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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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借鉴作用

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嫌犯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法律规定,每个成年美国公民都有担任陪审员的义务。但是不满21岁、不在本土居住、不通晓英语及听力有缺陷的人、有前科者,没有资格充当陪审员。这个是陪审团的概念。从概念里边就可以知审判的公开性,民主性。这个学期学修了英美法概论这门课,做了关于陪审团制度的课题。通过这个研究让我更深的认识了陪审团制度,了解了我国目前的一些现状。从个人的角度也认为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我国借鉴。众所周知,中国没有陪审团制度,只有人民陪审员制度,而且现行司法实践中人民陪审制度几乎形同虚设。陪审团制度在维护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保障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遏制司法腐败和贪赃枉法,提高公民素质和普及法治精神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为了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因此美国陪审团制度值得借鉴。

在当代美国司法体制中,陪审团主要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大陪审团,又称“起诉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检察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23位普通公民组成,其职能并非裁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是在法院正式立案之前,传唤与案件有关的人证和物证,决定对有争议性的重大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起诉。一旦作出裁定,大陪审团就自动解散,由检察官接手办案。在“拉链门”案中,把克林顿折腾得灰头土脸、狼狈不堪,并裁决立案起诉的陪审团,就是这种大陪审团。另一种是小陪审团,又称“审判陪审团”,其角色大致相当于“人民法院”。它通常由案发所在地区的12位普通公民组成,负责对刑事和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或民事侵权作出裁决。如果裁决无罪或不构成侵权,审判即告结束。如果裁定有罪或侵权成立,则由主持审判的法官依法量刑,作出正式司法判决。课堂上老师让我们看了希普森案件视频,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对案件的讨论,之后法官罗伯森女士宣判辛普森无罪。“陪审员女士们先生们,这是你们的裁决吗?你们每个人的?你们所有人的?”罗伯森女士问。“是的。”他们纷纷说道。法庭立刻沸腾起来……。在球星辛普森涉嫌杀人案中,以检方呈庭证据漏洞百出为由,将这位橄榄球巨星无罪开释的陪审团,就是小陪审团。这个案件让我们看到了陪审团的“权力”。

从各种案件审判中可以看到陪审团制度在当代的美国司法体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当然美国学者认为,陪审团审判的消极作用可能是某种隐藏的社会偏见的容纳者,所以,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也可能给判决带来偏见。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但瑕不掩瑜,就社会正义来说,陪审团本省可被看做是一个重要的平衡器,陪审团的人民性使陪审团能够通过证人证据,并通过自己的潜意识,有时是有意识的观察世家的方式,从警察或社会大众所要求的角度来作出解释。我们从陪审团的组成人员,组成人数的情况可以知道,陪审团具有人民性。组成人员大众化,这样能让更多的人有机会参加到司法民主中,使司法审判公正。组成人数方面,美国陪审团一般由12人组成,陪审团人数的众多性使其不易腐败,在预防司法腐败中起到重要作用。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建立陪审团制度的理论根据,就是“任何权力都需要制约,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的基本原则,起到了遏制法官权力的作用,有效遏制司法腐败。因此陪审团制度在遏制司法腐败,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促进司法民主和提高公民素质,防止司法部门独断独行和主观片面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价值。同时陪审团裁判具有人民性,陪审员来自普通民众,虽

然没有法律专业人士的敏感性,但是比较明了普通人的昏乱和谬误,所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法官进行法律审,法官和陪审团相互影响、交流,很可能比法官单独工作个能取得健全结果。若果此时还认为由一帮外行组成的陪审团,竟然高居于职业法官之上,对重大法律问题做出最终裁决,是愚蠢的行为,那么只能说是只能说是一个一点也不懂得陪审团如何运作的法律外行了。陪审团由普通民众组成,与公众身份地位相同,而且人数众多,相对于完全的专业审判在民众中有更强的公信力,,可以促进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心。陪审团制度使人民成为了真正的审判者,也只有人民审判才会得到人民的信任。

研究美国陪审团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在我国时下流行的“保证司法独立运作”的呼声,仅仅是在企图限制司法系统外部的权力对司法运作的渗透与干扰,但根本没有从任何角度对司法内部的独断权力进行制约和限制。在中国现行司法体制下,司法部门及其司法官员与其他政府部门无论在人事上,还是财政上均存在着高度依存的关系。目前中国只存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可是却是名存实亡,形同虚设。随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深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增强司法民主性、提高司法透明度等方面的价值再一次被重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积极作用尤为关键。

陪审团制度是司法部门的避雷针和法官的护身盾。在各种疑难案件中裁定被告是否有罪,对于减轻法官的压力极其重要,维护了法官的权威和声望。在争议性诉讼中,经常会面临摸棱两可、难以确定的案情事实和责任的认定,陪审团集思广益,以“集体智慧”裁决事实问题,把法官从司法困境中解脱出来,超尘拔俗,扬长避短,集中精力处理自己所擅长的法律争议问题,而不被纷繁复杂的事实问题所纠缠。像辛普森涉嫌杀妻案或罗德尼?金被殴案这类轰动一时、争议极大的司法案例,如果改由职业法官一锤定音,无论被告是否有罪,法官都将声名狼籍,遗臭万年,永世不得翻身。由陪审团承担事实任定责任,则使对司法部门心存怨恨者找不到攻击目标。陪审团虽然分割了法官的司法大权,但却使法官的“护法神”形像高大完美。不至于像中国目前国内一些法官碰见疑难案件时,推卸自己的责任不做裁判而交委员会去管或是上报上级法院由上级法院裁判,这样不仅浪费资源,同时有损司法的公正性,也会让公众失去对司法程序的信心。然而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却能完美的解决了问题。这值得我么对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深思。为实现审判的民主性、公正性,中国面临的人民陪审制度改革的严峻考验。

对于改革中的诉讼成本以现在中国的国力根本不是问题,美国采用陪审团制度增加了5%的诉讼成本,截止至2006年2月,中国的外汇储备已高达8500亿美元,超过日本和德国,跃居世界第一位。据中共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第326期文章披露,中国政府官员公车消费和公款吃喝一年的花费,触目惊心,骇人听闻,总数高达6000亿人民币,大约相当于政府年度财政收入的20%左右。如今之中国社会,吃喝玩乐时挥金如土,超英赶美,一掷千金,面不改色。可是,稍一谈及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成本,立马哭钱喊穷。这不是金钱问题,而是心态问题。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中国完全又能力实现民主政治和司法公正,有这样的资本。审判实现人民性,就需要人民参与审判。我们司法审判制度改革也应当树立人民是最终的审判者的价值理念,即司法是否公正最终是由人民来评价,即使司法实现了法律公正,但如果社会公信力缺失,也不可能实现司法的社会公正。而司法的社会公正正是由人民来评判,因此,应当建立制度吸收人民参与审判。实现审判的公开话、民主化。美国陪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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