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十五大变化最新全面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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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十五大变化最新全面梳理合同编在民法典中极其重要的部分,民法典共有1260条,其中合同编就有500多条。合同编在现行合同法基础上的修改超过300条,其中涉及规定内容实质性新增、修改超过150条。具体变化如下:

变化一:明确规定选择之债

《民法典》合同编第515条至第521条分别规定了选择之债、按份之债、连带之债,值得注意的是,在没有约定时,首先由债权人选择履行标的,债权人不及时选择时,选择权转移给债务人。

变化二:情势变更中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与之前条款相比不再强调“非不可抗力”这一条件,合同出现不能履行或履行特别困难的情形,产生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当事人的行为导致的,此时构成当事人违约;也可能是因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这种非因当事人的原因导致的,此时当事人不构成违约,相应的法律后果,由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规则处理。

变化三:对债权人代位权进行修改

《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将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的权利由到期债权扩展至“债权”(不强调是否已到期)及“有关的从权利”,如担保物权、主张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等;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之一由“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这一模糊的表述更为明确地表达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的实现”。

变化四: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一并转让

《民法典》第547条规定,明确从权力的转移系随债权自然转移,不受登记或占有的影响。

变化五:新增债务人抵销权一种情形

《民法典》第549规定,增加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另一种情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在双务合同中,实际就是即使转让人转让了债权,债务人也可以向受让人主张转让人对其存在双务合同相关义务以进行抵销。

变化六:第三人加入债务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应有与债务人的加入债务的约定或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通知后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视为同意,并规定了加入后债务人的责任类型为连带债务。

变化七:修改合同解除

《民法典》第563条规定,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法典》第564条规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况下,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的时间,没有行使的话,该权利消灭。

变化八: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了无权处分的相应法律后果。即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若是因为没有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而导致合同约定的标的物无法发生移转的情况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这既可以保护买受人,又惩罚了此类无权处分行为。而此条规定对于所有权者而言也没有不利,只有在第三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时,才能阻断所有权人物权追及效力。

变化九:分期付款之法定解除权,新增合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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