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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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龙岗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规委托管理行为,强化水库管理失职行为责任追究,根据水利部《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市小型水库管理暂行办法》、及《市龙岗区国有水务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龙岗区行政区域所有总库容在万立方米以上万立方米(不含)以下的小型水库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区政府的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辖区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第一行政责任人。

第四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我区小型水库从事相关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维护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五条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区有关主管部门、各街道办、水库业主以及受委托的水库管理单位是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主要部门。

第六条区环保水务局是全区小型水库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区域小型水库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行业指导及行政监督,并具体负责区管水库大坝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除市管或区管水库以外其他国有水库的安全管理,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辖区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土地监管,对辖区其他产权的水库进行协调与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区水务部门委托管理的相关单位是水库安全管理的协管单位,协助参与水库安全管理,协管人员的工资及业务培训由受委托单位负责,协管人员纳入各街道水务部门的日常管理。

第九条其他单位或个人依法投资兴建或管理的小型水库,水库的安全管理由水库业主及其上级主管部门自行负责,同时需无条件服从上级水务部门及街道办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经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已列入市政公园规划建设的国有水库,由各街道水务部门与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签订三方协议书,明确从水库纳入公园红线之日起,水库大坝及其输水、泄水建构筑物等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由水务部门负责,水库水域、其他陆域的安全管理与水源保护工作由公园建设及管理单位负责。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及维护,确保各工程建构筑物(坝体、输水涵、溢洪道等)及配套设施正常使用,对水库大坝存在的白蚁、严重渗漏等安全隐患问题应及时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水库大坝日常管理维护费与国有水务用地管理

经费列入区财政部门预算,各相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及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落实专项资金,委托专业机构加强全区水库大坝安全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辖区新建或扩建小型水库,水库业主要在水库建成后天将相关资料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组织蓄水验收后方可蓄水。

第十五条水库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逐步完善水库大坝及库区视频监控系统,并做好设备管理维护,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加强水库安全管理标示标识建设,对辖区水库大坝、库区道路出入口及各主要位置完善警示标志。

第十七条水库正常水面以上的土地应逐步实施围网隔离管理,对具备全面围网条件的水库一级水源保护区,应实施围网全封闭管理。

第十八条经批准在水库周边实施绿道及市政道路等公共设施的相关单位,在实施公共设施建设时需同时做好水库围的安全隔离与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巡查监督制度,各管理单位应落实并指定专职人员实施水库安全巡查,并对水库巡查人员进行工作考核,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参与水库巡查的管理人员实行培训上岗制度,做

到持证上岗,上岗前应通过各种方式熟悉水库及周边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水库管理人员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水务管理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水库管理的培训和业务指导。

第二十二条水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安全知识培训,规安全管理作业流程,进入水库管理及维护作业时做好安全措施,避免造成人员伤亡事故。

第二十三条对水库管理队伍力量相对薄弱的街道,可以街道为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专业机构购买水库安保服务,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职责,加强考核。

第四章委托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有水库严禁出租,未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各街道办不得对国有水库进行委托管理。

第二十五条城市化转地前由原村委与承包者签订合同且仍未到期的水库,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加强监管,严禁承包者超围经营,承包期间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国有水库委托管理前应经科学论证,提供专业评估报告,明确委托管理职责义务、违约责任处理事项及合同到期或中止时不予任何补偿的相关条款,受委托单位及委托事项应在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公示七个工作日后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国有水库委托管理后水库的防洪调度及水库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各街道办负责。

第二十八条严禁受委托管理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在水库从事养殖、钓鱼、电鱼、炸鱼、游泳、休闲娱乐或其他对外非法经营活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受委托单位负责。

第二十九条受委托单位要履行水库安全管理的责任及义务,积极协助水库管理单位对危害坝体安全、违反水源保护的法律法规的现象进行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要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各街道要加强委托管理单位的检查监督,对委托管理情况进行定期考核,按期提供履约评价报告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考核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单位应限期解除委托合同。

第三十一条水库出租或委托管理期限到期,或因政府建设等特殊情况需中止合同的受委托单位及个人,应在合同结束或合同中止后天自行拆除相关设备设施,做好水源保护,自动退场,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单位索要赔偿或补偿。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凡未将水库新扩建的竣工验收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而擅自蓄水的单位或个人,水库运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水库业主承担,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水库业主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管理的小型水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防洪调度管理的,可由相关部门按照防洪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强制执行,并不作任何补偿。

水库运行造成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水库业主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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