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
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药品管理
【发文字号】国卫科药专项管办[2016]1号
【发布部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1.14
【实施日期】2016.01.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关于做好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通知
(国卫科药专项管办〔2016〕1号)
各有关课题责任单位、课题负责人:
依据国务院批准的“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新药专项)《实施方案》确定的总体目标,新药专项的“十三五”计划继续坚持“产出重大产品、满足重要需求、解决重点问题”的“三重”原则,按照三个五年计划“铺、梳、突”的总体发展策略,以“突”为目标做好“十三五”计划任务部署。
按照三部门聚焦调整意见(国科发专〔2015〕78号),新药专项“十三五”计划将聚焦重大药物品种及相关关键技术研究
和国家药物创新体系建设两部分,不再支持候选药物、一般性大品种技术改造、单纯性技术研发和孵化基地建设。
为确保专项研发工作的连续和衔接,现将“十二五”计划课题验收准备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安排
依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国科发专〔2011〕314号)和《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教〔2011〕287号),新药专项将于2016年3-4月开展2015年结题课题验收工作,请各课题责任单位按照上述管理规定要求,提前做好验收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