参公事业单位有三种,分别是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行政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党委的下属事业单位和群团类参公事业单位。

1、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

根据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组通字〔2023〕27号)规定,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必须具备法规授权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完全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就是其中一种。

像供销社、粮食局、机关局、移民局、地震局、发展研究中心等等,都是2023年第一批审批参公的事业单位,类似的参公事业单位还有公积金中心、社保局、房产局、档案局等。

本轮机构,这类参公事业单位已明确被取消,剥离行政职能收归机关,或整合到其它职能相近的行政机构。

今后,不再增设或单设行政类参公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也明确不能出现委、办、局等字样。

行政类事业单位取消后,根据职能性质划转,要么归并到行政机关作为内设机构,逐步过渡为机关单位,要么剥离行政职能改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保留原参公人员身份和待遇不变,直至退休编制核销。

完全或主要承担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部分参公。

在事业单位分类中,行政类事业单位被明确要求全部撤销,行政权力划归机关承担。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之前,已经开始将省市县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先行,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撤销,主要或者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保留或者整合,将三类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根据管理权限,全部划归到主管机关。

同样,由于行政编制稀少,而且实行总量控制,完全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人员,全部划归行政机关,置换为行政编制的可能性极小,绝大多数人员依然会保留或者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过渡期后取消参公身份,成为事业人员。

定了!事业单位改革:五条出路,其中一类整体转为行政机

定了!事业单位改革:五条出路,其中一类整体转为行政机

定了!事业单位改革:五条出路,其中一类整体转为行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员工:自主选择对于承担行政职能岗位的事业单位员工(也就是参公事业单位),未来会向行政岗位发展,这类职工可根据自己意愿进行选择是转公务员还是安置到其他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转企:聘用合同变为劳动合同对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以后将逐步转为企业管理,而原有职工也会转为签订劳动合同管理,而不再是原有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高校教师、公立医务人员对于这两类人,条例是这样规定的:取消其事业单位编制,但是保留其事业单位属性。

也就是说,只是少了“编制”的帽子,其他待遇晋升方面都是没有变化的。

取消编制,为了保障改签聘用合同(注意不是普通的劳动合同)。

被辞退事业单位转企之后,为了适应发展,必定会进行裁员。

对于被辞退的人,原单位也会给予一定的赔偿金(事业编和临时工赔偿金额略有差异)。

退休在事业单位无法安置人员,若是达到退休年龄的或符合国家退休条件的将可以提前办理退休。

一类人转公务员?目前事业单位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承担行政职能的,二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从事公益服务的。

在事业单位改革进程中,承担行政职能的岗位由于和行政部门某些岗位冲突,因此极少数事业编员工将会转为公务员行政编!对于事业单位可转公务员这件事情,大家一开始都持怀疑态度,觉得不会有“天上掉馅饼”这样的好事。

不信你看,这个省份已率先实施了!2018年11月11日,《海南日报》报道,海南省机构改革中新组建的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正式挂牌成立。

本次机构改革中,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整体转为行政机关,强化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行政职能,加强粮食和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海南省粮食局由原本的事业单位成功的转为公务员了!所以说,事业单位转为公务员并非空穴来风,而是真真实实的存在的。

这类人可提前5年退休?对于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如果事业编职工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他们还有一个好消息——可申请提前离岗退休。

除已经明确组建的五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其他执法监察机构如何改革

除已经明确组建的五领域行政执法队伍,其他执法监察机构如何改革

除已经明确组建的五领域⾏政执法队伍,其他执法监察机构如何改⾰⾏政执法综合改⾰,⽬前明确的政策消息有三个: 1、⾏政执法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单成⼀类。

事业单位分类改⾰要求将其承担的⾏政职能划归相应的⾏政机关承担,事业单位不再承担⾏政职能,不再参公,今后不再成⽴新的⾏政类事业单位。

但是,⾏政执法例外,机构明确为事业属性。

2、组建五领域⾏政执法队伍。

⽆论是国家的党政机构改⾰⽅案,还是各省已经获批实⾏的党政机构改⾰⽅案,包括市县正在审批的党政机构改⾰⽅案,明确提出按国家机构改⾰⽅案要求,组建农业农村、⽂化旅游、⽣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五个领域⾏政执法队伍。

3、⾏政执法以县区为主。

原则上省级不单独成⽴⾏政执法队伍,只成⽴执法监督机构。

设区的市,市区两级执法队伍整合,市级撤销,以区为主成⽴综合执法队伍。

乡镇试⾏⼀⽀队伍管执法,整合所有的执法职能,成⽴⼀⽀综合执法中⼼。

⾏政执法综合改⾰以县区为主,综合设⽴。

党政机构改⾰省级年底就要结束,市县明年3⽉底也要全部完成改⾰任务,⾏政类事业单位改⾰与党政机构改⾰统筹推进,时限要求是⼀样的。

那么在改⾰中,对于⾏政执法队伍改⾰来讲,还有⼀些问题依然没有确切的消息和答案,例如: 1、五领域之外的执法队伍如何改⾰:除了新组建成⽴的五⽀领域综合执法队伍,其他未涉及的执法队伍改⾰,尚没有明确的消息。

有综合改⾰,县区成⽴“5+1”、甚⾄8⽀以上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按职能整合到五领域执法队伍的意见;还有取消执法职能,与其他事业单位综合改⾰的意见。

例如住建局下属的执法队伍,统⼀参与城市管理执法改⾰,成⽴城市管理执法中⼼,⾪属住建局管理;⼈社系统的劳动监察⼤队和仲裁院,有以此为主综合所有五领域以外的⾏政执法职能,统⼀成⽴⼀⽀综合执法队伍的意见,也有与其他事业单位整合成⽴⼈社服务中⼼的意见;卫⽣监督执法整合到市场监督管理执法队伍;⾃然资源监督监察职能整合到⽣态环境执法队伍。

参公人员有哪些主要的范围分类

参公人员有哪些主要的范围分类

参公人员有哪些主要的范围分类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的简称。

其实参公人员也有一定的范围分类。

以下是由整理的参公人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定义参公人员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简称,待遇参造地方公务员标准,主要有参公机关人员和参公事业人员两类人员。

基本特征1、参公人员录用、考核、晋级、工资待遇、福利与本地区公务员基本相同,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约束;2、参公事业人员仍然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没有列入行政编制,本身不是“公务员”身份(广东,浙江,山东等除外),因为受编制限制,个别省份及地区参公事业人员不允许与行政机关相互流通。

参公机关人员使用的是行政编制,可以与行政机关人员相互流通。

必须是填写《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人员,才是参公人员;那些没有办理相关手续的工作人员,不是参公人员,他们依然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工勤人员。

参公人员的范围和对象范围法律法规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使用事业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事业单位,列入参照管理范围。

资格条件符合列入参照管理范围条件,在公务员法实施前尚未审批为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参照管理后,其工作人员应具有的资格条件为:1、系核定的单位编制限额内的正式工作人员;2、在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3、省、市直属和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截止单位批准参照管理之日,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下;5、近2年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6、单位批准为参照管理之日,原为工勤人员后转入管理岗位满3年以上或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转聘在专业技术岗位满3年以上,且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可列入参照管理对象。

性质在社会上有一些部分承担国家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这些人的编制应该属于事业编制。

但国家有规定,这些单位可列为参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事业单位改革后,这些单位和人员不再参公!

参公单位有三种类型,分别是:1、党委群团参公单位;2、行政执法类参公单位;3、行政类事业单位参公。

这三类参公单位,分别有不同的改革趋势。

1、党委群团: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完成之后,体制内的机构规范为行政部门是公务员,使用行政编制。

党委群团组织,和行政部门一样,机关全部使用行政编制,不再像以前一样,因为编制限制,一些群团机关使用事业编制,是参公事业单位。

党委群团的参公,和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没有什么区别,都是使用行政编制,身份和流动没有什么限制。

2、行政类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类单位中,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被过渡为参公事业单位。

但在机构改革之后,事业单位只承担公益服务职能,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行政权力剥离出来,全部划归机关承担。

这类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因此也不再保留参公事业单位属性。

3、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随着行政执法综合改革,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整合后,体现综合行政执法功能。

由于行政执法类职能,主要由县区承担,而县区的行政编制总量控制,行政编制短缺,改革后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而不是成为行政机关。

根据辽宁省的改革实践,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不再参公,以前参公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

从以上三类参公单位改革实际来看,参公单位今后只能是使用行政编制,也就是只有党委群团才能参公。

今后,行政类事业单位和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使用事业编制,除行政执法单位外,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不再参公。

原来的参公人员,暂时保留身份,今后能不能参公,如何恢复专业技术人员与参公身份之间的转换,都有待相应的方案出台后,才能确定。

人,应当成为改革的主体而不是客体。

任何改革都不应忽视人这一要因素。

无论从稳定还是事业还是情感角度,都应保障在改革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编随事转,人随事走。

改革中,原先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有这两部分人员要“动”。

一是部分相关人员随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而过渡为公务员。

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事业编制,透露着哪些信号?

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事业编制,透露着哪些信号?

2020年底前全面取消事业编制,透露着哪些信号?庄文静劣币驱逐良币,只会造成恶性循环。

无论是人才还是事业,都应该让能力、市场来说话。

唯有这样的社会和经济环境,才会人才辈出、活力无限刘然在北京某著名大学内的网络信息中心工作,已经10多年了。

尽管也有可能另谋高就,获得收入更高的工作机会,但为了领导那一句“只要有编制,第一个就给你”,他就一直没有放弃这份工作。

毕竟,在大学工作无论是环境、福利、社会认可度都是比较高的。

另外,一想到只要能进编制,孩子可以直升自己所在大学的附小、附中,这样的福利买个学区房都不一定能实现。

但就在2019年,随着全面取消事业编制政策的启动,这个梦想也破灭了。

随着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化,明年起近千万人将无事业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进入了深水区。

早在2019年初,事业单位改革就已经启动,而如今,距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所制定的总体目标的最终时间点——2020年年底越来越近了。

作为事业编改革的收官之年,今年的重头在第二类“事转企”上——全国有近千万人将从事业编制改为合同制。

“按照社会功能的不同,事业单位可以划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承担行政职能(如市政管理处、环保检查大队)、第二类从事生产经营(如出版社、设计院)、第三类从事公益服务(如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机构)。

‘并一类,撤二类,改三类是这次事业编改革的基本思路。

”德锐咨询高级合伙人胡士强对《中外管理》说道。

曾几何时,很多人以找到一份体制内的工作而自豪,有着可预期的未来,可以安安稳稳地干到退休。

然而,众所周知,中国的行政成本远超过世界各国的平均水平。

而行政成本高,必然是赋税重,企业压力大,经济增长的动力减弱。

如何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提升政府的行政效能?此番取消部分单位的事业编就是一大对策。

并且,近来一些事业单位也陆续将离退休人员剥离出来,并入社会养老体系中,类似的改革举措也早已悄然发生。

取消事业编的行业有哪些?洪晨(化名)是一位80后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行政编),她对《中外管理》表示:早在两年前,她所在的单位就开始悄然转型。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激励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激励问题及解决对策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激励问题及解决对策发布时间:2021-04-12T10:00:34.750Z 来源:《基层建设》2020年第29期作者:沙岩尹兴伟[导读] 摘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此项特性决定了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有所区别,如何根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特点,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是确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合理竞争,畅通内部人才交流渠道,共同推进单位职能有效发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重点所在,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创建适合单位的组织文化,完善组云南省煤田地质局云南昆明 65000摘要: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此项特性决定了单位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激励机制和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类型事业单位有所区别,如何根据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特点,构建与之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机制,是确保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安心工作,合理竞争,畅通内部人才交流渠道,共同推进单位职能有效发挥,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重点所在,制定合理的薪酬体系,创建适合单位的组织文化,完善组织考核评价机制都是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的必要手段。

因此,本文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才激励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对策.关键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人才激励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事业单位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参公事业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其中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又分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不仅承担着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才科研等工作,还要承担着为单位创造营收性收入的责任。

事业单位改革,卡在第一步

事业单位改革,卡在第一步

事业单位改革,卡在第一步作者:刘明霞来源:《财经国家周刊》2013年第19期争议数月未决之后,杨先生所在研究院近日又开了一次会,来讨论本单位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

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文,启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

推进下去,便发生了诸多类似于杨先生所在研究院的戏剧性变化。

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究机构,该研究院在事业单位改革的前提,即分类定性上纠缠多时。

今年第一次关于这个主题的会议,做出将本单位划入“公益二类”的判断。

但随后引发各种内部争议,且不被上级认可。

“上报到总部后,上面不是很满意,被打回来,让再重新报一遍。

”杨先生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说,经过再次开会讨论,研究院又以“公益一类”上报。

按中央精神,事业单位分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大类中还有小类,如公益一类为财政经费保障正常业务,公益二类则为经费补助加市场配置资源。

两年多前定调的这场大改革,涉及三千万“事业人”何去何从,目前仍在紧张地划分类别。

具体单位举棋难定,整体改革步履维艰。

去复合化2011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以及与之配套的11个文件,被认作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顶层设计。

今年5月,国务院批转的国家发改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稳步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赫然在列,要求推进事业单位人事、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险制度等改革,加快管办分离和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据中央精神,本轮事业单位改革的任务之一是纯化事业单位类别,改革初步目的是仅存新型体制机制下的公益类事业单位。

按国务院安排,从2011年后的5年内,要在清理规范基础上完成事业单位分类,行政类和生产经营类改革基本完成,公益类在人事、收入、社保、财税和编制等方面取得明显进展。

2012年8月,时任中编办主任王东明曾公开表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已基本结束。

对于划分类别的步骤,全国各省市正紧张进行。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区别(精选)

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区别(精选)

1.事业单位和公务员的优劣区别是什么?事业编和公务员的区别,从字面上来讲,就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各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区别。

有人说了,都是国家的工作人员,为什么还分公务员和事业编呢,都是干的一样的工作,为什么待遇不同呢。

我国实行公务员制度后,对公务员的定义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警察编制,由国家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

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编制的总称,分为全额事业编制、差额事业编制和自收自支事业编制:一,全额拨款事业编制,参照公务员管理,基本待遇与公务员一致,多为一些公益性事业单位和部分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差额事业编制,由财政进行差额拨款,待遇和收入在一定程度上和公务员挂钩。

三,自收自支事业编制,就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待遇要看单位的经营状况,多为一些服务型事业单位。

2.事业单位和公务员哪个好?从进入公务员和进入事业编方式途径来看他们的区别:公务员的进入方式:现在在体制内你要获得公务员编制,有三种途径:一是参加国家公务员考试;而二是参加各省的公务员考试;三种就是任用提拔。

第一种和第二种就不用讲了,这就是现在所说的公务员编制逢进必考,只有参加公务员招录考试,你才能从体制外进入体制内,一步到位获得公务员编制。

第三种任用提拔适用于已经在体制内了但是没有得到公务员编制的情形。

在体制内如果你是事业编制,受到提拔后,提拔你的部门就会将你事业编制的身份转为公务员编制,你也就从事业编转为公务员编。

事业编制的进入方式:事业编制的进入方式就是个乱七八糟、鱼目混珠的方式。

大体上主要有四种:一是公开招聘;二是高校引进;三是高层次人才引进;四是军队转业。

高校引进一般就是直接从高校引进那些准备毕业的,符合招聘转业的应届大学生(不排除往届大学生。

一般都是要求在各种转业领域技术较突出的人才,一般都是医学方面从事专业性较强的工作,这类人才待遇较好。

参公单位改革,人员分流严重,二级参公没前途,劝你慎考参公单位

参公单位改革,人员分流严重,二级参公没前途,劝你慎考参公单位

参公单位改革,人员分流严重,二级参公没前途,劝你慎考参公单位现如今参公单位面临一系列改革,有的参公单位直接在改革下撤销,有的单位被并入县级或者市直机关,也有单位直接转为事业单位。

如果单位撤销,一般情况下所有参公人员并入局机关,人员身份也会锁定(编制固定),所有的权利都被大幅削减。

根据目前的多数参公机关发展现实看,本级单位行政编已经超编严重,基层的小喽喽基本上多年没有任何提升或者变化,单位里老人退休也不多,这种情况下真是上不得上,下不得下。

发展前景一片惨淡,这倒如何是好?目前,要想改善自身的状况,遴选是一条路,或者寻求上级天线,我们俗称的找人,或者联系借调机关。

如果纯粹等着单位的行政老人退休,这就要耐心的等待,不过这样的计划太过渺茫。

图片来源时政百分网其实,在一个毫无生气和希望不大的单位,除了考试成功走了的思路,分流也是一个思路。

目前,很多单位执法类公务员的改革方向,按照最新的改革趋势看,省市一般是由主管局制定转任方案报组织批准后实施,通过考试(人多编少)或考核转任至局机关本级,县里组织制定方案报批准后县域范围转任。

这种改革方式,在东部地区很多地方已经试点多年了,当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早起执行中阻力也很大。

但是推行久了之后,也就大家也就见怪不怪了。

但是,不得不承认一个现实,机关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的效率很低,多年前一直就是2020年实现全国事业单位的彻底改革。

你看,早已2021年了,事业编改革也没有完成,很多改革限于实际发展的阻力,或者地方的低效率,只能走一步看一步。

图片来源时政百分网有想法的人在这类单位都会及早脱身,能早走就早走。

根据我了解到,温州、天津等地的参公改革具体如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的行政职能回归后,空余的参公事业编制原则上都要收回,为确保下一步其他事业单位改革顺利推进,从现在开始这些事业单位进人原则上也要实行冻结,不再新进人员。

最大的变化是给予单位3年左右过渡期,通过自然减员、多出少进等方式逐步消化解决。

关于陈立未进行参公登记说明模板

关于陈立未进行参公登记说明模板

关于陈立未进行参公登记说明模板
在参公事业单位中,未登记为参公人员的分以下三类:
一、超编或超职数人员
2007年统一登记公务员和参公人员的时候,或者事业单位在审批过渡为参公单位的时候,单位存在的超编人员,和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是不能登记为参公人员的。

二、工勤人员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工勤人员不能登记为公务员,包括代干、聘干、转干人员,哪怕是在领导岗位工作的,都不能登记公务员。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招的,工勤人员也不能登记为参公人员。

实际执行过程中,有极个别省份将长期从事管理岗位的工勤人员,登记为参公人员,其依据是人社部的一份《解释》。

三、违规调动人员
2007年事业单位统一过渡参公后,或者事业单位批准参公性质后,参公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一样,新进人员凡进必考,不能通过调动等方式,为参公事业单位增加工作人员。

如果没有经过培训、考试环节,直接调动的工作人员,属于违规调动,不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一般干部,不管在不在编,都不能审批为参公人员。

事业单位改革,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事业。

单位没有了参公的依据,除行政执法外,事业单位不再参公。

原来登记为参公人员的,暂时保留身份与待遇,如此一来,就会造成
许多参公人员没有公务员或者参公岗位的政策性问题。

各地要么调整行政编制、公务员岗位,要么只保留待遇,要么采取补偿措施统-过渡为事业人员。

受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和参公人员岗位严重缺乏这两个政策性问题影响,即使行政执法机构继续参公,改革完成后事业人员想要过渡为参公人员,已经几乎没有任何可能,或者说即使有,机会也是大幅减少,可能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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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将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
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被称为“参公事业单位”,事业人员过渡为“参公人员”。

许多人不明白,为什么有的事业单位可以过渡为参公属性,有的单位不能过渡,为什么执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第一批参公时,可以统一过渡为参公单位。

其实,事业单位之所以过渡为参公属性,其原因就是,事业单位承担了“行政职能”,行政执法就是因为是行政职能,才统一过渡的。

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按其承担的行政职能比例,被划分为完全、主要、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这其中,完全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才是参公的对象,比如规划局、质监站等。

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然属于普通事业单位,因其依据不足不能转换。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剥离出来,划归相应的行政机关职能,今后也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为了配合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使改革后的行政部门“三定方案”不出现反复,在各省市县党政机构改革之前,机构编制部门提前进行了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清查摸底,将事业单位中所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政府或者部门授权承担的行政职能清理出来,按法律
法规规定依据,划归相应的党政机关,在党政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制定中,统一核定为党政部门的权力。

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也就失去了参公的依据,因此,今后事业单位不再参公。

已经取得参公身份的事业人员,暂时保留参公身份和待遇。

省考、军转、群团等六类参公人员,可以在公务员和党群机关参公岗位之间自由转任,前提是有空缺岗位和职位。

行政执法类机构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但按照事业单位统一管理,也不再参公,人员和其他参公人员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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