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基本养老保障办法-杭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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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养老保障办法

2013年5月16日稿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基本养老保障制度,推进基本养老保障全覆盖,维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基本养老保障制度以人人享有基本养老保障为目标,按照统筹城乡、覆盖全民、水平适当、结构合理、可持续发展的总体要求,坚持权利义务相统一,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基本养老保障实行属地管理。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为一个统筹地区(以下简称为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各自为统筹地区。

(三)基本养老保障制度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四)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行政区域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多渠道筹集保障所需

资金,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基本养老保障管理工作。发改、经信、国资委、农办、财政、地税、公安、审计、工商、国土资源、民政、教育、工会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基本养老保障工作。

(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基本养老保障服务,负责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支付等工作。

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七)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职工(包括工作人员、雇主及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企业职工;

2、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编制外职工;

3、与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

(八)本市行政区域劳动年龄段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未在用人单位就业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以下规定缴纳:

1、应当按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用人单位每月按单位缴费基数的1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基数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计算确定,职工个人当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入,高于300%的,按300%计入。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单位缴费基数按照本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之和确定。

职工个人按本人缴费基数的8%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确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2、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由参保人员在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300%之间选择确定。

(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雇工应当依照本办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十一)本办法实施后,年满16周岁及以上新增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含撤村建居人员,下同),应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财政给予缴费补贴。

杭州市区征地农转非人员按缴费基数的18%一次性缴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征地补偿安臵方案批准时上年

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0%确定。年满60周岁以上人员,可选择降低缴费标准,60周岁起,年龄每增加一岁,一次性缴费额降低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后不再递减。财政按劳动年龄段内人员缴费总额的30%给予补贴。征地农转非人员已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同等享受财政补贴。

(十一)社保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障号码为参保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按照参保人员个人缴费基数的8%建立。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按省人民政府公布的记账利率计息一次。参保人员自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同期利率计息。

(十二)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

2、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缴费年限满15年。

其他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十三)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男

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可申请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十四)参保人员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当办理手续,符合领取条件的,社保经办机构从办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有视同缴费年限或1997年底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

缴费工资指数按本人当年缴费基数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

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参保人员1997年12月31日前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1997年12月31日前的缴费年限,再乘以 1.4%计发。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在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时一并计算。

(十五)参保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本统筹地区当年最低月基本养老金标准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予以补足。

下列人员不适用最低基本养老金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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