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持股信托中委托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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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信托中委托人的选择
文/徐琳天强管理顾问
在职工持股信托(ESOT)方案中,委托人的选择是不得不考虑的问题。本文就委托人的可选类型、每一种类型的优劣以及所适用的企业范围等作一个简要的分析。
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在职工持股信托方案的实际操作中,委托人可以是员工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管理层或员工设立的持股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类型一:自然人作为委托人
1.概述
员工将自己的资金以本人的名义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员工的资金集合后投入目标公司,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优势
第一,最易于操作;
第二,产权关系最明确,员工个人与信托公司直接发生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最清晰,员工是信托委托人和信托受益人,信托公司是信托受托人和目标公司股东。
3.劣势
第一,签订信托合同工作量较大,每个委托人都需要与信托公司签订信托合同;
第二,有持股人数和持股资金的限制,《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信托投资公司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时,接受委
托人的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含200份),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
于人民币5万元(含5万元)。”
4.适用企业范围
适用于持股人数较少(最多不能超过200人),每个持股人持股资金较高(最低不能低于人民币5万元)的企业。特别的,如果持股人数众多,每个持股人的资金又低于5万元,则几个持股员工可以联合委托一个人作为委托人,而受益人为多个人,按照真正的持股人来确定,这种情况下,需要在信托合同中特别明确,信托无论任何情况下撤销或终止,信托财产都属于受益人。
类型二:法人作为委托人
员工个人出资的情况
1、概述
某一法人集合员工的个人资金后,以该法人的名义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优势
第一,产权关系明确,资金由员工自已交纳;
第二,信托受益人易于变更,法人与信托公司是信托委托人与信托受托人的关系;
第三,没有持股人数和持股资金的限制;
第四,签订信托合同工作量很小,只需要法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合同。3、劣势
第一,存在员工与法人的民事委托关系及法人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委托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后,处理难度较大;
第二,由于资金不属于法人合法拥有,有悖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4、适用企业范围
这一类型尤其适用于已经设立持股公司的企业。
公司的资金直接信托的情况
1、概述
公司以法人的名义将某一部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并约定今后信托财产的归属为员工,信托收益分配给员工;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优势
第一,法律关系简单,纠纷的处理容易;
第二,由于资金属于法人合法拥有,符合《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第三,信托受益人易于变更,法人与信托公司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第四,没有持股人数和持股资金的限制;
第五,签订信托合同工作量很小,只需要法人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合同。3、劣势
公司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员工进入、退出信托计划事宜。
4、适用企业范围
这一类型专门适用于公司的资金直接信托的企业。
类型三: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
1、概述
其他组织(往往是职工持股会)集合员工的个人资金后,将资金委托给信托公司;
信托公司将资金投入目标公司,并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
2、优势
第一,信托受益人易于变更,其他组织与信托公司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第二,没有持股人数和持股资金的限制;
第三,签订信托合同工作量很小,只需要其他组织与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合同。
3、劣势
第一,存在员工与其他组织的民事委托关系及其他组织与信托公司的信托委托关系两个法律关系,产生纠纷后,处理难度较大;
第二,由于资金不属于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有悖于《信托法》中“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的规定;
第三,“其他组织”如何在法律上界定,《信托法》没有相关的实施细则。
4、适用企业范围
前几年,职工持股会作为职工持股信托的委托人的现象十分普遍。但是自从2000年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的函》之后,这一类型在实际操作中就缺乏现实条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