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施行后,被废止法律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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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3.16•【字号】吉高法办〔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3.1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工作指引的通知吉高法办〔2021〕7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已于2021年3月3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21年第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2021年3月16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工作指引为做好裁判文书中新旧法律、司法解释衔接引用工作,规范裁判文书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引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直接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x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x条。

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衔接适用规定,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三款。

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规定,溯及适用民法典及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未作修改的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应当先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后引用民法典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跟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目录(第十批)。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民法典施行后在裁判文书中准确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的通知为贯彻实施民法典,准确适用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做好新旧法律、司法解释适用衔接,统一引用标准,现就民法典施行后如何在裁判文书中引用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等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溯及力问题。

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力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无论该法律是否被废止,裁判文书中均可以直接引用该法律名称,无需另作说明。

例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条规定”。

三、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司法解释,如果该司法解释已被废止的,裁判文书引用时应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条规定”。

如果该司法解释并未被废止,而是被修正的,裁判文书引用修正前的规定,应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前最近一次的通过时间。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四、依照《时间效力规定》适用根据民法典制定、修正的司法解释,裁判文书可以直接引用该司法解释名称。

但为避免引起新旧司法解释混淆,适用的新司法解释系吸收原司法解释而重新制定公布的,可以注明文号。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条规定”;适用修正后的新司法解释,可以注明该司法解释本次修正的通过时间。

例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
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2013-04-07 16:54:00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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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
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3年2月26日
法释〔201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
(2013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9次会议通
过)
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对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

现决定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81件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

废止的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从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依据下列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

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民法典物权编司法解释新旧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已于2020 年12 月25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 月29 日最高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规划、分批制定,急用先行、重点推进”原则,制定了与民法典配套的第一批共7 件新的司法解释,将在2021 年1 月 1 日与民法典同步施行。

其中《民法典》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将同时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

以下为新旧司法解释详细对比以及重点解读(附解释涉及到的相关民法典条文)。

物权编的司法解释(一)《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相关修改对应的民法典条文及解读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第一条因不动产物权的归属,以及作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基础的买卖、赠与、抵押等产生争议,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依法受理。

当事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申请一并解决上述民事争议,且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除外。

未做修改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未做修改第三条异议登记因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第三条异议登记因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事由失效后,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的,应当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 /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执笔人:郭锋、陈龙业、贾玉慧、程立武为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适用,妥善解决民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文就《规定》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及重点条文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典。

5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切实实施民法典举行第二十次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及时完善相关民事司法解释,使之同民法典及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保持一致,统一民事法律适用标准。

这为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制定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提供了根本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高度重视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周强院长多次提出,要以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对国家法治负责的态度坚决做好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

从以往司法实践看,新的重要法律出台后,为统一裁判尺度、确保新法施行初期在司法适用上的平稳过渡,人民法院一般会以司法解释形式对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予以明确。

民法典施行之日,民法通则等9部法律同时废止,对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以及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当事人在民法典施行之后提起诉讼的案件,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是人民法院切实实施民法典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规定》作为人民法院第一部关于民法典适用的司法解释,严格遵循立法法和民法典的相关立法精神,对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的时间效力问题作了全面系统规定,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已于2019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法释〔2019〕11号为适应形势发展变化,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现决定废止103件司法解释(目录附后)。

废止的司法解释自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但此前依据这些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本决定自2019年7月20日起施行。

2019年7月8日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废止的部分司法解释的目录(第十三批)序号标题发文日期和文号理由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书的原本正本抄本如何区别问题的批复1957年9月13日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

2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接待来访工作细则1980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信访处已取消,实际已失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行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1992年6月20日法发〔1992〕18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4月21日法办发〔1993〕3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院刑事诉讼文书样式〉(样本)的通知》《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0.12.29
•【文号】法释〔2020〕16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司法解释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

法释〔2020〕16号
(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
行)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际,现决定废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16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目录附后)。

本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第一条

条文释义〡最高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详尽版)【第一条】【条文】第一条【是关于《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原则及其例外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文理解】法的溯及力是关于法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的问题,即法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该条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以及有利溯及的例外情形。

本条是本解释最基础和最重要的规定,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例外,统领整部司法解释。

法不溯及既往是法的效力的一般原则,其法理基础在于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一般而言,“昨天的行为不能适用今天的法律”,如果人们按照昨天的法律去行为,由此形成的各种法律关系却被今天的法律所否定,不利于信赖利益保护,不利于社会关系稳定,不利于维护法律权威。

因此,法律原则上只对其生效后的行为起规范作用,不能要求人们遵守还没有制定出来的法律。

当然,本解释在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了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以及溯及既往的有限例外。

按照本条规定,实际上将法律事实发生时间分为三类情形:第一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第二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第三类是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

对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对其效力的当然解释;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原则上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这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体现;对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一般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溯及力规则和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溯及力规则和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溯及⼒规则和疑难问题解读作者:孙彬彬尚涛2020年12⽉30⽇,最⾼⼈民法院发布⾸批7件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于2021年1⽉1⽇与民法典同步施⾏。

新的司法解释主要涉及适⽤民法典时间效⼒、民法典担保制度、物权、婚姻家庭、继承、建筑⼯程合同、劳动争议等⽅⾯;其中,《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的若⼲规定》(以下简称“《时间效⼒规定》”)确⽴“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亦规定有利溯及、新增溯及等例外情形。

本⽂拟介绍《时间效⼒规定》的整体框架,并就适⽤中可能出现的疑难问题进⾏分析。

⼀、《时间效⼒规定》的整体框架《时间效⼒规定》全⽂共⼆⼗⼋条,分为四个部分。

第⼀部分为原则性规定,第⼆部分为涉及“有利溯及”“新增溯及”的具体规定,第三部分为有关持续性法律事实或期间跨法情形下“衔接适⽤”的具体规定,第四部分为关于该规定施⾏时间的附则。

(⼀)⼀般原则《时间效⼒规定》根据我国《⽴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总结民事审判经验,坚持“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即民法典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第⼀种例外情形是“有利溯及”:即适⽤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适⽤《民法典》的规定。

⽐如《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效。

⽽《民法典》规定合同有效的,《民法典》施⾏后,应当适⽤《民法典》的规定。

这样做就更加符合当事⼈的意思⾃治,也有利于促进和⿎励交易。

第⼆种例外情形是“新增溯及”:即在民事审判领域,旧法对某⼀事项没有规定,⽽新的法律在总结理论研究成果和审判实践经验基础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法律适⽤的需要,⼈民法院是可以适⽤新法的规定。

例如,《民法典》关于保理合同的新规定。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高院发布:《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文理解与适用!

最⾼院发布:《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理解与适⽤!来源:保险诉讼参考;本⽂仅供交流学习 ,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即删除。

前⾔:《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于2020年12⽉31⽇进⾏了重⼤修正,此次修正共计删除14条规定、修改4条规定、新增2条规定。

本期推送内容为最⾼⼈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庭法官对于《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的权威解读,对《⼈⾝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准确理解和适⽤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欢迎收藏、分享、转发。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新修改条⽂理解与适⽤⼀、修改情况说明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作中适⽤《中华⼈民共和国⼯会法》若⼲问题的解释〉等⼆⼗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对2003年《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原司法解释)进⾏了修正,修正后的司法解释简称为新司法解释。

新司法解释保留原司法解释条⽂四条,即原第五条、第⼗⼆条、第三⼗四条、第三⼗五条;删除原条⽂共计⼗四条,即原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九条、第⼗条、第⼗⼀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条、第三⼗⼀条;修改四条,即引⾔、原司法解释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三条;增加两条,即第⼗六条、第⼆⼗三条。

修改后的解释条⽂共计⼆⼗四条。

其中,引⾔涉及对法律依据的调整,原第⼀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三⼗三条涉及实质性修改,修改后的条⽂内容与民法典的规定和精神保持⼀致;增加第⼗六条和第⼆⼗三条是为了保持司法解释逻辑体例的完整性;删除⼗四个条⽂是因其内容已经被民法典吸收,上升为法律规定⽽没有保留必要。

一典立,九法废,不学习民法典,明年的业务没法搞

一典立,九法废,不学习民法典,明年的业务没法搞

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中国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实施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将同时废止。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内容丰富,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编。

其中很多内容尤其是民法总则、担保物权、合同法、保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婚姻继承等部分的内容会对信贷业务产生很大的影响,相关内容作为信贷业务人员应当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积极学习和掌握。

1 孙老师模块大纲一、《民法典》介绍1、《民法典》的出台背景及意义2、《民法典》的内容结构3、《民法典》的理念和灵魂4、信贷业务及信贷法律关系分析5、《民法典》对信贷、担保业务的影响到底有多大?二、法律适用问题1、“一典立、九法废”——民法典实施之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等是否继续有效?2、民法典实施之后,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相关的司法解释是否继续有效?3、过渡期(2020年6月—12月)的法律适用问题。

4、《民法典》是否有溯及力示例:合同签订日在2021年1月1日前,到期日在1月1日后,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5、合同范本中的“鉴于”条款应当如何调整?三、《民法典》总则部分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1、民法的法源问题——《民法典》第10条解读(1)习惯是不是民法的法源?【业务答疑】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无法定的登记机构而未能进行登记,是否发生物权效力?【业务答疑】当事人以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或者质押的财产设定以登记作为公示方法的担保,按照部门规章或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的,是否具有物权效力?(示例:出租车经营权质押、排污权抵押)2、《民法典》关于民事主体的规定对信贷业务的影响(1)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及相关法律问题(3)未成年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业务答疑】未成年人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4)两户债务承担的问题——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业务答疑】家庭成员包括哪些?个人经营与家庭经营如何区分?信贷机构的操作要点?(5)法人包括哪几类?——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6)营利法人包括哪几类?(7)非营利法人包括哪几类?(8)特别法人包括哪几类?(9)几类法人的借款主体资格和担保资格【业务答疑】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作为保证人的效力?【业务答疑】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抵押,法律效力如何?(10)法定代表人的法定地位、行为效果和越权行为的法律效力。

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

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

The correct answer to the word crisis is danger and opportunity, but most people only see danger, and few see opportunities, so not many people have successfully made big mone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导读:《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施行,但是《民法典》施行后对于相关司法解释来说,其并非当然失效,只要是不与《民法典》相冲突的规定,就仍然可以继续适用,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

一、民法典出台以前的司法解释还适用吗?大多数司法解释虽然制定于被解释的法律施行之后,但却应溯及到被解释的法律实施之日发生效力:在司法解释采用“解释”的形式对某一法律的具体应用作出规定时,司法解释应溯及到该法律施行之日;在司法解释采用“规定”“批复”的形式对某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规定时,如果被解释的法律有多部,则应根据司法解释的条文所规范的对象判断被解释法律,进而根据被解释的法律的施行日期来判断该条的时间效力。

也正因为如此,通常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大多会在条文的最后明确规定司法解释生效后,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应适用该解释,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应适用该解释。

尚未终审的一、二审案件之所以要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案件所涉法律事实虽然发生在司法解释生效前,但却发生在被解释的法律施行后,自应适用该被解释的法律,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对法律的适用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而不能再依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来适用法律。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是因为司法解释生效前,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已经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如果再因为司法解释的发布否定已经生效的判决,则不仅会影响到司法的权威性,从而引发大规模的再审申请,更为重要的是,这种以现在的理解否定过去的理解的做法既不符合司法的规律,也不符合认识的规律。

2023年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2023年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3〕15号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八条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作者:郭锋陈龙业蒋家棣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目次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二、《纪要》的主要内容三、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适用中的重点问题(一)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二)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三)违约金司法调整的有关问题(四)其他相关问题四、关于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新旧衔接适用问题2021年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

会议研究了当前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中需要重点解决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民法典总则编、合同编有关内容的具体适用,民法典施行后有关新旧法律、司法解释的衔接适用等内容,以及有关工作机制的完善问题。

为了确保会议精神贯彻落实,并为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准确适用民法典提供指引,我们组织起草了《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并于2021年3月1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4次会议审议通过,4月9日印发。

本文就《纪要》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进行说明,便于广大法官准确理解与适用。

一、《纪要》的起草背景、过程与原则民法典通过后,最高人民法院立即部署开展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其中,与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配套的司法解释是本次清理的重点内容。

经过清理,上述司法解释全部宣告废止,同时其中的《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法、继承法相关司法解释等相应编纂为《关于适用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等司法解释。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一)《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根据审委会决议要求,对清理后不与民法典冲突的内容予以保留,通过会议纪要形式为司法实践提供指引,并为下一步制定总则编、合同编的司法解释进一步积累经验。

《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

《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1年第2期《民法典》第12条的反思与重塑—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为视角—马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摘要:《民法典》第12条遵循浓厚属地主义的立法范式,将对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域内适用产生严苛阻碍与限制,应究其价值根源并予以规范矫治。

历史演进中民法效力上的严格属地主义之价值已饱经主流学说批判,我国《民法 典》之保留实属师法苏俄民法的残余,应予更正;而法院亦已对严格属地主义之价值判断产生动摇,尝试通过整合与重构的方式突破该原则的限制。

反思《民法典》第12条价值失衡前提下,规范重塑存在可能。

从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的本质特征出发,《民法典》第12条留有从宽处理之规范空间,其可为特区先行、变通法之适用提供全新的法效力外溢准用范式。

价值之“破”与规范之“立”,是《民法典》第12条价值与规范回应的逻辑。

关键词:属地主义;深圳特区;法效力;从宽解释一、问题的提出《民法典》第12条之效力范围条款作为一般性规定,体现了浓厚的属地主义情节。

⑷由于部分民商事规范特有之法效力逻辑,若完全严格适用《民法典》第12条,则该民商事规范不能发挥预期规范功能。

一般而言,民法规范在地域效力上产生冲突,是因为民商事行为涉及国外利益,具体言之,乃是当事人、争议事由乃至争议标的物与国外相牵连。

此时,需要处理行为所涉及的不同国家民商事规范的效力问题,即国际冲突法问题。

但同时,由于我国中央与地方存在着差序格局立法模式,经济特区作为法治引领与供给高地,需要进行外溢性的立法示范与实施,⑵如若仍旧延续《民法典》第12条的绝对属地主义的价值与规范解释路径,亦将导致经济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效力受到严格约束与排挤。

此种现象以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①的域内适用体现尤甚。

有关深圳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之法效范围界定,学界有不同的认识。

否定说认为特区民商事先行、变通法乱法制统一、造成了法律冲突,应当严格限制严⑷旳同"啃定说认为深圳特区作为改革开放政策洼地,在民商事立法上应然地具有极强的先行与变通力度,应当承认其域内的普遍法效力o[8](K3)[9][10]中央层面的政策文件认同了肯定说的观点,这在2019年2月与8月中央发布的《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大湾区纲要》)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予以了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2.24•【文号】法释〔2022〕6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1年12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6号(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对民事关系有规定的,人民法院直接适用该规定;民法典第二编至第七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法典第一编的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就同一民事关系,其他民事法律的规定属于对民法典相应规定的细化的,应当适用该民事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规定适用其他法律的,适用该法律的规定。

民法典及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没有具体规定的,可以遵循民法典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

第二条在一定地域、行业范围内长期为一般人从事民事活动时普遍遵守的民间习俗、惯常做法等,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十条规定的习惯。

当事人主张适用习惯的,应当就习惯及其具体内容提供相应证据;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查明。

适用习惯,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三条对于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二条所称的滥用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行使的对象、目的、时间、方式、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失衡的程度等因素作出认定。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

合同法解释还有效吗(合同法解说)《合同法司法解释》是否有效1、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3、肯定是有效的,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法律、法规(法令)的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的补充规定。

司法解释分为四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司法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

3,国务院及主管部门司法解释。

4、其中就包括了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有关合同的司法解释。

因此,问题中提到的这些司法解释现在已经失效,不再适用。

不过其很多内容被保留了下来,制定成了新的司法解释。

5、合同法没有司法解释三,只有两个司法解释,只要是司法解释,就具有法律效力,且效力与法律等同,高于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法律主观:合同法已经失效,但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编内容不适用于下列合同:具有隶属关系的主体之间订立的与民事活动无关的协议;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内部管理订立的协议;以及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2、法律分析:民法典实施后,合同法就同时废止,所以合同法司法解释也会废止,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本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是关于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四是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司法解释。

4、《民法典》施行后合同法将废止。

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民法典颁布后,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发、民法总则将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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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施行后,现行相关司法解释还有效吗
【民法典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内容包括八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合同,第四编人格权,第五编婚姻家庭,第六编继承,第七编侵权责任,附则,一共是一千二百六十个条款。

【通过日期和施行日期】《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并公布,该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废止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单行法相关司法解释效力】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审判实践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些司法解释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有重要作用。

《民法典》施行后,很多人存有疑问,这些大量司法解释该如何处理呢?
据《民法典》起草专家杨立新教授谈到该问题时提到了以下几个观点:1、《民法典》施行日期为2021年1月1日,在接下来的半年多时间里,最高人民法院应启动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
2、与《民法典》在适用过程中出现不统一甚至抵触的司法解释应当被废除;
3、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应根据《民法典》条文内容及精神作出;
4、与《民法典》不抵触的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还应当继续有效,并等待最高院新颁布司法解释来进行清理。

而最高院也确实启动了2020年度司法解释立项计划共49件,分为二类:第一类共38件,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第二类共11件,要求2021年上半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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