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九台区莽卡满族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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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购置农机设备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采购计划编号: 2018-0083
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目录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及投标要求;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投标参数及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样本;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注:各供应商应正确阅读该招标文件各项内容,如因遗漏而造成的损失,采购中心一概不负责)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及投标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受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委托,对下述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参加密封投标。
一、采购计划编号:2018-0083
二、项目名称:长春市九台区莽卡满族乡人民政府购置农机设备采购项目
三、招标内容:农机设备(预算:207.5万元)
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招标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
四、付款方式:货物到达现场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支付全部货款的95%,剩余5%作为质保金一年后质量无任何问题付清。
投标截止时间及投标地点
1、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所提交的文件将被拒收。)
2、投标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开标时间及开标地点
1、开标时间:
2018年6月22日上午9时30分(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开标室
3、届时请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仪式。
4、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需为法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或被授权人(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原件)。开标现场查验,未持有上述证明的,拒绝接收其投标文件。
联系方式:
招标人:长春市九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中国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政务大厅二楼邮政编码: 130500
投标保证金咨询人:曲洪建(0431)
投标程序咨询人:李朔(0431)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总则
1.适用范围
本招标文件适用于本次招标活动的全过程。
2.定义
2.1“货物”指投标人制造或组织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货物。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招标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2.2“服务”指除货物以外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与货物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他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技术援助、培训和合同中规定由投标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3“潜在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合格供应商。
2.4“投标人”指符合本招标文件规定并参加投标的供应商。
3.合格投标人的条件
3.1 供应商应具有良好的履行合同的能力,资质文件安全。
3.2具有本项目生产、制造、加工、供应或实施能力,符合、承
认并承诺履行本招标文件各项规定的国内供应商。
3.3投标人必须是已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供应商。
3.4投标人应遵守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条例,具备《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本文件中规定的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具有本招标项目对投标人所需要的如下特定资质条件:(本条根据需要设定)
3.5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时应登记备案,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
3.6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
托书》( 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填写)。
3.7投标人应独立于采购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采购人为采购
本次招标的货物进行设计、编制技术规格和其它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4.投标费用
4.1投标人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投标有关的费用,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招标文件
5.招标文件的构成
5.1 招标文件由下列六部分内容组成:
第一部分招标公告;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第三部分评标标准和评分方法;
第四部分投标参数及技术要求;
第五部分合同样本;
第六部分投标文件格式。
5.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所有的条款、事项、格式和技术规范、参数及要求等。投标人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投标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投标人的风险,有可能导致其投标被拒绝或被认定为无效投标或被确定为投标无效。
6.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投标人澄清要求的提交:任何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均应以书面形式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以前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按招标公告中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书面材料、信函、传真,下同)送达采购中心(或采购人)。
6.2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对澄清要求的处理: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其认为需要给予澄清、修改及/或进行其它答复的,将以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并且采用书面及政府采购中心招标科(工作邮箱)补充文件的形式。补充文件中包括原提出的问题及问题的说明意见,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3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主动进行的澄清、修改;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均可主动对招标文件中的相关事项,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澄清和修改。补充文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15日发出,需要为此调整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的,应当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三日重新发出通知或在补充文件中一并明确。
6.4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澄清、修改及其它答复的效力:无论是否根据投标人的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的要求,采购中心(或采购人)一旦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修改或进行其它答复,即刻发生效力,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有关的补充文件,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均具有约束力。
6.5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安排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而无论采购中心(或采购人)是否安排踏勘现场,投标人均应当将相关的因素作为投标所应当考虑或依据的因素。
6.6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视情况确定是否有必要召开标前会。如果召开标前会,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将向所有已登记备案并领取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发出通知。
6.7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在开标现场对投标情况可在不改变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前提下做进一步的澄清和说明,并经全场投标人代表签字确认。
三、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的语言和计量单位
7.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文件和资料、图纸中的说明)以及投标人与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就有关投标的所有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