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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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章制度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第七条 深入实际,调查本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带领村民发展好有本村特色的致富产业,使农林牧各业快速发展。
第八条 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支部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员、村民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与村民的思想交流活动。
六、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委的集体领导的作用。
支部书记职责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
村委会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村内日常事务,村主任要事先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经党支部同意后,可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法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监督。
五、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照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第五条 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第六条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第七条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二条 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上级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好党群妇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村委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或以“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村委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工作,协调好党支部与村委会、共青团、妇代会和民兵等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主持研究本村经济发展规划、重要项目和生产、生活等方面重大事情,并提出实施的办法。
第三条 带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济发展,做强村富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第五条 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及时调解民事纠纷,解决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
村委会公章一律由乡人民政府负责制发。公章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向制发机关报告并申请补发,由制发机关登记后办理补发。使用已作废公章的,按私刻公章行为处理。
二、公章的使用
1、凡需加盖公章的,一般都应事先由村委会主任签署意见后再盖公章。对证明村民年龄、文化、民族、职业等基本情况的,保管公章人员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精神给予办理。
第七条 深入实际,调查本村经济发展的状况,带领村民发展好有本村特色的致富产业,使农林牧各业快速发展。
第八条 完成上级组织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支部职责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指示精神,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随时了解和掌握党员、村民的思想情况,及时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开展与村民的思想交流活动。
六、抓好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委的集体领导的作用。
支部书记职责
支部书记在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传达贯彻上级的决议、指示、研究安排党支部工作,将党支部工作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大会讨论。
村委会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二、村委会召开会议,研究村内日常事务,村主任要事先主动向村党支部报告经党支部同意后,可提交村委会讨论,并及时向党支部报告各项决议的落实情况,自觉接受党支部和群众监督。
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监督。
四、村民委员会成员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法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必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并自觉接受村党支部的监督。
五、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委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正确行使权力,避免工作失误,根据民政部、公安部对印章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现对村委会公章的使用管理规定如下: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的学习、按照召开支部委员会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团结,充分发挥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负责对涉及村民切身利益的财务、事务、政务事项、依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和形式如实公布。
第五条 发动和依靠群众,制定本村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措施,并认真检查落实。做好健全群众性自防自治的治安保卫组织和人民调解组织的工作,完善村规民约;积极协调配合政法机关打击违法犯罪分子,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隐患,特别要大力疏导、调解各种社会矛盾和民间纠纷,避免矛盾激化。
2、凡涉贷款、承包、担保、对外签订合同等重大问题使用村委会公章时,应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盖章。如有违规行为,保管公章人员可有权阻止或拒盖公章。
3、不准非保管公章人员擅自随身带公章外出,不准保管公章人员家属随便使用公章,严禁白纸盖公章。
三、公章的保管
村民委员会公章由村会计(文书)专人保管,保管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章,不得借机吃、拿、卡、要,不得乱盖公章,违者按规定予以撤换和处理。
第六条 坚持每月召开一次村委会干部参加的村务办公会,研究处理重要村务工作。对急需处理的村务工作,村委会应及时开会研究处理。
第七条 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每半年和年终召开一次村委会组成人员的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村委会主任工作职责
第一条 在村党支部领导下,主持村民委员会全面工作。
第二条 组织村委会全体成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现行政策、法律、法规。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党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大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支部委员和上级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相互配合,支持他们的工作,协调好党群妇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村委会工作职责
第一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主要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乡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 在兴办村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与桥梁、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项目所需资金或劳务中进行认真的“一事一议”的组织和引导工作。必须坚持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策、上限控制、定向使用、财务公开的原则,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防止出现以强迫命令的方式或以“一事一议”之名搞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加重农民负担。
三、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保持与村委会的联系,交流情况,支持工作,协调好党支部与村委会、共青团、妇代会和民兵等组织之间的工作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主持研究本村经济发展规划、重要项目和生产、生活等方面重大事情,并提出实施的办法。
第三条 带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政府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第四条 组织村民委员会对村民开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济发展,做强村富民、脱贫致富的带头人。
第五条 带头遵守、严格执行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和计划生育政策。
第六条 及时调解民事纠纷,解决群众的难点、热点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