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海固定平台规范第一篇-1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1章通则
第1节一般规定
1.1.1 目的
1.1.1.1 本规范可作为浅海区域固定平台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的技术依据。
1.1.1.2 本规范为浅海区域固定平台的设计、建造、安装和检验提供了最低的安全要求。
1.1.2 适用范围
1.1.
2.1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国渤海辽东湾、渤海湾和莱州湾平均海面至海底深度不超过10m(包括滩涂、潮差带)浅海区域作业的钢质固定平台。
1.1.
2.2 对于其它材质的固定平台,本规范中给出的一般设计要求,可结合其它相关的标准和规则一起使用。
1.1.
2.3 按本规范设计并由本社进行建造、安装、连接和调试检验的固定平台,检验合格后,签发“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
1.1.
2.4 本规范也可作为浅海固定平台进行入级检验的技术规范。
有关入级程序、入级规则、入级证书以及入级符号和入级标志等均按本社《海上固定平台入级与建造规范》的相关规定办理,本规范不再涉及,但将增加一项表示该平台仅适用于浅海区域作业的附加标志—shallows.
1.1.
2.5 本规范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所涉及的全部法定检验要求。
因此,本规范也可作为法定当局授权本社进行法定检验并签发相关法定证书的技术依据。
1.1.
2.6 按本规范设计,并经本社建造和安装检验合格的导管架,签发“导管架检验证书”。
1.1.
2.7 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浅海固定平台进行延寿评估检验时,将根据检验和评估的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延寿,并确定证书的有效期及延寿后的检验周期。
1.1.
2.8 按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本社可接受浅海固定平台上某些设备和系统的评估和检验,并签发相应的评估报告。
1.1.3 等效与免除
1.1.3.1 除另有规定外,凡等效或替代本规范的相关要求时,如计算方法、评估标准、材料选用、设备等级和试验方法等,只要能提供必要的试验,理论依据和相似工程的实践经验,或有效公认的标准等,经本社同意后,均可被接受。
1.1.3.2 除另有规定外,在特殊情况下,如能提供相关的支持性资料,如试验、理论依据或相似工程的实践经验,经本社同意,可免除本规范中认为不必要或不适宜的任何相关要求。
第2节定义
1.2.1 本规范各篇章所涉及的有关定义,在各篇章中规定。
1.2.2 就本规范而言,有关定义如下:
(1) 平均海面:指某海域一定期间海水面的平均位置。
由相应期间逐时的潮位观测资料计算求得。
(2) 滩涂:指平原海岸区域内不受潮汐影响的泥泞地带。
(3) 潮间带:指界于大潮高潮线与大潮低潮线之间,即高潮时淹没在水下,低潮时露出水面以上的地带。
(4) 浅海固定平台(或简称平台):就结构而言是指适宜在本章1.1.2.1规定的海域和水深范围内作业的钢质导管架平台。
包括经常有人工作或仅偶尔或定期有人员在其上做短时间检修或其他工作的无人平台。
(5) 平台群:系指通过步桥连接的二座或二座以上的平台组合。
(6) 居住平台:系指专供工作人员居住和生活的固定平台。
(7) 申请人:指向本社申请检验的责任者,一般为平台的业主、作业者或其代理人。
第3节检验和发证
1.3.1 检验类型
1.3.1.1 签发平台合格证书的检验包括:
(1) 建造检验;
(2) 现有平台初次检验;
(3) 建造后检验分为:
1)年度检验;
2)换证检验;
3)水下检验;
4)附加检验;
5)延寿检验。
1.3.1.2 签发防止油污证书的检验包括:
(1) 初次检验;
(2) 年度检验;
(3) 换证检验;
(4) 附加检验。
1.3.1.3 签发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检验包括:
(1) 初次检验;
(2) 换证检验。
1.3.1.4 签发起重设备检验证书薄的检验包括:
(1) 初次检验;
(2) 年度全面检验;
(3) 四年度全面检验和吊重试验。
1.3.2 证书种类
(1) 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
(2) 海上固定平台防止油污染证书;
(3) 海上固定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4) 船舶和海上设施起重设备检验薄。
1.3.3 证书的签发/签署和有效期
1.3.3.1 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
(1) 浅海固定平台经建造检验/初次检验或换证检验合格后,由总部海工处处长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
(2) 浅海固定平台经重大改建检验完成后,由总部海工处处长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
(3) 浅海固定平台经年度检验合格后,由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在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签证栏内记录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年度检验已进行的签署。
(4) 浅海固定平台经损坏/修理检验完成后,由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在浅海固定平台合格证书签证栏内做保持证书继续有效的损坏/修理检验已进行的签署。
1.3.3.2 海上固定平台防油污证书
(1) 浅海固定平台防油污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经初次检验和试验/换证检验合格后,由总部海工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海上固定平台防油污证书。
(2) 浅海固定平台防油污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经年度检验/试验合格后,由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在证书签证栏内做保持证书有效性的年度检验已进行的签署。
(3) 浅海固定平台防油污设备及其相关系统经损坏/修理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由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在证书签证栏内做保持证书继续有效的损坏/修理检验已进行的签署。
1.3.3.3 海上固定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浅海固定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设备及其相关系统初次检验和试验/换证检验合格后,由总部海工处签发有效期不超过5年的海上固定平台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1.3.3.4 船舶和海上设施起重设备检验薄
(1) 浅海固定平台上的吊机经初次检验和试验合格后,由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签发船舶和海上设施起重设备检验薄。
(2) 浅海固定平台上的吊机经年度全面检验或四年度全面检验/吊重试验合格后,由执行检验单位验船师在船舶和海上设施起重设备检验薄上做年度全面检验或四年度全面检验的签署。
(3) 浅海固定平台上的吊机经损坏/修理检验和试验后,由执行检验单位的验船师在船舶和海上设施起重设备检验薄的备注栏内做损坏/修理检验和试验已进行的签署。
(4) 浅海固定平台上的吊机经四年度全面检验后,如不能进行吊重试验,可给予最多不超过12个月的展期。
执行检验单位的验船师应在船舶和海上设施起重设备检验薄的备注栏内作同意吊重试验展期至某年某月某日的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