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管理专业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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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工程管理专业讲义工程招投标与建设合同管理

讲义1

主要内容: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律基础

第一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相关法律体系

二、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任务

三、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方法

第二节合同法律关系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

三、代理关系

目标要求:

熟悉:代理关系

掌握:合同法律关系

第一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概述

合同法律关系(重点)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构成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概念

1、概念

合同法律关系是指由合同法律规范调整的、在民事流转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律关系的要素

合同法律关系包括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二)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参加合同法律关系,享有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的当事人。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1、自然人

2、法人

(1)概念

法人是指按照法定程序成立,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或独立经营管理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和应素的社会组织。

(2)四个条件

依法成立——程序合法

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实体要件,也是承担责任的基础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外在表现

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最本质的条件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他依照法律或它的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3、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但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能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活动的经营实体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等社会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联营体、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第2讲讲义

合同法律关系(二)

(三)同法律关系的客体

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参加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

1、物。是指可为人们控制、并具有经济价值的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如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建筑物等。

2、行为。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多表现为完成一定的工作,如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等。

3、智力成果。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等。

(四)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

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合同约定的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也是合同的具体要求,它决定了合同法律关系的性质,也是联结合同主体的纽带。

二、同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三、代理关系(熟悉)

(一)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其民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行为。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

3、代理人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独立地表现自己的意志

4、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依据不同,可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为

注意: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即只要被代理人单方作出授权的意思表示,无论代理人是否作出相应表示,委托代理权即可产生法律效力。被代理人有权随时撤销其授权委托,代理人也有权随时辞去所受委托。

2、法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3、指定代理——代理权来源于人民法院和有关单位的指定

(三)代理关系的终止

1、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

(1)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项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或代理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

(4)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

2、指定代理或法定代理关系的终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撤销指定

(4)监护关系消灭

第3讲讲义

合同担保

一、担保的概念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担保合同。

二、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和方式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

行为。

保证法律关系中至少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

注意:保证合同中的当事人是保证人和债权人。

《担保法》规定了两种保证方式,即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

务履行的担保方式。

抵押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担保的债权人。抵押人提供的用于担保债务履行的财产为抵押物。

2、抵押物

(1)可以抵押的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①土地所有权;

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除外;

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

公益设施;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⑥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当事人以土地使用权、城市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其他财产做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三)质押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给债权人占有,用以担保债权履行的担保形式。债

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或权利为质物。质权属于约定的担保物权,

以转移占有为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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