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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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张江高新区管委会、长兴岛建设管理处、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上海国际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环保景观处、上海虹桥商务区管委会综合处、上海化学工业区、自贸区管委会建设管理局:《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已于2018年9月10日经市绿化市容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8年9月19日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

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3.22•【字号】沪绿容 (2023) 123号•【施行日期】2023.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装修垃圾、拆房垃圾全程治理和资源化利用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促进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建立源头投放便利、收运衔接顺畅、处理能力匹配的管理机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立足新发展阶段,积极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新发展理念,优化装修垃圾、拆房垃圾治理结构,加强作业规范,加快能力建设,推动资源化利用,促进本市建筑垃圾的高效能治理。

二、基本原则坚持全过程管理。

严格落实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各环节运营单位主体责任,加强部门联动,建立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机制,提高管理成效。

坚持资源化利用。

加快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达产运行,积极推进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推广应用,进一步提高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水平。

坚持全链条打击。

加强管执联动,会同相关部门对装修垃圾、拆房垃圾非法委托、非法处置等行为加大打击力度,推进全链条打击和惩戒后整改。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收运处全程治理体系进一步优化,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50%。

到2024年底,通过持续优化全程治理体系和完成资源化设施建设补缺口任务,各区装修垃圾和拆房垃圾资源化利用率不低于65%。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2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4月24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2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废弃物管理第六章作业服务管理第七章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整洁、优美,保障市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对本区域范围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义务。

市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015-11-04_沪绿容〔2015〕330号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2015-11-04_沪绿容〔2015〕330号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为落实《上海市绿化条例》(2015年7月23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号文)有关规定,规范绿化审批标准,鼓励建设项目的平屋顶实施绿化,现就屋顶绿化技术规范制定如下:一、本市新建公共建筑以及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应当对高度不超过五十米的平屋顶实施绿化,实施屋顶绿化面积不得低于建筑占地面积的30%。

二、公共建筑实施的屋顶绿化面积超过30% 的部分,可以按照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制定《本市新建屋顶绿化折算抵算配套绿地实施意见(试行)》(沪绿容( 2014)74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改建、扩建中心城区内既有公共建筑的,仅对建筑外立面或建筑内部结构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未拆除),不作屋顶绿化要求。

四、除公共建筑外的其他建设项目,其建筑为平屋顶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实施的屋顶绿化可折算绿地面积,但不得超过建设项目配套绿化面积的20%。

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表和术语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5年10月日附件:屋顶绿化折算绿地面积主要根据屋顶绿化的面积、类型以及屋面标高与基地地面标高的高差等因素决定,具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WS= WZS×GX×LX式中:WS为屋顶绿化折算的绿地面积,WZS为屋顶绿化总面积,GX为建筑屋面高差折算系数,LX为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

其中屋面高差折算系数(GX)、屋顶绿化类型折算系数(LX)设定口径见下表:术语和含义1、屋顶绿化:以建(构)筑物顶部为载体,不与自然土层相连且高出地面150cm以上,以植物材料为主体营建的一种立体绿化形式,一般可分为花园式、组合式和草坪式三种类型。

2、公共建筑:公共建筑主要是指面向公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实体,(1)行政办公建筑如机关、企业单位的办公楼等。

(2)文教建筑如学校、图书馆、文化宫、文化中心等。

(3)托教建筑如托儿所、幼儿园等。

(4)科研建筑如研究所、科学实验楼等。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2015-01-01~2019-12-31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文件[沪绿容〔2014〕393号]上海市绿化行政许可审核若干规定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推进绿化行业行政许可审核标准化工作,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对以下内容的审核:(一)迁移、砍伐树木;(二)临时使用绿地;(三)占用已建成绿地;(四)调整已建成公共绿地内部布局;(五)公园内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六)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比例审核;(七)建设项目配套绿化总体设计文件审查;(八)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验收;第三条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迁移禁止移植树龄在三百年以上的一级保护的古树,以及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名木。

古树名木或者古树后续资源涉及以下情形确需移植的,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就近移植:(一)因轨道交通、隧道、高速公路、跨江跨海大桥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确需移植树龄在一百年以上三百年以下的二级保护的古树、或者树龄在一百年以下的名木;(二)因市重大工程项目或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移植树龄在八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古树后续资源。

第四条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树木的迁移树龄在八十年以下且公共绿地上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行道树或10株以上的行道树和其它绿地内胸径在四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迁移,按照以下要求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批:(一)因建设项目的主体结构无法避让而确需迁移的,应当就近迁移;(二)位于居住区内的绿化迁移,依照《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沪绿〔2007〕0201号)规定;(三)属于行道树的,道路拓宽时,应尽可能予以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位于规划车行道上的行道树,可以迁移;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不超过六米的单向车行通道,应当避让,确实无法避让的,可以迁移一株;在人行道上开设宽度在六米以上十米以内的双向车行通道,可以迁移二株以下;开设与人行道交叉的人行通道时,应当避让;(四)对因通透交通指示标识、建筑立面、商店招牌等需要提出的树木迁移申请,不予批准,以疏枝、修剪为主;(五)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构成威胁的,可以迁移。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保障好重大工程和民生环境,提升行业水平,特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9年6月5日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的实施意见随着《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57号令)的贯彻实施,本市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减排、循环利用的理念逐步推广,工程泥浆市场发生了一系列变革,传统工程泥浆作业模式及运输处置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本市建设项目产生的工程泥浆正从原来的泥浆外运处置向源头干化、余水循环利用转变。

工程泥浆源头干化既减少了泥浆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又提升了消纳处置的规范性。

实践证明,工程泥浆源头干化技术可行,经济性高,能力可靠。

为进一步强化本市工程泥浆全程监管,规范工程泥浆排放、运输、处置各个环节,严厉打击工程泥浆运输、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工程泥浆管理思路从“外运处置、集中干化、资源利用”调整为“源头减量、就地干化、市场运作、资源利用”,进一步降低泥浆运输和处置压力,进一步落实市区两级相关管理、执法部门的监管责任,进一步落实工程泥浆产生、运输、处置单位的主体责任,进一步优化工程泥浆运输、处置体系,有效提升本市工程泥浆处理管理水平。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沪绿容[2009]331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沪绿容〔2009〕331号)各区县林业主管部门:现将《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试行期暂定为一年,试行期间请及时将你部门的试行进程与效果反馈我局科技信息处和林业处。

特此通知附件:《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二○○九年八月十七日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试行)前言本规程编写来源于上海市科技兴农推广项目“循环生态农业新技术的组装示范”,旨在通过制定生态公益林养护技术规程,探索和建立科学、规范,符合上海市公益林特点的养护操作规范,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

本规程由上海市林业局及上海市林业总站共同主编而成,规程解释权属上海市林业局。

本规程的制定是在参考现有相关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上海本地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本规程对上海市公益林养护技术相关内容进行了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日常养护;5、林分抚育;6、病虫防控;7、防灾减灾;8、养护档案。

公益林养护过程中涉及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等工作,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实施。

公益林的抚育间伐、低效林改造和更新的实施应编制相应的作业设计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主编单位:上海市林业总站主要起草人:潘士华许东新吴昌田衡辉吴尧陶丹李琦滕连锁主要审查人员:居益民肖龙根白燕峰褚可龙石振昌陈立民1 总则为提高上海市公益林管理水平,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1995)、《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200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DG/TJ 08-2058-2008)等法规文件和标准的规定,结合本市公益林实际情况制定该规程。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绿容〔2013〕5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现将《<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2013年3月1日《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实施意见为加强环卫车辆规范管理,提高环卫车辆技术和配置水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组织编制的《环卫车技术与配置要求》(DB31/T681-2013)(以下简称《要求》)已通过审查批准并发布,现就执行《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1、进入本市从事环卫作业的车辆应符合《要求》的相关规定。

2、本市环卫行业管理、使用部门,以及从事本市环卫作业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根据《要求》开展采购、配置、生产等相关活动。

二、检验方法1、新购车辆检验初次进入上海的环卫车辆,生产企业应委托检验机构对送检新购样车进行检验。

2、在用车辆检验(1)同型号车辆在本市当年销售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2)同型号车辆在上海当年销售不足10辆以上的,生产企业应在该型号车辆在本市环卫行业内累计销售超过10辆后的下一年度内,在本市环卫行业内抽取二辆在用车辆,委托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

(3)本市环卫行业管理或使用部门认为产品在一致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问题,可委托检验机构对该产品进行检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1.10•【字号】沪绿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依据《上海市绿化条例》和《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会同市房屋管理局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进行修订。

该办法已经市绿化市容局2022年11月28日第23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于2023年1月30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1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整条件第三章调整程序第四章附则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的行为。

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按照《上海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以下简称“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业主大会),或业主(业主大会)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要求标准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要求标准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要求标准一、总则1.1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方面的管理。

1.2 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要求的实现。

二、质量要求2.1 绿化工程质量应符合《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DG/TJ08-701-2020的要求。

2.2 绿化工程施工应选用符合要求的植物、材料和设备,确保工程质量。

2.3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控制植物的种植密度、树冠修剪、土壤改良等关键环节,以保证绿化效果。

三、安全要求3.1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上海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3.2 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应进行合理布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安全。

3.3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措施保护地下管线、设施和周边环境,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环保要求4.1 绿化工程施工应遵循《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确保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4.2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合理控制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物的排放,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绿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防止污染土壤和水源。

五、进度要求5.1 绿化工程施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确保工程进度。

5.2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合理调整施工计划,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5.3 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加强与业主、设计、监理等各方的沟通协作,确保工程进度的顺利推进。

六、施工组织与管理6.1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6.2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组织机构,明确各岗位职责,确保工程施工的顺利进行。

6.3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要求的实现。

6.4 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和进度不受影响。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上海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

上海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规范一、总则1.1 为了加强上海市绿化工程施工管理,保证绿化工程质量,提高绿化效果,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绿化工程施工的管理。

1.3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合理设计、优质施工、严格管理的原则。

二、施工准备2.1 施工前,应取得绿化工程施工许可,并办理相关手续。

2.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2.3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方案和安全施工措施,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2.4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

2.5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踏勘,了解周围环境,明确施工内容和要求。

2.6 施工前,应进行技术交底,确保施工人员了解设计意图和技术要求。

三、施工过程管理3.1 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安全。

3.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场地整洁、有序。

3.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5 施工单位应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3.6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

四、施工材料和设备管理4.1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的材料和设备。

4.2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材料和设备的检查、验收和保管,确保材料和设备质量。

4.3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材料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五、施工环境保护5.1 施工单位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

5.2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3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现场噪声、扬尘、废水等污染防治,确保施工环境保护达到规定要求。

六、施工验收和保修6.1 绿化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组织自检,确保工程质量。

上海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上海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

上海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上海市作为国际大都市,拥有众多园林绿化景观。

为了保持城市的宜居性和美观性,上海市对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进行了标准化管理。

根据上海市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被分为五个等级,分别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一、一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一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是最高级别的技术标准,适用于上海市一些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或重要生态意义的园林景观。

一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要求园林养护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类园林绿化植物的养护方法和技术要求,能够灵活运用化学、生物和物理等多种手段解决园林养护中出现的问题。

一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要求养护人员具有较高的责任心和职业操守,注重园林环境的生态平衡和可持续性发展。

三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适用于一些规模较小的社区园林景观和私人花园。

三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要求养护人员具备基本的园林养护知识和技能,能够根据园林景观的需求,完成常规的园林养护工作。

三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要求养护人员能够熟练使用简单的养护工具和设备,能够及时发现园林养护中的问题并进行处理。

五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是最低级别的技术标准,适用于一些荒废或者废弃的园林景观。

五级园林绿化养护技术要求为保持园林景观的基本整洁和安全,能够进行简单的修剪和清理工作。

上海市的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分为五级,从一级到五级不同级别的园林景观养护要求也不同。

养护人员需要根据不同的园林景观等级,选择合适的养护技术标准,确保城市园林景观的良好状态。

上海市还鼓励园林绿化养护人员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的园林养护技术,为城市的绿化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注:此文档为机器生成内容,仅供参考。

】第二篇示例:上海市作为国际化大都市,拥有众多园林绿化景观,给市民们带来了优美的环境和舒适的休闲场所。

为了保持这些园林绿化景观的美丽和品质,上海市制定了园林绿化养护技术等级标准,对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进行了规范和标准化。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绿容〔2021〕 428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上海市街心花园建设技术导则(试行)》(沪绿容〔2018〕148号)试行三年多以来,对提高本市街心花园设计、施工和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口袋公园建设,建成贴近市民生活的高品质、多功能生态空间,我局结合街心花园建设经验和当前工作要求,修改制定了《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1年12月31日上海市口袋公园建设技术导则1总则1.0.1为适应和满足上海市口袋公园的建设编制本导则,旨在开展口袋公园规划、设计、建设工作时,科学理解和准确把握口袋公园的定义及其特点,确保口袋公园建设满足质量和功能要求。

1.0.2本导则主要针对上海市口袋公园的建设工作,适用于各区的口袋公园的规划、设计、建设。

1.0.3口袋公园的设计与建设,还应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标准等的规定。

2定义与分类2.0.1口袋公园是指依城市道路、商业街区或居住区等建设的,具有景观赏识、游憩服务、文化展示等功能,并能彰显上海城市风貌特色的小型开放绿地。

2.0.2口袋公园选址与建设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规模:原则上内环线以内面积应大于1000 m2,内外环之间及五个新城面积应大于2000m2,外环线外面积应大于3000m2。

上限面积原则上不超过8000 m2。

(2)特色:具有一定的历史风貌和人文景观特色,与区域周围环境相协调;(3)景观:以植物造景为主,突出观赏性乔木、灌木、宿根地被的搭配,体现季相变化,春花秋色效果显著,四季有景。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房屋管理部门:为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印发给你们,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1 总则1.0.1 为了进一步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发挥树木在居住区生态建设和绿化景观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问题,使之既满足居民生活需要,又满足树木生长和居住区绿化生态环境的需要。

根据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相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包括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的树木修剪、迁移、砍伐和居住区绿地内部布局调整;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调整不适用本规范。

1.0.3 本规范中未涉及的技术内容,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居住区绿化调整是指为适应社会发展,适度平衡绿化种植与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居室采光、居室通风、居住安全和生活需要,以修剪、迁移、砍伐及调整绿地内部布局等多种方式,提升小区绿化品质,充分发挥绿化功能作用的行为。

2.0.2 骨干枝是指构成树冠骨架的永久性大枝,包括中心干、主枝、侧枝等。

2.0.3 剥芽是指抹去影响树木生长及整形不需要的未木质化的芽条。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置技术规范2020年4月19日1上海市户外招牌设文档仅供参考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SR-200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试行)The Technical RegulationOf Outdoor Signboard in Shanghai2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11前言《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招牌应当遵守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

本规范是为本市户外招牌设置提、制作、安装和管理提供依据,使户外招牌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和城市街道市容景观的整体和谐。

本规范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并归口管理。

3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

本规范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同济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建筑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本规范参加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景观事务中心徐汇区绿化和市容管理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参与编制人员:于福江周俭陈飞陈绮萍董经纬杜梅4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

陈松阳陈寅胜厉士明吴亦桦王淳郑靖文李祎隽日周彬52020年4月19 文档仅供参考。

目录1.范围1.规范性引用文件2.术语和定义3.一般规定4.设定规格和数量控制5.设计、制造、安装和工程验收7.维护和安全检查6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户外招牌的设置范围、一般规定、设置规格和数量控制、设计、制作安装、工程验收、维护和安全检查等。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72020年4月19日文档仅供参考。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

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然而鼓励根据本规范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最新版。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5.24•【字号】沪绿容[2013]176号•【施行日期】2013.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相关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3〕176号)各区、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浦东新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公共绿地管理,进一步提高绿地质量,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建城〔2012〕166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本市公共绿地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提高公共绿地建设质量的重要意义公共绿地是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本市各级绿化管理部门要将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公共绿地建设管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各项措施,严格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加强本市公共绿地建设源头管理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公共绿地建设质量和水平,发挥绿化的生态效应,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积极主动做好公共绿地建设相关审查阶段的衔接和协调公共绿地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公共绿地发挥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满足公众游览、休憩的需要,必须坚持公益性、专业化发展方向,抓好规划设计方案源头管理,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管理。

在公共绿地项目的立项、规划许可、公共绿地建设初步设计等阶段,绿化管理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发改、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接,加强对规划设计方案技术指导服务,严格把握和做好公共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等审查工作,按照绿化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注重工程质量监管,落实竣工验收制度,全面提升绿地建设品质。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沪绿容〔2021〕41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房屋管理局,各相关单位: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进一步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工作,规范居住区树木修剪行为,根据《上海市绿化条例》《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居住区绿化调整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现对居住区树木修剪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原则遵循“业主自愿、依法依规、专业指导、政府监管”的基本原则,以保护居住区原有的绿化面貌为前提,综合考虑房屋安全、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实施居住区树木修剪工作。

二、部门职责1.区绿化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调整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2.区房屋管理部门按照《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3.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相关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做好相关具体工作。

三、技术要求(一)修剪时间居住区树木修剪应在春季萌芽前或秋季新梢停止生长后进行,避开极端严寒和高温天气。

(二)人员资质涉及上树修剪作业的,上树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上树工证书,确保上树作业安全、规范。

(三)修剪方式1.常规修剪居住区树木应尽量采取常规修剪的方式解决树木影响居民通风采光及安全问题。

常规修剪提倡由物业服务企业或专业绿化养护企业每年组织实施一次,修剪之前应拟定修剪方案并报业委会备案。

常规修剪以疏枝为主,主要修除枯枝、过密枝、重叠枝、下垂枝、病虫枝等,禁止树冠回缩短截。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上海绿化和容管理局

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上海绿化和容管理局

备案号:xxxxx-2017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T493-2017代替DB31/T493-2010屋顶绿化技术规范(修订)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Roof Greening(征求意见稿)2017-xx-xx发布 xxxx-xx-xx实施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3.1 屋顶绿化 (1)3.2 花园式屋顶绿化 (1)3.3 组合式屋顶绿化 (1)3.4 草坪式屋顶绿化 (2)3.5 防水层 (2)3.6 耐根穿刺防水层 (2)3.7 排(蓄)水层 (2)3.8 隔离过滤层 (2)3.9 基质层 (2)4 设计要求 (2)4.1一般规定 (2)4.2 防水 (3)4.3 排(蓄)水 (3)4.4 隔离过滤层 (4)4.5 基质层 (4)4.6 植被层 (4)4.7 园林小品及公用设施 (4)4.8 排灌系统 (4)4.9 其他要求 (5)5 施工要求 (5)5.1 一般规定 (5)5.2 防水层 (5)5.3 排(蓄)水层 (5)5.4 过滤层 (6)5.5 基质层和植被层 (6)6 养护要求 (6)6.1 一般规定 (6)6.2灌溉 (6)6.3 修剪 (6)6.4 有害生物控制 (6)6.5 土壤修复 (6)6.6 设施维护 (6)6.7 其他 (7)7 质量验收 (7)附录A(资料性附录)不同植物类型基质厚度 (8)附录B(资料性附录)上海地区屋顶绿化植物种类推荐表 (9)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DB31/T493-2010《屋顶绿化技术规范》,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除了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删去了第四章4屋顶绿化建筑物要求,将相关技术要求写入设计、施工和养护的章节中。

——在设计、施工和养护各章节中增加了一般规定。

——增加了可屋顶绿化建筑物高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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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业技术规范LHSR03-2014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规范Quality Specification for water appearance and environmental sanitation in Shanghai2014.02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 (3)5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4)6 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 (5)前言为进一步提高上海市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加强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标准化管理,明确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控制指标,促进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水上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金浩、申继军、沈建章、胡亮、林波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对象分类及等级划分,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指标,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与质量控制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内各类河流、湖泊,以及河流、湖泊的堤岸、在港船舶、水上公共设施、沿岸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岸边道路等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对象的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2 《道路和公共广场及附属公共设施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2.3 《公共厕所保洁质量和服务要求》(DB31/T524—2011)3 术语和定义3.1 规划区(planning area)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3.2 堤岸(embankment)防汛墙、驳岸临水侧和无防汛墙河流的河岸护坡。

3.3 水上公共设施(water public facilities)供公众使用的水上设施及其组成构件,例如:浮筒、航标、上岸梯、上岸缆,桥梁的桥墩、桥堍、桥洞等。

3.4 岸边道路(the shore of road)指河流、湖泊旁防汛通道、人行步道。

3.5 岸边公共场所(the shore in public places )指河流、湖泊旁的公共广场、公共绿地。

3.6 岸边公共设施(the shore of public facilities)指设置岸边道路、岸边公共场所的环卫设施、交通设施、服务设施及其它设施。

3.7 水生植物(aquatic plants)水生植物是指生长在水中或水域周边潮湿土壤中的植物,包括草本植物和木本植物。

如凤眼莲(俗称:水葫芦)、浮萍等。

3.8 漂浮废弃物(floating waste)水面上漂浮的杂物、垃圾和影响水面环境卫生质量的漂浮水生植物等。

3.9 滩涂沉积物(mudflats sediments)滩涂裸露期间,附着于滩涂上的杂物、垃圾。

3.10 在港船舶(ships in port)在港口、码头、装卸站、锚地等区域,锚泊、停泊的各种船只。

3.11 缺陷(defect)因各种外部作用而形成,影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质量的各种污染物。

3.12 缺陷当量(defect equivalent)以人的最小感觉厌恶度衡量的各种缺陷所对应的缺陷物理量。

3.13 缺陷物理量(defect quantity)缺陷的长度、面积、体积和强度等。

3.14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the intercept facilities for floating waste)用于拦截水面漂浮垃圾的环卫设施,主要包括围栏、聚集筏、拦截网等。

3.15 漂浮废弃物拦截区(the intercept area for floating waste)季节性大量水生植物爆发期间,在不能封航的情况下,为进行垃圾以及水生植物拦截,在河流两侧形成的固定的大型拦截的区域。

3.16 人文景观区水域(the waters of cultural landscape area)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的主要河道、主要道路沿线水域、景观区域及其周边水域;本市公共绿地附属的湖泊;以及本市历史名人故居和纪念馆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7 定点服务区水域(the waters of designated service area)本市举办、承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重大会议、大型体育赛事所在地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以及本市举办、承办的各项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要来宾、重大赛事的训练场馆、定点医院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本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四星级以上宾馆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8 窗口出入区水域(the waters of the access area)本市机场、铁路、公路、水路等客运集散地,以及高速公路、客运铁路、国道省道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19 居住生活区水域(the waters of residential living area)本市一类、二类、三类居住区及其相关生活配套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周边水域,已建成的农村集中居住点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20 科教商卫区水域(the waters of science and education and commercial and health area)本市各类高等学府聚集区、科技园区、商务商贸、三级医院等周边水域。

3.21 工业仓储区水域(the waters of industrial warehouse area)本市物流仓库、中转码头、工业园区、保税园区、科技园区等区域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3.22 农业生产区水域(the waters of agricultural production area)本市各类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范围内及其周边水域。

4 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按照水域所处位置的区位功能,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具体划属原则如下:4.1 特级水域主要包括:人文景观区水域、定点服务区水域。

4.2 一级水域主要包括:窗口出入区水域、居住生活区水域、科教商卫区水域。

4.3 二级水域主要包括:工业仓储区水域、农业生产区水域。

4.4 三级水域主要包括:未能划属于前三级水域的本市其它水域。

4.5 本市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区域等级划分的规定4.5.1 某处水域可划属多个等级时,按照其等级最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等级,确定该处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等级。

4.5.2 根据某处水域周边环境实际发展情况,或者规划完成情况,其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等级应进行相应等级调整。

5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5.1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要求5.1.1 水面无漂浮废弃物和动物尸体污染。

5.1.2 滩涂无沉积物污染。

5.1.3 除水生植物整治集中拦截、集中打捞作业区域外,其余水域的水面无条状、片状的水生植物污染。

5.1.4 特级水域、一级水域的沿线各河口,应落实相应的拦截措施、保洁措施,防止漂浮浮废弃物、水生植物流入。

5.2 水面环境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一”要求6 水域市容环境质量要求及其控制指标6.1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6.1.1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环境卫生质量要求6.1.1.1 水上公共设施无废弃物、水生植物吊挂,周边水域的水面无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聚集。

6.1.1.2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相关设施,无垃圾、水生植物吊挂,无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外溢。

6.1.2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区的环境卫生质量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二”要求6.1.3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环境卫生质量不允许存在的缺陷6.1.3.1 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不允许出现3处及以上吊挂垃圾、水生植物的污染。

6.1.3.2 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同时出现吊挂垃圾、水生植物的污染。

6.1.3.3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内的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满溢后,污染面积不得超出1 m 2。

6.1.3.4 每个水面保洁标段内,同时发生满溢污染的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不得超过该标段内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总数的10%。

6.1.3.5 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内的漂浮废弃物、水生植物、动物尸体满溢后,污染面积不得超出4 m 2。

6.1.3.6 每个水面保洁标段内同时发生满溢污染的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不得超过该标段内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总数的10%。

6.1.4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质量要求。

6.1.4.1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应保持整洁,无乱招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

6.1.4.2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残缺、无油漆脱落。

6.1.4.3 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应采取覆盖措施,并确保其完好、适用。

6.1.5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控制要求应符合“表三”要求。

6.1.6 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外观容貌不允许存在的缺陷。

6.1.6.1 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不允许出现800 cm 2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现象。

6.1.6.2 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同时出现未保持外观整洁的现象。

6.1.6.3 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不允许出现800 cm 2未保持外观完好的现象。

6.1.6.4 平均每1000米范围内,不允许同时有3个及以上单个的水上公共设施、漂浮废弃物拦截设施和漂浮废弃物拦截库区的设施外观容貌,出现未保持外观完好的现象。

6.2 在港船舶6.2.1 在港船舶环境卫生质量要求在港船舶应保持甲板部位的整洁,无垃圾和其他杂物堆放。

6.2.3 在港船舶外观容貌质量要求6.2.3.1 在港船舶应保持船体外观应保持整洁,无乱招贴、无乱涂写、无乱刻画、无明显覆灰。

6.2.3.2 在港船舶应保持船体外观应保持完好,无破损、无残缺、无锈迹、无油漆脱落。

6.2.4 在港船舶外观容貌控制指标6.2.5 在港船舶外观容貌不允许存在的缺陷6.2.5.1 单艘在港船舶船体外观容貌不得出现4000 cm 2的未保持船体整洁,或者未保持船体完好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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