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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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

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通知》的要求、*月*日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决定于*年*月中旬至*月中旬,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以下简称“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总体部署,扎实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依法依规、依据政策,集中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非法违规行为导致的安全事故,大力实施安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较大以上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

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区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全区“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打非治违”行动取得良好成效,区政府成立“打非治违”行动领导组,分管区长任组长,公安分局、区文广新局、区商务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住建委、区重点建设局、区房管办、区拆管办、区农水局、区经发改委、区安监局、区交通办、工商分局、质监分局分管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对全区“打非治违”行动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打非治违”行动。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在所有行业领域全面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突出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措施,集中进行打击和整治。

(一)共性内容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超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应关未关或关闭不到位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及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卫生“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谎报事故,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6.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7.作业规程不完善,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及现场管理混乱、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和违反劳动纪律的;

8.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9.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10.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安全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11.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12.新材料、新设计、新装备、新技术未经安全检测核准投入使用的;

13.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领域的内容。

1.道路交通:由交警大队牵头,区交通办、区安监局等部门配合,以国道、省道以及客货企业车辆为重点,严厉打击:(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员、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无证、证照不全或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4)旅游包车未取得包车证或持空白包车证的;

(5)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不具备营运资格车辆非法营运的和非法改装车辆从事运输的。

2. 水上交通:由区交通办牵头,区农水局、相关街道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

(1)以农(牧、渔、居)民自备船舶长江水上安全为重点,农民自备船非法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捕捞的;

(2)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口和停靠点,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3)以打击内河渡口渡船不规范问题及整顿非法码头、规范码头运营秩序为重点。

3.建筑施工:由区住建委牵头,区重点建设局、区房管办、区拆管办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审批,未履行建设管理程序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重大危险源未经论证和技术交底;未能有效执行施工、监理企业领导带班制度的;

(4)施工单位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

(5)在城镇地下管线不明的情况下和地下管线保护范围内野蛮施工和违章作业的;

(6)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4.消防:由消防大队牵头,区住建委、区文广新局、区商旅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1)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

(2)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

(3)人员密集场所乱搭乱建,消防设施设备配备不齐全,消防通道不畅;

(4)单位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5)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擅自关停,或者消防控制室人员没有持证上岗、不会操作设施设备的。

5.危险化学品:由区安监局牵头,公安分局、工商分局、区卫生局、质监分局等部门配合,严厉打击: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或无证生产、经营(重点是已注销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未经正规设计,以及未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并已建设、投入生产运行的;

(3)未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未进行评估或评估未通过的;

(4)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整改而继续生产、经营的;

(5)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6)非法违法、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医药、农药生产的;

(7)特种设备未按时检测照常运行(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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