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道等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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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道概念

令狐采学

航道是指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及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合的水位期通航的水域。

1.通航水域

就术语的含义而言,船舶及排筏可以通达的水面规模都是通航水域,则沿海、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和运河内可供船舶、排筏在不合水位期的通航水域即为航道。要明确界定通航水域,首先要明确船舶和排筏的含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平安法》中指明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船、筏、水上飞机、潜水器和移动式平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平安管理条例》中则规定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非排水的船艇和移动式平台”。前者将排筏列入船舶的规模,后者则未作这样的明文规定。船舶种类很多,有年夜有小,其作为水上运载工具的属性是相同的,但不合类别和年夜小的船舶其功能相异。具有能让营运船舶和年夜中型排筏通达条件的水域定为有真正意义的通航水域,固然,这类水域同样可供小艇和小排筏通行。

2.航道

广义上必须把航事理解为水道或河道整体,它可以不包含堤防和整个河漫滩,但不克不及不包含常遇洪水位线以下的基本河槽或者是中高潮位以下的沿海水域。

航道的狭义理解同即是“航槽”。因为航道应当有标准标准和

设标界限,航道位置可以随河床演变或水位变动而随时移动,航道标准也可以随季节与水位变更以及治理工程的实施而有所调整。除运河、通航渠道和某些水网地区的航道以外,航道宽度总是小于河槽的宽度。在天然河流、湖泊、水库内,航道的设定规模总是只占水面宽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用航标标示出的可供船舶航行利用的这一部分水域,受到客观自然条件的制约。在天然条件下,不合水位期能供船舶平安通航的那一部分水域,既有标准要求,也有水流条件的要求。在某些特定的航段内,还受到过河建筑物如桥梁、过江管道、缆线的限制。因此,狭义的航道是一个在三维空间标准上既有要求、又有限制的通道。

二、航道分类

我国江河湖泊众多,海岸线漫长,航道流经的地质条件和水量补给等因素差别很年夜,同时,各地经济、技术成长不服衡,航道建设、航道管理的水平和投入水平不一,航道有条件分类的办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按航道的品级划分

根据《内河通航标准》的规定,我国航道品级由高到低分I、Ⅱ、Ⅲ、Ⅳ、V、Ⅵ、Ⅶ级航道,这7级航道均可称为品级航道。通航标准低于Ⅶ级的航道可称为等外级航道。

2.按航道的管理属性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将航道划分为以下三种:

1)国家航道:构成国家航道网、可通航500吨级以上船舶的内河干线航道;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终年通航300吨级以上船

舶的内河干线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上海船的沿海干线航道;以及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和国家指定的重要航道。

2)处所航道:可以终年通航300吨级以下(含不跨省可通航300吨级)船舶的内河航道;可通航3000吨级以下海船的沿海航道、处所沿海中小港口间的短程航道;非对外开放的海港航道;其他属于处所航道主管部分担理的航道。

3)专用航道:由军事、水利电力、林业、水产等部分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自行建设和使用的航道。

3.按航道所处地区划分

1)内河航道:是河流、湖泊、水库内的航道以及运河和通航渠道的总称。其中天然的内河航道又可分为山区航道、平原航道、潮汐河口航道和湖区航道等等。而湖区航道又可进一步分为湖泊航道、河湖两相航道和滨湖航道。

2)沿海航道:沿海航道原则上是指位于海岸线邻近,具有一定鸿沟可供海船航行的航道。

4.按航道形成的因素划分

1)天然航道:是指自然形成的江、河、湖、海等水域中的航道,包含水网地区在原有较小通道上拓宽加深的那一部分航道,如广东的东平水道、小榄水道等。

2)人工航道:是指在陆上人工开发的航道,包含人工开辟或开凿的运河和其他通航渠道,如平原地区开挖的运河,山区、丘陵地区开凿的沟通水系的越岭运河,可供船舶航行的排、灌渠道或其他输水渠道等。

3)渠化航道:位于渠化河段内的航道。

5.按航道的通航条件划分

1)依通航时间长短可分为:

(1)终年通航航道,即可供船舶全年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终年航道;

(2)季节通航航道,即只能在一定季节(如非封冻季节)或水位期(如中洪水期或中枯水期)内通航的航道,又可称为季节性航道。

2)依通航限制条件可分为:

(1)单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只能供船舶沿一个标的目的行驶,不得追越或在行进中会让的航道,又可称为单线航道;

(2)双行航道,即在同一时间内,允许船舶对驶、并行或追越的航道,又可称为双线航道或双向航道;

(3)限制性航道,即由于水面狭窄、断面系数小等原因,对船舶航行有明显的限制作用的航道,包含运河、通航渠道、狭窄的设闸航道、水网地区的狭窄航道,以及具有上述特征的滩险航道等。

3)依通航船舶类别可分为:

(1)内河船航道,是指只能供内河船舶或船队通航的内河航道;

(2)海船进江航道,是指内河航道中可供进江海船航行的航道,其航线一般通过增设专门的标记辅以需要的“海船进江航行指南”之类的文件加以明确;

(3)主航道,是指供大都标准较年夜的标准船舶或船队航行的航道;

(4)副航道,是指为分流部分标准较小的船舶或船队而另行增辟的航道;

(5)缓流航道,是指为使上行船舶能利用缓流航行而开辟的航道,这种航道一般都靠近凸岸边滩;

(6)短捷航道,是指分汊河道上开辟的较主航道航程短的航道,这种航道一般都位于可在中洪水期通航的支汊内。

除上述分类办法外,航道还可按所处特殊部位辨别命名的,如桥区航道、港区航道、坝区航道、内河进港航道、海港进港航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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