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国际比较与分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国际比较与分析
梁季
2012-12-20 10:53:32 来源:《地方财政研究》(沈阳)2012年8期
【内容提要】国民收入分配是近年来讨论的热点问题。本文对美国、日本等OECD国家长周期和近15年来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特征和演变趋势进行了比较和分析,并将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与这些国家进行了对比分析,从中得出一些结论和启示。
【关键词】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国际比较
一、概述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之后,关于宏观收入分配问题的讨论再次热烈起来,研究领域涉及方方面面,有关于统计数据口径的、有关于分析方法的,还有关注收入分配问题本身的。本文旨在通过对世界其他各国相关数据指标的客观比较分析,对评价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是否合理提供一些参考与借鉴。
简而言之,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是指一国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家庭之间的分配状态。其分配对象为该国国民收入,分配主体为市场中三类主体,即政府、企业和家庭。从分配层次上看,包括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三个层次。
——分配对象。国民收入(Gross National Income,GNI)是一个与国内生产
总值(Gross Domestis Production,GDP)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一个指标。 GNI 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的收入,反映该国的财富积累和生活水平,GDP用于衡量一个国家的生产能力。从数量关系上看,GNI=GDP-国外生产要素在本国的收入+本国生产要素在国外的收入。一般而言,发达国家的GNI超过GDP,发展中国家的GNI 低于 GDP,我国自2007年起,GNI超过了GDP。
——分配主体。宏观收入分配主体为政府、企业和家庭三类机构。政府具有两个职能,一是通过社会经济管理为居民和社会公众服务,二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对收入和财富进行再分配;企业主要是为全社会提供产品(非金融企业)和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家庭主要是提供各种生产要素和进行货物与服务消费。因此,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政府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取收入,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获取收入,家庭因提供生产要素而获取收入。
——分配层次。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分为三个分配层次,初次分配、再次分配和第三次分配。
初次分配也称要素性分配或交换性分配,是依据各要素对生产贡献所进行的分配,旨在提高市场生产效率。该分配层次强调参与生产活动的主体才能参与分配,同时分配主体收入的取得与其拥有且用于市场交换的生产要素的质量和数量正相关。
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管理、资本(国有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如土地或矿藏资源)而参与生产,获得相应收入。在初次分配中,企业直接参与生产活动,因而能够获得收入,家庭因提供生产要素(劳动和资本)从而可以参与初次分配。
具体说来,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管理职能相对应的收入为生产税,与资本和有形非生产资产相对应的收入为财产性收入(红利和租金)。与家庭提供的劳动生产要素相对应的收人为工资收入和社会保险缴款,与家庭提供的资本生产要素相对应的收入为财产性收入(利息、红利和租金)。
再次分配也称转移性分配或非交换性分配,是指依照政府制定的规则进行分配,旨在促进社会公平,最终形成各分配主体的可支配收入,用于投资和消费。
再次分配中,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规则向政府转移收入财产税,即企业所得税和财产税,家庭向政府转移个人所得税、财产税以及社会保险缴款,同时政府向低收入群体以及需要救助的家庭发放补贴和社会保险。
在再分配中,对于政府和家庭而言,均有收入的流入和流出,如果流入和流出规模相当,其结果是政府和家庭的收入占比与初次分配相比差异不大。从静态上看,初次分配收入格局与再次分配格局没有大的变化,但再分配过程却实现了微观收入格局的较大改变,即政府从家庭部门中收入较高的群体获取收入,同时将补助和社会保险转移至低收入群体,高收入群体收入的减少和低收入群体收入的增加,则大大缩减了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从而促进社会公平分配。同时,家庭部门流入与流出资金规模越大,收入分配调节效果越好。
二、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比较与分析
本文对世界主要国家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比较与分析分为两类,一类是美国和日本长周期数据(30-50年)的对比分析,旨在分析发现国民收入分配格局演变趋势,试图从中发现一般性规律和演变特点;另一类是OECD国家近15年来国民
收入分配格局状态,旨在考察在同一国际背景和环境下我国与之的差异。
(一)主要发达国家长周期宏观收入分配格局特征
1.美国。美国1955年-2009年的初次分配格局和再次分配中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占比情况如图1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2009年,美国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分别为5.4%、6.2%和88.4%,再次分配中占比分别为
2.4%、9.4%和88.2%。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高于再分配占比,政府部门占比则相反,初次部门占比低于再分配占比。
趋势上,家庭部门占比呈缓慢上升态势,从1955年83.5%(初次占比)和76.2%(再分配占比)上升到2009年的88.4%(初次占比)和88.2%(再分配占比);政府部门占比呈下降态势,从1955年7.7%(初次占比)和20.2%(再分配占比)下降到2009年的6.2%(初次占比)和9.4%(再分配占比);企业部门占比在一定域值内波动。波动范围为4%-7%(初次占比)和2%-5%(再分配占比)。
美国政府占比初次分配远低于再分配,二者相差在10个点以上。如2007年政府初次和再分配占比分别为5.6%和16.2%,相差10.6个百分点;1960年二者分别为7.7%和20.2%,二者相差12.5个百分点。
图1美国1960-2009年宏观收入分配格局(单位:%)
数据来源:。
2.日本。日本1955年-2009年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情况如图2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2009年,日本企业部门、政府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分别为10.4%、8.0%和81.6%,再次分配中占比分别为7.5%、12.7%和79.6%。企业部门和家庭部门初次分配占比高于再分配占比,政府部门占比则相反,初次部门占比低于再分配占比。
1955年-2009年,日本家庭部门占比呈现出较大波动性,以再分配占比为例,在1955年-1970年,家庭部门占比呈明显的下降趋势,从1955年的83.7%下降至1971年的73.1%,16年下降了11个百分点,之后又快速上升至1977年的84.6%,然后又下降至1990年的71.8%,之后便在70%-80%之间波动,至2008年的76.3%。
1955年-2009年,日本企业部门占比也呈波动起伏特征,且波幅较大,最低时不足1%,最高时超过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