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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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
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了推进北京市市区两级共享交换体系的建设,促进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应用,规范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关于加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办发[2005]33号)的有关精神、依据《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规划》,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使用、运行维护与日常管理,以及与此相关的政务部门。
一、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建设
(一)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编目指南》的相关要求,建设本部门的目录,部门目录主要包括政务基础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基础共享目录)、应用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应用共享目录),以及本部门需要建设的其他目录。
(二)各部门的基础共享目录可从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基础共享目录同步,并负责市共享交换平台基础共享目录中本部门目录的注册、更新和维护工作,部门基础共享目录必须符合市有关基础共享目录的要求。
(三)各部门可根据政务工作的现实需求,建设应用信息资源目录,并将具有共享需求的目录数据在市共享交换平台应用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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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目录中注册,注册的目录数据必须遵守《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核心元数据标准。
(四)各部门对所注册的目录数据负责,市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系统对各部门注册的目录数据进行标准和格式审核校验,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相关部门。市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系统对于审核通过的目录数据进行发布,并提供检索、浏览服务。
(五)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注册目录数据的更新维护工作,及时更新数据,确保目录数据准确、完整和时效,市共享交换平台目录系统对更新的目录数据进行审核与发布。
(六)区、县平台应向市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其目录服务中心的地址信息,以及区、县内需要对外共享资源的核心元数据信息,并负责及时更新。
二、政务信息资源交换
(一)市共享交换平台部署在中环政府数据中心(HTTP://172.26.15.26/),依托市政务专网提供服务。接入政务专网的政务部门(以下简称对接部门)如需进行跨部门、跨区县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需按照《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对接指南》的要求实现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并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交换。
(二)各部门与市共享交换平台对接前需向信息办提出申请,批准后将本部门对外交换的信息资源在市共享交换平台注册,并及时更新目录数据。
(三)各对接部门可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的授权管理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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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通过本部门内部系统的授权管理模块,实现对本部门对外共享资源的授权管理。
(四)各对接部门需要获取人口、法人、空间等基础信息资源时,可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统一获取。
(五)各对接部门可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根据授权获取已注册的交换共享数据。
三、技术要求
(一)各部门可根据需要,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技术实施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本部门的目录管理系统,并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目录服务接口,实现与市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
(二)各对接部门的共享交换节点可通过市共享交换平台提供的数据库交换接口和文件交换接口与市共享交换平台进行交换对接。
(三)与市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的共享交换节点可通过单点登录接口、信息服务接口、同步接口获取安全服务。
(四)上述接口规范参见《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接口技术规范》。
四、平台的运行和维护
(一)北京市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市共享交换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并为对接部门提供技术支撑服务。
各对接部门负责本部门的共享交换工作,并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共享交换节点的运行、维护、安全与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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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部门须分别制定市共享交换平台与共享交换节点的网络、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制度。
(二)市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和运行维护部门、对接部门需要按照《北京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安全管理规定》做好市共享交换平台和共享交换节点的安全工作。
五、区县共享交换平台的使用和管理
各区县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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