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上的债权人保护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种 意 义 上 说 是 加 重 了债 权 人 的 风 险 。所 以 保 护 公 司 债 权 人 , 的出资 比例进 行 限制。我 国公 司法 规定 股 东可 以用 货 币出 平 衡 失 衡 的 利 益 关 系 也 是 公 司法 的任 务之 一 。 公 司 设 立 中 的债 权 人保 护

() 3 出资方式 的确定 性。在 资本 确 定原 则之 下 , 法律 明
有 自已独立的财产 , 司的所有者—— 股东 可 以以其 出资对 确限定可以作为 出资 的财产 , 公 超出法律限定的范围 , 能作为 不 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 在其 出资以外 , 就不必再承担 责任 。这极 出资财产 。一般而言 , 法律 只承认价 值容 易确定 的财产 才能 大地降低了投资者的风 险 , 但公 司 制度并 没有消 除企业 的经 作 为出资财产 , 往往排 除劳务 、 信用 、 股权 、 债权等不易 确定 其 营风险 , 股东投资 的部分风 险却 转嫁 给了公司的债权人 , 在某 价值的财产作为 出资财产 。有 的法律甚 至对技术等无 形财产
指公 司 资本 必 须 在 设 立 时 由 公 司 章 程 明确 规 定 , 由股 东 认 足 , 并 按 期 缴 纳 l 】 。包 括 以下 内 容 :
这些规定从资金量的保障方面 防止 了公 司设立 中的欺 诈
为 安 全 交 易 提 供 了保 障 。 2 公 司 在设 立 过 程 中 可 能 因为 各 种 原 因而 达 不 到 成立 的 .

系 列 筹 建 行 为 的 总 称 … 。
产权 ) 作为 出资方式 , 但规定该财产 还是要 “ 以用货 币估 价 可
1 公司法在公司设立阶段对债权人 的保护 主要 体现在 对 并可 以依法转让 的”, . 同时规定作 为非货 币财产 “ 当评估 作 应 公司股东出资的规定方 面 , 这里公 司法理 论 中有著名 的资 价 , 在 核实财产 , 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 。 本“ 三原则 ” 中第 一 项原 则——资本 确定原 则 。资本 确定 原
第1 5卷 第 1 期
21 0 0年 2月 新余 Nhomakorabea高



j RNAL OF XI oU NYU COL ECE L
Vo . 5. 1 1 NO.1 Fe . 01 b2 0
公 司法 上 的债 权 人 保 护
● 赵 青 杨
( 上海 海 事大 学
‘‘ ‘ ) 。 ( ● ●
( ) 司 章 程 确 定 的 公 司 资 本 必 须 由股 东 认 足 。在 实 现 律上的义务负责公司设立过程 中产生 的债权债务 。 2公 严 格 法 定 资本 制 的 情 况 下 , 一 次缴 足 , 公 司资 本 实 行 实 收 应 即 制 或 者 实 缴 制 ; 采 取 较 为 宽 松 的法 定 资 本 制 的 情 况 下 , 可 在 则 二 、 司运 行 中 的债 权 人 保 护 公
资 , 可以用实物 、 也 知识产 权 、 土地使 用权 等可 以用 货 币估 价
并可以依法转让 的非货 币财 产作 价 出资 ( 司法第 2 公 7条 ) , 公 司 设 立 是 指 组 织 公 司 并 取 得 公 司法 人 资 格 而 完 成 的一 可 见 我 国公 司 法 允 许 一 定 的 价 值 不 完 全 确 定 的 财 产 ( 知 识 如
则 是 针 对公 司 设 立 时 缴 纳 资 本 方 面 的 原 则 。资 本 确 定 原 则 是 行 为 , 而且 使 公 司从 其 营 业 开 始 就 有 足 够 资 金 担 保 债 务 履 行 ,
() 1 最低 注 册 资 本 。 公 司 的注 册 资 本 是 公 司 设 立 时 必 须 目的。如果公司设立失败 , 但发 起人在 设立 时可能 已经 为 了 具 备 的 基 本 条 件 之 一 , 是 公 司 债权 人 利 益 的 最 低 财 产 担 保 。 公 司 设 立 的 E的 或 为 了 以 后 的 期 望 中 的 公 司进 行 了 交 易 , 也 l 如 在 我 国 公 司 法 中 规 定 了 统 一 的 公 司 最 低 的注 册 资本 额 。 如 我 以设 立 中 的 公 司 的 名 义 签 订 了 购 买 原 材 料 的合 同 , 于 公 司 由 国公司法对= 限责任公司 ( 司 法 2 f有 公 6条 ) 定 注 册 资 本 最 设 立失败 , 规 导致 合同义务无具体的承担者 , 可能使债权 人的债

1 在公 司的经营运行过 程 中, . 如果 允许 股东 随意抽 回资
法学 院 , 上 海
20 3 ) 0 15

要 : 司制度 的一项显著特征就是公 司的有 限责任 , 公 但公 司的有 限责任 就使得 债权人处 于更不利的地位 , 因此在 立
法 中有 必 要 对 公 司 的债 权 人 予 以保 护 。 虽然 公 司法 就 公 司 的设 立 、 行 到 终 止 的整 个过 程 中 对公 司 债 权 人 的 保 护 都 有 运 相 应 的 规 定 , 其 中仍 有 不 足 之 处 , 加 以 规 制 。 但 须 关 键 词 : 司法 ; 权 人 ; 护 公 债 保 中图 分 类 号 : 9 2 2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8~66 ( 0 o o 0 2 0 D 2 .9 A 10 7 5 2 1 ) ]一 0 5— 3 公 司 最 为 显 著 的 特 征 就 是 其 具 有 “ 人 性 ” , 公 司拥 法 即
低限额为三万元 , 份 有限公 司 ( 司法 8 股 公 1条 ) 册 资 本 最 权 得 不 到 保 障 。 在 这 种 情 形 发 生 时 , 让 发 起 人 来 承 担 还 款 注 应 低限额为五百万元 。
的义务 , 因为 发 起 人 与公 司设 立 的 失 败 存 在 直 接 因 果 , 它有 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