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税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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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税制改革及其启示

今天看了一部有关日本明治维新的纪录片,讲述了日本近代化进程中的税制改革。明治维新是指19世纪末日本所进行的由上而下、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全面西化与现代化改革运动。而在这场改革运动中,封建税制向资本主义性质税制的改革对日本的近代化改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是日本近代化的起点。

要了解日本的税制改革,必须综合了解日本当时所处的环境。在政治上,日本明治维新前,日本被迫对西方列强开放国门,并且签订了一系列对自己不利的条约,幕府的统治岌岌可危,一些强藩已经开始策划推翻幕府将军。而在日本国内,在西方殖民者和日本国内腐败的封建政府的双重压迫下,日本社会陷入了危机。民族产业凋敝,城市市民及农民的生活十分穷困。由于生产力落后,日本的财政常常入不敷出。明治元年,政府的财政收入仅仅占财政支出的两成左右。而在推翻幕府之后,明治初期的财税制度仍然实行江户时代的年贡制,以大米缴付的租赋为主。因此日本政府只能用借贷的方法和发行临时太政纸币来维持政府运转,但是却造成了日本政府债台高筑和经济混乱。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政府只能通过增加税负达到目的。但是由于税种单一,再加上关税被西方列强控制,政府只能加重农业税来填补财政的巨大缺口。作为被征税的主要对象——农民的负担越来越重,因此日本国内暴动不断,更加深了官民对立和社会危机,如此下去,将陷入恶性循环。改革,尤其是国家的财政税收改革势在必行。

为了更加深入了解日本的税制改革,我们先分析一下日本改革前的税收状况。(见表一,来自互联网)

明治时期国税收入结构(1870——1909)(单

位:%)

注:1、空格表示该年度无该税。

2、其他税包括许多曾经设置过的小税种。

资料来源:[日]大藏省编《图说日本的税制》1998年版,第39-41页

分析这个表格我们可以大概看出日本当时的税收结构及各税种占财政收入的比率。首先我们看出1870年——1909年的日本大概开征20余种税,而19世纪末期的税种更少,只开征以土地税为主和一些初级产品的税,这与当时日本的产业结构也是密不可分的。再看土地税所占比重,其占财政收入的9成左右,比例畸形,加重了农民的负担。仅靠征收地租来维持国家运转是远远不够的,再加上日本在进行近代化改革,各方面的支出不断增加,如教育、国防、基础建设等,因此改革以地租为主的土地财政,增开新税种成为近代化改革的关键。

改革税制的主旨是为了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持财政支出收入的平衡。并且

通过税制改革引导产业结构的发展,减缓贫富差距,促进国家的近代化及社会健康运转。因此,日本的税制改革必须从解决旧的年贡制度矛盾开始。当时税制改革的主要推动者松方正义在报告中指出了年贡制度的主要问题:

1、大米缴付的方法费事费力,极不方便;

2、没有统一明确标准,征收不公平,比如,有些土地收成好却无需交赋,

有些土地收成不好,却被课以重税。

因此他提出税改必先解决其原有弊端,获得民众支持,实现产业发展。在改革过程中,遇到最大的阻力就是民众的反抗。农民期待政府减税,而拮据的政府丝毫不减税,不满终于爆发,引起了大规模起义。松方认为,只要施政得当,民众一定会自觉缴纳税负。明治四年,日本实行废藩置县,税收权力统一到了中央的大藏省。在经过仔细研讨之后,大藏省决定通过发行地券来解决土地收税中的不公平。地券是土地权益的证明文件,江户时代土地没有明确的所有权,现在通过发行地券,土地所有权开始归农民所有,成为了个人财产。这是此次税改中对农村生产力的一次解放,又被称作地租改正。作为近代社会基本原则对私有财产的确认,有着重要的意义。农民开始自测土地上报,然后根据土地收获量,用现金缴纳税赋,税金暂定3%。在地租改正之后,日本的税制改革全面开动。

日本国内的改革家们参照西方税制,开始制定自己的税制。按照西方先进的税制思想,开征新税要有理由,并且税金要公平的用在国民身上。另外,税制改革还有一个大前提,那就是的税收收入不可以减少。我想这便是此次日本税制改革的框架,即增加税赋和改善民生。

由表一看出,自1877年(即明治9年)开始,日本政府开征了许多新的税种,如酒税、证券印花税、邮政税等。虽然这些税收在刚刚征收的时候所占比重微乎其微,但随着日本产业的进步,这些行业带来的收入越来越多。开征新兴产业的税种不仅增加了政府财政的收入,还努力平衡了日本产业间的收入。19世纪末期,以国事工业等为主导的工商业有所发展,在非农部门中出现了许多较高收入者,但他们的税负很轻。原有税制既导致产业部门的税负不公,又限制了税收收入的增长。1888年,所得税被引入了日本,起征点定在年收入300日元以上,税率为1%—3%之间的5档,当年全国只有12万人纳税,并且没有引起民众被收地租般是的反对。当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中央税收总额的比重1887年仅

0.8%。但是,随着国家的富裕,对富裕阶层的征税终将成为对大众的课税。1899年对所有得税制度进行全面改革,一方面实行分类所得税扩大了纳税面,纳税人上升到34万人;另一方面开始对法人也征收所得税,所得税收入逐年扩大,到明治末期的1909年,所得税收入占中央税收总额的比重上升为7.2%。

明治22年,日本宪法颁布。翌年,召开了第一届帝国议会,日本初步具备了与西欧各国相同的国家形态。随着日本法制的进展,与税收有关的法律已有了相当大的进展,相继制订了国税征收法和国税滞纳处分法等法律,同时在全国各地设置了税务署负责国税征收工作。而经过这一系列的改革和制度建设,日本的税收制度终于更加完备,结构更加合理,极大的推动了国家的发展。(见表二,表格来自互联网)

大正至战后初期中央税收结构(单位:%)

资料来源:[日]大藏省编《图说日本的税制》1998年版,第41—45页。

西方国家用了几个世纪实现的近代化,明治日本十几年便得以完成。明治政府在以松方正义为中心的政府和官僚主导下,引进近代税收制度实行了改革,然而在这过程中《告人民书》的理念却被失落了。明知初期,因提倡民主税制理念而被打入冷宫不为人所知的《告人民书》,如今重新受到瞩目。正如松方正义曾说:“明治时代是非常时期,所以速行改革,在日本成为近代国家以后,政府就不该无视民意独断实行改革。维新大变革乃是异常例外,今日则当力求坚固确实之进步,便是不可保守退却。秩序并不一定伴随进步,而无进步伴随之秩序,久而久之必引致腐败。重要的是官吏有与人民为友之精神,若官吏成为有别于人民之另一阶级,形成天地有别之恶劣风气,则又何以期待行政机关之健全乎?”

我想这便是日本明治税改留给后人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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