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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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期 法学论坛 N o.5 2001年9月5日Legal Forum Sep.5,2001

[文章编号]1009-8003(2001)05-0017-10

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黄和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需要一整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经济立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枢架正在逐步成型,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和矛盾,譬如,有的法律、法规带有旧经济体制的痕迹,经济立法严重滞后,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内容散乱、标准不一、结构失衡等。因此,加强经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任务。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目标模式应有三大门类的法律构成,即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法律,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宏观调控的法律,规范劳动及社会保障的法律。在构筑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时还应注意解决好价值目标与内在和谐性这两大问题。前者应体现公平与效率的协调平衡,后者应体现结构优化、兼容私法与公法、正确处理好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关系。

[关键词]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立法;内在和谐性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从法权关系上讲,现代市场经济应是一种具有明确系统的规范化构架的法理型经济。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交织着各种矛盾或冲突,这就产生了对市场经济活动进行规范性调整的内在要求,即建立起市场经济运行的一整套规则体系,这一整套规则体系就是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又称经济立法体系,它是指由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结构严谨有序,既有一定的分工,又互相协调统一,调整现代市场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多年来,关于民商法和经济法调整范围的论争,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正确认识,对此,有学者认为鉴于对商品交换关系和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调整,形成了不同的经济法律规范,进而形成了同属于经济法律范围的两大分支———民商法和经济法,我们需要超越传统经济法的范畴确立广义经济法的概念[1]。这一学术论断大大开阔了人们的研究视野。因此,对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也应将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民商法体系和经济法体系进行综合考察,通过考察,认真总结我国20多年来经济立法

[收稿日期]2001-07-16

[作者简介]黄和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

18 法学论坛 2001年

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进一步认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的经济法律规范的性质、特点和功能以及相互间的内在联系,同时借鉴国际上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成功经验,确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价值目标,寻找科学的经济立法方法和途径,为建设适合中国实际的经济法律体系提供具有说服力的科学依据;加快经济立法的速度,缩短经济立法的进程,妥善解决经济立法中经常遇到的矛盾、冲突和重复等问题,克服经济立法中存在的散乱、无序状态,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为契机,尽快建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民商法与经济法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律体系,这对于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障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推动经济法制现代化进程,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学术意义。

一、我国市场经济立法的回顾和评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沿着市场取向的方向进行的,与此相应的是,我国的经济立法也沿着淡化浓重的计划色彩、尽可能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要求的方向而不断推开,其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尽管我国尚未建成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但早在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就明确提出,“要加快经济立法和经济司法,力争在`七五'期间建立起比较完备的经济法规体系,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发展”。1993年11月14日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则把“加快经济立法”、“完善民商法律”作为建立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的两个重要目标同时提了出来,这表明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党和政府及法学界围绕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认识上在不断深化,立法目标也日渐明确。迄今为止,在经济法律范围内,我国民商法和经济法的立法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在民商法方面,那些集中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要求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民法通则》是调整现阶段我国商品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准则,它对民事主体、民事行为、物权、债权、民事责任等法律制度的确认,对保证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推进经济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市场秩序和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在未颁布民法典的情况下,一些重要的民事特别法的颁布无疑有利于民法体系的完善,像《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担保法》、《合伙企业法》、《信托法》等法律均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后,我国的商事法制建设进程明显加快,根据《宪法》、《民法通则》及市场经济内在要求制定的《公司法》、《海商法》、《票据法》、《保险法》等已经成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基石。

在经济法方面,那些主要体现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功能、地位和角色的法律逐一颁布施行。我国以所有制及经济成分为标准而分别颁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乡村和城镇两个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镇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三个规范外商来华投资的企业法,虽然它们的规范标准与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相比有诸多欠缺,但其在明确企业的权利义务、增强企业活力、扩大对外开放等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小视的。产业发展和振兴方面的立法多数是在确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的几年中颁布的,如《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业法》、《渔业法》等。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计划管理要求,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法律应当是经济法中的重头戏,其中比较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业已实施的有《预算法》、《会计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各种税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价格法》等等。市场经济越发展,市场秩序的维护就越重要。近年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的立法进程较快,法律、法规的数量不断增加,其中重要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标准化法》等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然要求确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颁行的《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在维护劳动者、弱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纵观20多年来我国的经济法制建设,从总体上说,党和国家是高度重视的,立法进程是较快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框架正在逐步成型。但也存在不少问题和矛盾。

第一,现行的经济法律、法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契合度较差,有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律、法规具有浓重的旧经济体制的痕迹。由于很多经济法律、法规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制定的,法律规范的明显特征就是维护行政权力和计划的权威,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律规范比较薄弱,许多规定已陈旧过时,亟待进行全面的废、改、立。这种状况既不适应我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需要,又与世贸组织规则体系的要求相距甚远。

第二,经济立法严重滞后,与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由于历史的、政治的、经济的和体制的等多方面原因,我国立法的滞后是普遍现象,而经济立法的滞后尤为突出和严重。无论是民商法领域,还是经济法领域都有立法落后于改革现实的情形。例如,我国自《公司法》颁布以来,企业改制尤其是国有企业的公司化进程明显加快,遇到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但《公司法》的实施条例和相关配套法规没能及时制定出来,以致于新旧企业体制混杂并存,现代企业制度的优越性不能充分显现出来;伴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的物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很多新的重要的物权形式不能及时得到法律的确认,而《民法通则》中关于“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相关的财产权”的规定又不能满足保护现有各种物权的需要,法律调整上留下了很多空白地带,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很不相称的。再譬如,西部大开发已如火如荼地展开,但经济要发展,法律要先行,诸如《西部开发法》、《中西部发展促进法》等重要法律的制定刻不容缓,否则必然会出现东西部经济差距在缩小,但法治差距会扩大的不和谐局面。

第三,经济立法的内容政策性、原则性强,而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较差,加大了法律实施的成本。根据公认的法理学观点,政策是制定法律的灵魂和依据,而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规范化和条文化。在经济立法实践中,往往不能合理而及时地将经济政策转化为经济法律规范,而经常出现“政策搬家”,经济政策的灵活性被引入法律,就使经济法律规范缺乏严格的规定性和可操作性。在执法过程中就难免出现“法为我用”等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的不良后果。例如,《破产法》由于自身在立法上存在过于原则、与其他法律法规不配套等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一个企业是否破产、破产的法定程序等经常受到具有临时性特点的国家政策和政府行为的直接干预,使《破产法》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第四,经济立法内容散乱、标准不一、结构失衡的问题依然存在,使经济法律体系的内19 第5期 黄和新:论现代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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