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项反事故措施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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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反措的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国家电力公司《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落实到实处,更好地促进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维护部“二十五项反措”实施细则》,请各专业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把落实反措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把“二十五项反措”中的各项重点要求落实到实处,防止特大、重大和频繁性事故的发生,同时控制一、二类障碍和异常的发生。

1.防止火灾事故

1.1电缆防火

1.1.1严格执行《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等一系列有关规程。

1.1.2加强对控制室、开关室、计算机室等通往电缆夹层、通道、孔洞的检查封堵,使用的阻燃材料必须为合格产品。

1.1.2做好改扩建工程后废旧电缆的拆除工作,及时封堵孔洞并清除杂物。

1.1.3建立健全定期巡回检查,对电缆有中间接头电缆进行定期测温,并按规定进行预防性试验。

1.1.4电缆沟、电缆夹层要及时清理,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采取阻燃措施,如涂料、隔断墙等措施。

1.1.5厂房内电缆要分区及时清扫煤粉,注意防爆门开口方向,避免喷火引燃电缆。

1.1.6对电缆应进行定期预防性试验。

1.1.7新投入设备应使用阻燃电缆或涂刷合格的防火涂料。

1.1.8现场配置适当数量的防毒面具,有关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使用管理方法,防止灭火时中毒事故发生。

1.2汽轮机油系统防火

1.2.1发现油系统漏点及时处理。

1.2.2油区的消防设施要完善,防火标志要鲜明,严禁吸烟,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1.2.3油系统要尽量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阀门。

1.2.4油系统禁止使用塑料垫、橡皮垫(含耐油橡皮垫)和石棉纸垫。

1.2.5油管道法兰、阀门及可能漏油部位附近不准有明火,必须明火作业时要采取有效的措施,附近的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的保温应紧固完整,并包好铁皮。

1.2.6禁止在油管道上进行焊接作业,在拆下的油管道上焊接时,必须事先将管子清洗干净。

1.2.7在油区、输油管道附近作业时,要认真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及危险因素控制卡制度,要有避免明火溅落到油区、输油管道的措施,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2.8油管道法兰、阀门及轴承、调速系统等应保持严密不漏油,如有漏油要及时处理,严禁漏油渗入下部蒸汽管、阀门保温层。

1.2.9油管道法兰、阀门的周围及下方,如敷设有热力管道或其它热体,这些热体保温必须齐全,保温外面包铁皮。

1.2.10检修如发现保温材料内有渗油时,应消除漏点并更换保温材料。

1.2.11凡油系统管道、管道元件造成渗漏经检修修复后,要认真检查保温材料,经过油浸的保温材料要及时更换。附近有热力管道、输粉管道等保温也要检查,有油迹时要消除。

1.2.12经过改造或检修的油系统管道,要认真按规定恢复表面油漆或标记色环,并要保证管道不振动,管道布置要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1.2.13事故排油门应设置两个钢质截止阀,其操作手轮设在距油箱5m以外的地方,并有两个以上的通道,操作手轮不允许加锁,应挂有明显的“禁止操作”标示牌。

1.2.14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各种运行工况下的自由膨胀。

1.2.15机组油系统的设备及管道损坏发生漏油,凡不能与系统隔绝处理或热力管道已渗入油的,应立即停机处理。

1.3制粉系统防火

1.3.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械部分)》有关锅炉制粉系统防爆的有关规定。

1.3.2及时消除漏税粉点并清除漏粉,发现漏粉应及时调整或通知检修处理。1.3.3加强巡回检查,设备积煤积粉自燃;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漏粉点,清除漏出的煤粉,防止煤粉自燃;清理煤粉时应杜绝明火。

1.3.4在煤粉仓内工作时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中毒。

1.4燃油区及锅炉油系统防火

1.4.1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械部分)》第四章的各项要求。1.4.2储油罐加热或油箱加热的加热温度必须根据燃油特性严格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加热燃油的蒸汽温度应低于油品的自燃点。

1.4.3油区、输卸油管道应有可靠的防静电接地装置,并定期测试其接地电阻。

1.4.4油区、油库必须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油区、油库内明火作业时,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并应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1.4.5油区内易着火的建筑物应拆除,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1.4.6燃油罐区及锅炉油系统的防火还要遵守1.

2.4、1.2.5、1.2.6条的规定。1.4.7燃油系统的软管应定期检查,对存在泄漏隐患的软管要及时更换。

1.4.8在油区动火作业时,办理工作票的同时,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并有消防人员现场监护,确保万无一失。

1.4.9燃油系统电机要采用防爆电机,电机接线盒引出线要密封良好,设备区内要有良好的通风。

1.5防止输煤皮带着火

1.5.1皮带停止上煤期间,应坚持巡回检查,发现积煤、积粉要及时清除。

1.5.2在皮带上动火工作时,必须执行动火工作票,工作结束后,必须用冷却水冷却冲洗动火部位,灭掉火种后方可离开。

1.5.3煤垛发生自燃现象时要及时扑灭,不得将带有火种的煤送入输煤皮带。1.5.4应经常清扫输煤系统、辅助系统、电缆排架待各处的积粉。

1.6其它防火要求

1.6.1工作人员因故使用灭火器后要及时向公司消防保卫办报告,并由消防人员及时补充。

1.6.2各防火标志要鲜明,消防设施要完善,防火制度要健全,严禁厂区内吸烟,严禁火种带入油区。

1.6.3每年春季及秋季要对消防水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查和充水试验,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彻底消除。

1.6.4库房内易燃易爆物品要独立存放,并上锁定置,存放数量要符合规定(煤油、汽油不多于5升,油漆不多于2桶,棉纱不多于10公斤)。因工作需要存放的少量的酒精必须放在专用铁皮柜内,抹布、棉纱等物品不能与酒精混放。

1.6.5对于油盘余油要及时清理,并倒入指定地点。

1.6.6库房内严禁焊接作业,严禁私接电炉。

1.6.7使用落地砂轮机附近不准有易燃易爆物品。

1.6.8汽油喷灯使用完毕后,要及时清理其内部余油,并把外部油迹擦拭干净。

1.6.9检修动火作业认真执行公司“消防规程”的防火要求,按规程办理动火工作票、认真测油气、粉尘浓度,并在动火期间进行按时复测,动火附近可燃物可靠隔离、安全消防监护到位、检修收工检查不留火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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