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民事证据三性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证据的规定,主要体现了证据的三性原则,即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
本文将围绕民事证据的三性法律规定,从法律依据、具体内容和实践应用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关联。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规定》对民事证据的三性原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民事证据三性原则的具体内容1. 合法性民事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来源、形式和收集、保管、使用等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必须来源于合法途径,如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提供的证据。
(2)证据形式合法:证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3)证据收集、保管、使用合法:证据的收集、保管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2. 真实性民事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内容真实:证据所反映的事实应当是真实的,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隐匿。
(2)证据来源真实:证据的来源应当是真实的,不得虚构证据来源。
(3)证据收集过程真实:证据的收集过程应当是真实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获取证据。
3. 关联性民事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内在联系: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不得与案件事实相矛盾。
(2)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的联系:证据应当与案件事实在时间、空间、逻辑等方面存在联系。
(3)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证据应当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某一方面,如证明案件事实的存在、不存在、原因、结果等。
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
民事案件中的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在民事案件中,证据的鉴定与权威性评估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它们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民事案件中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的问题。
一、证据鉴定的意义与方法证据鉴定是对案件中所涉及的证据进行科学、客观的评估和判断。
它是法庭审判的重要环节,可以帮助法官了解案件事实,确保判决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证据鉴定的方法多种多样,包括书证鉴定、物证鉴定、技术鉴定等。
首先,书证鉴定是指对书面材料进行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民事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包括合同、协议、证书等。
书证鉴定可以通过比对原件和副本、检查印章和签名等方式进行。
其次,物证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物质证据进行鉴定,如血迹、指纹、工具等。
物证鉴定常常需要借助科学技术手段,如DNA鉴定、指纹比对等。
这些技术的应用可以提供客观、科学的证据,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最后,技术鉴定是指对案件中的技术问题进行鉴定,如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产品质量的评估等。
技术鉴定需要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二、权威性评估的重要性与实施权威性评估是对证据鉴定结果的评估,旨在确定鉴定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在民事案件中,权威性评估是确保证据鉴定结果真实有效的重要环节。
权威性评估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
首先,可以由法庭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这些机构通常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以对证据鉴定结果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
其次,可以由法庭邀请专业人士参与评估。
他们可以根据自身专业背景和经验,对证据鉴定结果进行独立评估,提供专业意见和建议。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委托专业机构或专家对证据鉴定结果进行评估。
这种方式可以提供多角度的评估意见,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判决。
无论是哪种方式,权威性评估的目的都是确保证据鉴定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为案件的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的挑战与改进在实践中,证据鉴定与权威性评估也面临一些挑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19〕1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2.25【实施日期】2020.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1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四条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第五条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第六条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力分级在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的证明力分级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决定了证据能否被法院接受,并对案件的判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对证据的证明力分为四个级别,即最高级、高级、中级和低级证明力。
本文将对这四个级别进行详细阐述,并介绍它们在实际诉讼中的应用。
最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高证明力的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最高级证据主要包括当事人的认可或承认、公证书、鉴定书、仲裁裁决书等。
这些证据在法律上具有确凿的证明力,对法院的判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例如,在一起离婚案件中,双方提供的公证书显示他们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这一证据将被视为最高级证据,法院将无需对其进行进一步审查,可以直接依据该证据作出离婚判决。
高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以作为支持性证据,但需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以达到充分的证明效果。
例如,当事人提供的书面证据、证人证言、物证等都属于高级证据。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对高级证据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分析,进而作出判断。
比如,在一起盗窃案中,被告提供了多张监控录像作为高级证据,法院将会将这些录像与其他证据进行印证,以确定被告是否确实参与了盗窃行为。
中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一般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可能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法院通过进一步的审查和证据链的完整性来确定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典型的中级证据包括书面材料的复印件、照片、录音等。
对于这类证据,法院通常会要求当事人提供原始证据,并进一步核实其真实性。
例如,在一起非法侵占案中,原告提供了一份银行转账凭证的复印件作为中级证据,法院需要核实该复印件是否与原始凭证一致,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低级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具有最低证明力的证据。
这类证据的可信度较低,法院一般不会将其作为主要证据来支持判断。
低级证据包括口述证言、短信、社交媒体截图等。
因为这些证据存在较高的可篡改性和不确定性,法院在运用其进行判断时会更加审慎,需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
民事诉讼证据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材料。
民事诉讼证据有三个最基本的特征,即客观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客观性指作为民事证据的事实材料必须是客观存在的。
也就是说,作为证据事实,它不以任何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它以真实而非虚无的、客观而非想象的面目出现于客观世界,且能够为人所认识和理解。
为此,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在举证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不得伪造、篡改证据;要求证人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要求鉴定人提供科学、客观的鉴定结论。
另一方面,要求人民法院在调查收集证据时,应当客观全面,不得先入为主;要求人民法院在审查核实证据时必须持客观立场。
关联性指民事证据必须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有内在的联系。
也就是说,只有对于认定要件事实有帮助的事实材料才有法律意义。
这种事实材料所表现出来的关联性一般以两种形式表现出来:1. 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本身就是待证事实的一部分;2. 间接的联系,如事实材料所反映出来的事实能够间接证明某一待证事实成立。
合法性指作为民事案件定案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符合法定的存在形式,并且其获得、提供、审查、保全、认证、质证等证据的适用过程和程序也必须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表现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表现形式可以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
书证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据。
这种物品之所以称为书证,不仅因它的外观呈书面形式,而更重要的是它记载或表示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从司法实践来看,书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从书证的表达方式上来看,有书写的、打印的,也有刻制的等;从书证的载体上来看,有纸张、竹木、布料以及石块等。
而具体的表现形式上,常见的有合同、文书、票据、商标图案等等。
因此,书证的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各种书面文件,但有时也表现为各种物品。
民诉证据三性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证据的三性,即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是证据能否被采信的重要标准。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据的三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出发,对民诉证据三性进行详细解读。
二、证据的合法性1. 定义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和标准,以保证其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件事实。
2. 法律规定(1)证据形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
(2)证据收集程序《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收集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3)证据审查《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证据形式必须合法,如证据的载体、制作方式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收集程序必须合法,如证据的取得、保全、审查等环节应符合法律规定。
(3)证据审查必须客观、公正,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三、证据的关联性1. 定义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客观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2)证据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部分或全部。
(3)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四、证据的真实性1. 定义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内容与案件事实相符合,能够客观、准确地反映案件事实。
2.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8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 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1)证据来源合法,如证据是当事人自行收集、他人提供或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
《证据学(本科必修)》2015年1.7月期末试题及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15年春季学期“开放本科”期末考试证据学试题(开卷)2015年7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下列书证中,法院一般应当确认其效力,而不必进一步审查、质证的是( D )。
A.某县民政局提供的书证 B.当事人提供的书证C.公务员贾某提供的证言 D.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证2.反证是指( D )。
A.能够证明当事人自己主张的事实存在的证据B.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C.直接产生于案件事实发生过程中的证据D.能够证明对方当事入主张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据3.下列各项中,既属于直接证据又属于原始证据的有( A )。
A.被告人认罪的供述 B.证人听到被害人喊救命的证言C.赃物 D.鉴定结论的复印件4.“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这一规定体现了( B )。
A.直接言词原则 B.证据裁判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 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5.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承担举证责任的是(A)。
,,A.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B.证人C.没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D.原告6.在审查判断证据的各种方法中,辨认法是指( D )。
A.对证据逐一进行个别审查的方法B.对两个以上的证据进行比较,寻找其差异和共同点的方法C.将若干个证据所反映的事实联系起来考察,确定它们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的方法D.在某一事物不能确定的情况下,组织曾与该事物接触过的有关人员加以指认与确定的活动7.下列关于证明对象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程序法事实不属于证明对象 B.证据事实属于证明对象C.刑事诉讼中排除行为违法性的事实属于证明对象D.证明对象与实体法规范无关8.在一行政诉讼案中,被告方某行政机关委托刘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
证据学问答题
四、问答题1.什么是证据力?什么是证明力?答:证据力是指证据材料进入诉讼,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特别是法律所规定的程序条件和合法形式。
证明力是指证据所具有的内在事实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价值和证明作用。
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
2.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什么?答:当事人主义的特点是:(1)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2)充分尊重嫌疑人即被告人的主体性;(3)法官扮演着仲裁者角色,保持中立,庭审不是必经程序。
3.我国分权主义诉讼制度的表现是什么?答:现在司法机关方面,是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分权;表现在审判机关内部,是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审判员、合议庭的职责分权;表现在诉讼活动上,是控诉、辩论、审判三种诉讼职能的分权。
当然,这种分权是在统一目标下的分权。
分权的另一面就是诉讼主体的各种诉讼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4.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什么?答:证据学的具体研究方法是:(1)借鉴和创新的研究方法;(2)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方法;(3)系统全面研究的方法;(4)比较研究的方法;(5)实证研究的方法。
1.什么是神誓法?其使用方式有几种?答:神誓法就是当诉讼双方的陈述相互矛盾、发生冲突时,裁判这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灵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
对神宣誓的使用有两种方式,一为不敢宣誓的一方败诉,二为如果双方都敢宣誓,则需要助誓人的帮助。
2.为什么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答:之所以说神示证据制度的出现和长久存在,是符合当时的历史条件的,这是因为:(1)神示证据制度在某些情况下也确实能够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人类司法判决的权威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3)神示证据制度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4)神示证据制度的作用不仅表现为对违法者和犯罪人的惩罚,而且表现为在适用过程中对社会上一般人行为的引导和规范能力。
可见,神示证据制度在当时是有其存在价值的。
3.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什么?答: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是:(1)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2)法定证据制度的一些做法,比如防止法官专断、强调法定规则意义,维护法制统一等制度,也具有相当的合理意义;(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等级性的特点;(4)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规则。
(最新整理)第07章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法学》马工程
在民事诉讼中,收集言词证据应当主要运用询问或录音、录 像的方法;收集实物证据则主要采用勘验、搜查、扣押、查 封、冻结等方法。
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都应当通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认定事实 的根据。
在对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进行审查判断时,必须辨明两种证
据的不同特征。对于言词证据应主要审查证据的提供者是否
存在使证据失实的主客观因素。对于实物证据,应着重审查
(4)运用间接证据组成的证据体系进行推理时,所得 出的结论应当是肯定的、唯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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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把证据分为本证 与反证。本证,是指一方当事人为证明其事实主张, 提出能证明该事实主张存在的证据。反证,是指一 方当事人为证明其抗辩事实主张而提出的旨在推翻 对方当事人主张的待证事实的证据。 本证与反证一般不能并存。 本证的证明标准要求更高,必须使法官达到确信 的程度;反证的证明标准则低一些,只要足以动摇 法官的心证、使待证事实真伪不明即可。
1.书证的概念与特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
图形等表达的思想内容对案 件事实起证明作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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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证的特征:
(1)书证是以材料记载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 事实,此为书证的最主要特征。
(2)书证记载的思想内容明确,容易被常人所 理解,且形式上也相对固定,稳定性较强,易于 长期保存,即使被伪造、篡改,也容易被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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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出示书证的复制件: (1)书证原件遗失、灭失或者毁损的; (2)原件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经合法通知提交而拒 不提交的; (3)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权不提交的; (4)原件因篇幅或者体积过大而不便提交的; (5)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通过申请法院调查收集 或者其他方式无法获得书证原件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
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引言: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交往方式,它在保障公平、维护正义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其中,因果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与法律效力密不可分。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探讨因果关系与法律效力之间的关系。
一、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影响因果关系是指事物之间相互联系的现象,也是法律关系产生与变化的基本原理。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事实与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才能确定法律责任。
例如,某人因驾车超速导致交通事故,如果没有超速行为,事故很可能不会发生,因此可以说超速行为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因素,驾车超速与交通事故之间就存在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具有重要的影响。
只有当法律关系中的因果关系得以确立,法律效力才能产生。
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规范对于社会行为的指导和约束力,它决定了违反法律规定所引起的后果。
因果关系的存在使得法律规范具备了实际操作的可能性,为维护社会秩序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因果关系的确定确定因果关系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项关键工作。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法官通过搜集、审查和评估证据的证明力,以确定因果关系的存在与否。
关于因果关系的确定,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证据负举证责任。
”这意味着当事人在举证过程中需要提供与其主张事实相关的证据,证据越恰当、真实,证明力就越强,从而更有助于因果关系的确立。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确定因果关系可能会面临困难。
例如,在某些疾病诊断中,由于疾病发生原因复杂多样,医患双方难以明确某项原因与疾病的关联程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类证据,借助专家意见进行评估,以尽可能准确地确定因果关系。
三、因果关系对法律效力的限制尽管因果关系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因果关系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够明确确立,有时存在争议性和不确定性。
首先,因果关系的确定往往依赖于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力。
如果某个案件缺乏确凿的证据支持,那么确定因果关系将会面临困难。
证据规则
读宋老师《证据法学》证据规则是指规范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评价等诉讼证明活动的准则。
规范证据收集的规则比较典型的是排除非任意自白原则。
根据该排除规则,追诉一方向嫌疑人收集口供时,必须保障其陈述的自由意志。
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有很多如关联性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任意性规则、意见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等。
一、我国证据规则的现状我国近现代证据法秉承大陆法系的传统,在诉讼法内以专章对证据制度的有关内容做了规定,其间不乏规范诉讼证明活动的证据规则。
与英美法系国家相比,我国证据规则呈现出明显的大陆法系证据规则的特点,如立法上关于证据规则的性质来看,基于职权主义和客观真实的要求,对法官调查证据的范围没有限制,关于证据能力的问题也很少加以直接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证据规则与大陆法系国家具有更多的相似性,但在立法上,我国证据规则的规定过于粗疏,不但缺少一些基本证据规则的规定,而且各证据规则自身也缺少完备性和明确性。
在证据理论上,我国亦缺少大陆法系国家理论上讲证据规则予以归纳、整合的传统。
概括而言,我国现行证据规则呈现出如下特点:1、在立法形式上,法典与司法解释并存。
我国证据规则的法律渊源包括各诉讼法典、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适用意见等多种形式。
近年来,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规则的规定日渐增多,其内容或者是对现行法予以细说,或者是作出新的规定。
所以司法解释已成为我国证据规则的重要法律渊源之一。
2、在规则性质上,多种类型的证据规则并存。
包括:(1)规范证据能力的规则。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规范证明力的规则。
例如1998年7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应当注意一下几种情况:物证、历史档案、视听资料、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的证言;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民事诉讼法学作业1答案及名词解释 考试必备
一、名词解释1.民事诉讼:是诉讼的一种,根据诉讼的性质不同,还有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统属于诉讼的范畴。
2.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指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存在的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3.既判力:是指生效民事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4.主管:作为学术概念,一般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自的职责和权限范围。
5.期间与期日:期间又称诉讼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期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进行诉讼行为的日期。
5.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当事人起诉后申请执行前,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其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问答题1.处分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答:处分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自由支配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准则。
内容:1、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2、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3、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2.回避制度的含义和回避的对象。
答:回避制度,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回避情形时,退出本案审理活动的一种审判制度。
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3.根据民事诉讼理论,诉讼管辖的分类。
答:1、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2、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3、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4.诉讼代表人与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答:首先,代表人诉讼中,只要推选诉讼代表人,其他共同诉讼人可不必亲自参加诉讼,而共同诉讼人必须亲自参加诉讼。
其次,诉讼代表人实施的诉讼行为,除法律规定必须经过被代表人同意才对其发生效力以外,原则上对当事人全体有效,但是共同诉讼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在必要共同诉讼中,原则上只有经过其他当事人的承认,才对其他当事人生效。
在普通共同诉讼中,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生效。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18
公证与律师制度自考题-18(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2,分数:24.00)1.公证书的生效日期是 ______(分数:2.00)A.申请之日B.审批之日√C.领取之日D.邮寄之日解析:[解析] 公证书以审批人审核批准日期为生效日期,此外该日期也称出证日期,这需要引起考生的注意。
2.被继承人甲生前有多个遗嘱,其中有自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如果不同遗嘱间发生冲突,处理的原则是______(分数:2.00)A.以自书遗嘱为准B.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C.以公证遗嘱为准√D.以录音遗嘱为准解析:[解析] 根据《公证法》第36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公证书的证据效力强于一般证据。
3.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的是______(分数:2.00)A.涉外收养√B.抵押贷款合同C.继承权D.劳动合同解析:[解析] 根据《收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
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收养人的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该收养人应当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亲自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涉外收养必须经过公证。
而抵押贷款合同、继承权、劳动合同的公证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是当事人申请公证时,公证机构才依法定程序进行公证,这些民事行为本身的成立生效不以公证为前提。
4.当事人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争议的公证文书(分数:2.00)A.申请仲裁B.申请强制执行C.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D.提起刑事诉讼解析:[解析] 公证能够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应当是无争议的事项,如果债的关系本身就存在争议,当事人应当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证据学》平时作业参考答案春
《证据学》平时作业参考答案辅导教师:谢玉庆(2018春)证据学第1次平时作业一、选择题(共40分,每题2分,选择所有正确选项)1.纠问式诉讼制度的证据制度是( CD )。
A.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B.刑讯逼供C.口供主义 D.自由心证2.混合式诉讼实行的是( A )诉讼制度。
A.诉讼双方权利对等 B.刑讯逼供C.口供主义 D.纠问式3.我国的诉讼制度是( A )的诉讼制度。
A.分权主义 B.纠问式C.职权主义 D.混合式4.审问主义主要盛行于( A )的一些国家。
A.欧洲大陆 B.英美C.非洲 D.亚洲5.在广义上,证据学的研究对象除了诉讼活动中的证据以外,还包括(ABCD)等活动。
A.司法 B.执法C.仲裁和公证 D.监察6.作为证据学研究对象的证据规则可以分为( AC )。
A.诉讼证据规则 B.司法证据规则C.非诉讼证据规则 D.审判证据规则7.德国由于是职业法官认定案件事实,故采用( A )。
A.自由心证 B.神示证据C.证据规则 D.法定证据8.美国由外行组成的陪审团审理案件事实,为了正确引导他们判断证据,建立了(C )。
A.自由心证 B.神示证据C.证据规则 D.法定证据9.疑罪唯轻兼从赎,实行有罪推定,是我国( B )证据制度的基本特点之一,A.奴隶社会 B.封建社会C.原始社会 D.社会主义社会10.诉讼证据是(ABD)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A.审判人员 B.检察人员C.鉴定人员 D.侦查人员11.证据原因来自( C )对证据证明力(或曰证明价值)的判断。
A.第二人 B.当事人C.办案人员 D.证人12.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也是物证的种类之—,如( ABCD )。
A.人体的特征 B.物体的位置C.物体的大小 D.物体的气味13.诉讼证据规则包括( ABC )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A.刑事诉讼 B.民事诉讼C.行政诉讼 D.经济诉讼14.非诉讼证据包括( ABCD )等活动中运用证据的规则。
证据学网考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B )。
A.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B.不是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具有证据力C.证据力是证据所必须具有的内容和实质要件D.证据力就是可靠性2.关于证据学的研究对象,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C )。
A.诉讼制度决定于证据制度B.证据制度与经济制度没有关系C.人类的文化传统背景是证据学的研究对象D.证据制度对于诉讼制度而言是被动和消极的3.我国证据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A )。
A.客观真实B.证据法定C.自由心证D.确实充分1.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A )。
A.刑讯逼供B.十字形证明C.决斗D.司法认知2.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最早产生于( D )。
A.美国B.英国C.德国D.法国3.最早规定自由心证原则的刑事诉讼法典是(B )。
A.德国刑诉法典B.法国刑诉法典C.意大和刑诉法典D.奥地利刑诉法典4.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被称为( C )。
A.法定证据制度B.自由心证证据制度C.客观真实的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5.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明确规定,法官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 B )。
A.神示证据制度B.法定证据制度C.自由心证证据制度D.实事求是证据制度1.直接言词原则,是指对于证据的调查必须由裁判者直接进行,而且采用的方式必须是( A )。
A.口头B.书面C.口头或书面 D.文字2.刑事诉讼法第47条中明确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这一原则体现了( A )。
A.直接言词原则B.证据裁判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3.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是指( A )的例外。
A.直接言词原则B.证据裁判原则C.自由心证原则D.非法证据排除原则1.凡是未经查证属实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各种证据形式,统统称为( A )。
证据法学简答题
证据法学简答题一、简答题1、简述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答: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运用证据经验;各种证据制度和理论;法律规范中关于证据的规定;古今中外关于证据的历史、理论和实践;研究司法、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或其他相关事实的规律、方法以及证据法律规范。
2、简述法定证据制度的主要特点。
答:(1)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实行有罪推定。
(2)刑讯逼供是法定证据制度的基本证明方法,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3)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形式主义和等级性的特点,机械地、僵化地对证据的收集、使用及证明进行规定。
3、简述诉讼认识的要素。
答:诉讼认识的要素包括认识主体和认识客体。
认识主体是诉讼主体,认识客体是证据和案件事实。
正确认识诉讼主体和认识客体,是研究诉讼认识论和证据法理论的重要环节。
诉讼认识的本质则是法律规范下的特殊认识活动,需要遵循特殊的方法和要求。
4、简述关于证明力的规则。
答:(1)补强证据的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2)非原始证据证明力受限制的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3)证据的证明力确定规则。
5、简述被告人自白和补强证据。
答:自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自白是指被告人在法庭审判中对犯罪事实的自认,而广义的自白则还包括被告人在法庭审判外所作的关于犯罪的承认。
在当事人主义的诉讼中,只有广义的自白才在证据法上有意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保护被告人的权利,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对于被告人自白或自白以外的其他供述证据要求其他证据的规定。
现代当事人主义的证据规则对于何种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何种资料有证据能力,设有详细的规定,而对于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如何,则很少硬性规定。
6、简述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
答;诉讼证据与一般意义的证据不同,其本质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证据的客观性。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民事证据规则
司法部工作人员的民事证据规则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民事纠纷案件也逐渐增多,如何准确、科学地处理这些案件成为司法部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任务。
而在处理民事案件时,证据的收集、审核和运用无疑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司法部工作人员需要遵守一系列的民事证据规则,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本文将系统地介绍司法部工作人员应遵守的民事证据规则。
一、证据的定义与分类证据是指用于证明或推定事实的手段或材料。
证据可以分为直观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观证据是指可以直接观察到的事实或物品,例如书面文件、录音录像、现场勘查等。
间接证据是指根据直观证据和相关推理得出的结论,例如证人证言、专家鉴定、骨科学推理等。
二、证据的收集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包括调查权利、人身权利、隐私权利等。
2.合规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相关程序和要求,包括对被调查对象的告知权、辩护权,以及征得相应许可等。
3.真实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真实可靠,不得歪曲事实、伪造证据或强迫证人作伪证。
三、证据的审核和运用原则1.追求真相原则:证据的审核和运用应力求真相,充分保护合法权益,确保裁判公正。
2.客观证据原则:在对证据进行审核和运用时,应以客观、中立的态度来看待,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权威性原则:在涉及专业性较强的证据时,应重视专家意见和证据的权威性,并合理运用到案件中。
4.交叉质证原则:对争议较大的证据可以进行交叉质证,对各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进一步核实和比对。
四、常见的民事证据形式1.书面证据:包括各种书面文件、合同、协议等。
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形式展示的证据,例如被损坏的汽车、物品残骸等。
3.电子证据: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民事案件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包括短信、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等。
4.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在庭审中提供的目击者或相关人士的证言。
五、证据的保全与保密1.证据保全:在处理民事案件时,司法部工作人员可以采取询问、勘验、搜查等措施,保全相关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The written evidence has higher probative power to determine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so we should b e more cautious in the examination of evidence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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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The written evidence has higher probative power to determine the civil leg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so we should b e more cautious in the examination of evidence
书面证据具有较高证明力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在证据审核方面应更为审慎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合同在性质上属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应当重视其相对于传来证据、间接证据所具有的较高证明力,并将其作为确定当事人法律关系性质的逻辑起点和基本依据。
若要否定书面证据所体现的法律关系,并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缺乏以书面证据为载体的其他民事法律关系,必须在证据审核方面给予更为审慎的分析研判。
在两种解读结果具有同等合理性的场合,应朝着有利于书面证据所代表法律关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传达和树立重诺守信的价值导向。
透过解释确定争议法律关系的性质,应当秉持使争议法律关系项下之权利义务更加清楚,而不是更加模糊的基本价值取向。
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
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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