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第15章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国际民事诉讼法是规范跨境民事诉讼的一门法律学科,指导人们在涉及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应如何选择适用的法律及法院管辖,以及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的原则和规则。
本章将对国际民事诉讼法进行一个概述,并介绍其主要内容和原则。
首先,国际民事诉讼法的目标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国际交往和合作。
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家间的经济、贸易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因此跨国民事纠纷的出现也变得更加普遍。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出现,为处理这些纠纷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法律框架和途径。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民事管辖、法律适用、诉讼程序和执行结果相互承认等方面。
在国际民事管辖方面,该法规定了各国法院对跨境纠纷的管辖条件,以确定哪一个法院有权审理该案件。
通常,法院可以根据被告和原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来决定管辖权。
在没有明确管辖法院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可以协商选择一个适当的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当涉及到不同国家之间的民事纠纷时,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可能存在差异。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在跨国纠纷中如何确定适用的法律。
通常,法院会根据相关国际公约、合同约定、当事人选择或者自己裁定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此外,当适用外国法律时,法院还需要了解和解释该外国法律。
诉讼程序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之一、不同国家的诉讼程序可能存在差异,因此需要规定一套统一的程序规则来处理跨国纠纷。
这些程序规则包括起诉状的提交、诉讼文件的送达、证据的收集和调取、庭审程序、判决和上诉等。
此外,为了加快国际民事诉讼的推进,国际民事诉讼法还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等非争议解决方式解决争端。
最后,执行结果相互承认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当一方在一些国家取得胜诉并获得判决或仲裁裁决后,如何在其他国家得到执行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各国之间的判决和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的原则和程序。
在一些国际公约的基础上,各国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要求更为简便,以促进国际交流和经济合作。
国际民事诉讼法
各国在司法协助中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要求。通常需要提出请求并附上相关文件资料,由受托国根据本国 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处理。同时,各国应尊重对方的司法主权,不得干涉对方国家的内政。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合作与协调机制
国际合作与协调的意 义
国际合作与协调是解决跨国民事纠纷 的重要手段。通过加强各国之间的合 作与协调,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和诉讼 障碍,提高诉讼效率和公正性,促进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和谐发展。
案例二: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总结词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裁决的执行。
详细描述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需要依据相关国家的法律和国际条约进行。当事人需要确保仲裁协议 的有效性,并在裁决作出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将审查裁决是否符合国际公共政策,并决定 是否予以承认与执行。
专属管辖
某些特定类型的案件由特定国 家的法院专属管辖。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国际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从无到有、 逐步完善的过程,其发展与国际 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等
密切相关。
发展趋势
随着全球化进程加速,国际民事 诉讼法的未来发展将更加注重国 际合作与协调,加强司法协助和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被告
被原告起诉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需要在诉 讼中应诉。
共同当事人
在共同诉讼中,一方或数 方当事人共同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
根据法律规定,代理无诉 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 诉讼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受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委 托,代为进行诉讼的人。
律师
《国际民事诉讼法》课件
国际民事诉讼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全球化背景下的 国际民事诉讼挑 战
国际民事诉讼中 的法律适用问题
跨国司法合作与 协调的机遇
未来发展趋势与 展望
国际民事诉讼未来发展方向
电子诉讼和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的普及 国际民事诉讼规则和标准的统一和协调 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在证据收集和分析中的应用 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的融合与互动
课件的创作背景 和目的
课件的结构和内 容概述
课件的特点和使 用对象
课件目的
介绍《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 概念、原则和内容
提高学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法解 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添加标题
帮助学生了解国际民事诉讼的基 本程序和规则
增强学生的国际法律意识和素养
适用人群
法学专业学生 律师、法官等法律工作者 对国际民事诉讼法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需要了解国际民事诉讼法相关知识的企业或机构成员
感谢观看
汇报人:
案例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背景:介绍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案例描述:详细描述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案例,包括案件的起因、经过和结果 案例分析:对案例进行深入分析,包括涉及的法律问题、争议焦点和解决方法 案例启示:总结案例的经验教训,提出加强涉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和措施
08
国际民事诉讼前景展望
执行与仲裁
执行的概念 和特点
执行中的特 殊问题
执行程序的 一般规定
仲裁的概念 和特点
06
国际民事诉讼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范围
涉外民事关系 适用的外国法 律,由人民法 院、仲裁机构 或者行政机关
查明
当事人选择适 用外国法的, 有管辖权的法 院应当查明外 国法理解和适 用的关键内容
国际民事诉讼
(四)立法与实践 • • • • • • • 1.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2.在特定案件范围内不要求外国人提供担保 3.在互惠基础上免除外国人提供担保的义务 4.对于满足特定条件的外国原告不要求提供担保 5.不要求在内国有住所的原告提供担保 6.要求所有原告提供担保 7.要求所有外国原告提供担保
(四)领事代理
1.中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 2.双边领事条约中的领事代理制度
(五)原则上不采用诉讼费用担保制度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35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 诉讼,适用本办法。但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在诉讼费用交纳上实行差别对待的,按对等原则处理。
• • • • •
2002,65.朴某为韩国人,现在我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民事纠纷涉诉。可以 成为朴某诉讼代理人的有哪些? a.韩国公民 b.以律师身份接受朴某委托的韩国律师 c.中国律师 d.中国公民
• • • • •
2005,83.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 中,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哪些人作为其诉讼代理人 a.中国律师 b.中国公民 c.其本国驻华使、领馆官员 d.其本国公民
三、国际民事管辖权冲突的协调方法 • (一)尽量遵守国际惯例 • (二)减少专属管辖
• (三)扩大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权的范围
• (四)遵循一事不再理原则
• (五)未决诉讼原则与禁诉令制度
• (六)便利诉讼原则
(七)不方便法院原则 • 1.定义 • 在国际民事诉讼中,一国法院虽然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但如审理此案将给当事人及司法带来不便,从而无法保障 司法的公正和争议的迅速有效解决。此时如果存在对诉讼 同样具有管辖权的可替代法院,则原法院可以自身为不方 便法院为由,依职权或根据被告的请求作出自由裁量而拒 绝行使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问题第一节概述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就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
同国内民事案件相比,涉外性是其显著特点。
其表现一般为: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亡的法律事实发生于国外;援用的证据具有涉外因素;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需援引某一外国法作为案件的准据法;诉讼过程中会涉及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等。
正因为此,在法院从受理到审结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必然会产生不同于一般国内民事案件的各种特殊程序问题。
它们分别为:(1)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以及享有豁免权的外国国家和外交代表的诉讼地位问题;(2)一国法院对各类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涉外民事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及时效问题;(4)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问题。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法就是专用于解决这些问题的程序性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渊源也具有双重性,即有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
国内渊源表现为国内立法与判例;国际渊源则表现为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
(一)国内渊源国家主权原则要求,一国法院行使司法裁判权时必须是独立的。
因而,诉讼程序适用法院地法即是国家主权原则在国内司法领域所派生出的一条具体原则。
所以,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主要渊源是国内立法与判例。
国内立法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渊源,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1.在国内民事诉讼法典或国内民法典中以专编或专章形式,较系统地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作出规定。
如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一卷第十七编第三章、第二十编第二章、第四卷第六编,德国《民事诉讼法典》第一、二、六、七、八、十编;《秘鲁民法典》第十编第四章等,都专门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有关问题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定。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1.申请的前提: 2.申请人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 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 3.管辖法院: 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 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 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 关文件及副本。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 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 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 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1. 本国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 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第 条 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 第 条 判的条件与程序。 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
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十五】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第一节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国际民事诉讼,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一)含义在民事诉讼中,介入了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一国家的角度来看,涉及了领域外的因素,就称之为国际民事诉讼。
(二)涉外(或者国际)因素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及或者介入国际因素主要有两种情形:1、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涉及域外因素而发生争议,需要适用国外法律解决该争议;2、诉讼程序介入了国际因素,需要适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该争议。
具体来说,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国际因素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诉讼主体为外国人;诉讼客体处在国外或者发生在国外;引用的证据来自国外;适用的实体法律为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条约;民商事判决需要得到外国的承认与执行等。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对象和范围(一)国际民诉程序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国际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即调整和规范司法机关,当事人以及诉讼参加人所进行国际民事诉讼法律活动。
(二)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范围范围是指国际民事诉讼中的哪些问题应由国际民诉法来调整,哪些问题仍然应由一般国内民事诉讼法调整。
国际民诉法的范围是指在进行国际民事诉讼中所要适用的专用特别程序。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特殊方面,必须依据国际民事诉讼法律规范进行活动。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要解决下列各方面的诉讼程序问题:1、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内国法院管辖国际民事案件的原则,哪些案件属于专属管辖或协议管辖或平行管辖等。
2、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如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力的确定;诉讼费用担保或免除;法律救助;诉讼代理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3、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文书送达和取证问题如送达文件的依据和途径;取证的依据和途径等。
4、外国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在内国的效力,即承认和执行问题5、外国法的查明问题6、司法协助中的程序应依何国法的问题等等解决上述问题,既有冲突法的间接规范,也有实体法律的直接规范。
《国际私法》第五章程序
4.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 理人送达;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的,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 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 除外。
6、集中管辖:《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 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合同、侵权、信用证、承认执行裁决案件 等,目的是为了整合优化司法审判力量。
请关注第一巡回法庭、第二巡回法庭建立
(三)管辖权冲突
1、积极冲突:有关各国都主张管辖权。表 现为:一事两诉、平行诉讼等;
第五章 程序
教材:第三编 司法管辖权 送达与取证 国家间的裁决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
案件
诉讼 仲裁
识别
承
法律适用
裁决
认 与
执
行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1、法律渊源:国际条约与国内法 中国涉送达公约、取证公约、纽约公约等) 和双边条约; •国内立法:民诉法第四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国内司法解释:法律的解释、涉港澳台解释 适用顺序:先条约、再特别法、普通法
授权则禁止”原则。
3、专属管辖: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 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三类合同、海事勘探开 发合同;
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3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 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
2、消极冲突:有关各国均不行使管辖。表 现为:诉讼无门。
(四)管辖权积极冲突的解决
1.国际统一化: 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
高教社2023马工程国际私法学教学课件u15
第十五章
国际私法学
二、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1.原则上给予外国个人 2.一般依属人法确定外国 3.一般对外国人的诉讼
国民待遇
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代理问题作了特别规定
各国的诉讼立法为了保证 为了保护善意的对方当事人 • 诉讼代理制度已为国际
内国国民在国外也能得到 特别是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 社会所普遍接受。外国
(一) 确定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一般原则
第十五章
国际私法学
(二) 各主要法系国家 确定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的实践
英国、 美国等国的实践 法国、 意大利等国的实践 德国、 奥地利、 日本等国的实践
第十五章
国际私法学
(三) 有关国际民事诉讼 管辖权的国际立法
背景:由于世界各国对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问题作了各不
指要求作为原告的外国 人在起诉时提供以后可 能判决由他负担的诉讼 费用的担保。需要明确 的是,这里所谈的诉讼 费用不包括案件受理费。
(一) 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第十五章
国际私法学
1.管辖豁免 • 指非经某一外国国家明确同意,
任何国家的法院都不得受理以 该外国国家为被告或以该外国 国家的财产为诉讼标的的案件 • 但可以受理外国国家作为原告 所提起的诉讼;而且有权审理 同本案直接有关的反诉。
指受诉法院依据其所属国家与有关国家之间存 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以及有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在的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以及该有关国家的国 内诉讼立法直接派员提取诉讼证据的行为。 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2.属人管辖原则
3.专属管辖原则
强调有关当事人特别是被告 强调在国际民商事案件中,强调一国法院对于那些与本
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惯常居 有关诉讼当事人的国籍所 国及本国国民的根本利益密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四、诉讼费用担保
• (一)概念
• 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根据内国法律的规定,由 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所提供的担保,其目的是防止一方当事人 滥用诉讼权利、或防止原告败诉后逃避缴纳诉讼费的义务。
• (二)诉讼费用担保类型
• 1.规定对诉讼费用担保义务的免除以实质性的互惠为前提。 • 2.以国籍为标准,规定凡属外国原告均应提供诉讼费用担
2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 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申明保留的条款 除外”。
第二节、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 二、国民待遇原则 • 三、平等互惠原则 • 四、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美国人杰克逊在中国提起民事诉讼, 下列哪些人可以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A. 中国律师 B. 美国公民 C. 美国律师 D. 美国领事 E. 中国公民
大家好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法 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 国际民事诉讼法,或称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涉外民事诉讼 程序,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
• 所谓涉外民事案件的特点 • 1.诉讼当事人中必须至少有一方为外国人(或当事人的住
所、居所或者惯常居所位于外国); • 2.诉讼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或导致涉外民事关系产生、变
• 6.规定不要求原告提供诉讼费用担保。
• (三)我国之规定
• 对诉讼费用担保问题,我国经历了一个从要求作为原告的 外国人提供担保到实行互惠条件下互免担保的转变过程。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 第14条第2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 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应当对诉讼费用提供担保。”根 据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和国际社会的普遍实践,我国已经 改变了这一作法。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 诉讼收费办法》第35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 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适用本法。但外国法院 对我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诉讼费用负担,与其本国公民、 企业和组织不同等对待的,人民法院按对等原则处理。” 在前述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一系列司法协助条约中,都 有在互惠条件下互免诉讼费用担保的规定 。
民事诉讼法意见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 调查取证、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法律规范。
4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原则 2、平等互惠原则 3、国民待遇原则 4、条约信守原则
5
四、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23
三、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 法律渊源 1、国际条约 2、国内立法: 《民诉法》 《民诉法意见》 《海诉法》 《海诉法解释》
24
(一)一般地域管辖
在我国,国际民事案件的一般管辖权的确定以地域管辖 为原则, 我国没有涉外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 第259条(2012)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 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 其他有关规定。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标准。被告为自然 人时,只要其在我国有住所或经常居所,不管其国籍如 何,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就具有管辖权。被告 为法人时,法人住所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11
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意见》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 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 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 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 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 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 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 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16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涉及特权与豁免的 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7]69号 2007年5月22日)
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内法
国内法也是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 要渊源之一,各国通过立法和司 法实践来调整国际民事诉讼关系。
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民事诉讼实践 中形成的一些习惯做法和判例, 虽然没有强制力,但被广泛接受
和应用。
02
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
管辖权的定义与分类
管辖权定义
管辖权是指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是确定法院在审理案 件中的权限范围。
05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 题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法律适用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应 依据国际私法原则确定适 用哪个国家的法律,以解 决争议。
法律冲突
当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时, 可能存在法律冲突,需要 依据相关国际条约和国际 惯国内法可能规定某些法 律为强制性规则,优先适 用。
域外调查取证的分类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分为强制性调查取 证和任意性调查取证。强制性调查取 证是指一国法院或其他司法机关通过 一定的法律程序,向另一国境内的人 员或组织发出调查取证命令,要求其 提供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任意性调 查取证则是指当事人自行向境外的证 人或有关人员发出请求,要求其提供 证据或履行特定行为。
域外调查取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可以通过外交途径、中 央机关、司法机关、律师等方式进行 。其中,通过律师进行调查取证是最 常见的方式。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
域外调查取证的效力取决于各国法律 规定和国际条约的规定。一般来说, 如果证据收集方式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和国际条约的规定,则该证据具有法 律效力。
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适用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根据相关国际条 约、国际惯例以及国内法的规定,选 择适用合适的法律。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 一、外国国家;
▪ 二、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 (三)领事代理
▪ 一国的领事可以根据驻在国的诉讼立法和有关国 际条约的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在驻在国的有 关法院代表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参与有关诉讼,以 保护派遣国国民或法人在驻在国的合法权益的一 种特殊代理制度。
▪ 特点:
▪ 1.无须当事人的委托。
▪ 2.具有临时性质。
▪ 只要当事人指定代理人或亲自参加诉讼时,领事 代理即终止。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 (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概念 ▪ 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法院、当事
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必须遵守的专用程序规范 的总称。 ▪ 1、外国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的民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
▪ 2、国际民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 3、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域外文书送达、域外调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优秀课件
三、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外国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一般情况下,各国规定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属人法,同时 补充规定,如果根据法院地法,有关的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不问 其属人法规定如何,就认为外国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2.在我国,外国人的民事诉讼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如依其本国法律 为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则应认定 该外国人在中国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国际私法
第十四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一)
本节学习指南
重点掌握 各国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制度、 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以及我国在上述问题上的相关规 定和制度。
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是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国际民事诉讼 行为时所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的总和。 2.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指一国法院审理国际民事案件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此种诉讼行为时所 应遵循的专用的特殊程序。 3.国际民事诉讼法调整的事项主要为: 对哪些案件内国法院可以行使审判管辖权; 外国审判程序或判决、裁决在内国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外国人民事诉讼法律地位的确定等。
中国关于诉讼代理的规定 1.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2.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 3.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 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 国律师或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5.此外,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其他代理人诉讼,应该在开庭审理前将授权委 托书送交人民法院。
国际民事管辖权 1.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缔结的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对特定的涉外民事案件行 使审判权的资格。 2.意义包括: 首先,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关系到维护国家的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在涉 外民事司法程序中的必然延伸和表现。 其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关系到本国公民、法人乃至国家的民事权益得 到及时、有效的保护,也关系到国家国际民商事交流的正常发展。 再次,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是进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 最后,正确解决国际民事管辖权,既有利于诉讼当事人双方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的 审判活动,也有利于判决的域外承认与执行,推进民商事领域的国际司法合作与协 助。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一、国际民事诉讼程序 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外 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事诉讼地 位的法律规范;
(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3.外国人的诉讼代理问题 关于外国当事人可以委托什么样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各国一般都规定应由 法院地国的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至于诉讼代理人的法定权限问题,采用律师诉 讼主义的国家规定,律师可以基于授权实施所有的诉讼行为,行使任何诉讼权利, 而采用当事人诉讼主义的国家,如英美普通法系国家规定,不管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他们都必须亲自出庭参与诉讼。 此外,在国际社会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着领事代理制度。
(3)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 的域外送达,有关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 及有关法院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立 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法判例以 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事诉讼法的重要 渊源。
三、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1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 法院参与诉讼可以亲自进行,也有权通过一定程序委 托我国的律师或其他公民代为进行。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2年印发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若干问题意见》也在第30条中明确规定,涉外民 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其本国人为诉讼 代理人,也可以委托其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 讼代理人。与此同时,我国是《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 的缔约国,外国人所属国的领事可以依据该公约的有 关规定和我国同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在我国法院 代理其本国国民的诉讼行为。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4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国际民事诉讼15.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概述1.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私法(1)概念辨析①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
国际民事诉讼包括文书域外送达、域外)调查取证、国家间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法一般包括下列内容:管辖权、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诉讼期间、送达、保全、证据、诉讼时效、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等。
(2)区别与联系①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联系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关系密切。
在英美法系,国际私法由三部分范围组成,分别是国际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问题、法律冲突问题、外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对管辖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做出了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将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并规定。
②国际民事诉讼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a.调整对象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以国际民事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用来解决管辖、送达、取证等程序问题;国际私法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主要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进而寻找确定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b.调整方法和调整规范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主要采用直接调整方法和直接调整规范,国际私法则以间接调整方法和冲突规范为主。
c.法律性质不同国际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但国际私法兼有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性质。
2.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是各国国内立法和国际条约。
各国关于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国内立法较为复杂,主要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规定:(1)《民事诉讼法》中专章或专编规定国际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就是采用这种方式,专设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仲裁、司法协助等,共5章25条。
(2)在国际私法法典中将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或国际私法与国际民事诉讼法合二为一作出规定: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就有管辖权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中也有管辖的规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则是两法合一的典型代表。
《国际私法》第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58条
•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 为诉讼代理人。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
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可见,外国人在中国参加诉讼,如果 要请律师代理诉讼,必须聘请中国律 师;如果请非律师代理诉讼,则既可 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其本国人。但 是,其所请的本国人即使在其本国是 律师,也只能以非律师的身份代理诉 讼,且依据《民诉法》第58条,该外国 人事实上只能是该外国当事方的近亲 属或工作人员。
a. 减小专属管辖权的范围 b. 扩大协议管辖的范围
(2)司法方面(judicial aspect) a. 一事不再理 b. 非方便法院原则(Forum non conviences)
中国的法律规定
(Chinese Legislation)
1. 一般管辖: 以被告住所地作为普通管辖的依据,即采用原 告就被告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的特殊问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pecial Problems in I.C.L.) • 1.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
• 2. 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 3.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问题;
• 4. 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问题。
第一节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Status of Foreigners in Domestic Courts)
(二)冲突的种类 (Categories of Conflicts)
1. 积极冲突(positive conflict)
2. 消极冲突(negative conflict)
(三)冲突的解决途径(Resolutions)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也称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是指含有国际因素,或者从某个主权国家的 角度来说,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也就 是说,在有关的民事诉讼中涉及到两个或两 个以上国家的人和事,或同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国家存在不同程度的联系。
国际民事诉讼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国际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取证、 期间和保全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 认与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
第二十五章 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述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民事诉讼法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是一般原则 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立法和有关的国际条约 在规范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时,原则上都 给予外国人以国民待遇,即规定外国人享有 与本国国民同等的民事诉讼权利,承担同等 的民事诉讼义务,但一般要求以对等互惠为 条件。例如我国《民事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
国际民事诉讼法(law of international civil procedure)
国际民事诉讼法是指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各种法 律规范的总和。其主要内容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1)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中外国当事人,包括 外国自然人、外国法人、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民 事诉讼地位的法律规范;(2)规定国际民商事案 件中法院管辖权的法律规范;(3)规定国际民事 诉讼程序有关诉讼和非诉讼文书的域外送达,有关 域外取证,有关国际民事诉讼期间,以及有关法院 判决在相关国家的相互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范。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主要有国内立法和国际 立法两个方面。此外,很多国家也将内国法院的司 法判例以及在国际社会通行的国际惯例视为国际民 事诉讼法的重要渊源。
平等互惠原则
平等互惠原则表现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就是各个国家在 平等的基础上相互赋予对方国家国民以民事诉讼权利;在 同等的条件下相互适用对方的诉讼立法;相互给予司法上的 协助,包括相互承认和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和仲裁裁决;在 规范有关程序或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给予互惠待 遇。 世界上多数国家的诉讼立法都规定,如果有关国家之间不存 在互惠关系,如果有关外国赋予内国国民以不平等的民事诉 讼权利,不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适用内国的诉讼立法,不 在相同或类似的条件下给予内国法院以司法协助,内国立法 或司法机构就可以施以对等的限制。如我国现行的《民事诉 讼法》第5条第2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 对等原则。”
尊重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
遵守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 域表现为:一方面,国家在制定国内国际民事诉讼 法规范时应考虑到本国所参加、缔结或加入的国际 条约的有关规定,应考虑到国际社会在有关方面的 习惯作法;另一方面,国家的司法机关在审理有关 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应该优先适用其所参加的国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或在没有明确的国际立法和国 内立法规定的情况下,应该参照国际惯例对有关争 议作出公正的处理。
第二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国家主权原则(sovereignty) 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平等互惠原则(equality and mutual benefit) 尊重国际条约和尊重国际惯例原则(respect for international treaties and international customs)
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一个国家对外国人在某些方面给予与本国国 民同等的待遇。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把给 予其本国国民的民事诉讼权利,也给予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 该国法院并不仅仅以有关当事人具有外国国籍或无国籍或在 外国没有住所为理由而要求其提供诉讼费用担保或对其采取 “诉讼保全”等限制其诉讼权利的措施。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是外国人在内国境 内享受与内国国民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同等的诉讼义务, 其诉讼权利不因其为外国人而受限制;其二是外国人在内国 境内享受的诉讼权利不能超出内国国民所能享受的权利范围, 任何基于所谓“文明世界”的“国际标准”或“最低标准” 而要求超出当地国民所享有的权利范围的主张都是不合理的, 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也在第5条第1款明确规定:“外 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 义务。”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 讼地位(status of parties)
外国个人(foreigner)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国家(foreign countries)的国际民事 诉讼地位 国际组织(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个人的国际民事诉讼地位
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在国际民事诉讼法领域表现为一个国家有权通 过立法的形式对该国境内的所有诉讼活动和行为进行规范; 外国人(包括外国法人和自然人)在该国境内进行诉讼活动 都必须遵守当地国家的诉讼法规范;有关国家还可以根据自 己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规定对某些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 从而排除其他国家审理有关案件的可能性。 在司法方面,一个国家的法院有权依据其本国的诉讼法规范 受理并审理有关的案件;除国际条约或有关国家的法律有相 反的规定以外,外国人有义务接受所在国法院的这种司法管 辖权。 国家主权原则还表现为一个国家及其财产在国外享有司法豁 免权。即非经有关国家明确表示放弃该项权利,其他国家的 法院无权受理以该有关国家作为被告的诉讼;有关国家的财 产非经其所有国明确同意不得被其他国家的法院作为诉讼标 的而施以扣押、执行等诉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