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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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04.06•【文号】卫医发[2004]106号•【施行日期】2004.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4]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六日附件:关于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有效开展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提高医疗质量和保障医疗安全,控制艾滋病传播和流行,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地市级或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成立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临床(含中医)、护理、医院感染、疾病预防控制和实验室检验等专业的专家组成。

卫生部艾滋病治疗专家组负责拟定《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及相关技术文件;培训省级艾滋病治疗的师资;对全国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省、市和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负责本地区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培训。

省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对全省艾滋病诊断、治疗及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根据艾滋病发病率及艾滋病病人分布情况,由地市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或者县级艾滋病治疗专家组中的临床医师根据《艾滋病诊断治疗指导方案》负责指导本地区艾滋病病人诊断,确定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疗效,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指导处理严重机会感染、不良反应和并发症等;指导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医务人员开展监督服药和随诊工作;负责将进行家庭治疗的患者转至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管理。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全国艾滋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艾滋病的管理,保护公民的生命和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艾滋病的管理遵循科学预防、统一治疗、全面关爱的原则。

第三条艾滋病管理的任务包括:监测艾滋病疫情、预防艾滋病传播、确诊治疗艾滋病患者、提供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保障艾滋病患者合法权益、开展科学研究等。

第二章艾滋病疫情监测第四条艾滋病疫情监测的主要任务是收集、分析和发布艾滋病疫情信息,及时掌握疫情动态,为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监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艾滋病疫情的发展趋势、感染人群的特点、感染途径和传播链等。

监测范围涵盖全国,并重点关注高风险地区和人群。

第三章艾滋病传播预防第六条艾滋病传播预防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人性化的原则,重点加强高风险场所和人群的预防措施。

第七条有关部门应当开展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宣传,普及艾滋病预防知识,提高公众和高风险人群对艾滋病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第四章艾滋病患者的确诊与治疗第八条艾滋病患者的确诊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九条艾滋病患者的治疗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采用科学、规范、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第五章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第十条艾滋病防控和健康教育应当依法进行,重点推广科学合理的预防方法和措施,消除社会对艾滋病患者的歧视和偏见。

第六章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第十一条艾滋病患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侵犯。

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艾滋病患者的心理咨询和社会支持,帮助他们重返社会。

第七章科学研究第十三条科学研究应当紧密结合实际需求,加强艾滋病的基础研究和临床研究,推动艾滋病防治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第八章附则第十四条对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有关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⒈《艾滋病防控知识手册》⒉《艾滋病治疗技术指南》⒊《艾滋病患者权益保障条例》法律名词及注释:⒈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HIV)感染引起的免疫系统严重受损的慢性病。

城南艾滋病诊治“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南艾滋病诊治“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

城南艾滋病诊治“一站式”服务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艾滋病治疗管理工作,全面提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与效果,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四川省艾滋病防治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文件精神及城南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南艾滋病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推进健康城南建设,持续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人群和重点环节,优化和创新防治策略,精准实施防控工程,阻断艾滋病传播途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一)总体目标强化医防协同与融合,合理调配检验检测资源,优化服务流程及布局,在县人民医院实现艾滋病诊断治疗“一站式”服务(以下简称“一站式”服务),减少艾滋病感染者/病人诊治过程中反复往返于多家医疗卫生机构的不便,提高患者治疗可及性,增强服务效能,全面提升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质量与效果,促进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整体提升。

(二)核心指标1抗病毒治疗比例:295%。

2.新报告病例30天内接受抗病毒治疗比例285%。

3•感染育龄妇女治疗比例:力争达100%。

4.感染儿童治疗比例:力争达100%。

5.新增病例抗病毒治疗比例:力争达100%6.单阳家庭治疗比例:力争达100%。

7.新报告病例接受抗病毒治疗基线病载检测率:100%。

8.一年队列保持率:≥91%o9.当年脱失率:<2.7%o10.累计脱失率:<3%O11.脱失再入组比例:231%。

12.病毒载量检测比例:≥95%o13.预防使用磺胺比例:≥85%o14.病毒载量小于IOOo拷贝/毫升比例:≥95%o15.病毒载量小于200拷贝/毫升在治疗成功中占比(%):≥97%o16.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毫升的病例占现存活感染者比例:278%。

17.单阳家庭阳性方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毫升的病例占现存活单阳家庭比例:≥91%o18.感染育龄妇女病毒载量小于50拷贝/毫升的病例占现存活育龄妇女比例:≥91%o(以上为2023年的核心指标,每年的核心指标根据省、市相关要求动态调整)三、运行模式“一站式”服务工作由县卫生健康局统筹,县人民医院牵头、县疾控中心与县妇幼保健院及全县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实施。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11年3月14日)为大力推进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减少艾滋病、梅毒和乙肝对妇女儿童健康的危害,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的要求,我厅制定了《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作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卫生厅妇社处。

附件:四川省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推进我省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11-2015年)》、《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全国乙型病毒性肝炎防治规划》和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卫办妇社发〔2011〕19号),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策略(一)加强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

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是传染病综合防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建立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将此项工作纳入传染病综合防治规划,明确部门责任,落实工作任务,实施目标管理,全面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工作。

(二)开展社会动员,促进广泛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妇儿工委办、广电、教育、人口计生、民政、妇联、共青团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广泛开展社会动员。

利用媒体宣传、学校教育、社区宣教、家庭参与等多种形式,开展群众性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防治知识的健康教育,特别要加强在疫情相对严重、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流动人口集中地的健康教育,提高育龄妇女对艾滋病、梅毒、乙肝防治知识知晓率,引导育龄妇女和孕妇主动到医疗卫生机构接受检测、咨询等服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1. 引言为了规范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管理,促进患者的健康和生活质量,提高治疗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患者诊断和评估2.1 患者诊断2.1.1 根据相关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测结果,根据《国家艾滋病诊断标准》确定患者的艾滋病感染状态。

2.1.2 对于感染艾滋病病毒而没有发展成艾滋病的人,应及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抗病毒治疗。

2.2 患者评估2.2.1 根据患者的临床状况、实验室检测结果和病史等信息,对患者进行评估。

2.2.2 评估内容包括:肝功能评估、肾功能评估、心血管系统评估、骨骼系统评估等。

2.2.3 根据评估结果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3. 抗病毒治疗方案3.1 抗病毒治疗目标3.1.1 控制病毒复制,减少病毒载量。

3.1.2 延缓疾病进展,延长患者的生存期。

3.1.3 提高患者的免疫功能,减少合并症发生。

3.2 抗病毒药物选择3.2.1 根据患者感染的病毒亚型、基因型和个人情况,选择适当的抗病毒药物。

3.2.2 常用的抗病毒药物包括:拉米夫定、替诺福韦、达芦那韦、培沙地韦等。

3.3 抗病毒治疗方案的制定3.3.1 根据患者的病情、耐药情况、合并症等因素,制定个体化的抗病毒治疗方案。

3.3.2 方案包括药物的剂量、用药时间、疗程等。

4. 治疗监测和调整4.1 病毒复制监测4.1.1 定期检测患者的病毒载量,评估治疗效果。

4.1.2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4.2 不良反应监测和管理4.2.1 定期进行患者的肝功能、肾功能等相关指标的监测。

4.2.2 对于出现不良反应的患者,进行及时的管理和处理。

5. 合并症处理5.1 心血管合并症5.1.1 监测患者的血压、心电图等指标,进行合并症的早期发现和干预。

5.1.2 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5.2 骨骼系统合并症5.2.1 定期监测患者的骨密度、钙、磷等指标。

5.2.2 针对骨骼系统合并症,制定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

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正文:---------------------------------------------------------------------------------------------------------------------------------------------------- 凉山州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24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6月12日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张支铁二○○八年七月十七日凉山州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凉山州艾滋病防治战略规划(2006年-2010年)》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行政区域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艾滋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机制,加强宣传教育,采取行为干预和关怀救助等措施,实行综合防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组织艾滋病防治工作,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规划,安排落实艾滋病防治经费和编制,责成有关部门共同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综合目标考核内容。

州及县市、乡、村、组、户(县市街道办、社区)实行艾滋病防治目标管理,逐级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

第五条县市及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卫生、发改、财政、公安、宣传、教育、人口和计生委、民政、交通、旅游、文化广电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组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明确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负责实施辖区内的艾滋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进行艾滋病监测和检测、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医学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

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6.24•【字号】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令第31号•【施行日期】2015.07.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第31号《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已于2015年6月19日经十届州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州长:罗凉清2015年6月24日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艾滋病的传播蔓延,保障公民身心健康,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凉山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凉山州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

第三条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突出重点、综合治理、分类指导、扩大覆盖、提高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制定艾滋病预防和控制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承担的艾滋病防治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州、县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和社会群团组织组成的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艾滋病防治工作规划的实施、管理、协调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应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实行网格化管理。

确定具体责任人,组织协调本辖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全面落实艾滋病防治的各项措施。

第五条各有关部门将艾滋病综合防治纳入本部门的日常工作,建立考核制度,确定具体责任人,切实履行其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开展艾滋病防治活动,促进社会力量参与艾滋病防治工作,发挥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民间组织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预防、控制艾滋病发生与流行中的作用。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艾滋病监测管理【发文字号】成府发[2005]43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8.24【实施日期】2005.08.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5〕43号2005年8月24日)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了有效遏制艾滋病疫情的快速上升趋势,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4〕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艾滋病防治工作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安全和民族兴衰,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遏制艾滋病快速上升的趋势。

同时,各区(市)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有关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要求,制订具体防治工作方案,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纳入目标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领导协调机制,落实政策措施,解决突出问题。

二、坚持预防为主,实施综合治理(一)大力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艾滋病防治的行为干预工作。

坚持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重点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将建筑工地、城郊结合部等流动人口集中区域以及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机)室等场所作为大众宣传的重点场所,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艾滋病防治正面宣传教育活动,特别是科普知识宣传教育活动,使公众了解和掌握艾滋病预防知识和方法,建立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避免不必要的恐慌,消除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歧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川府发[2011]52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1]52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8号)、温家宝总理来川视察精神和李克强副总理11月1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精神,现结合四川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艾滋病防治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艾滋病防治条例》,围绕《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2006-2010年)》工作目标,坚持依法防治、科学防治,综合治理、分类指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艾滋病防治格局基本形成,艾滋病疫情快速上升势头有所减缓,病死率有所下降,感染者和病人的生存质量明显改善,社会歧视有所减少。

但是我省艾滋病疫情严重,流行和蔓延多因素交织,防控形势严峻,任务仍十分艰巨。

一是人群感染率高,疫情呈上升势头,注射吸毒传播尚未得到有效遏制,性传播逐渐成为主要传播途径,男男性行为传播上升明显,感染范围及人群不断扩大,艾滋病正从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扩散。

二是人口基数大,流动人口多,传播危险因素广泛存在,重点地区毒、穷、愚现象交织孳生,从源头上消除和控制难度大。

三是疫情范围广,地区差异大,局部地区呈高流行状态。

四是一些地区认识不高,重视不够,投入不足,政策落实不到位,措施覆盖率低。

五是防治机构不健全,人员数量不足,队伍不稳定,部门协作、全社会参与的防控机制还有待完善。

预防和控制艾滋病,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到民族兴衰和国家存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和长期任务。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工作制度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工作制度

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工作制度一、总则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以下简称“门诊”)是专门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抗病毒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的工作流程,保障患者权益,提高服务质量,预防和控制艾滋病传播。

二、组织架构1. 门诊设主任1名,负责门诊的全面管理工作。

2. 门诊下设医疗组、护理组、药剂组、检验组、行政组等,各组设组长1名,负责本组的日常工作。

3. 门诊设立艾滋病专家组,由具有丰富艾滋病治疗经验的医生组成,负责对疑难病例进行会诊和指导。

三、工作流程1. 患者预约:患者可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预约门诊就诊时间。

2. 初诊评估:患者初诊时,医生将对其进行详细的病史询问、体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以评估其是否适合接受抗病毒治疗。

3. 治疗方案制定:根据患者的病情和实验室检查结果,医生将制定个性化的治疗方案,并与患者充分沟通,确保患者了解治疗方案和可能的风险。

4. 药物发放:患者在治疗过程中,药剂组将根据医嘱为患者发放抗病毒药物,并指导患者正确服用。

5. 随访管理:门诊将对患者进行定期随访,了解其治疗效果和药物不良反应,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6. 患者教育:门诊将定期开展患者教育活动,提高患者对艾滋病的认识,增强其治疗依从性。

7. 保密原则:门诊将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护患者隐私。

四、质量管理1. 门诊将定期对医护人员进行艾滋病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门诊将定期对设备、药品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门诊将定期对工作流程进行评估和优化,提高工作效率。

五、合作与交流1. 门诊将与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疗机构等保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艾滋病防治工作。

2. 门诊将积极参与国内外艾滋病学术交流,引进先进治疗理念和技术。

六、总结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门诊是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重要环节,本制度旨在规范门诊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

通过严格执行本制度,我们将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的抗病毒治疗服务,为我国艾滋病防治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收治艾滋病病人,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协调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应工作职责,为抗病毒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供应、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抗病毒治疗信息。

定期督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第五条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艾滋病医疗保健机构救治体系。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收治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对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符合治疗条件的,由现居住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抗病毒治疗。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一)为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

(二)3名以上的具有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职称,参加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

(三)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

(四)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HIV感染者管理办法

HIV感染者管理办法

四川省肿瘤医院HIV感染者管理办法(暂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卫生部和四川省有关艾滋病防治法规文件,切实加强我院艾滋病疫情管理工作,决定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以保证准确、及时、系统、全面地了解和掌握艾滋病的诊治数据及疫情管理,制定本办法。

1、全院职工掌握了解HIV感染者长效管理机制,各科室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管理,建立HIV确证阳性/疑似患者的消毒隔离防护制度,及时准确收集和报告疫情数据。

2、艾滋病疫情报告实行首诊负责制,门诊患者和转入住院患者,各科室要详细登记。

凡患者输血准备前、术前等需要进行侵入性诊疗的病人检查前需HIV 初筛检测,经实验室HIV初筛试验阳性者,实验室和首诊医生要登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详细住址、联系电话并且留存足量血清,立即上报感染管理办公室同时送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证。

3、采送标本要严格按照要求做好防护,避免污染环境及交叉感染。

4、HIV确证报告返回后,“HIV抗体检测确证报告”原件由主管医生交付患者本人并签字,复印件附病历后,同时在病程记录中单独记录一次“HIV抗体检测确证报告”。

院感办将及时通知病区主管医生,首次确证阳性患者需要按要求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及附属卡,重点要求:(1)各种表格、病历须按要求详细填写,不得空项。

(2)住址要详细填写到“村民组(门牌号)”或“某小区(某单位)某楼号某单元门牌号”。

(3)联系方式等。

5、我院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的各个环节均应按要求采取相应消毒隔离防护措施,避免疫情扩散。

我院接触HIV感染者、AIDS患者、死亡者资料的各个环节均应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1:HIV检测阳性者处理流程:1.初筛阳性检验科发现初筛HIV阳性时第一时间电话告知感染管理办公室和病区主管医师。

感染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前往病区调查病员基本信息,并送血样至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确证检测。

2.等待确证结果期间如患者病情稳定,建议患者暂时出院等候检测结果;如患者坚持住院治疗或病情不容许出院,则应将该病员视为确证阳性患者进行相应隔离消毒措施(因我院无感染科,普通病区应单间情况下采取相应隔离消毒措施)。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

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遂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7•【字号】遂府办发[2006]16号•【施行日期】2006.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遂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的通知(遂府办发〔2006〕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为认真贯彻实施《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推动全市艾滋病防治工作,遏制艾滋病的流行与蔓延,结合遂宁实际,现将宣传贯彻《条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当前我国艾滋病疫情形势依然严峻,艾滋病防治正处于关键时期。

《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全面规范艾滋病防治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体现了我国政府落实艾滋病防治承诺的决心和行动,是我国艾滋病防治整体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实施国家预防控制艾滋病中长期规划和遏制与防治艾滋病行动计划的法律保证。

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实施《条例》,是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重要举措,是依法防病、科学防病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艾滋病防治、遏制艾滋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一定要站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条例》精神,广泛宣传,落实各项防治措施,努力把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依法推进防治工作。

二、积极行动,切实贯彻实施《条例》(一)切实加强政府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统一领导,将艾滋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建立健全艾滋病防治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艾滋病防治工作的考核、监督。

四川省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HIV感染者个案管理情况调查

四川省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HIV感染者个案管理情况调查

DOI: 10• 13419/ki.aids.2021.03.15•工作研究•四川省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机构HIV感染者个案管理情况调查张仁卿,万彬,赵霞,付莉,吕春容,张春兰,刘春梅,雷丽梅,冯世平(成都市公共卫生临床医疗中心,成都610066)摘要:目的调查四川省21个市州艾滋病定点抗病毒治疗(ART)机构个案管理情况方法采取便利抽样法,于2019年5 — 7月调查四川省21个市州598家艾滋病定点AKT机构的个案管理情况及艾滋病病毒(H1V)感染者的随 访管理水平结果598家艾滋病定点ART机构参与艾滋病门诊随访丁作的专职医生平均为0.55人,专职护士平均 为0.69人;有455家(76.09%)机构的个案管理人员未参加过个案管理相关培训,对个案管理人员来说:最难管理的前三类患者分别是有过脱失经历重新治疗、老年(冰〇岁)、外出务T.者。

结论四川省艾滋病AKT机构个案管理情况并不乐观,存在人员短缺、个案管理知识技能缺乏的状态,建议政府在政策上给予重视和支持,并对基层人员开展艾滋病个案管理相关培训关键词:艾滋病;治疗机构;个案管理中图分类号:K512.91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5662(2021)03-0278-03Renqing Case management of HIV infected people in designated ART institutions in Sichuan province ZHANG Renqing, WAN Bin, ZHAO Xia, FU Li, LYU Chunrong, ZHANG Chunlan, LIU Chunmei, LEI Limei, FENG Shiping.(The Public Health Clinical Center o f C hengdu, Chengdu 610066,China)Supported by the Scientific Research Project of Sichuan Health Committee(19PJ023); Chengdu Medical Research Project (2019015)Abstract: Objective To investigate the case management of the HIV infected in the designated antiviral treatment (ART) institutions in 21 cities and prefectures of Sichuan province. Methods From May to July 2019, 598 designated HIV/AIDS treatment institutions were investigated in 21 cities and prefectures in Sichuan by convenience sampling method. Results There were 0.55 full-time doctors and 0.69 full-time nurses participating in the follow-up work in the 598 ART institutions. There were 455 institutions (76.09%) whose case management staff had not participated in case management related training. The top three patients most difficult to follow up were those lost, elderly (^60 years old) and migrant. Conclusion The case management of the HIV infected in the ART institutions is not optimistic in Sichuan because of shortage in health personnel, knowledge and skills of case management. It is suggested that the government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and support the policy, and carry out training on HIV/AIDS case management for grassroots health personnel.Keywords: HIV/AIDS; treatment institutions; case management艾滋病个案管理是以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者 个体为中心,集健康评估、计划、实施照护、协调与监 测等于一体,提供符合个案需求的整体性、连续性的 照护服务1]。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财政部•【公布日期】2004.04.05•【文号】卫疾控发[2004]107号•【施行日期】2004.04.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和自愿咨询检测办法的通知(卫疾控发[2004]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7号),实现我国政府在联大艾滋病防治特别会议上所作的承诺,加大艾滋病防治工作力度,卫生部、财政部共同制定了《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和《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有关工作。

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2、《艾滋病免费自愿咨询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二00四年四月五日附件1: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国家对艾滋病病人的关怀,延长病人的生命并提高生存质量,控制艾滋病流行和传播,规范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的免、减费药物治疗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人群及免、减范围:为农村居民和城镇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经济困难人员中的艾滋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病毒药物;对疫情较重地区经济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治疗药品费用给予适当免、减;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孕妇提供免费的母婴阻断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名录,艾滋病常见机会性感染名称[参考]附后)。

第三条艾滋病流行严重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的免费药物、母婴阻断的免费药物及婴儿检测试剂费用由中央财政安排,其他地区艾滋病病人抗病毒治疗免费药物等费用由地方政府负担;艾滋病病人常见机会性感染的治疗药物减、免费用,以及开展艾滋病及常见机会性感染免、减费药物治疗的组织动员、宣传发动、药物管理、人员培训等费用由地方财政安排。

四川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经费需求预测

四川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经费需求预测

四川省艾滋病免费抗病毒治疗药品经费需求预测发布时间:2021-02-04T06:37:54.460Z 来源:《医药前沿》2020年30期作者:喻航杨薇龚毅袁丹袁风顺[导读] 为科学制订四川省抗病毒治疗药品年度计划提供依据,保障抗病毒治疗工作持续开展。

(四川省疾控中心艾滋病所四川成都 610041)【摘要】目的:为科学制订四川省抗病毒治疗药品年度计划提供依据,保障抗病毒治疗工作持续开展。

方法:年度抗病毒治疗药品费用(万元/年)=年内需要接受抗病毒治疗的人数×年治疗比例×平均单位费用。

结果:至2020年底,预计四川省接受一线抗病毒治疗方案治疗的人数为156951人,一线抗病毒治疗方案平均费用为976.59元/人年,全年需求经费15327.67万元;预计四川省接受二线抗病毒治疗方案治疗的人数为13316人,二线抗病毒治疗方案平均费用为3884.75元/人年,全年需求经费5172.93万元。

结论:影响四川省抗病毒治疗药品经费需求预测的主要因素包括艾滋病疫情、在治人数、治疗比例、治疗成功率、药品价格等,相关参数需要定期收集和更新。

【关键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药品经费【中图分类号】R51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752(2020)30-0236-02艾滋病(Acquired immunodeficiency syndrome ,AIDS)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感染导致的慢性传染性疾病,严重危害感染人群的身体健康,发病后病死率较高。

高效抗逆转录病毒治疗(highly active antiretroviral therapy,HAART),是国际公认的能够改善HIV 感染者的生活质量,减缓AIDS 病人发病进程,减少死亡的有效方法[1],有研究表明,成功的抗病毒治疗可以让病人的预期寿命接近普通人群水平[2]。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正文:---------------------------------------------------------------------------------------------------------------------------------------------------- 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2001年3月30日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性病、艾滋病的发生,传播和蔓延,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指的性病包括:一类:梅毒、淋病;二类: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

本条例所指的艾滋病预防控制对象包括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毒感染者。

第三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来川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对性病、艾滋病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预防控制方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工作的领导,负责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保障预防控制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医药等行政部门,应按照本条例分工的职责,共同做好预防控制性病、艾滋病的工作。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卫生部门的职责:(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性病、艾滋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进行经常性检查;(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展性病、艾滋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审批和管理;(三)严格监督管理性病、艾滋病检测试剂和治疗药物。

第八条宣传、教育部门的职责:(一)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介应广泛宣传性病、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预防控制知识;(二)中等以上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中应包括性病、艾滋病的危害性及预防知识教育。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机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合格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机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合格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机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合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川卫办重传便函〔2023〕20号•【施行日期】2023.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艾滋病防控正文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8家机构艾滋病检测实验室验收合格的通知川卫办重传便函〔2023〕20号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阿坝州藏医院(阿坝州藏医药研究所)、阿坝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木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甘洛县中彝医院、成都华西妇幼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佳医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卫疾控发〔2006〕218号)和《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要求,结合各申请单位所在地市、县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查意见,经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评估和现场验收,成都市温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的设施、设备和人员资质符合艾滋病确证实验室设置要求,阿坝州藏医院(阿坝州藏医药研究所)、阿坝州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木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甘洛县中彝医院、成都华西妇幼医学检验有限公司、成都高新区佳医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责任公司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符合艾滋病筛查实验室设置要求,验收合格。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规定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保证检测质量。

我委委托四川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对艾滋病检测实验室进行质量考评,对考评不合格的实验室,将按照《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规定,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检测实验室资格。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10月13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办发〔2017〕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三五”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8号),进一步推进全省艾滋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健康四川2030”规划纲要》和《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防治现状“十二五”期间,全省各地各部门(单位)认真贯彻落实《艾滋病防治条例》和《四川省遏制与防治艾滋病“十二五”行动计划》,坚持依法防治、综合治理、科学防治,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加快体系能力建设,落实各项综合措施,深入开展禁毒防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以下简称感染者和病人)发现率提高82.9%,病死率降低61.8%,经注射吸毒和输血传播感染得到有效控制,预防母婴传播效果明显,重点地区疫情快速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全省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受艾滋病影响人群生活质量不断提高,社会歧视进一步减轻,如期实现了“十二五”总体目标,为促进全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目前,我省艾滋病流行形势依然严峻,防治工作中新老问题和难点问题交织并存,防治任务更加艰巨。

国家疾控局关于推广四川省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关于推广四川省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的通知

国家疾控局关于推广四川省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国疾控传防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传染病防控正文国家疾控局关于推广四川省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的通知国疾控传防发〔2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将“有效遏制重大传染性疾病传播”纳入党的二十大报告,持续优化完善防治策略,不断加强重点地区攻坚,防治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为总结推广有效防治经验,进一步提高防治成效,现将四川省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学习借鉴。

当前艾滋病、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形势较为严峻的重点地区,要进一步深入分析当地防治工作重点难点,聚焦遏制增量、管好存量,“一地一策”制定针对性防治举措,有力有效实施防治攻坚,力争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明显成效。

国家疾控局2024年5月13日四川省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四川省凉山州深入推进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因地制宜走出了一条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艾防攻坚新路子,创造性地形成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

为进一步总结推广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经验,为各地提供有益借鉴参考,现将主要经验做法总结如下:一、基本情况2017年10月,为有效遏制凉山州艾滋病流行与蔓延,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国家卫生健康委和四川省委省政府启动“凉山州艾滋病防治和健康扶贫攻坚第一阶段行动(2017—2020年)”。

通过国家、省、州、市、县共同努力,圆满完成第一阶段攻坚目标。

2021年,为进一步巩固防控成效,四川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启动“凉山州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攻坚第二阶段行动(2021—2025年)”,将攻坚行动进一步扩展到艾滋病、结核病、丙肝、梅毒“四病”同防,防治效果突出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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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明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中的职责,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组织领导工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指定医疗保健机构收治艾滋病病人,成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协调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落实相应工作职责,为抗病毒治疗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计划、供应、使用的监督与管理,组织相关机构收集、报告抗病毒治疗信息。

定期督查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第五条建立省、市、县、乡(镇)四级艾滋病医疗保健机构救治体系。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收治艾滋病病人,严格执行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政策和减免费用的规定,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

第六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原则上实行就地家庭治疗,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对流动人口中被确诊的艾滋病病人,符合治疗条件的,由现居住地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给予抗病毒治疗。

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共享资源,保障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任务由具备以下条件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一)为传染病医院或者设有传染病区(科)的综合医院(含有条件的中医院)。

(二)3名以上的具有主治医生和主管护士职称,参加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的人员。

(三)设有专门收治艾滋病病人的诊疗室和住院病床。

(四)具有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认证的艾滋病筛查实验室,具有HIV 筛查技术,血常规、肝、肾等功能检测设备和技术,X光检查设备和技术,相应机会性感染的检测设备和技术。

省级及凉山州等疫情严重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至少有一家配备病毒载量检测、耐药监测等设备,市级和疫情严重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一般应配备CD4-T淋巴细胞检测等设备。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一)(助理)执业医师和护士的各1人以上,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艾滋病临床治疗专业培训。

(二)有相对固定的诊疗室。

(三)有常规诊疗用品。

第八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职责
一、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
(一)负责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收治危重、重症机会性感染、有伴发疾病或者合并症的艾滋病患者。

(二)在机构内开设艾滋病医学关怀门诊,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
作。

(三)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发放情况,定期向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申领药品。

(四)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品发放、药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建立病人治疗档案。

(五)负责本机构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

(六)完成本地区艾滋病相关专业人员的培训。

(七)完成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项目的执行工作。

二、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一)负责艾滋病病人的抗病毒治疗和机会性感染的诊疗工作。

(二)指定专人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

(三)根据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发放情况,定期向属地药品管理机构申领药品。

(四)负责本机构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的药品发放、药物物毒副反应、伴发疾病、服药依从性、实验室检测、治疗效果评估等医学随访工作,建立病人治疗档案。

(五)负责本机构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病人相关数据的填报。

(六)完成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项目的执行工作。

第九条接受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的病人,需凭执业医师处方领取药品。

开具处方的医师,应告知病人药物服用方法、剂量、毒副反应、随访、联系方式等。

第十条因病情变化需要在上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就诊治疗的病人,必须符合转诊指征,转出的医疗保健机构需与转入医疗保健机构间做好衔接工作,并出具转诊证明,转诊病人凭转诊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到转诊指定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转诊登记和治疗。

第十一条上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在尊重病人选择原则下,可将在治病人转诊到具备相应诊疗能力的下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继续进行治疗,转诊前应告知转入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转诊病人的医疗保健机构不得无故推诿或拒绝。

第十二条转出和转入的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应保管好病人病历记录、转诊交接记录和病人治疗前后的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门诊及住院病人的医疗文书书写、病案管理,统一按照国家病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机构按照国家治疗信息管理规范要求,填报各类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表格,及时传送到国家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数据库。

原件应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作为医学资料长期保存,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15年。

第十五条各级定点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药品管理制度。

每季度根据本单位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情况,测算本单位需要进行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人数,确定所需药品种类和数量,制订出下季度药品使用计划,报属地药品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
(一)负责本地区未进行抗病毒治疗的艾滋病病人随访,将CD4<350个/㎜3艾滋病病人转介至辖区定点抗病毒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前评估、符合治疗条件者由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治疗。

(二)负责艾滋病抗病毒治疗药品日常管理,做好药品储备、分发、登记工作。

(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信息填报人员的培训,检查、传输、质量控制和管理治疗信息,定期对本地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情况进行分析和阶段性总结,并将总结报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艾滋病抗病毒治疗专家组职责
(一)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辖区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相关文件及年度药品使用计划。

(二)负责辖区内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抗机会性感染治疗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确定和调整抗病毒治疗方案,评估治疗效果。

(三)负责辖区内艾滋病病人医疗会诊以及相关疾病的医疗鉴定。

(四)负责审核各地上报需使用二线艾滋病抗病毒药物的病人名单和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从事艾滋病抗病毒治疗工作的卫生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给予传染病工作补贴。

第十九条各地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四川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后三十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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