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卫平《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诉讼费用)【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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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诉讼费用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诉讼费用概述
1.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律规定应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的费用。

2.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
(1)诉讼费用是保障国家司法有效运作的前提和基础。

(2)防止当事人滥诉。

诉讼费用的承担使得当事人在起诉时必须认真考虑是否有必要、 诉讼费用的概念 诉讼费用概述
诉讼费用制度的意义
诉讼费用的种类 其他诉讼费 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财产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及收费标准
败诉负担 协商负担 申请人负担
诉讼费用的负担 撤诉人负担
变更人负担
主张人负担
执行人负担
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司法救助及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诉讼费用
有理由进行诉讼,有助于督促当事人认真履行法律义务。

二、诉讼费用的种类及收费标准
1.诉讼费用的种类
根据法律规定的不同标准由人民法院收取的不同性质的诉讼费用。

主要分为两大类:(1)程序启动费
①案件受理费
②申请费
a.执行申请费
b.非程序申请费
(2)其他诉讼费用。

2.案件受理费及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是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案件后,按照有关规定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费用。

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以及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按照原来诉讼费用的规定,再审案件一律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部分再审案件收取案件受理费是这次诉讼费用制度修正的一个显著特点。

(1)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这里非财产案件,是泛指那些不直接涉及财产权益争议的案件,如因人身关系争议等所提起诉讼的案件。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以下规定交纳:
①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②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
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1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③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④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⑤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⑥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2)财产案件受理费
①财产案件,是指因财产权益争议提起诉讼的案件。

财产案件受理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②关于案件受理费的交纳,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a.财产案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应分别每一个诉讼请求的数额来征收。

b.财产案件中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不符的,案件受理费按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计算。

c.在民事诉讼中,下列情形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d.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f.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g.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h.按照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3.申请费及收费标准
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申请不予执行等案件应当交纳申请费。

申请费的标准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亦有明确规定。

三、诉讼费用的负担
1.败诉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当事人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3)督促程序的案件,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未提出异议的,申请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务人对督促程序提出异议致使督促程序终结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另行起诉的,可以将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2.协商负担
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负担的案件有两类:调解结案的案件和离婚案件。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3.申请人负担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9条规定,应当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诉讼费用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负担;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诉讼费用依照本办法第29条的规定
负担。

原审诉讼费用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重新确定。

(2)公示催告的申请费也由申请人负担。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人民法院按照败诉人承担的原则,决定申请费的负担。

4.撤诉人负担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5.变更人负担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6.主张人负担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7.被执行人负担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0条第(1)项(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2)项(申请保全措施)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2)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对诉讼费用决定的异议及处理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
长申请复核。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复核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决定诉讼费用的计算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请求复核。

计算确有错误的,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更正。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五、司法救助与诉讼费用的免、减、缓
应当注意的是,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

司法救助是国家对某些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诉讼当事人,根据其申请所提供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其诉讼费用的一种救助制度。

人民法院对一方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以视申请司法救助的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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