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英国地方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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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英国地方自治(包括历史和现状,不得少于300字)
11历史师范班
范天文
学号201124143113
自1688年光荣革命至19世纪初期,英国地方行政机构始终保持着某种自治的特征,地方治安法官可以自行其事,可以不接受中央的控制,而王室和议会也很少过问地方行政的事务,中央也没有专门设立管理地方行政机构的部门。
英国的许多市镇直至十九世纪初期还有不少所谓自治团体,这类组织为当地的贵族所控制,不受中央管制。
1833年的《市镇法》宣布取消200多个老的市镇自治团体,设立179个由市民选举议会进行自治的市镇。
1888年英国下院通过了《地方政府法》,这项法案把英国地方行政单位划分为行政郡与市镇两大类。
1889年又颁布了《苏格兰地方政府法》,对苏格兰地方政府的划分做了新的规定。
1894又出台《区,教区,乡议会法》,规定把过去教区的一切行政职能均交给民选的议会管理。
英国的地方行政区域,经过多次改革之后,至1974年,在英格兰(大伦敦市除外),威尔士,和北爱尔兰,主要划分为行政郡,郡级市,和与郡相平行的“都市”,都市内划为市区,市外划为乡区,乡区之下划为教区,每个乡区一般有20至30个教区,此外还有许多非郡级市的市镇,在苏格兰,地方划分为郡和都市郡两种,郡下有自治镇,自治市镇之外的乡村部分划分为区;郡级市内亦划分为区。
英国各级行政区均由当地自己选举产生的议会管理。
现在英国地方议会的议员,任期均为三年。
英国首都大伦敦市由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组成。
除设有大伦敦市议会外,32个自治市和伦敦城均分别设有自己的议会。
英国长期具有地方高度自治的传统,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和监督,总的来说,不是十分严格。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日趋复杂化,英国中央对地方的控制较之过去,已有很大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