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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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检验装备水平,保障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工作需要,结合当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现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局制定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 5年)2.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一、编制目的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23•【文号】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12.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形式审查标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现予印发。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工作,统一保健食品形式审查标准,根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要点。

一、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一般要求(一)申报资料首页为申报资料项目目录,目录中申报资料项目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中“所附资料”顺序排列。

每项资料加封页,封页上注明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右上角注明该项资料名称。

各项资料之间应当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并标明各项资料名称或该项资料所在目录中的序号。

整套资料用打孔夹装订成册。

(二)申报资料使用A4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不得小于宋体小4号字,英文不得小于12号字),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三)国产保健食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人名称、地址应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证》中单位名称、地址完全一致,并与印章一致;法人代表签字应与《独立法人资格证书》中法人代表名称一致;申请人为合法公民的,申请人名称应与身份证一致,并将申请人身份证号码填写在申请人名称后;多个申请人联合申报,应填写所有申请人名称及地址,申请人应分别签字,加盖印章。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4.11•【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施行日期】2011.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规范两个文件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现将《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和《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保健食品注册检验复核检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保证其公开、公平、公正、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以下称注册检验)是指申请人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前,按照有关规定,在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以下称注册检验机构)所进行的产品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试验、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等。

保健食品产品质量复核检验(以下称复核检验)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保健食品注册申请后,注册检验机构按照申请人申报的产品质量标准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样品所进行的全项目检验。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注册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遴选确定,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开展注册检验、复核检验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保健食品注册检验、产品质量复核检验报告(以下均称检验报告)。

注册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4•【文号】国食药监械[2012]63号•【施行日期】2012.0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检验能力建设,规范医疗器械检测机构仪器装备,提高医疗器械监管水平,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标准是在《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试行)》(2005年-2010年)基础上,以医疗器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检验为装备依据,参考了部分国际标准,并考虑其前瞻性,以保障“十二五”期间医疗器械监管工作发展的需要,是开展医疗器械注册检验、监督抽验、应急保障和安全性评价等工作所需装备。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结合《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本辖区专项规划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加快配备,以适应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需要。

医疗器械检测机构根据所承担的检验任务、现有检验仪器装备能力和检验技术发展方向,依据本标准选择配备相关的检验仪器装备。

附件: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一、通用检验实验室二、专业检验实验室。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指南》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机构仪器设备管理指南》
a.组织制定和修订仪器设备管理相关制度及标准操作规 程(SOP),经审批后组织实施;
b.收集国内外有关仪器设备的信息和动态,组织相关 部门提出优化装备的建议;组织拟定仪器设备的购置、维护
6
组织体系
维修和计量计划; c.按规定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进行审批; d.负责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计量管理工作; e.负责组织和实施仪器设备的调剂调拨、处置,以及共
3
术语
室通过实验确保仪器设备能够按照确认的规范正确安装和 运行。
2.8 OQ(Operational qualification,运行确认):是指在所 有仪器设备预期操作范围内,实验室都能提供文件化的正常 操作鉴定过程材料。
2.9 PQ(Performance qualification,性能确认):是指实 验室提供文件化的鉴定过程,来表明仪器设备持续稳定运行 且一定时间内仪器性能参数再现性满足技术规范要求。
2.4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仪器设备及其配件和服 务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5 计量:是指实现单位统一、量值准确可靠的活动。 2.6 DQ(Design qualification,设计确认):是指实验室 基于仪器设备预期用途,对仪器设备的功能、操作标准和选 择供应商标准做出规定,并留下记录的过程。 2.7 IQ(Installation qualification,安装确认):是指实验
1.4 本指南借鉴并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1.5 仪器设备的配备要按照《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 器配置标准(2011-2015 年)》、《全国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基本 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 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 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 年)》、《保健食品检验检测 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和《化妆品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 (2011-2015 年)》等相关标准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且仪器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1.12.08
•【文号】卫监督发[2011]88号
•【施行日期】2011.12.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监督
正文
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的通

(卫监督发〔2011〕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
为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我部组织对《卫生部关于印发〈卫生监督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76号)中有关内容进行修订,制定了《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

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所承担的职能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
卫生监督机构装备标准(2011版)
表1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快速检测设备装备标准
表1.1.1 省级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快速检测设备
表3 各级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参考标准表3.1 省级卫生监督信息网络平台。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5.17•【文号】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施行日期】2011.05.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健康促进,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保证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制定本技术审评要点。

第二条本技术审评要点适用于保健食品产品注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条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工作应符合《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按照风险评估原则进行。

第四条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营养素补充剂按照保健食品进行管理并开展技术审评工作。

第二章技术审评要点第五条申报资料应当真实、合法,其内容及形式应符合保健食品申报受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研发报告应当是产品整体研发思路和过程的反映,应当详细阐述研发思路,包括保健功能的筛选、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过程。

应从市场需求状况、立项理论依据、原辅料及用量、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与不适应人群的选择等方面,对配方进行综合筛选,筛选方法应当科学,依据应当充分,结果应当可靠。

产品剂型选择、工艺路线设计及工艺参数确定应当科学、合理,中试生产验证数据及自检报告应当完整、规范,符合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并与申报资料中相关内容相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4号――关于实施《食品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4号――关于实施《食品安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4号――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
【法规类别】食品卫生
【发文字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5年第104号
【发布部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15.07.13
【实施日期】2015.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5年第104号)
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GB 16740-2014)(以下简称GB 16740-2014)已于2015年5月24日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生产的保健食品,其产品质量应当符合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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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22•【文号】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指导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工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保健食品实行严格监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行政许可工作,提高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水平,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监督,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制定本规范。

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批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并监督其执行。

三、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文本格式应当包括产品名称、配方、生产工艺、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或标志性成分含量测定、保健功能、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食用量及食用方法、规格、贮藏、保质期等序列(见附件1),并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制指南(见附件2)编制。

五、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是产品质量安全的技术保障。

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作为开展监督执法的重要依据。

六、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适用于保健食品新产品的注册申请和产品的再注册。

七、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编号按照BJ+G(或J)+年份+0000编制。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模板】

参考文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模板】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4]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5]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食品安全规划和“十三五”国家药品安全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2号)
[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科[2015]11号)
[7] 关于印发《广东省食品药品安全“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粤食药监局财[2017]32号)
[8] 关于征求食品、药品和医疗器械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意见的函(食药监财便函[2015]139号)
[9]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首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财[2014]251号)
[10]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
[11] 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器械检测机构基本仪器装备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械[2012]63号)
[12]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国人部发[2006]87号)
[13]关于印发《省、地级药品检验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5]277号)
[14]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
277。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总

保健食品监管法规汇编目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4.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5.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6.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7.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8.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9.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0.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13.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4.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5. 关于执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涉及保健食品受理和审批有关事宜的通告(2004.1.17)16.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式样》等三种式样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5]204号)(2005.5.20)17.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8.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9.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20.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21. 关于对标示具有治疗功效的产品查处问题的批复(2008.5.26)22. 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2009.3.10)23. 关于印发餐饮服务环节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食[2009]119号)(2009.4.3)24.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产品注册受理和现场核查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37号2009.5.15)25.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31号2009.6.12)26. 关于延长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的通知(浙卫发[2009]142号2009.7.6)27. 关于含大豆异黄酮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567号2009.9.2)28. 关于含辅酶Q10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与审评有关规定的通知(2009.9.2)2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保健食品中添加药物违法行为定性的批复(2009.11.12)30. 关于以红曲等为原料保健食品产品申报与审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号2010.1.5)31.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1.7)32. 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2010.2.4)33. 国务院关于设立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的通知(国发〔2010〕6号2010.2.6)3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见(浙政办发【2010】11号)(2010.2.10)35.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2010.2.22)36. 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健食品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100号2010.3.15)37.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4号2010.4.27)38. 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186号2010.5.5)39.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10年度全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2010.5.10)40. 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0]204号)(2010.5.18)41. 关于下发《人参鉴定机构基本条件》的通知(吉质监认函(2010)137号)(2010.5.21)4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保健食品产品质量检测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0]11号2010.6.4)43.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44.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整治非药品冒充药品专项行动的通知(浙食药监稽[2010]12号2010.6.10)45. 江西省保健食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赣质技监联发〔2006〕8号)(2010.6.13)46. 关于开展阿胶及其制品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电[2010]8号2010.6.17)47. 关于查处假冒保健食品气血和胶囊的通知(食药监函[2010]242号2010.6.29)4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82号2010.7.19)49. 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0号2010.7.23)50.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和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8号2010.8.6)51. 关于跨境生产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63号)(2010.9.6)52.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健食品再注册有关工作的通知(2010.9.13)53. 关于加强含珍珠粉原料保健食品化妆品及药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10]407号)(2010.9.21)54. 关于保健食品申请人变更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88号)(2010.9.25)55.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再注册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0号)(2010.9.26)56. 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57.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58.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23号)(2010.10.22)59. 关于调整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有关事业单位职责和编制等事宜的函(浙编办函[2010]1714号)(2010.11.10)60. 关于加强含蜂胶原料保健食品监管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31号)(2010.11.24)61. 质检总局关于冬虫夏草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通知(质检食监函〔2010〕243 号)(2010.12.7)62. 关于保健食品技术审评增设不批准意见告知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号)(2011.1.5)63.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注册申报资料项目要求补充规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4号)(2011.1.12)64. 关于查处“雪域唐清”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4号)(2011.1.12)65.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健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指南(试行)》的通知(2011.1.20)66. 关于停止销售奥露娜牌左旋肉碱银杏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3号)(2011.1.30)67. 关于保健食品产品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17号)(2011.1.31)68. 关于印发完善保健食品审评审批机制意见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93号)(2011.2.12)69. 关于停止销售“俏妹牌减肥胶囊”有关批次产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11]4号)(2011.2.21)70.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通知(2011.3.9)71. 吉林省人参管理办法(2011年3月11日)72. 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3号)(2011.3.15)73.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29号)(2011.3.21)74.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上海梨膏糖食品厂梨膏糖生产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11〕236号)(2011.3.22)75. 关于加快推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3号)(2011.3.28)76. 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1]132号)(2011.3.28)77. 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保健食品原料监督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食药监保[2011]17号)(2011.4.2)7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11〕110号)(2011.5.4)79. 关于印发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210号)(2011.5.17)80. 关于严厉打击保健食品化妆品非法添加行为的通知(国食药监稽[2011]223号)(2011.5.25)81. 国家食药监局关于暂停生产销售有关保健食品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11]82号)(2011.6.3)82. 关于查处上海养生堂相关假冒保健食品的通知(食药监稽函〔2011〕169号) (2011.6.15)83.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21号)(2011.7.21)84. 关于含邻苯二甲酸酯类保健食品有关辅料替代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337号)(2011.7.25)85. 关于开展保健食品产品和生产企业登记确认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函[2011]340号) (2011.8.4)86. 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法[2011]381号)(2011.8.15)87. 关于组织开展保健食品有关注册检验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保化[2011]138号) (2011.8.22)88. 关于公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名单的通知(国食药监保化[2011]401号) (2011.8.25)食品安全法规批复汇编[综合协调]目录第一部分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6月1日起施行)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7.2起起施行)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4.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2009年6月1日起废止)5.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6.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7. 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8. 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部分部门规章、文件10. 汽酒卫生管理办法(1986.2.9)(2009.5.27废止)11. 食品营养强化剂卫生管理办法(1986.11.14)(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2. 食用菌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3. 食品容器过氯乙烯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2009.5.27废止)14. 食用煎炸油卫生管理办法(1986.12.9)(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5. 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1987.12.2)16. 食品卫生检验单位管理办法(1987.12.2)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17.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1989.12.5)18. 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19. 茶叶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0. 调味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1.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22. 蜂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3. 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4. 食用氢化油及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5. 酒类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6. 粮食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7. 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8. 食用植物油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29. 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0. 糖果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1. 食糖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0) (2009.5.27废止)32. 陶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3. 铝制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5. 搪瓷食具容器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6. 食品容器内壁涂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7. 防止黄曲霉毒素污染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38. 食品用橡胶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39. 食品包装用原纸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0. 食品用塑料制品及原材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41. 糕点类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2. 麦乳精(含乳固体饮料)卫生管理办法(1990.11.26) (2009.5.27废止)43. 街头食品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3.7.27) (2009.5.27废止)44.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1995.6.2)45. 母乳代用品销售管理办法(1995.6.13)46. 浙江省实施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细则(1996.3.15)47. 保健食品管理办法(1996.3.15)48. 乳与乳制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49. 混合消毒牛乳的卫生管理办法(1996.5.29)(2009.5.27废止)50. 保健食品标识规定(1996.7.18)51.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8.27)(2011年6月23日卫生部第83号令废止)52. 辐照食品卫生管理办法(1996.4.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3. 浙江省食品采购索证管理办法(1996.10.11)54.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5. 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1997.3.15)(2010年12月28日卫生部令第78号宣布废止)56.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1997.6.19)57.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997.7.1)58.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1999.3.15)59. 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审批工作程序(1999.3.26)60.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12.24)61.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6.1)(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代替)62. 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3.28)(已于2010.3.30废止,被《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代替)63. 消毒管理办法(2002.3.28)64.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废弃食用油脂管理的规定(2002.4.15)65.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2.7.3)66. 卫生部食品添加剂申报与受理规定(2002.7.13)67. 浙江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发放程序(2002.7.30)68. 食品企业HACCP实施指南(2002.7.19)69.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7.19)70.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2002.12.18)71. 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3.10)72.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2003.7.2)73.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标示管理规范(2004.1.8)74.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2005.6.27)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释义75.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2005.4.30)76. 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2005.5.24)77.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案件报告管理办法(修订)(2005.7.5修订)78. 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2005.12.27)79. 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卫生部) (2005.12.25) (2010年5月1日起被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代替)80.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2005年6月1日发布)81. 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指南(2007年版)82. 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2007.10.22)83. 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2007.10.22)84. 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规程(2007.11.28)85. 新资源食品卫生行政许可申报与受理规定(2007.11.28)86. 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2007.12.18)87. 卫生部关于印发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与评价准则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7号)(2003.4.2)88. GB 14938-94 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89. GB 14934-1994 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第三部分相关法律法规9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10.1)9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10.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10.1)9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9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2003.11.7)95. 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办法(2003.12.1)9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7.17)97. 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2004.11.17)98.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版)(2006.1.1)99.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2006.2.26)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2007.8.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1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3.10) 10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10.1)10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2004.8.2)第四部分相关文件及批复105. 卫生部关于“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体检”时限概念问题的复函(1997.3.5)106. 关于确定卫生系统适用听证程序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复函(浙府法发〔1998〕第12号1998.3.13)107. 关于对数种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2号1998.11.13)108.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大桶纯净水经饮水机采样检验是否合法请示的答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第16号2000.1.27)109. 关于将甲肝抗体测定增列为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0]105号2000.3.28)110.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药品企业兼营食品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发[2000]100 2000.8.15)111.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禁止石油裂解醛经氧化工艺生产的“冰醋酸”用于生产食醋的批复(卫法监食发[2000]第126号2000.10.31)11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食品中混装非食用物品的批复(2000.11.8)113. 卫生部关于瓜子中掺加矿物油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0]第466号2000.12.29)114. 卫生部关于月饼馅料使用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62号2001.9.13)115.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60号2001.6.7)116. 卫生部关于限制以甘草、麻黄草、苁蓉和雪莲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保健食品的通知(卫法监发[2001]第188号2001.7.5)117.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1]第109号2001.7.20)118. 卫生部关于对无口岸食品卫生检验证明的进口食品原料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处理意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1]第292号2001.10.22)119. 中国食物与营养发展纲要(2001——2010年)(国办发[2001]86号2001.11.3)120.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51号)121. 卫生部关于推行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107号2002.4.20)122. 卫生部关于“荔枝保鲜剂”应属于食品添加剂管理范围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196号2002.8.9)123. 卫生部关于草果中苯并(α)芘执行标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04号2002.8.12)124. 卫生部关于不得以熊胆等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生产健康相关产品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218号2002.8.27)125.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第300号2002.12.5)126. 卫生部关于纳豆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08号2002.12.17)127. 卫生部关于在保健食品标签上标注卫生许可证文号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2002]第319号2002.12.18)128. 卫生部关于禁止用硫磺熏蒸干辣椒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10号2003.1.10)129.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活性碳不能作为食品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第58号2003.2.17)130. 卫生部关于可将大麦嫩苗作为新资源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71号2003.3.24)131.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2003]139号2003.6.9)132.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现制现售饮用水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食便函[2003]218号2003.7.3)133.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黄曲霉毒素超标的大豆生产加工食品的批复(卫法监[2003]197号2003.7.18)134. 卫生部关于海猪肉粉不能作为普通食品进行管理的批复(卫法监发[2003]第258号2003.8.11)135. 卫生部关于全面实施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42号2003.9.1)13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鼠强等禁用剧毒化学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14号2003.9.4)137.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西洋参是否作为食品新资源使用等相关问题的复函(法监食便函[2003]311号2003.9.12)138. 卫生部关于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方法和评价准则有关问题的复函(卫法监函[2003]282号)(2003.12.27)139. 卫生部关于禁止以毛发为原料生产的氨基酸作为食品原料的批复(卫法监发[2004]第66号2004.3.4)140. 卫生部关于更正《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有关条款的通知(2004.4.24)141. 卫生部关于禁止使用焦亚硫酸钠处理黄花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92号2004.6.14)142. 卫生部关于干黄花菜中不得使用漂白剂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2号2004.5.12)143. 卫生部关于水解动物蛋白不能作为奶粉原料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54号2004.5.13)144.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2004.5.18)145. 卫生部关于食品包装用纸卫生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03号2004.6.25)146. 卫生部关于制发豆芽不属于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12号2004.6.29)147. 卫生部关于禁止在豆制品中添加滑石粉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40号2004.7.19)148. 卫生部关于食品用二氧化碳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274号2004.8.17)149. 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7号(关于注销油菜花粉等食品新资源卫生审查批件等)(2004.8.17)150. 关于明确原特殊营养食品卫生批准证明书时效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4]258号2004.8.20)151. 卫生部关于碘盐卫生行政许可项目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302号2004.9.8)152.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4号2004.9.21)153. 食品安全监管信息发布暂行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办[2004]556号2004.11.22154. 关于全省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及卫生许可证发放有关事宜的通知(浙卫发[2005]33号2005.2.6)155. 卫生部关于干辣椒中二氧化硫残留量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27号2005.4.4)156. 卫生部关于王老吉凉茶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5]169 号2005.4.25)157. 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办法(浙卫发〔2005〕228号2005.9.7)158.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5]261号2005.10.21)159. 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005年11月2日卫生部发布卫监督发[2005]431号)160. 卫生部关于印发《食品添加剂明胶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535号2005.12.31)161.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20号2006.2.6)162. 重大活动食品卫生监督规范(2006.2.13)163. 卫生部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75号2006.2.23)164. 浙江省卫生厅关于调整《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和《浙江省食品卫生许可条件》部分条款的通知(浙卫发[2006]103号2006.4.30)165. 关于在全省大中型餐饮单位推行“五常法”管理的若干意见(浙卫发[2006]122号2006.5.26)166. 卫生部关于对婴幼儿食品中营养强化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11号2006.6.7)167. 关于食品卫生法条文适用问题批复(浙卫发[2006]146号2006.6.12)168. 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06]158号2006.8.18)169. 关于食品卫生许可范围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2006]242号2006.9.12)170.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低聚果糖使用问题的复函(卫办监督函[2006]450号)(2006.9.21)171. 关于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项目的批复(浙卫发[2006]263号2006.9.26)172. 卫生部关于对固体饮料中使用胭脂红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394号2006.9.28)173. 卫生部关于天然碳酸钙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447号2006.11.168)174. 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学、幼儿园食堂和小餐饮卫生监督量化评分表的通知(浙卫发[2007]142号2007.5.16)175. 关于印发《浙江省餐饮业冷菜间卫生监督指导意见》的通知(浙卫发[2007]143号2007.5.16)176.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试行)(国食药监注[2007]304号2007.5.28)177.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食物中毒调查处理指导意见(浙卫发[2007]162号2007.6.7)178. 卫生部关于同意加氧饮用水作为普通食品管理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69号2007.7.18)179.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7.26)180. 卫生部关于将人参列入药食两用原料名单问题的复函(卫监督函[2007]255号)(2007.9.20)181. 浙江省卫生监督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指导意见(试行)(浙卫办监督[2007]22号2007.9.30)182. 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2007.10.12)183. 关于转发卫生部餐饮业食品索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浙卫办监督[2007])24号2007.11.6)184. 卫生部公告:调整食品中二十二碳六烯酸和花生四烯酸使用规定(卫生部公告2007年第17号2007.11.23)185. 浙江省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6.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更改核酸类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国食药监注[2007]674号2007年11月9日)187. 浙江省“农家乐”餐饮卫生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7]347号文印发2007.11.26 )188. 浙江省各类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个体)卫生许可条件,请点击:卫生许可条件(浙卫发〔2005〕261号和浙卫发[2007]347号)189.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生产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国办发〔2007〕72号)(2007.12.31)1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2号(关于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实施工作有关事宜)(2008.1.4)191. 卫生部就《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实施工作发布公告2008年第10号(2008.4.10)192. 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2号) 批准嗜酸乳杆菌、低聚木糖、透明质酸钠、叶黄素酯、L-阿拉伯糖、短梗五加、库拉索芦荟凝胶7种新资源食品(2008.5.26)19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2008.6.25)194. 卫生部监督局关于对月饼、食品馅料中食品添加剂使用有关问题的复函。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准

性能要求
感量(g):0.001,0.0001,0.00001 精度:±0.01pH 最高转速不小于 16000rpm;温度设置范围:-20~40℃ 转速介于 200~15000rpm 之间 净化级别:局部百级 二级生物安全柜 控温范围:室温+5~100℃;提取瓶容积不小于 500mL 最高操作压力可达 10000psi;最高操作温度可达 240℃ 加热温度范围:5~300℃;温度控制精确度:±1℃ 微波输出功率介于 0~1600W 之间 24 小时除冰量:大于 2L;最大冰容量:大于 5L;冷冻腔最低温
配置数量 (台套)
6 6 2 10 3 8 2 2 20 2 1

3

度:不高于-50℃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碎花制冰机 高压灭菌器 冰箱 冷藏柜 立式超低温冰箱 超声波清洗器 超声波提取器 超声波细胞破碎仪 马弗炉 电热恒温干燥箱 电热恒温培养箱 真空干燥箱 恒温恒湿箱 可控温振荡箱 恒温恒湿培养箱 霉菌培养箱 食品检验用冰的制备 食品检验中灭菌试剂的制备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存放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存放 食品样品和试剂的超低温保存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提取、脱气、混匀、细胞粉碎、 实验器皿的清洗等 提取食品营养成分或者污染物 食品检验过程中细胞的破碎 食品检验过程中食品的灰分测定及干法消解 食品检验过程中样品的干燥 食品检验过程中微生物的培养 食品检验中对照品及样品干燥 为食品检验提供稳定的恒温恒湿环境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培养 食品检验中微生物的培养 食品检验中霉菌的培养 冰型:雪花碎冰;制冰量不小于 125 千克/天 工作温度范围:50~135℃ 带冷冻和冷藏室 温度范围:2~8℃ 体积大于 300L;温度控制范围:-50~86℃ 清洗器内槽采用耐酸碱不锈钢板 超声波发生器与提取罐分体式;提取罐容积不大于 20L 频率:20~25KHz;频率自动跟踪 额定温度大于 1000℃;配置数字温控系统 控温范围:室温+10~300℃;恒温波动度:±1℃;不锈钢内胆 温度精确度不大于 0.1℃ 真空度范围:0~0.1MPa;控温范围:40~150℃ 温度范围:0~70℃(无湿度);湿度范围:相对湿度 10%~80% 旋转频率: 40~400rpm; 温控范围: 4~60℃; 温控精度: ±0.1℃ 温度范围:5~60℃;容量不小于 250L 温度范围:5~60℃;容量不小于 150L 2 2 10 10 2 4 2 2 3 3 3 2 4 2 4 3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

化妆品卫生监督法规批复汇编目录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9.26日国务院批准1989.11.13日卫生部令第3号)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27日卫生部令13号发布 2005年6月1日修订)3.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1993.10.1起施行)4.卫生部关于委托加工化妆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的通知(卫监发[1998]第4号1998.1.23)5.卫生部关于宾馆、旅店使用化妆品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9号1998.10.21)6.关于《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发[1998]第13号1998.11.17)7.卫生部关于水杨酸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规定的通知(卫法监发[1999]第466号1999年10月8日)8.关于《卫生部进口化妆品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目录》法律效力的复函(1999.12.7)9.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2000.2.23)10.关于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中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发[2000]147号2000.8.21)11.关于对超过有效使用期等禁止销售的化妆品如何处理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1]125号2001.6.14)12.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质检总局全许办2001年10号2001.8.16)13.关于化妆品监督执法有关请示的批复(卫法监食便函[2002]107号2002.5.30)14.卫生部关于防晒化妆品SPF值测定和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43号2003.2.14)15.卫生部关于申请变更防晒化妆品SPF值标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78号2003.4.2)16.卫生部法监司关于育发化妆品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食便函[2003]127号2003.4.22)17.卫生部关于多色号系列化妆品有关问题的通知(卫法监发[2003]231号2003.8.26)18.关于销售未经批准进口化妆品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105号2004.4.1)19.卫生部关于禁止化妆品进行抗抑菌宣传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04年第14号2004.7.5)20.卫生部关于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5〕190号2005.5.20)21.关于印发《浙江省化妆品卫生行政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05〕280号2005.11)22.卫生部关于印发《染发剂原料名单(试行)》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35号2006年1月1日起实施)23.卫生部关于加强染发剂原料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6]45号2006.2.6)24.关于化妆品监管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6〕236号2006.6.28)25.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26.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检验规定(2007年版)27.卫生部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63号2007.2.13)28.卫生部关于对化妆品非卖品有关监管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134号2007.4.18)29.卫生部关于批准4-甲氧基水杨酸钾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41号2007年4月26日)30.卫生部关于批准9.69%甲基异噻唑啉酮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72号2007.5.28)31.卫生部关于印发《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264号2007.9.28)32.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2008)33.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2008年1月1日起实施)34.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5号左旋肉碱酒石酸盐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列入《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年版)限用物质表(2008.6.3)35.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质检食监〔2008〕381号2008.8.4)36.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8年第16号)-“香甜豌豆花提取物”和“低聚果糖”批准作为化妆品原料使用(2008.8.6)37.关于化妆品许可受理交接工作的公告(卫生部、国家食药局公告2008年第19号2008.8.20)38.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质检总局)(2008年9月1日起施行)39.关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国食药监办[2008]503号)(2008.9.9)40.关于加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118号 2009.4.3)41.关于切实加强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电[2009]5号2009.4.7)42.关于加强爽身粉等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紧急通知(食药监电[2009]7号2009.4.16)43.关于提供粉状化妆品及其原料中石棉测定方法(暂定)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136号 2009.4.15)44.关于加强以滑石粉为原料的化妆品卫生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食药监办许[2009]36号 2009.4.27)45.关于化妆品委托加工企业申请卫生条件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许函[2009]177号2009.7.29)46.关于实施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备案凭证)纠错办理程序的通知(2009.10.30)47.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2009.12.25)48.关于成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委员会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号 2010.1.7)49.浙江:关于省卫生厅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0.2.4)50.关于实施《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1号2010.2.5)51.关于印发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命名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72号2010.2.5)52.卫生部关于修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2010.2.12)53.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3号2010.2.11)54.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82号2010.2.11)55.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等有关事项的公告(浙食药监保[2010]4号 2010.2.22)56.关于对化妆品行政许可抽样有关要求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1号2010.4.12)57.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35号2010.4.27)58.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2010年化妆品卫生监督工作安排》的通知(2010.5.11)59.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专项检查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52号2010.6.7)60.关于化妆品配方中香精原料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258号2010.7.2)61.关于印发化妆品审评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01号2010.7.26)62.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89号 2010.8.10)63.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米诺地尔检测方法(暂行)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40号)(2010.8.23)64.关于印发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安全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39号) (2010.8.23)65.关于将以植物及其提取物为原料的化妆品纳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的复函(质检办食监函〔2010〕901号)(2010.9.8)66.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3号)(2010.9.28)67.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章程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8号)(2010.9.30)68.关于进一步明确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397号)(2010.9.30)69.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机构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02号)(2010.10.11)70.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标准专家委员会咨询成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06号) (2010.10.11)71.关于加快推进保健食品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食药监许[2010]410号)(2010.10.18)72.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的通知(食药监办许[2010]115号)(2010.11.2)73.关于印发化妆品用三乙醇胺原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38号)(2010.11.2)74.关于进一步简化有关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申报资料要求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47号)(2010.11.15)75.关于印发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2010.11.29)76.化妆品中禁用物质和限用物质检测方法验证技术规范(国食药监许[2010]455号)。

食品快速检测

食品快速检测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过程中快速检测方法的使用,加强餐饮服 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的管理,确保快速检测工作的科学、公正和有 效。。。。。
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 构执法基本装备配备指导标准的通知 食药监财〔2014〕 204号)
(1)配备原则 ——满足基本监管需要。根据《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二 五”规划》关于实施装备配备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按照满足食品 (生产、流通、消费环节)、药品日常监管以及应急处置基本需要 的原则确定装备配备种类和数量。 ——分级分类配置。按省、地(市)、县、乡镇(街道)四级机构 分别进行配置。根据装备用途,分为基本装备、取证工具、快速检 测和应急处置等4类装备。根据装备特点和使用频率,按每个机构、 每个小组或每个人为单位进行配置。
对执法取证工具、快检装备做了明确要求
2、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验机构技术装备基本标 准和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 食[2011]130号)
明确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场快速检测设备配备基本标准
3、关于印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快速检测方法认定管理办 法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1]294号 )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 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 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 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 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71号)
2.采样记录
现场采样记录:采样记录应采用固定格式采样文本,内 容应包括:采样目的、采样地点、样本名称、生产厂家、 编号、产地、商标、数量、生产日期、批号、样本状态、 数量、包装类型及规格、采样日期、 采样单位(盖章)或采 样人(签字)、 被采样单位负责人签字。采样记录一式两份, 一份交被采样单位,一份由采样单位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6号(总第138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55项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1年第6号(总第138号)--依法备案行业标准155项的公告
31760-2011
SN/T 2848-2011
进出境野生动物现场检疫监管规程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2
31761-2011
SN/T 2849-2011
进出境牛传染性胸膜肺炎检疫规程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3
31762-2011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7
31746-2011
SN/T 2751-2011
进境集装箱承载废物原料动植物检疫规程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8
31747-2011
SN/T 1025-2011
出口商品运输包装瓦楞纸箱用纸检验规程
SN/T 1025-20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6
31735-2011
SN/T 2827-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木质材料 二氧化硫的测定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7
31736-2011
SN/T 2828-2011
出口食品接触材料 木质材料 软木中杂酚油的溶出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
SN/T 2850-2011
病毒性出血性败血症检疫技术规范
2011-02-25
2011-07-0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44
31763-2011
SN/T 1171-2011
山羊关节炎-脑炎和绵羊梅迪-维斯纳病检疫技术规范
SN/T 1171.1-2002 SN/T 1676-2005 SN/T 1171.2-2002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3)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 (3)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引言保健食品是近年来受到广泛关注的一类产品,它们被宣称具有促进健康、预防疾病等功效,受到了人们的青睐。

随着保健品市场的不断扩大,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保健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成为了必要的工具。

本文将介绍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的相关内容,包括保健食品的定义、检验与评价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相关机构的职责和监督措施。

保健食品的定义根据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的《保健食品审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保健食品是指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包括食品和保健品。

它们可以补充人体所需的营养物质,调节生理功能,修饰机体功能状态,但不能治疗疾病。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方法1. 检验方法保健食品的检验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物理性检验:主要通过对保健食品的外观、形状、色泽、气味等进行检验,判断是否存在异物、变质等问题。

•化学成分检验:对保健食品的成分进行检测,包括营养成分和非营养成分。

营养成分的检测可以通过化学分析、光谱分析等方法进行,非营养成分的检测则需要依靠相关仪器设备进行。

•微生物检验:对保健食品中的微生物进行检测,判断是否存在致病菌、霉菌等微生物污染。

•功能性成分检验:对保健食品宣称的功能成分进行检测,判断其含量是否符合宣称。

2. 评价方法保健食品的评价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临床试验:通过对人群的长期观察和对比,评估保健食品的效果和安全性。

•动物实验:通过对动物进行试验,评估保健食品的毒性和安全性。

•统计分析:通过对大量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评估保健食品的效果和安全性。

•消费者意见: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了解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评价和需求。

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标准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需要参考国内外行业标准和科学研究成果。

一般来说,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成分标准:包括保健食品中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标准,例如蛋白质、维生素、矿物质等。

功能(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管理

功能(保健)食品的检验与评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管理
△ B.对于人的可能摄入量较大的保健食品,在 最大灌胃剂量组或在饲料中的最大掺入量剂 量组未发现有毒性作用,综合其它各项试验 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接触人群范围及功能 等有关资料可初步做出安全性评价。
第二阶段 30天喂养试验
结果判断
△ C.若最小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小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 量的100倍,或观察到毒性反应的最小剂量组其受试物 在饲料中的比例小于或等于10%,且剂量又小于或等于 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原则上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 保健食品。但对某些特殊原料和功能的保健食品,在小 于或等于人的可能摄入量的100倍剂量组,如果个别指 标实验组与对照组出现有生物学意义的差异,要对其各 项试验结果和受试物的配方、理化性质及功能和接触人 群范围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决定该受试物可否用于保健 食品或进入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c.大于或等于300倍者则不必进行慢性试验, 可进行安全性评价。
第三阶段 代谢试验
目的
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 和排泄速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 能的靶器官,为选择慢性毒性试 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
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包括致癌)试验
目的
了解经长期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 用以及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未观察到 有害作用剂量和致癌的可能性,受试物能 否应用于保健食品的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阶段 传统致畸试验 目的
了解受试物对胎儿是否具有致畸作用。
第二阶段 传统致畸试验
结果判断
以LD50或30天喂养实验的最大未观察到有 害作用剂量设计的受试物各剂量组,如果在 任何一个剂量组观察到受试物的致畸作用, 则应放弃该受试物用于保健食品,如果观察 到有胚胎毒性作用,则应进行进一步的繁殖 试验。
第三阶段 90天喂养试验、繁殖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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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
装备基本标准(2011-2015年)
一、编制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保健食品检验机构建设工作,满足依法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需要,制定本基本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基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地(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下称省市级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快速检测设备的建设工作,是指导省市级检验机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监督检验及快速检测设备建设的基本标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工作,参照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标准执行。

三、省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坚持科学、合理、实用、节约和资源共享的原则,正
确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确定检验机构设施、设备建设的规模,体现标准化、智能化、人性化等特点。

(一)总体要求
省市级检验机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规划实验室能力建设,省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建设应包括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和包装材料检验检测以及有关人体安全性试验等,地(市)级检验机构检验检测能力应包括理化和微生物检验检测等,并应符合以下要求:1.应根据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对实验室能力的要求,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
2.应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和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要求,建立和实施与其所开展的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3.应配备与其所开展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人员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并持续接受相关培训;
4.实验室应符合国家有关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的规定,其设施与环境应当满足检验检测工作的需要;
5.应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具备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工作所需的数据处理与分析、信息传输及安全保障的设施与设备。

(二)设施环境要求
1.应具有相对固定的、与检验检测能力相适应的实验场所,结合保健食品检验检测的特点,具备开展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
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设施与条件,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微生物实验室应具有独立的细菌和真菌等实验区域;毒理学与功能学实验室应具有相应的无菌、细胞培养、病理实验区域;实验动物与动物实验室等有特殊规定的,应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2.应根据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规划保健食品检验机构相关设施。

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见附表1。

(三)仪器设备要求
1.应具备开展理化、微生物、毒理学、功能学等相关检验检测工作所必需的仪器设备,能够避免与其他产品检测工作互相干扰。

2.应根据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监督检验、风险监测等检验检测工作需要配备仪器设备,基本标准见附表2。

四、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健食品检验技术装备要求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保健食品快速检验设施、设备。

应当具备100平米的技术用房,其中包括:50平米的样品间和50平米的材料、试剂及设备存放间;配备车载快速检测系统,包括有害残留污染物快速检测设备、非法添加化学物质快速筛查设备和微生物快速检测设备等。

同时应配备保健食品监测信息传送及管理系统。

五、编写依据及参考标准
(一)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保健食品管理办法》;
《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保健食品功能学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健康相关产品检验机构工作制度》;
《卫生部保健食品检验机构认定与管理规范》;《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二)标准规范与技术文件
《检测与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ISO/IEC 17025)》;《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全国药品检验机构基本仪器配置标准》(试行);《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食品检验工作规范》。

(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保健食品检验检测实验室建筑面积基本标准
保健食品检验检测用仪器设备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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