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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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及报销政策解读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5、报销要素 公务接待费报销有“四要素”,包括: 1)财务票据; 2)派出单位公函; 3)公务接待事前审批单; 4)接待清单; “四要素”不齐的,不得报销。 公务接待实行一函一事、一事一结,不得“一事多结”或 “多事一结”。 外宾接待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 〔2014〕4号)执行。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我县国内公务接待标准表
早餐 (元/人) 中餐 (元/人) 晚餐 (元/人)
公务接待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就餐;无食堂的单位,会议、
4、接待纪律(禁止性规定)
1)不得无公函接待或一函多餐。
县外来客
50
90
90
2)不得超标准接待。
县内来客
40
70
70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四星级宾 馆标准间
3OO元 /人天 3OO元/ 人次
招待天数一 般不得超过 5天
含酒水饮料, 总宴请不得 超过2次
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开支政策解读
湖北省外宾接待开支标准表(二)
国家元首 副总统(理) 正副 政府首脑 正副议长 部长
交通费 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和火车 软席(含高铁/动车商务座、全 列软席列车一等座、火车高级软 卧) 4OO元/人次
一、“八项规定”财政财务制度体系建设情况 (二)湖北省委、省政府及省直相关部门也紧随出台了一系列 适用全省的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主要有12项: 1、2014年1月7日,湖北省委、省政府印发《湖北省党政机关 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鄂发〔2013〕26号);
2、2014年1月15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湖北
支管理实施细则》(鄂工发〔2018〕6号); 财政厅单独或联合相关厅局还出台了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 商务接待、会议费、培训费等管理办法。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沪二工大科(2014) 88号
相关政策
文件查看网址: 校园网 --- 海外交流 ---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办 公室)--- 因公出国(境)--- 规章制度
相关财务制度: 校园网--- 机构设置 --- 财务处 --- 政策法规
• 计划申报 • 计划执行 • 经费核销
计划申报---科学制定年度计划
计划执行---OA申请
• 1、出访人 • 2、具体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 3、目的地 • 4、出访任务 • 5、邀请单位 • 6、经费出处 • 7、经费代码 • 8、经费预算(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
费、其他费用,如注册费、培训费、国外城市间交 通费等) • 9、如是两人以上的团组,明确团长、联系人。 • 10、完整且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附件),包括:
访问目的,谁承担费用,邀请人落款签名 • 标准邀请函样本 注意: • 邀请函出具单位和出具人要与出访人的出访
任务,职务等级相符; • 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计划执行---因公报批、因公证照
• 中办发〔2008〕9号
(五)出国(境)证件管理。凡公费出国(境)的团 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 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因私 出国(境)仅限于自费旅游、探亲和处理其他个 人事务,并须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办理有关 手续。因私出国( 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 件。
因公出国(境)政策解读 及工作流程介绍
国际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
相关政策
1.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 ---中办发(2008)9号
2. 《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 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 ---中办发(2013)16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4号)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2014年2月25日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务员【发文字号】浙财行[2014]3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发布日期】2014.05.22【实施日期】2014.06.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有关管理规定的通知(2017)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4〕30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2014年5月22日浙江省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强化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及《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人员(或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国家外国专家局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外专发[2003]15号

关于印发《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集团公司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引智办:为加强和规范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现将《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国家外国专家局二〇〇三年二月十八日出国(境)培训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精神,为加强出国(境)培训团组的管理,合理使用出国(境)培训经费,结合近年来出国(境)培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开支范围及标准(一)住宿费: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发生的住宿费用,不包含电话费、小费等。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二)伙食费:用于学员日常伙食,实行包干的办法。

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费用标准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

(三)公杂费: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

短期(指89天及以下,下同)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人每天10美元包干使用,包干天数按离、抵我国国境之日计算。

公杂费包干使用后,不再报销个人学习工具、资料、交际等费用。

出国(境)培训人员不发放国外零用费和服装补助费。

(四)培训费:指出国(境)培训团组在国(境)外集体开支的授课、翻译、场租、市内交通、邮电等直接为国(境)外培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

费用标准执行《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_规章制度_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政军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因公组派临时代表团组的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出国人员(以下简称出国人员)。

第三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因公组派临时出国团组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经费结构、厉行勤俭节约、讲求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规模,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

第二章预算管理和计划管理第四条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预算管理,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

(二)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预算硬约束,认真贯彻落实厉行节约的要求,在核定的年度因公临时出国经费预算内,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临时出国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团组。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并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中央有关外事管理规定,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组团单位和派出单位要明确责任,谁派出、谁负责。

(二)因公临时出国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三)各级外事部门应当加强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的审核审批管理,严格把关,对违反规定、不适合成行的团组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驻外使馆答复国内因公临时出国征求意见时,应当严格履行把关职责。

第六条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出国经费的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大学出国境外补助领款条

大学出国境外补助领款条

大学出国境外补助领款条
兹有大学(学院/研究所/中心/处室)
,因以下事项到(国家/城市)出国,时间为年月日至年月日,出国共计月天,根据以下国家有关规定:
☐省财政厅省外侨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教育部《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
该城市☐伙食费和公杂费/☐奖学金的标准美元/人/月,出国汇率按年月日计算,汇率标准为,本人共领到补助折合人民币元。

出国事由:
☐短期公务出国:出国培训、出国交流学习、参加国际会议等☐长期出国:☐高级研究学者☐访问学者☐研究生☐本科生
领款人: (签字按印)
年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5.10.25•【文号】银发[1995]294号•【施行日期】199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访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7月28日实施日期:2000年7月28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5〕294号1995年10月25日)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行属院校:为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总行曾先后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定。

长期以来,大多数单位执行情况较好,但是,个别单位在因公出国(境)管理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违反政策规定,放松审批管理;不守纪律,擅自行事;盲目攀比,照顾出国;管理紊乱,临时动议,急件过多;不按规定渠道办事,说情风严重等等。

有些问题酿成不良后果,在国内外造成较坏影响,干扰了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

中共中央、国务院对加强纪律性和党风廉政建设十分重视,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和人民银行系统的实际情况,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人员问题的通知》(国外办字〔1995〕29号)的要求,现对《中国人民银行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暂行规定》(银发〔1994〕320号)进行补充修订,正式下发执行。

新规定较之原规定在管理办法上有较大调整,强调了统一计划和归口管理。

各单位一定要认真贯彻落实,紧密围绕中央银行职能和实际业务,增强出访的目的性和实效性;高度重视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把它与反腐倡廉紧密结合起来,端正党风,切实改进出国(境)管理。

总行国际司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外事归口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本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从严管理本系统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外交部制发《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2)财外字第11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报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部门、各地方、各单位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出国团组和人员的精神,组织出国团组必须“少、小、精”,讲求实效。

各出国团组在国外期间不得擅自改变预定的任务、时间、地点。

二、新《规定》对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公杂费、住宿费标准进行了调整,管理办法有所改革,即允许出国团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伙食费选择包干办法或按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办法。

目的是为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简化财务手续。

各派出单位和代表团、组的领导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出国人员应从全局考虑,以工作为重,合理安排各项开支,避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

三、临时出国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和乘坐中国民航班机。

不得随意更改路线,增加停留点或绕道旅行。

四、凡违反本《规定》者,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违反规定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虚报冒领变相包干公杂费、住宿费的不正当所得必须全部以外币退赔,所购物品一律交公或按国内市场价收取人民币,并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年6月16日颁发)给予行政处罚和罚款。

因公出国经费和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90509-文档资料

因公出国经费和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20190509-文档资料

每人15美元
零用费
10天内共50美 元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4.举例说明标准的调整(每人每天)
香港 项目 法国巴黎
新标准
住宿费 伙食费 公杂费 零用费 合 计 2300港元 1500港元 500港元 300港元
原标准
600港元 200港元 100港元 5美元 930港元
新标准
150欧元 60欧元 40欧元
解读
《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门对出国经费先行审核的相关事项
市财政局行政政法处 2019年5月
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二)出国经费预算管理 (三)出国经费的财务核算和会计处理 (四)我市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
《条例》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出国团组应当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 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 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 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者地 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 留时间。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 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者纪念品,不得用公 款相互宴请。
原标准
85欧元 35欧元 20欧元 5美元
250欧元
145欧元
(二)出国经费预算管理-1.预算核定的原则

1)2009年出国经费预算
在前三年(06、07、08年)实际支出平均数的80%

2)2019、2019、2019年出国经费预算
在09年基础上零增长

3)2019年出国经费预算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局机关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外事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从2014年1月20日起执行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有关规定,现结合我局情况明确如下事项:一、经费开支范围及有关要求(一)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包括: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住宿费、伙食费和公杂费的费用标准遵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各项费用的有关要求1.国际旅费出国人员应当优先选择由我国航空公司运营的国际航线,由于航班衔接等原因确需选择外国航空公司航线的,应当事先在《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

局领导可以乘坐飞机头等舱、轮船一等舱、火车高级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商务座;正司级人员可以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一等座;副司级及以下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或全列软席列车的二等座。

所乘交通工具舱位等级划分与以上不一致的,可乘坐同等水平的舱位。

所乘交通工具未设置上述规定中本级别人员可乘坐舱位等级的,应乘坐低一等级舱位。

出国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国际旅费据实报销。

2.城市间交通费根据出国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城市间往来的,应事先在《审批意见表》中列明并报法规司和局财务司批准。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出国(境)考察、培训费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单位因公派出的出国(境)考察、培训人员。

其他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参考出国(境)考察人员管理。

第三条员工在出国(境)前,需按有关规定填制出国(境)审核登记表,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批后,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根据审定计划预付经费。

第四条出国(境)人员的国际旅费(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一)出国(境)人员要选择经济合理的路线。

所选航线有中国民航的应按规定乘民航班机,并尽可能购买往返机票。

(二)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及其以上级别人员,下属企业单位负责人,可乘坐飞机公务舱、轮船二等舱、火车软卧;其他人员均乘坐飞机经济舱、轮船三等舱、火车硬卧。

其所发生的国际旅费在上述标准内据实报销。

(三)出国(境)人员乘坐国际列车,国内段按国内差旅费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外段超过6小时以上的按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补助12美元。

第五条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城市间交通费出国(境)考察人员根据出访任务需要在一个国家(地区)城市间旅行,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并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

出国(境)考察人员在批准的计划内旅行,其城市间交通费凭有效的城市间原始交通票据实报实销。

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予补助国(境)外城市间航空交通费,如确实需要,应按程序单独报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批准。

第六条出国(境)人员住宿费出国(境)人员在国外的住宿费在附件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之内予以报销。

参加大型国际会议或活动的出国(境)人员,原则上应按住宿费预算标准执行,如对方组织单位要求统一安排,亦应严格把关,通过询价方式从紧安排,超出预算标准的,经集团公司涉外、财务部门审核后可据实报销.第七条出国(境)人员伙食费和公杂费(指用于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小费和旅行支票、汇票兑换手续费等)(一)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伙食费按附件一规定的标准发给个人包干使用。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公布日期】1993.08.30•【文号】[93]财外字第600号•【施行日期】1993.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3)财外字第600号)国务院各部、委、局、行、公司、总会,中直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出国实习培训归口管理部门: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的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财政部,以便不断改进、完善。

附件: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一九九三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快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派出的实习人员、培训人员、研修人员以及各种训练班、讲习班等(以下简称出国实习培训人员)日益增多。

为了加强经费管理,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费派出的短期(三个月以内的)出国实习培训人员1.服装补助费:按临时出国人员服装补助费标准执行。

2.伙食费:除对方直接提供膳食者外,均实行包干的办法。

凡境外实习天数在60天以内的,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包干标准”进行包干;凡在境外实习培训天数超过60天以上者,自61天起,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包干标准”的80%执行。

3.住宿费:除对方提供住宿者外,应租住公寓或选择普通旅馆住宿,费用在不超过临时出国人员住宿费标准内据实报销。

4.零用及公杂费:出国实习培训人员在境外期间,个人零用及公杂费不分国家和地区按每天5美元包干发给个人。

西北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

西北大学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费用管理,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16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发布《关于调整国家公派留学人员奖学金和艰苦地区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科教[201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单位出国(境)费用应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应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地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访。

第三条各单位出国(境)人员应履行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未经审批的出国(境)费用不得报销。

国际合作部负责学校出国(境)人员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规模、控制出国(境)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第四条财务处应加强对出国(境)团组的经费报销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

第二章短期出国(境)费用管理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境)包括因公临时出国(境)和因公短期出国(境)培训。

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各单位选派教师、学生和管理人员参加会议、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

因公短期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境)外进行90天(不含90天)以内的业务培训。

主要费用包括:国际交通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培训费和其他费用。

国际交通费,是指出境口岸至入境口岸旅费。

国外城市间交通费,是指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必须发生的,在出访国家的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费用。

住宿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发生的住宿费用。

伙食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日常伙食费用。

公杂费是指出国(境)人员在国外期间的市内交通、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等费用。

培训费是指出国(境)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其他费用主要是指出国(境)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11.27•【字号】济政办发〔2015〕26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济政办发〔2015〕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1月27日济宁市因公出国培训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出国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管理工作,保证出国培训质量和效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国培训,是指我市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选派各类技术和管理人员赴国外,针对某项培训主题,采取听课、对口考察交流或业务实践等方式,学习先进的科学技术、生产技能和经营管理经验及其他业务知识。

出国培训纳入全市因公出国管理范围。

第三条济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我市出国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出国培训项目的计划申报、执行管理、绩效评估和成果推广,指导项目单位做好出国前预培训、出国培训团组管理、境外培训机构选用、出国培训费用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出国培训工作坚持突出重点、优化结构、规范管理、按需派遣原则,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安排出国培训,凡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出国培训人员必须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人才,严格控制团组人数。

第六条大幅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培训主题与组团单位业务范围不符、与拟派往国家或地区优势领域不符、与境外培训机构特长不符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财政年鉴》
【年(卷),期】2014(000)001
【摘要】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总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事局:
【总页数】3页(P588-590)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出国留学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J],
3.财政部、外交部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因公临时出国不得乘坐包机 [J], 吴斌;
4.财政部外专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J],
5.两部委发布《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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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
【法规类别】票据综合规定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外专发[2002]95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发布部门】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2.07.01
【实施日期】2002.07.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
费币种的通知
(外专发〔2002〕95号二00二年七月一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国专家局(引智办)、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家有关修订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管理规定和欧元区货币统一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欧元区国家培训费币种。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伙食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的标准执行。

二、在国(境)外培训60天(不含60天)以上的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按临时出国人员伙食费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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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4]4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国专家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国专家局:
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的要求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请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办法》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前报送财政部备案。

附件: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
2014年2月25日
附件: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管理,加强预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出国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是指各单位选派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到国外进行90天以内(不含90天)的业务培训。

第四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应当坚持强化预算约束、优化培训结构、因事立项定人、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严控费用规模,严格计划执行。

第五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纳入预算管理。

各单位安排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应当实行经费预算先行审核,无预算或超预算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六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实行计划审核审批管理。

组织、外专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出国培训的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出国培
训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注重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建立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组团单位应当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由出国培训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分别审核并出具审签意见,报经本单位领导办公会或党组(党委)审议确定。

培训任务、培训费用预算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列入单位出国培训计划,不得安排出国培训。

第八条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包括:培训费、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和其他费用。

其中,培训费是指出国培训团组用于授课、翻译、场租、资料、课程设计、对口业务考察或业务实践活动等在国外培训所必须发生的费用。

第九条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其他费用的管理要求和开支标准参照《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16号)执行。

培训费开支在规定的标准之内据实报销。

出国培训团组需在国内开展预培训和培训总结所发生的费用,参照国内培训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组团单位和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双方应当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训费用的明细支出项目。

国家外国专家局对培训项目境外承办机构定期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检查,认定结果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中央财政安排出国培训专项经费,对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及社会工作人才类培训予以重点资助。

第十二条由外方资助出国培训经费的,各单位不得重复支付。

外方对费用开支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参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执行。

外方资助经费不足以弥补规定培训费用开支的,可以按照规定的开支标准,由各单位补足其费用差额部分。

第十三条培训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应当凭出国任务批件和出国培训审核件,填报《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并附各项经费开支有效票据。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团组提供的出国任务批件、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培训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开支标准核销经费,超出部分不得核销。

第十四条各单位不得组织计划外或营利性出国培训项目,也不得安排照顾性质、无实质内容、无实际需要及参观考察等一般性出国培训项目。

第十五条培训团组在国外期间,原则上不赠送礼品,一律不安排宴请。

培训团组严禁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所属单位、我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建立出国培训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和成果共享机制。

除涉密内容和事项外,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七条各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情况和培训费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内部监督检查机制,每半年向同级出国培训管理、外事、财政部门报送本单位因公短期出国培训项目执行和费用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各单位以及培训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开支一律不予报销,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无预算或未经财务部门同意安排出国培训项目的;
(二)违规扩大出国培训费用开支范围的;
(三)擅自提高出国培训费用开支标准的;
(四)虚报培训团组人数、天数等,套取出国培训费用的;
(五)使用虚假票据报销出国培训费用的;
(六)培训期间存在铺张浪费、公款旅游行为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九条各单位因公短期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培训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确有必要到未列培训费开支标准的国家(地区)开展因公培训的,可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近的国家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国有企业和其他机构因公短期出国培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出国(境)实习培训团组集体开支的培训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的暂行规定》(外专发〔1994〕162号)及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同时废止。

附1.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
附2.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
附1: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项目名

项目单位团长
(级
别)
团员人数
培训国别(含经停)
培训时间(天
数)
出国培训任务审核意见
审核
单位
审核日期审核
依据
审核内容培训目标或必要性:
培训时间和国别是否符合规定:培训日程是否符合规定:
培训团组人数是否符合规定:其他事项:
审核
意见
预算财务审核意见
审核
单位
审核日期
审核
依据
审核资金来源
及金额
1.列入年度预算(人民币):元
合计培训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外城市间
交通费其他费用
内容
2.外方资助(折合人民币):元;
外方名称:
合计培训费国际旅费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国外城市间
交通费其他费用
需说明
事项
审核
意见
附2:
因公短期出国培训费用报销单(参考表样)
报销单位:报销日期:
项目名称
团长姓名培训国别(含经停)
应派出人数实际成行人数
出国日期年月日至年月
日共天
序号开支内

币别


单据张



1 培训

附原始
单据
2 住宿

附原始
单据
3 伙食费
4 公杂费
5 城市间
交通费
附原始
单据
6 国际
旅费
附原始
单据
7 其他
费用
附原始
单据合

大写小写
团长:经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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