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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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正文:---------------------------------------------------------------------------------------------------------------------------------------------------- 卫生部关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416号)黑龙江省卫生厅:你厅《关于异地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请示》(黑卫法监发〔2004〕668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及相关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无卫生许可证的不得生产加工食品。
地方性法规明令规定禁止的除外。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从事委托或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活动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或种类必须与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所持有的卫生许可证的卫生许可项目相一致,并通过订立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的形式明确双方食品卫生的责任及责任的期限。
(二)委托方必须具备保证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卫生安全保证体系和风险控制能力,委托生产加工普通食品的还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三)受委托方必须达到食品企业卫生规范的各项卫生要求,且食品卫生信誉度为A级。
(四)受委托方不得将接受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再委托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加工。
三、对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其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必须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同一展示版面上,分别标注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双方的单位名称、地址和卫生许可证文号等内容。
此项规定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在此期限之前已出厂销售的可销售至该食品保质期结束。
此复。
二00四年十二月一日——结束——。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7367523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9.png)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
•【公布日期】2024.01.09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4年2月8日前反馈市场监管总局。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
(、),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互动”栏目下的“征集调查”提出意见。
3.邮件发送至:dsyc@,邮件主题请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4.信函寄至: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市场监管总局食品生产司(邮编:100088),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意见”字样。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月9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11年至2015年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11年至2015年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cc98026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5a.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11年至201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14•【字号】渭政办发〔2011〕129号•【施行日期】2011.1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11年至2015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2011—2015)》已经市政府审核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渭南市牛羊定点屠宰厂设置规划(2011-2015)为了加强对牛羊屠宰活动的监管,指导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在全市范围内的合理布局,规范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陕西省牛羊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指导思想、编制原则和数量控制目标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确保人民群众食肉安全为根本目的,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陕西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的相关要求,开展牛羊屠宰厂点清理整顿,规范牛羊屠宰厂(场)设置,指导牛羊定点屠宰厂(场)合理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促进牛羊屠宰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健康发展,保证肉品质量,满足消费需求。
二、编制原则: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生产分布、人口密度、区域布局、交通条件、产销特点等因素,坚持合理布局、适当集中、保护环境、有利流通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坚持打破行政区划限制、全市统一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坚持技术进步、适当超前的原则。
三、数量控制目标:到2015年底,全市牛羊定点屠宰场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6个以内(见附件),其中标准化牛羊屠宰厂(场)设置数量控制在2个以内,其余为小型牛羊屠宰场。
食品委托备案合同范本
![食品委托备案合同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4adf8058df80d4d8d15abe23482fb4daa58d1db8.png)
食品委托备案合同范本甲方(委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希望委托乙方进行食品备案工作,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内容甲方委托乙方就其生产的食品进行备案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提供食品备案所需的全部资料和信息;2. 协助甲方完成食品备案的申请、提交及跟踪工作;3. 根据甲方需求,提供必要的咨询和建议。
第二条委托期限本合同的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食品备案所需资料和信息;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要求,及时支付相关费用;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食品备案工作。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及时完成食品备案工作;2. 乙方应确保食品备案工作的合法性、合规性;3.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五条费用及支付方式1. 甲方应支付乙方食品备案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2.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费用至乙方指定账户;3. 乙方指定账户信息如下: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监督发[2004]310号](https://img.taocdn.com/s3/m/b2197e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65.png)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卫生部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
(卫监督发[2004]310号)
福建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食品分装加工及分装食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闽卫法监[2004]154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食品卫生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指一切从事食品的生产(不包括种植业和养殖业)、采集、收购、加工、贮存、运输、陈列、供应、销售等活动。
以大包装食品为原料直接通过分装加工方式生产定型包装食品的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据《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其生产贮存条件应符合《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94)及相关卫生规范的要求。
二、单纯性分装或添加少量其他成分后分装的定型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按分装日期标注;产品保质日期应按被分装食品的原保质日期标注,若添加成分的保质日期比被分装食品的保质日期短,则产品保质日期按添加成分的原保质日期标注。
此复。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结束——。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92f8fb03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5b.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的通知(渭政办发[201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30日渭南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肥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废弃物管理的行政主管本门,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环保、工商、食品药品安全监督委员会、质监、卫生、农业、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的生产加工的食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用油的行为。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b831790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f2.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05•【字号】渭政办发[2010]187号•【施行日期】2010.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渭政办发[201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九月五日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渭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陕办字[2009]100号),设立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监察局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日常管理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增强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府政务信息公开职责。
(二)强化服务职责,加强应急、督查、金融、文件审核和调查研究工作,进一步发挥参谋助手和运转枢纽作用。
(三)加强政府法制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各项法律法规,建设法治政府。
二、主要职责(一)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理市政府日常工作。
(二)负责市政府会议的准备工作,协助市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三)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的公文处理工作。
(四)研究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请示市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五)围绕市政府总体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工作建议。
(六)向国务院、省政府和市政府报送信息,反映各方面工作动态。
(七)负责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政府及办公室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全市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工作。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法律问题归纳](https://img.taocdn.com/s3/m/5cd205bbb84ae45c3a358c9f.png)
食品委托生产加工的常见法律问题归纳一、食品委托加工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委托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并对其生产行为进行监督,对委托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安全负责。
受托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以及合同约定进行生产,对生产行为负责,并接受委托方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
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
接受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如实记录委托方和收货方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贮存、运输结束后2年。
2、《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3、《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选择资质合法、保证原料质量安全的供货商,或者从原料生产基地、超市采购原料,做好食品原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原料;(二)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三)定期维护食品贮存、加工、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清洗和校验保温、冷藏和冷冻等设施、设备,保证设施、设备运转正常;(四)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五)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b8db932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e5.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渭政办发〔2024〕8号•【施行日期】2024.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2日渭南市贯彻落实《陕西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为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陕政办发〔2023〕25号),深入推进渭南法治政府建设,以高水平法治护航渭南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1.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运用新媒体新技术拓宽立法公众参与渠道,创新立法听证、论证形式,充分发挥立法咨询专家、基层立法联系点作用,推进政府立法质量与效率并重并进。
(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2.科学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适时调整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
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工作机制,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率、报备率、报备及时率和规范率达到100%。
每年对市、县两级政府部门和镇(街道)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监督检查并进行通报。
各级政府审查机构每年第一季度向本级政府报送上年度合法性审查工作报告。
〔市司法局牵头,市政府各部门及各县(市、区)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3.2024年5月底前,完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专栏,确保所有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可检索、可查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cf51ed68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9f.png)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已于2024年9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2011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产品产地第三章农业投入品第四章农产品生产第五章农产品销售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农产品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农业投入品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源头治理、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监督管理责任,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机制,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6665fd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f3.png)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11.22•【字号】陕食药监发〔2017〕88号•【施行日期】2017.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陕食药监发〔2017〕88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审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11月22日陕西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全省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不断强化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意识、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全面推动食品和药品行业健康科学发展,确保公众饮食用药安全,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依法通过认定、评审方式取得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和我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药剂、药检、制药工程、医疗器械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所称食品工程专业技术人员,是依法通过认定、评审方式取得食品工程专业技术资格,在我省食品药品行业的各级企事业单位及各类食品企业中从事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质量控制、检验检测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食品工程专业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主要是对这两类人员进行知识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和提高,促使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业务技能和管理水平。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样本
![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样本](https://img.taocdn.com/s3/m/589c2812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8c.png)
附件:渭南市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要求(试行)第一条依据《中国食品安全法》、《中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审查通则》要求,为规范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确保食品质量安全,制订本要求。
第二条本要求适适用于渭南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和实施。
第三条食品生产企业应该结合许可项目对应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要求和本企业实际情况,根据以下标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得到有效实施:(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技术规范和对应标准;(二)能够对产品质量安全实施有效控制;(三)质量方针、质量目标适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四)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组织机构设置合理并能够有效行使职责;(五)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各质量安全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职责、权限及各质量安全控制系统工作接口明确;(六)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要素设置合理,质量安全控制系统、控制步骤、关键控制点控制范围、程序、内容、统计齐全;(七)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规范、系统、齐全;(八)满足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生产许可)制度要求。
第四条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责任人员要求以下:(一)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责任人)是负担食品质量安全责任第一责任人,应该在管理层中任命1名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帮助最高管理者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改善负责;任命各质量安全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对食品生产各步骤过程中质量安全控制负责;(二)质量安全管理责任人和各质量安全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该是食品生产企业聘用含有相关专业能力技术人员或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评合格人员,其任职条件应该符合食品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和食品生产企业签署了劳动协议,不过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企业;(三)质量安全控制系统责任人员最多只能聘用两个管理职责不相关质量安全控制系统责任人。
小食杂备案代办委托书范本
![小食杂备案代办委托书范本](https://img.taocdn.com/s3/m/76bd8682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a3.png)
小食杂备案代办委托书范本尊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规定,本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个人原因,特委托(以下简称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小食杂备案事宜。
为确保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委托书。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基本情况1. 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2. 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二、委托事项1. 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向贵局提交小食杂备案申请;2. 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参加与小食杂备案相关的各类会议、评审和验收;3. 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签订与小食杂备案相关的合同、协议和文件;4. 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办理小食杂备案所需的各类手续和事宜;5. 被委托人代表委托人领取小食杂备案的相关证书和文件。
三、委托权限1. 被委托人拥有代办小食杂备案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办理、签订、领取等;2. 委托人授权被委托人代为办理小食杂备案事宜的有效期自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小食杂备案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3. 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自行决定办理小食杂备案事宜的方式、方法和步骤;4. 委托人同意被委托人代表自己参加各类会议、评审和验收,并签署相关文件。
四、责任及义务1. 委托人应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不得有任何虚假和误导;2. 被委托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办理小食杂备案事宜,确保合法合规;3. 被委托人应在办理小食杂备案事宜过程中,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原则,保护委托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4. 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共同承担因委托事项产生的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1. 本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执一份;2. 本委托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小食杂备案事宜办理完毕之日止;3. 本委托书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补充。
食品委托加工生产委托书(3篇)
![食品委托加工生产委托书(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550e970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ed.png)
第1篇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被委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鉴于甲方拥有丰富的市场经验和品牌影响力,乙方具备专业的食品生产技术和完善的加工设施,为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实现互利共赢,经双方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加工产品1. 产品名称:[具体产品名称]2. 产品规格:[具体规格描述]3. 产品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满足甲方市场需求。
二、委托加工数量及时间1. 委托加工数量:[具体数量]2. 委托加工时间:[具体时间,如: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三、委托加工费用及支付方式1. 委托加工费用:[具体金额]2. 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方式,如:预付款、按月结算、按批次结算等]3. 付款时间:[具体付款时间,如:每月10日前支付上个月加工费用]四、委托加工要求1.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进行生产,确保产品质量。
2. 乙方在生产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3.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产品检验报告,以证明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4. 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对产品进行包装,包装上需注明甲方品牌、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
五、知识产权及保密1. 本委托书中涉及的产品配方、工艺流程、包装设计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2. 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加工任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2. 若乙方生产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退货,并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 若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用,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具体比例]计算。
七、争议解决1. 双方在履行本委托书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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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加强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制定了食品委托生产的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一、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持有者可以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受托方不得再转委托生产。
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由委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填写《保健食品委托生产申请表》(附件1),按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事指南指引提交相关材料。
外省企业委托我省生产的,由受托方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具体要求同上。
二、委托生产保健食品的双方应当签署委托生产合同,合同内容必须涵盖《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合同(范本)》(附件2)的全部内容。
三、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产品质量由委托方负总责;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提供的配方、工艺、标准对原辅料检测验收,按《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组织生产,检验合格后交付委托方。
四、委托生产保健食品应当执行保健食品备案标准,其配方、生产工艺、包装规格、标签、说明书、批准文号等应当与原批准的内容相同。
委托生产的保健食品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明委托方企业名称、注册地址和受托方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卫生许可证号。
五、委托期限不得超过保健食品注册证书及受托方持有的卫生许可证、保健食品GMP证书的有效期限,并与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2年。
六、在核准的期限内,双方终止委托生产关系的,双方或外托我省生产的受托方应填写《广东省保健食品委托生产注销申请表》(附件3)向省局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七、省局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对委托企业现场检查(见附件4)。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委托方重点检查:委托生产的管理制度是否落实;是否审核物料供应商资质、原辅料检验报告书(若原料为提取物,应审核提取工艺是否与注册工艺一致)、批生产记录、检验记录、成品放行;是否具有与产品经营相适应的储存及可溯源的销售台账;是否制定留样制度并对每批产品进行留样;是否在产品营销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等。
预包装食品备案委托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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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XX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尊敬的领导:我单位(姓名):XXXXXXXX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地址: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XXXXXXXXXXXXX,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现因业务发展需要,拟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规定,我单位拟向贵部门申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
鉴于我单位业务繁忙,为提高工作效率,现委托我单位员工(姓名):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负责办理本次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宜。
授权委托书如下:一、授权范围:1. 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申请、变更、延续等事宜;2. 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仅限于:营业执照副本、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信息表等;3. 代为领取备案凭证和相关文件;4. 办理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授权期限:自签署之日起至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宜办理完毕止。
三、授权人应遵守的法律法规:1. 授权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的合法、合规;2. 授权人应确保所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 授权人应按照贵部门的要求,配合完成相关审查、现场检查等工作。
四、责任承担:1. 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行事,若超出授权范围,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授权人自行承担;2. 授权人应承担因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事宜产生的费用;3. 授权人如在办理备案过程中有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授权。
授权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盖章):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附件:1.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 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4. 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授权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委托生产加工定义、备案、许可产品委托加工、许可范围委托生产、标识产品条码及标识委托加工标识要求
![委托生产加工定义、备案、许可产品委托加工、许可范围委托生产、标识产品条码及标识委托加工标识要求](https://img.taocdn.com/s3/m/55255b72a8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1b.png)
委托生产加工定义、备案、许可产品委托加工、许可范围委托生产、标识产品条码及标识委托加工标识要求什么是委托生产加工委托生产加工是食品制造业中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模式,指是食品的生产加工系企业以合约形式委托他人完成,然后以自己的名义向其他生产经营者或消费者提供食品产品的行为。
温馨提示:Ø委托双方应当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双方证照资质;Ø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合同中应详细说明委托加工食品。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品种、数量、工艺、执行标准以及质量指标、包装材料、验收方法等;Ø涉及到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内容要提前约定,避免侵权纠纷以及包材损失。
委托加工是否需要备案委托加工不需要备案。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答记者问,明确取消委托加工备案。
委托加工属于市场行为,行政部门不应干涉。
食品生产委托双方只需要根据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真实标注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被委托方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信息即可。
委托方生产许可证无此产品的许可范围,被委托方生产许可有此产品的生产范围,能否委托加工可以的,委托方无需生产许可资质。
委托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是一种常见的生产经营方式,委托方应当委托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者生产。
受委托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载明的许可范围应涵盖委托生产的产品品种。
委托方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委托方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属于食品经营行为。
对于销售范围不仅是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分二种种情况:一是没有生产许可的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此过程属于食品经营行为,因此委托企业需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项目需涵盖委托加工的食品类别。
二是有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委托其他企业进行食品加工并销售,关于这一经营行为否需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存在一定争议,由于各地区执法部门的意见也存在分歧,为降低风险,建议企业无论有无生产许可证都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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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一、总则食品委托生产管理规定是为了加强对食品委托生产活动的管理,保障食品质量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规定适用于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进行食品委托生产的情况。
二、委托方的责任1. 委托方应当依法确定委托生产的食品范围,并与受托方明确约定,明确双方的权责。
2. 委托方应当根据委托食品的特点与数量,选择具备相应生产能力、设备和技术的受托方进行委托生产。
3. 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的产能、设备、技术等进行评估,确保其能够满足委托要求,并提交相关文件予以备案。
4. 委托方应当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委托内容、要求和责任,并约定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三、受托方的责任1. 受托方应当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和标准进行生产,确保所生产食品的质量和安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生产流程、人员责任和技术要求,并配备专业的质量管理人员。
3. 受托方应当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抽检和自检,确保其符合委托方的要求,并及时向委托方提供相关检验报告。
4. 受托方应当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确保生产环境卫生符合卫生标准的要求。
5. 受托方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委托方,并与委托方共同研究解决方案,保证生产正常进行。
6. 受托方应当妥善保管委托方提供的原料和成品,防止损毁和交叉污染等情况的发生。
四、质量控制1. 委托方和受托方应当共同制定委托生产食品的质量标准、检测方法和评价指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追溯体系,确保能够追溯到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包括原料来源、生产流程、质量检验等。
3. 受托方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生产食品质量保证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并在生产过程中进行监督和抽样检测。
4. 委托方有权进行不定期的检验和抽样,对受托方生产的食品进行质量评估,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五、食品安全1. 受托方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检验、成品储存等环节。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https://img.taocdn.com/s3/m/ee6e189a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4e.png)
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渭政发〔2018〕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庄里试验区: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陕府法发〔2018〕17号)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对以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本次纳入清理的规范性文件共132件。
经过清理,保留的规范性文件95件,其中涉及产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5件;修改的规范性文件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30件。
二、对列入保留目录中的95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
在实施过程中有效期届满的,原则上不得再实施,如确需继续实施的,应当在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文件。
三、对列入修改目录中的7件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按程序修改并重新制发,逾期未重新制发的,文件自行废止。
四、对列入废止目录中的30件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 1.渭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渭南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渭南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渭南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27日附件1渭南市人民政府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3〕2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居民低收入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的通知保留否2渭政发〔2013〕5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涧峪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否3渭政发〔2013〕62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4渭政发〔2013〕68号关于调整渭南城区自来水价格的通告保留否5渭政办发〔2013〕181号渭南市质量管理奖管理办法保留否6渭政办发〔2014〕12号关于加强化工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保留否7渭政办发〔2014〕11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股权投入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8渭政办发〔2014〕11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9渭政办发〔2014〕1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留否10渭政办发〔2014〕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南中心城市建筑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意见保留否11渭政发〔2015〕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2渭政发〔2015〕2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3渭政发〔2015〕30号关于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4渭政发〔2015〕36号印发《渭南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否15渭政办发〔2015〕9号关于市级政府部门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6渭政办发〔2015〕40号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7渭政办发〔2015〕41号关于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8渭政办发〔2015〕54号关于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留否19渭政办发〔2015〕7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支持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渭南实验示范站(基地)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20渭政办发〔2015〕97号关于印发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1渭政办发〔2015〕10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三农发展工作的通知保留否22渭政办发〔2015〕15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3渭政办发〔2015〕17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4渭政办发〔2015〕17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分级诊疗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25渭政办发〔2015〕18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改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是26渭政办发〔2015〕192号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7渭政办发〔2015〕198号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保留否28渭政发〔2016〕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保留否29渭政发〔2016〕12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保留否30渭政发〔2016〕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税收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1渭政发〔2016〕22号印发关于《渭南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保留否32渭政发〔2016〕2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在中心城市规划区不动产实施统一登记的通告保留否33渭政发〔2016〕2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全覆盖实施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4渭政发〔2016〕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35渭政发〔2016〕2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属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保留否36渭政发〔2016〕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37渭政发〔2016〕4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城镇供水阶梯水价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38渭政发〔2016〕4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39渭政发〔2016〕4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保留否40渭政发〔2016〕47号关于加强全市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保留否41渭政发〔2016〕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保留否42渭政发〔2016〕51号关于渭南城区居民实行阶梯水价的通告保留否43渭政办发〔2016〕5号渭南市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保留否44渭政办发〔2016〕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南市重大项目审批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保留否45渭政办发〔2016〕24号关于推进城中边镇改办村改居工作提高城镇化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46渭政办发〔2016〕48号关于大力发展中医药健康服务的实施意见保留否47渭政办发〔2016〕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通知保留否48渭政办发〔2016〕8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49渭政办发〔2016〕9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工作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0渭政办发〔2016〕9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留否51渭政办发〔2016〕11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就业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2渭政办发〔2016〕11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至202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保留否53渭政办发〔2016〕12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区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留否54渭政办发〔2016〕13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保留否55渭政办发〔2016〕15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保留否56渭政办发〔2016〕16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7渭政办发〔2016〕16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地方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58渭政办发〔2016〕179号关于支持贫困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促进脱贫攻坚的通知保留否59渭政办发〔2016〕19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促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和加快农村股份合作制经济发展改革实施意见等5个方案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0渭政发〔2017〕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推进工业园区产业统筹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1渭政发〔2017〕13号关于执行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保留否62渭政发〔2017〕1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保留否63渭政发〔2017〕22号关于修改《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保留是64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实施意见保留否65渭政发〔2017〕25号关于全面推进产业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保留否66渭政办发〔2017〕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380岩溶水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67渭政办发〔2017〕7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是68渭政办发〔2017〕1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69渭政办发〔2017〕23号关于城市社区办公用房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保留是70关于印发《渭南市职业病防治十三五规划(2016-2020)》的通知保留否71渭政办发〔2017〕7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普惠金融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留否72渭政办发〔2017〕83号关于印发市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保留否73渭政办发〔2017〕10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国有企业职工所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费用测算依据与标准的通知保留是74渭政办发〔2017〕11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5渭政办发〔2017〕11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6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机构结合的是实施意见保留否77渭政办发〔2017〕11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留否78渭政发〔2017〕28号关于加快苗木花卉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保留否79渭政发〔2017〕32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意见保留否80渭政发〔2017〕39号渭南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保留否81渭政发〔2017〕4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抽黄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保留否82渭南市居住证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否83渭政办发〔2017〕186号渭南市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管理办法保留否84渭政发〔2017〕50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洛惠渠龙首坝水库工程范围内新增建设项目和迁入人口的通告保留否85渭政办发〔2017〕127号渭南市民间信仰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保留否86渭政办发〔2017〕156号渭南市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提升营商环境实施方案保留否87渭政办发〔2017〕169号渭南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意见保留否88渭南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意见保留否89渭政办发〔2018〕22号渭南市公立医院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保留否90渭政办发〔2018〕32号)渭南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保留否91渭政发〔2018〕11号)关于实施政府救助综合责任保险的通告保留否92渭政办发〔2018〕38号渭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保留否93渭政发〔2018〕13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保留否94渭南市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保留否95渭政发〔2018〕21号渭南市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细则保留否附件2渭南市人民政府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3〕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修改否2渭政发〔2013〕49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否3渭政办发〔2014〕151号关于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切实保障权益有关问题的通知修改否4渭政办发〔2015〕116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政消防栓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否5渭政办发〔2016〕98号关于印发渭南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修改否6渭政办发〔2017〕52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拨改投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修改否7渭政办发〔2018〕50号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修改否附件3渭南市人民政府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号文件名称意见是否涉及产权保护备注1渭政发〔2012〕53号关于限制无环保和黄色环保标志机动车通行的通告废止否2渭政发〔2013〕1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安监管工作的意见废止否3渭政发〔2013〕2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废止否4渭政发〔2013〕35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的实施意见废止否5渭政发〔2013〕66号关于增加全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办发〔2013〕7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秸秆禁烧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7渭政办发〔2013〕109号关于推行医疗服务县镇一体化改革的实施意见废止否8渭政办发〔2013〕147号渭南市社会组织发展规范实施方案废止否9渭政办发〔2013〕168号关于印发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0渭政办发〔2013〕217号渭南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实施方案废止否11渭政办发〔2013〕235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奖励扶持旅行社办法》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发〔2014〕31号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废止否13渭政发〔2014〕4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4渭政发〔2014〕43号渭南市第二批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职能目录废止否15渭政办发〔2014〕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废止否16渭政办发〔2014〕34号关于印发渭南市一元民生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废止否17渭政办发〔2014〕91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办发〔2014〕12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的通知废止否19渭政办发〔2014〕17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渭河和南山支流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废止否20渭政发〔2015〕41号关于促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废止否21渭政办发〔2015〕67号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废止否22渭政办发〔2015〕10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示范性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废止否23渭政办发〔2015〕106号关于印发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巩固提高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5-2017)的通知废止否渭政发〔2016〕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第三批政府向社会中介组织转移职能目录的通知废止否25渭政发〔2016〕53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工业促投资稳增长措施》的通知废止否26渭政办发〔2016〕60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审计整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27渭政办发〔2016〕61号关于印发《渭南市审计结果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否28渭政办发〔2016〕171号印发《利用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否29渭政办发〔2017〕183号渭南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废止否渭政发〔2018〕8号)渭南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涧峪水库城市供水工程设施的通告废止否——结束——。
预包装食品备案委托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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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备案委托书委托人(单位/个人):_________(名称/姓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地址: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被委托人(姓名):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地址:_________鉴于委托人需要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事宜,但无法亲自前往办理,特委托被委托人代为办理以下事项:一、委托事项代为办理预包装食品备案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提交备案材料、修改备案材料中的填写错误、与备案机关进行沟通协商、领取备案凭证等。
二、委托权限被委托人在上述委托事项范围内,有权代表委托人行使相关权利,签署有关文件,领取相关证书和凭证。
被委托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办理委托事项,不得超越委托权限。
三、委托期限本委托书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如委托事项在此期间未办结,经委托人同意,本委托书有效期可延长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止。
四、其他事项1.委托人应对提供的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如因材料不实导致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2.被委托人应妥善保管本委托书及相关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
3.被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备案机关的相关规定,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
五、委托人声明委托人确认,本委托书是本人(或本单位)自愿出具的,内容真实、有效。
委托人对被委托人在办理委托事项过程中签署的有关文件及进行的操作行为均予以承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签字盖章委托人(单位/个人):_________(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_________(签字)被委托人(签字):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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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规定试行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附:
渭南市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质检局令第80号)、《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质检局令第79号)以及《关于委托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2001]41号)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备案管理。
采用委托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委托企业(以下称委托方)和被委托企业(以下称被委托方)双方同在本市范围内的,先由委托方向市级质监局提出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再向市级质监局办理委托备案手续;若双方有一方在本市以外地区的(包括省外),一律按先由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提交
委托备案申请,待同意后,由被委托方向所在市(地)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备案手续。
第三条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被委托方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并在有效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其委托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全部交由委托方进行销售,委托方并承担被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申请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企业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
(二)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五)公正有效的委托生产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生产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生产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中需注明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标注格式、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委托生产加工的合同或协议期限不得超过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的承担等);
(六)委托生产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
(七)企业自我声明(见附件2);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证照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五条受理食品生产委托生产加工备案的质监部门对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材料进行逐一的核实,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于5日内予以备案。
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若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限内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如企业更名、迁址、生产经营范围变化、生产许可证被吊销、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内容发生变化、改变产品标识标注等),应当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办理申请备案手续。
第六条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的标识标注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标签所有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国质检局令第102号)和国家强制性标准、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二)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应选择以下两种方式的任何一种方式进行标注,并在委托合同(协议)中必须予以明确:
(1)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及生产加工地址。
(2)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委托方许可证能覆盖该产品)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加工地址。
(三)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加工的,在产品或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生产加工地址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第七条严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申报或证明材料;
(二)未办理备案手续实施委托加工行为的;
(三)擅自改变备案内容或未按备案要求生产的;
(四)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以委托的名义自行从事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
(五)委托无证企业进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产品生产的;
(六)委托备案规定时限终止但仍在继续委托生产加工的;
(七)其他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各县(市、区)局应加强对本辖区内备案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由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日起实施。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
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备案号
产品类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制
填表说明
1.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填写附件时如纸张不够,可自行附页。
3.企业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4.产品名称按照相应标准规定的名称填写。
5.申请书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6.企业提交申请书时,应按一式三份(委托双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公章复印无效),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委托方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委托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四)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协议)原件(委托加工合同或协议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销售全部委托加工的产品,委托的产品应明确到产品品种、规格型号等);
(五)委托加工产品的食品标签式样原件;
(六)企业自我声明。
申请时,提交的材料均应使用A4纸,同时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8.本申请书用于委托生产加工食品备案。
附件2
企业自我声明
1、本企业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无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
2、本企业已经认真学习了国家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严格按照规
定办事。
3、本企业经备案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在备案规定期限时间内开工生产,若在备
案规定期限时间内企业有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立即提出终止备案或重新申请备案;备案规定期限时间终止,则委托生产加工终止。
4、本企业经备案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并主动向备案
部门提供详尽履行规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5、本企业对以上声明内容负责。
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被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