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税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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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两段随便看看,可以忽略)

财产税的作用:第一,筹集财政收入。丰富的税源和稳定的税基赋予财产税很强的收入效应,是地方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第二,公平社会财富分配。财产税以财富存量作为计税依据,使其弥补了个人所得税无法对资产存量课税的空缺,从而具有较强的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第三,优化资源配置。财产税会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能使闲置的资源得到重新利用,不仅有助于减少财富的过度累积,更可刺激有效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财产税是一种直接税种,它很难进行转嫁,也很少出现隐匿,在我国的税制体系中,财产税属于一种辅助性税种。它目前的主要作用是为了弥补流转税与所得税的缺口,有理由相信将来财产税必然会成为一个非常有前途的税种。在科学的税收体系中,财产税的作用是不可小觑的,因此我国应该尽快完成财产税改革任务,让财产税更好的发挥出其在国家财政和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问题:

1、财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地方政府部门不重视。

财产税是对“财产”进行课税,具有税基较窄且不具有流动性、税源相对充足广泛、税收收入稳定可靠、不易发生周期性波动、便于地方征管等特性,世界各国为了征管便利和提高地方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效率,将财产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体税种。然而我国财产税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比例较低,首先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采用的是定额税率且税率过低,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的原值,因此导致财产税的税收收入缺乏弹性,不能随着土地和房屋价格的上涨增加税收。其次,现行的财产税征收范围较窄。如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仅对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产征税,对农村房产和个人住房不征税。同时财产税还规定了许多的免税项目,过窄的课税范围和过宽的免税项目导致了财政收入的减少。由于没有一定的收入作为基础,财产税无法确立在我国地方税收中的主体地位,在整个税收中,其筹集税收收入的作用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而财产税的收入调控功能,在某种程度上也受到一定的限制。

举例:财产税的课税基础是财产的估定价值,由于估价工作麻烦,估价人员素质不高或其他原因,财产估价往往是低估,甚至大大低于财产实际价值,从而削弱了税基,使财产税收入减少。财产税存在着严重的逃避税现象,尤其是动产更易隐匿不报,使课征的动产税税额与动产的实际数额成反比例。

2、税种繁杂,存在税种设置重复与缺位现象并存的问题

(1)重复:重复课税是指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课税对象或税基课征性质相同或相近的税。我国现阶段财产税制依旧是根据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基础框架为主,在之后相应的增加了一些税种,对以前的旧的税种进行了适当的调节。目前我国的财产税税种大概有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以及土地增值税等几个大类。例如,在我国现行财产税中,对土地课税设置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两个税种。再比如,房屋出租收入既征收房产税又征收营业税,存在重复课税现象。(此例针对老房产税,重庆与上海试点除外)

(2)缺位:即便如此,现行财产税体系仍然存在税种缺位的现象,最突出的问题就是遗产税和赠与税尚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是动态财产税的主要组成部分,他们在促进收入公平分配方面的作用是其他税种难以代替的。就我国目前贫富差距悬殊及高收入有产阶层日益壮大的国情来看,有必要尽快开征遗产税与赠与税。

3、财产税的税收成本较高,行政效率偏低。

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我国的地方政府只有征管权而无立法权。过度的税权集中难以适应财产税区域性特点,降低了行政效率。同时我国税收征管的配套措施不完善,目前的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对私有财产的登记更是欠缺,从而导致税源的大量流失,加大了财产税的征收成本。目前,虽然我国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已经针对财产登记而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配套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对于纳税人的房产缺乏全面的登记管理,加之房地产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配合程度不高,很难对房产税税源进行有效的管理。

4、财产课税制度设计的不规范、计税依据及税额标准设计不科学。

我国现行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的征收采用的是定额税率,这样一方面降低了财政收入,征收的税额与价格日益增长的土地获取的收益严重不符,使财产税对土地的过度占用抑制作用不大,从而降低了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效用。

例如城镇土地使用税(幅度为每年每平方米0.6~30元),随着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土地市场的开放,土地之间的级差收益日渐突出,这一税额标准显然过低,致使土地使用税的调节力度明显下降。

以下两点用不用随便:

5、税制改革相对滞后,与当前经济的发展相对脱节。

例如:(这些时间是从注会书里翻出来的,应该是准的吧)

现行房产税法是1986年颁布的《房产税暂行条例》(试行的暂且不算)

契税是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契税暂行条例》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耕地占用税是2007国务院颁布的《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现行车船使用税是于201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好些税种条例都是很多年前的,不一定适应现在的经济发展,存在脱节现象。好在房产税已经开始改革,具体其他的税是否有必要改革也需要各学者的研究与现实的需求,也不能为改而改。

另外,还有一些应该开征的财产税税种至今尚未开征,如遗产与赠与税。

6、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

房产税对城镇个人所有的非营业性的房产、广大农村的经营性房产及位于农村的企业房产均免税,征税范围较小,税基较窄。免除房产税实际上是国家放弃了调节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车船使用税强调对使用的车船征收,而非对拥有的车船征收,既不符合财产税的性质,又缩小了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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