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经济学第四、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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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委托-代理关系假设
一般而言,只要在建立或签定合同前后,市场参与者双方掌握的信息不对称,这种经济关系都可以被认为属于委托-代理关系。
——掌握信息多(拥有私人信息)的市场参加者称为代理人
——掌握信息少(没有私人信息)的市场参加者称为委托人
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是处于信息优势与处于信息劣势的市场参加者之间展开对策的结果。
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条件:
第一:市场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个体,且双方都是在约束条件下的效用最大化者。双方通过合同的方式确立彼此的关系和利益;
第二:代理人与委托人都面临市场的不确定性和风险,且他们二者之间掌握的信息处于非对称状态。首先,委托人不能直接观察代理人的具体操作行为;其次,代理人不能完全控制选择行为后的最终结果;
第三:代理人的非对称信息会对委托人带来不利影响。
委托—代理关系的基本模式:
一、单个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医生与病人;
二、单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中央政府与大量的国营企业;
三、多个委托人与单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大量的手机用户与中国移动公司;
四、多个委托人与多个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保险市场上多家保险公司争夺投保人的竞争;
五、单个或多个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对策模型,如瞎子背瘸子、经理与员工、生产厂商和经销商等,彼此均为委托人和代理人。
委托代理的均衡合同
假定市场上某个资本家A希望聘请一个企业管理者B为其管理企业,B对生产成本、市场需求和劳动力供给等市场信息的掌握要比A详尽和全面,A与B之间构成委托-代理关系,A为委托人,B为代理人。
A在建立和维持委托-代理关系过程中存在许多困难:
一、选择代理人存在困难;
二、A难以轻松地设计出在各种复杂条件下都能够对B产生最大化刺激的合同,因为A不可能在合同中确切地规定B的具体行为和努力程度,即使能够做出规定,A也难以对B进行有效的观察;
三、企业利润的获得与多种因素相关;
四、在建立和维持委托-代理关系的过程中,设计一份对A和B都有利的合同,存在困难。
信息经济学将达成委托—代理均衡合同的条件概括为两个(即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达成委托—代理均衡合同的条件和设计激励机制的前提):——参与约束——激励相容
*参与约束条件说明,代理人履行均衡合同后所获得的收益不能低于某个预定收益额。或者说,代理人接受委托人合同的预期收益不能低于他在同等成本约束条件下从其他委托人处获得的收益水平。
* 激励相容约束条件说明,代理人以行动效用最大化原则选择具体的操作行动,代理人获得预期效用最大化的同时,也保证使委托人的预期收益最大化。
委托代理的信息结构
委托人—代理人对策的信息结构为不完全、非对称信息环境。
私人信息是使第三类对策与其他两类对策有所区别的原因,这类私人信息在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并且导致人们为了追求各种利益而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
在某个战略组合环境中,如果任何一个局中人在其他局中人不改变战略的情况下,不能通过单独改变自身战略而提高其效用,那么,这个战略组合就称为纳什均衡。
纳什均衡构成委托—代理对策中最基本的均衡形式。
委托代理的信任
委托代理的信任,构成市场经济的灵魂。缺乏这种信任是经济落后的原因之一。
一个成功的经济体制的特征之一,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十分信任,以至于即使进行欺骗是“理性的经济行为”,代理人也不会欺骗委托人。
第二节激励机制设计
对于委托人来说,只有使代理人行动效用最大化,才能获得其自身效用最大化的收益,然而,要使代理人采取效用最大化行为,必须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有效的刺激。这样,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利益协调问题,就转化为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
激励与信息之间的关系:
1)信息蒙蔽——人们为使驴“自觉地”、或“有干劲”地不停地拉磨,蒙上驴的眼睛。
例如:文革时的信息蒙蔽
2)信息诱惑——在驴的头部前面用竹竿挂一个胡萝卜。
例如:改革开放后的信息诱惑
一般来说,这两种方式都属于激励,但后一种激励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信息经济学的激励范畴。
一、激励机制的目标
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信息分布的非对称性,代理人可以利用两种方式获得对委托人的对策优势地位。
一是利用委托人难以观察到的私人信息(如是否有真才实学、产品质量是否过关等)而获得信息优势,使委托人处于不利的战略选择地位。
二是代理人利用委托人难以观察到的私人行动(如是否在工作上真正努力、是否改变原有的行动规则等)而获得信息优势地位。这种信息优势地位的获得通常是代理人在签定委托—代理合同后采取的有利于自身收益(但损害委托人利益)的私人行动。
委托人设计激励机制的目标:
首先,针对代理人的隐蔽信息而面临的不利选择地位,激励的目标是如何使代理人“自觉地”显示他们的私人信息或真实偏好,即
——如何让人说真话
其次,针对代理人的隐蔽行动而可能面临的道德风险问题,激励的目标就是如何使代理人“自觉地”尽最大努力工作,诱使代理人不采取道德风险行动,即
——如何让人不偷懒
二、激励机制的框架
“激励”就是委托人拥有一个价值标准,或一项社会福利目标,这些标准或目标可以是最小个人成本或社会成本约束下的最大预期效用,也可以是某种意义上的最优资源配置,或个人的理性配置集合。委托人如何使代理人在进行选择时,从其自身效用最大化出发,自愿地或不得不选择与委托人标准或目标相一致的行动。
当信息不对称时,委托人无法判断产量与代理人劳动之间的真实关系,由此会导致两类代理成本的出现:
一、激励成本。如果委托人完全按产量来定报酬的话,意味着代理人得到的报酬与其努力程度不一定完全一致。
二、风险成本。当信息不对称时,如果委托人将土地租给代理人,收取固定租金的话,意味着代理人将不得不承担随机因素引发的所有风险。如果代理人比委托人更希望避免风险的话,那么,代理人就不会愿意接受这种激励机制。因此,如果要让代理人承担风险的话,租金就要定得比较低;或者,代理人会要求委托人给他一个最低收入保障,以丰补欠;或者,代理人要求委托人承担部分风险,以维持委托-代理关系。
当信息非对称时,委托人只能观察到代理人的工作时间,而不能观察到代理人投入的真正劳动量,但工资必须依赖于劳动量。显然,如果委托人不能观察劳动的投入量,那么,这种激励机制是无法最大限度地激发代理人的工作热情的。
当信息非对称时,结果与劳动工资的情况相似,委托人无法观察到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