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矿产资源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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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矿产资源法》实施办法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8年10月15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五章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促进我省矿业的发展,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产资源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勘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破坏或者变相买卖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切实做好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

第五条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国家保障合法的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

第六条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国家保障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的巩固和发展。

国家鼓励、指导和帮助乡镇集体矿山企业的发展,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依法采矿。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省有关主管部门协助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二)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

(三)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四)登记、核发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

第九条矿产资源比较丰富的市(地)、县(市)应建立健全矿产主管部门,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

第三章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十条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的规定,履行登记手续,领取勘查许可证后方可勘查。

第十一条依法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根据核定的勘查作业区的范围和任务要求,按规定期限完成地质勘查工作。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在施工中应做好矿石的回收,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加工处理和销售。从事施工的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不得擅自扩大勘查作业区范围和探矿工程断面。

矿产资源勘查单位应接受勘查区所在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勘查矿产资源的单位,其矿产资源勘查成果档案资料和各类矿产储量的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汇交或者填报。

省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提供地质资料。第十三条矿产资源勘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供矿山和水源地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提交国家或省矿产储量审批机构。矿产储量审批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批复报送单位。

第四章矿产资源的开采

第十四条开采矿产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采矿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

禁止无证采矿。

禁止买卖、出租、转让、抵押采矿许可证。

第十五条开办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和国家有关规定,经审查批准,领取采矿许可证。

正在建设和正在生产的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应按照《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规定补办、换领采矿许可证。

第十六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必须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办理报批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采矿许可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登记,发放营业执照。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采。

乡镇集体矿山企业、个体采矿的采矿许可证和采矿申请登记表,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规定的地质资料和开采设计方案;

(二)矿界范围明确,与相邻矿无争议;

(三)具有与其采矿规模相适应的经济技术条件;

(四)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保护措施;

(五)开办煤矿必须有开采范围内煤层水文、瓦斯、老窑情况等资料;

(六)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伴生矿产,应有综合开发、综合回收、综合利用方案,暂时不能利用的,应有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申请开办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一)开采零星分散金属矿产、小型非金属矿床的,应向矿产所在地的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交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办矿山的企业凭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县(市)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二)开采中型以上非金属矿床、小型金属矿床、小型煤矿及零星金银矿产资源的,应向矿产所在地的市(地)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向同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由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对其开采范围、综合利用方案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送交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办矿山的企业凭其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到市(地)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

(三)在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开采边缘零星矿产的,必须在该矿山企业统筹安排下,并经省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复核,颁发采矿许可证。

第十九条个体采矿经批准可以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

禁止个体采挖岩金、银、宝石等贵重矿产及特种非金属矿产。

第二十条个体采矿,应向矿产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并签署意见,报县(市)行业主管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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