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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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全面贯彻落实《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监管,是指局资产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为维护国有资产的权益和安全,依法对占有、使用局国有资产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单位”),行使出资者对资本和财产的安全性及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检查和规范管理行为的活动。

第三条监管部门与被监管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管部门不参与、不干涉被监管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和业务经营活动。被监管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监管部门开展监管活动。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二)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实施情况;

(三)国有资产日常管理行为。

第二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监管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包括:

(一)局属单位应当建立资产购置和建造制度、资产处置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制度、投资及收益管理制度、

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经济运行分析管理制度、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局属单位应当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和设置相应管理岗位。

第三章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监管

第六条局属单位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包括:

(一)土地、房屋建筑物、办公车辆和限额以上设备购置建造、出售、转让、报废;

(二)不良资产认定及资产损失核销;

(三)对外长期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收购、兼并、重组、增资扩股、改制、承包、上市等;

(四)土地、房屋建筑物及限额以上设备的出租、租赁;

(五)担保和出借资金;

(六)重大资金往来;

(七)土地开发、盘活;与非全资子企业联营、合作土地项目;基本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房地产拆迁、置换;

(八)进行大额捐赠;

(九)其他。

第七条局属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重大事项要进行集体决策,建立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集体决策备忘制度。

(一)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必须要在全面系统的调查研究和

科学论证后进行决策;

(二)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会议或董事会集体研究决策;

(三)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决策,领导班子会议或董事会要建立会议备忘制度,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要将会议纪要或决议存档备查;

(四)局属单位主要领导不得超越职能部门职责,直接授意审批国有资产重大事项。

第四章国有资产日常管理监管内容

第八条局属单位在实物资产采购或购买服务(劳务)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和招标规定;

(三)在对交易方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后方可支付预付款项;

(四)在采购过程中不得出现采购标的物与市场同类商品价格相比明显偏高的情形;

(五)采购标的物不得与合同约定严重不符;不得虚报、瞒报物资(劳务)采购价格;

(六)不得授意、指使或者串通进行违规采购等行为。

局将不定期的对上述各项行为的程序性文件、履行行为及相关内容资料进行专项检查。

第九条局属单位在提供经营性服务或销售商品(产品)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要按照局《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订立合同;

(二)对应收账款要及时催收、对账,并留存书面记录;对异常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者采取有效保全措施;

(三)在提供经营性服务的过程中不得擅自压低价格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不得擅自提供赊销信用或者超出信用额度、期限提供赊销信用;

(五)不得签订虚假合同,提供虚假产品或者服务;

(六)经营性收入全部按财务制度要求及时入帐。

局将不定期的对上述各项行为的程序性文件、履行行为、收入帐目及相关资料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条局属单位要加强资金管理和使用,要严格履行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按照内部资金监管规定使用、调度资金;

(二)不得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不得违规拆借资金;

(三)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受益于个人的保险、金融业务;

(四)局属单位财会人员负有按财务制度及资产管理制度的要求监管资金使用的责任。

局将不定期的对上述各项行为的规范性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局属单位在投资决策和相关管理中,要严格履行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严格履行规定的投资决策程序;

(二)对投资项目进行必要、充分可行性研究论证;

(三)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中不得越权审批;

(四)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有重大调整及时报告审批部门;

(五)局属各级企业不得与关联方(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六)必须按年度收取投资收益,三年以上无正当理由未能上缴投资收益的,必须书面报告局资产管理部门;

(七)未经局批准,不得为非全资子企业、局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资金、服务、设备、房屋建筑物、土地、相关资质及专利权、专有权使用或者以关联交易方式进行交易、转移利润。

(八)未经局批准,局直属单位领导层成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局批准,局属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未经局批准,局属各级企事业单位领导层成员不得在民营或民营控股企业(包括各种经济实体)中持有股份或兼职。

局将不定期的对上述各项行为的内部决策程序、履行程序、审批文件、往来帐目及收益帐目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二条局属单位在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中,要严格履行如下程序和要求:

(一)不得违规进行保证、抵押、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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