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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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大额资产转让管理,提高企业资产转让公开透明度,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32号)、《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资产转让,应当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公司大额资产转让,适用本办法。各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大额资产转让进场交易管理制度,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四条大额资产范围: 单宗净值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的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等各类资产,为大额资产。单宗净值是指:单笔资产账面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和减值后的账面余额。
第五条大额资产转让应进场,即在依法设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对于确需在公司内全资或绝对控股企业之间协议转让大额资产,按照公司《企业产权转让管理实施办法》协议转让规定执行。
第六条大额资产转让申报程序
申报资产转让事项时,同时提交下列书面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