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动机能效认证规则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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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电动机能效认证
规则简介
目次
1.能效认证电动机的范围
2.能效标准与试验方法
2.1能效标准
2.2能效测试方法
2.3能效确定
2.4记录保存
3.标记
4.市场监督
4.1被禁止的行为
4.2对违禁行为的处罚
5.强制检验
5.1试验通知
5.2试验室
5.3抽样
5.4试验电机的选择
5.5试验电动机的预备附录A.名义效率表
附录B.强制试验抽样方案
美国能源部(DOE)于1999年10月5日在联邦纪事(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10CFR第431部分某些商业和工业设备能效项目:电动机试验程序、标记和认证要求的最终规则》,此认证规则于1999年11月4日生效。
电动机的效率经认证符合能效标准方可在美国销售,因而电动机能效认证是市场准入认证,是强制性认证。电动机符合能效标准的认证称符合认证(Compliance Certification),简称CC认证。经认证符合能效标准的电动机由美国能源部发给CC号,即“CC××××”,此CC号标示在电动机的铭牌上和电动机的营销资料中。需要能效认证的电动机,以下简称为能效电动机。
本文主要介绍能效电动机的范围、能效标准和试验方法、标记和有关市场监督方面的内容。
1. 能效认证电动机范围
1.1 电动机的定义
能源部认证规则中电动机的法定定义如下:
(1)电动机是指将电能转换为机械能的机器,是指:
(ⅰ)通用电动机,包括但不限于具有防爆结构的电动机;
(ⅱ)单速感应电动机(MG1-1993,1.16.1,又见MG1-2003,1.18.1);
(ⅲ) 连续定额(MG1-1993,1.40.1,又见MG1-2003,1.40.1);
(ⅳ)笼型转子(MG1-1993,1.16.1.1,又见MG1-2003,1.18.1.1),底脚安装,包括带凸缘的底脚安装和可拆卸底脚安装;
(ⅴ)按NEMA T机座尺寸制造(MG1-1993:4.01,图4-1,4-2,4-3和4-4;又见MG1-2003:4.1及图4-1,4-2,4-3和4-4。MG1-1993:11.01.2,11.31(447T,447TS;449T,449TS以上机座号出外);11.32,11.34(447TC和449TC,447TSC和449TSC以上机座号除外);11.35和11.36(447TD和449TD,447TSD和449TSD以上机座号除外)以及表11-1;又见MG1-2003:4.2.1,4.4.1,4.4.2,4.4.4,4.4.5和4.4.6以及表4-2)的电动机。
(ⅵ) 具有NEMA A设计(MG1-1993:1.17.1.1)和B设计(MG1-1993:1.17.1.2)的性能(MG1-1993:12.35.1,12.35.5,12.38.1,12.39.1,12.40.1以及表12-2。又见MG1-2003:1.19.1.1,1.19.1.2,12.35.1,12.38.1,12.39.1,12.40.1以及表12-2。)
(ⅶ)工作电源为多相,60Hz,交流正弦波,且:
(A) 额定电压为230V或460V及包括230V和460V在内多档
额定电压的任何电动机,及
(B) 能在230V或460V电压工作的电动机。
(2)定义中标有MG1的各项必须用NEMA标准出版物MG1-1993相关条款解释,即定义中包含了这些相关条款的内容。特别应当注意的是有关T机座尺寸及A设计和B设计的MG1有关条款的内容。为便于查阅,本文也列出了MG1-2003的相应条款号。
1.2 认证电动机的范围
符合电动机法定定义的下列通用电动机属于认证范围
(1)功率:1-200马力;
(2)极数:2,4,6;
(3)全封闭扇冷(TEFC)式,开启式(ODP).
1.3 下列规定用途电动机属于认证范围
(1)非标准机座尺寸
通用电动机通常是按(NEMA)标准T机座尺寸制造(见MG1-2003,Part 13)。机座号是机座标志的前两位数,即指机座的中心高。例如324T和326T为同一机座号,其中心高为8英寸,而364T 则是下一个较大的机座号,其中心高为9英寸。能源部认为,对同一定额,其机座号大于标准机座号的电动机不属于认证范围,但对属于相同的机座号而外形尺寸较大的电动机则属于认证范围,因为这种电动机在大多数通用场合是可以使用的。
按T机座号或T机座尺寸制造,但尺寸小于NEMA标准规定的电动机,在大多数通用场合是可以使用的,因为稍做修改,就可使此较小电动机适合于代替标准机座号电动机,因而这种尺寸较小电动机属于认证范围。
(2)变频器用A设计和B设计电动机属于认证范围,因为此类电动机属于法定定义范围,此A设计和B设计电动机与变频一起用于变速场合,这仅是其附加特点,换句话说,A设计和B设计电动机自身适用于变频器。
(3)非标准(中间)马力定额电动机
1~200马力范围内非标准马力通用电动机属于认证范围。例如6马力,60马力,175马力等是介于标准马力定额之间的非标准马力定额。能效标准也适用于这类非标准马力定额的电动机。确定非标准马力定额电动机的能效标准,即确定其最小名义满载效率的方法如下。
(ⅰ)中间马力等于或大于两个相邻标准马力的平均值,将此中间马力圆整到较大的标准马力。以此较大的标准马力定额的名义满载效率作为该中间马力定额的名义满载效率。例如175马力、4极、封闭式电动机,介于150马力和200马力之间,且等于两者的平均值,此175马力应圆整到200马力,则以200马力、4极、封闭式电动机名义满载效率作为175马力电动机的最小名义满载效率,查能效标准(见本文表2)得:NEMA Nom.Eff.=95.0%
(ⅱ)中间马力小于两个相邻标准马力的平均值,则将此中间马力圆整到较小的标准马力,按此较小标准马力定额确定中间马力的最小名义满载效率。例如6马力、4极、封闭式电动机介于5马力和7.5马力之间,且小于两者的平均值。按5马力确定6马力电动机的最小名义满载效率,NEMA Nom.Eff.=87.5%
(4) 有密封电动机
通常制造商会给其生产的电动机附加密封,以防水、灰尘、油及其它外界物进入电机内。这样制造商就会销售有密封和无密封两种完全相同的电动机。无密封电动机属于认证范围,同样有密封电动机也属于认证范围,因为它也能在大多数通用场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