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_01WEL66-2019混合型饲料添加剂 L-抗坏血酸(维生素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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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01WEL B46
河北维尔利动物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Q/01WEL66—2019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
C)
2019-02-25发布2019-04-28实施河北维尔利动物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前言
本标准由河北维尔利动物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并起草。
本标准是依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的有关规定编写。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娜、李桥。
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为原料,以淀粉或葡萄糖等饲料原料为载体,经混合均匀制成的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产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5917.1饲料粉碎粒度测定两层筛筛分法
GB/T5918饲料产品混合均匀度的测定
GB/T6435饲料中水分的测定
GB10648饲料标签
GB13078饲料卫生标准
GB/T13079饲料中总砷的测定
GB/T13080饲料中铅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
GB/T13091饲料中沙门氏菌的测定
GB/T13092饲料中霉菌总数测定方法
GB/T14699.1饲料采样
GB/T7303饲料添加剂维生素C(L-抗坏血酸)
GB/T18823饲料检测结果判定的允许误差
GB/T20195动物饲料试样的制备
JJF1070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饲料原料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产品分类
产品按有效成分含量的不同,分为2类,见表1。
表1
4
技术要求
4.1感官
本品为黄色粉末,色泽均匀一致,无发霉、变质、结块及异味、异嗅。4.2水分
不高于10%。4.3粒度
全部通过0.90mm 标准试验筛,0.45mm 标准试验筛的筛上物不大于10%。4.4混合均匀度
混合均匀,变异系数(CV)不大于5%。4.5卫生指标
该产品的卫生指标应符合表2要求,同时符合GB 13078的规定。
表2
项目
指标霉菌总数
(cfu/g)≤
1000沙门氏菌
不得检出
总砷(以As计)(mg/kg)≤10铅(以Pb计)
(mg/kg)≤
40
4.6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的成分分析值应符合表3要求,同时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要求。
表3
项目
指标
L-抗坏血酸(维生素C)I型
L-抗坏血酸(维生素C)II型
维生素C(mg/kg)≥10000
5000
4.7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5
试验方法
5.1感官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无异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其色泽、是否有霉变、结块及异味。
产品通用名
适用动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I 型养殖动物混合型饲料添加剂L-抗坏血酸(维生素C)II 型
养殖动物
5.2水分
按GB/T6435的规定执行。
5.3粒度
按GB/T5917.1的规定执行。
5.4混合均匀度
按GB/T5918的规定执行。
5.5维生素C
按GB/T7303的规定执行。
5.6霉菌总数
按GB/T13092的规定执行。
5.7沙门氏菌
按GB/T13091的规定执行。
5.8总砷
按GB/T13079的规定执行。
5.9铅
按GB/T13080的规定执行。
5.10净含量负偏差
应执行JJF1070的规定。
6检验规则
6.1出厂检验
产品应经质检部按本标准逐批检验合格,加盖产品合格章,方可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水分、粒度、净含量。
6.2型式检验
型式检验为全项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初次投产时;
b)产品配方、原料、主要生产设备有重大改变时;
c)停产半年后又恢复生产时;
d)正常生产,每半年进行一次;
e)国家有关监督部门提出检验要求时。
6.3组批和抽样
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班次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批,抽样方法按GB/T14699.1进行。
6.4判定规则
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该批产品合格。检验项目如有一项不合格,允许在原批次中加倍取样进行复检,复检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各项成分指标判定合格的界限根据GB/T18823执行。卫生
指标不能复检。
7标志、运输、贮存
7.1标志
应符合GB10648的规定。
7.2运输
产品在运输中要防止雨、雪、日晒、高温、受潮和人为损坏。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等物品混装、混运。
7.3贮存
贮存于通风、干燥、可避光的仓库内,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合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