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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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 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 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 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 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为 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Baidu Nhomakorabea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 期间和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 讼地位(status of parties)
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foreign countries)的国际民事 诉讼地位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法(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 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 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 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 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 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 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 “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 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 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 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 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 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 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 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 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 遇。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 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 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 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 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 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对等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 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 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 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 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 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 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 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 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 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 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 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 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 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 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 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 议作出公正的处理。
国际民事诉讼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Baidu Nhomakorabea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 期间和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 讼地位(status of parties)
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foreign countries)的国际民事 诉讼地位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国际民事诉讼法(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 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 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 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 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 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 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 “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 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 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 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 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 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 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和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 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 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 遇。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 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 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 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 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 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对等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 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 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 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 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 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 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 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 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 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 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 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
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 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 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 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 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 议作出公正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